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股券交易 > 證券法113條

證券法113條

發布時間:2022-03-08 21:37:04

㈠ 大智慧的掛單和成交沒有顯示的大單,新浪卻有顯示

新浪的具有比較厲害的網路延遲,所以他會那邊比較滯後,建議用東吳證券專的大智慧屬軟體查看。就是在股票交易時把所要買進或賣出的股票的名稱、數量、價格填寫後提交給交易系統等待成交,這個過程就叫掛單。
一般證券公司都允許提前在前一天晚上委託的明天交易的掛單的,一般來說證券公司在當天交易清算結束後就接受下一個交易的委託掛單的,一般當天交易清算完畢的時間是在晚上的9點半以後,注意每逢周六周日或節假日前的最後一個交易日證券公司到相關的晚上並不一定會接受相關的股票掛單,也就是說周五晚上下周一開盤的掛單不一定會接受的,這些掛單有時候要到周一早上才能委託掛單的。
主要原因是相關的周六周日和節假日期間股市不開盤時證券公司很多時候會進行系統測試,為了防止數據的混亂一般不受相關的委託掛單,以防止測試數據與真實的委託數據之間產生混亂。

㈡ 交規有那些

對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單雹模糊sO100
從一些國家和地區證券交易所創建以來的歷史和演講過程來看,證券交易所有兩種組織形式,一種是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如英國倫敦證券交易所、香港聯合證券交易所等。另一種是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如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日本東京證券交易所、法國巴黎證券交易所等。各國採用會員制的證券交易所居多。我國《證券法》雖未明確規定證券交易所採用何種形式,但第98條第2款講:「證券交易所的積累歸會員所有,其權益由會員共同享有,在其存續期間,不得將其積累分配給會員」;第111條和第113條有「會員費」和「會員管理規章」的提法。可以認為,我國《證券法》規定的證券交易所體制是會員制。在以往的實踐中,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也都是採用會員制組織形式的。
所謂會員制,即交易所是由作為會員身份的券商共同聯合組建的。券商出資或繳納費用維持交易所的正常運