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託,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轉讓信貸資產版,由受權托機構負責管理信託財產,以信託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流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國家開發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方案的核心也強調:基於特定目的信託的基本原理,設計交易結構,達到在法律上實現風險隔離的目標。信貸資產證券化可疏導商業銀行風險,解決商業銀行與資本市場的功能錯位,分散、轉移和對沖銀行過度集中的風險,緩解、防範和化解銀行可能面臨的流動性壓力。此外,資產證券化能夠增加資產負債管理手段,緩解可能面臨的流動性壓力。通過證券化的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功能,及時獲取高流動性的現金資產。
2. 銀行和信託公司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
根據《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所謂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設立特定目的信託,將信貸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收益憑證,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的結構性融資活動。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將原本不流通的金融資產轉換成為可流通資本市場證券的過程。
形式、種類很多,其中抵押貸款證券是證券化的最普遍形式。指把欠流動性但有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帳款等)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並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
從廣義上來講,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以信貸資產作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消費信貸、信用卡帳款、企業貸款等信貸資產的證券化;而開行所講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是一個狹義的概念,即針對企業貸款的證券化。
信託公司作為特殊目的信託(SPT)開始參與到信貸資產證券化這一業務中來,主要承擔受託人和發行人的職責。
3. 信託的問題。比如A公司向甲銀行貸款。甲銀行把貸款賣給了信託公司,信託把貸款資產證券化了問題如下
目前在實際中還不存在這類項目,在創新大會之後;這是未來發展的方向。
4. 哪些金融機構可以做資產證券化
您好,就我國資產證券化模式來說其實可以分為四種:
1. 央行、銀監會作為主管部門的信貸資產證券化
主要發起人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包括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AMC)
發行方式可以公開也可以定向
投資人主要為銀行間市場投資者:包括銀行、險資、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年金、全國社保基金等
基礎資產主要為銀行信貸資產(包括不良信貸資產)
SPV主要模式為SPT(特殊目的信託)
受託機構一般為信託公司
證券化產品一般公開發行的話是需要評級的
交易場所為銀行間債券市場
登記託管機構為中債登
審核方式為備案制審核
規章及依據主要是:《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監督管理辦法》、《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備案登記工作流程的通知》
2.證監會為主管部門的企業資產證券化
主要發起人為非金融企業及部分非銀金融機構(比如金融租賃公司)
發行發送可以公開或非公開
投資人由合格投資人限制,並且合計不得超過200人
基礎資產實行負面清單制
SPV一般為券商資管或者基金子公司發行管理的資產支持專項計劃
受託機構一般為券商或者基金子公司
一般都是需要評級機構進行評級的
交易場所為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機構間報價和服務系統及證券公司櫃台市場
登記機構為中證登
審核方式為備案制
主要規章依據為:《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
3.交易商協會為主管部門的資產支持票據
發行人為非金融企業
發行方式為公開或非公開
公開發行面向的投資人為銀行間市場所有投資人;定向發行面向的投資人為機構投資人
基礎資產一般只要權屬明細,能夠產生現金流的財產或者權益即可
SPV可設也可不設
受託機構也不一定
公開發行需要評級
交易場所主要為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當然,是在公開發行的條件下)
登記託管機構為上海清算所
審核方式為注冊制
主要規章依據為《銀行簡直安全市場非金融企業資產支持票據指引》
4.保監會作為主管部門的項目資產支持計劃
發行人、發行方式和投資人並未明確規定
基礎資產咸魚信貸資產、金融租賃應收款和每年獲得固定分配的收益且對本金回收和上述收益分配設置信用增級的股權資產
SPV一般用項目資產支持計劃
受託機構一般為保險資管
信用評級需要保監會認可的評級機構
交易場所未明確規定
登記託管機構主要為具備保險資金託管資質的託管人
審核方式為注冊制
5. 與上海信託資產證券化合作的銀行或企業多嗎
有浦發,平安,上海銀行,南京銀行,江蘇銀行,華夏銀行,恆豐銀行,招商銀行的招銀金融租賃,還有浦銀租賃,華融金融租賃,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上汽集團,上期通用汽車金融,東風標致金融,福特金融等。
6. 資產證券化是什麼哪家公司做的比較好
資產證券化,是指以基礎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設計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過程。它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這方面上海信託挺厲害的,在資產證券化業務領域起步也較早,並在已經建立的先發優勢的基礎上,不斷拓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范圍。目前,在車貸,銀行信貸,租賃資產,信用卡貸款等領域,上海信託都建立了顯著的市場聲譽。上海信託也是上海的一家老牌信託公司了,是中國最早的信託公司之一,前身是上海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簡稱」上國投「)07年因信託新規要求改名」上海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簡稱上海信託。
7. 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有哪些
一般而言,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主要包括:發起人、特別目的載體、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承銷商、服務商和受託人。
1.發起人
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originator)是資產證券化的起點,是基礎資產的原始權益人,也是基礎資產的賣方(seller)。發起人的作用首先是發起貸款等基礎資產,這是資產證券化的基礎和來源。發起人的作用其次在於組建資產池(asset pool),然後將其轉移給SPV。因此,發起人可以從兩個層面上來理解:一是可以理解為發起貸款等基礎資產的發起人,二是可以理解為證券化交易的發起人。這里的發起人是從第一個層面上來定義的。
一般情況下,基礎資產的發起人會自己發起證券化交易,那麼這兩個層面上的發起人是重合的,但是有時候資產的發起人會將資產出售給專門從事資產證券化的載體,這時兩個層面上的發起人就是分離的。因此,澄清發起人的含義還是有一定必要的。
2.特別目的載體
特別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是以資產證券化為目的而特別組建的獨立法律主體,其負債主要是發行的資產支持債券,資產則是向發起人購買的基礎資產。SPV是介於發起人和投資者之間的中介機構,是資產支持證券的真正發行人。SPV是一個法律上的實體,可以採取信託、公司或者有限合夥的形式。
3.信用增級機構
信用增級可以通過內部增級和外部增級兩種方式,對應這兩種方式,信用增級機構(credit enhancer)分別是發起人和獨立的第三方。第三方信用增級機構包括:政府機構、保險公司、金融擔保公司、金融機構、大型企業的財務公司等。
國外證券化發展初期政府機構的擔保占據主要地位,後來非政府擔保逐漸發展起來,包括銀行信用證、保險公司保函等,以後又產生了金融擔保公司。
4.信用評級機構
現在世界上規模最大、最具權威性、最具影響力的三大信用評級機構(rating agency)為:標准普爾(Standard & Pool』s)、穆迪公司(Moody』s)和惠譽公司(Fitch)。有相當部分的資產證券化操作會同時選用兩家評級機構來對證券進行評級,以增強投資者的信用。
5.承銷商
承銷商(underwriter)為證券的發行進行促銷,以幫助證券成功發行。此外,在證券設計階段,作為承銷商的投資銀行一般還扮演融資顧問的角色,運用其經驗和技能形成一個既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護發起人的利益又能為投資者接受的融資方案。
6.服務商
服務商(servicer)對資產項目及其所產生的現金流進行監理和保管:負責收取這些資產到期的本金和利息,將其交付予受託人;對過期欠帳服務機構進行催收,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定期向受託管理人和投資者提供有關特定資產組合的財務報告。服務機構通常由發起人擔任,為上述服務收費,以及通過在定期匯出款項前用所收款項進行短期投資而獲益。
7.受託人
受託人(trustee)託管資產組合以及與之相關的一切權利,代表投資者行使職能。包括:把服務機構存入SPV帳戶中的現金流轉付給投資者;對沒有立即轉付的款項進行再投資;監督證券化中交易各方的行為,定期審查有關資產組合情況的信息,確認服務機構提供的各種報告的真實性,並向投資者披露;公布違約事宜,並採取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法律行為;但服務機構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替代服務人擔當其職責。
8. 企業資產證券化涉及哪些稅收
從流程看,資產證券化涉及到資產轉讓(或擔保)、證券發行及證券權益償付等主要環節及其他輔助環節;從參與主體看,資產證券化中可能產生納稅義務的主體主要為發起機構、SPV、投資者及提供輔助服務的各中介機構;涉及的稅種主要有流轉稅(營業稅或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等。具體情況如下:
1、資產轉讓環節
(1)流轉稅:發起機構向SPV轉讓擬證券化資產,就增值額或營業額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但若僅為擔保融資,資產所有權及風險未發生轉移,則不適用。
(2)所得稅:發起機構因資產轉讓而獲得的轉讓收入應繳納所得稅,但資產實際轉讓與擔保融資的方式在繳納所得稅方面有所區別。此外,若涉及境外機構,則應繳納預提稅。
(3)印花稅:如訂立資產轉讓合同,應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如訂立借款合同,則應繳納萬分之零點五的印花稅。
2、證券發行環節
該環節主要涉及對SPV銷售證券所得徵收所得稅。但不同形式成立的SPV,如有限合夥、公司制、信託形式,其所承擔的所得稅不盡相同。此外,若涉及境外SPV,則應繳納預提稅。
3、證券權益償付環節
所得稅:SPV就其從資產債務人處取得的現金流或需繳納所得稅;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取得證券投資收益也涉及到所得稅的繳納。若存在境外投資者,則應繳納預提稅。
4、其他輔助環節
各中介機構所提供的服務,如信用增級、信用評級、資產管理等,涉及到營業稅或按營改增繳納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
9. 金融資產證券化的參與機構
相較於一般金融商品,金融資產證券化的整體架構龐大,牽涉的機構相當多,分工負責各個環節,用意在一方面是透過各個機構的專門知識專責進行,另一方面並有互相監督輔佐、風險分散之機制。以下再針對受託機構及服務機構詳細解釋。
依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台灣的金融資產證券化可分為兩大架構:特殊目的的信託(SPT: Special Purpose Trust)與特殊目的公司(SPC: Special Purpose Company),其皆是以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為目的,惟組織形式之差異,特殊目的信託可由經營信託事業,如銀行的信託部,來從事資產證券化之信託關系,其發行之證券化商品稱為受益業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則由金融機構組織設立,為一人股東之有限公司,專責進行資產證券化業務,發行之證券化商品稱為資產基礎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在專案結束後即行解散。目前由於台灣信託組織較為完備,大多數進行案件皆采特殊目的信託架構。
受託機構之負責事項如下:
1.負責證券化計畫之申請,
2.提供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
3.信託資產之管理及處分,
4.選任信託監察人,
5.召開受益人會議,
6.備置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書之副本或謄本及受益人名冊,
7.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及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後四個月內,做出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報告書,向信託監察人報告,並通知各受益人。
受託機構得將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委任服務機構代為處理,亦即服務機構負責向債務人催收應收帳款,並將收取之款項依照契約之內容,給付予證券投資人。由於服務機構須處理大量的帳款相關事務,必須擁有運作大量業務之體制及實際運作組於,因此通常都是由創始機構擔任。創始機構兼任服務機構,除可透過收款、付款及其他服務,與其原來顧客維持往來關系外,尚可因為提供服務而獲得額外之收入。信用評等機構在對證券化商品從事評等時,除參考資產之實際績效及整個證券化架構外,服務者之管理能力及管理體制,往往亦列為重要評比項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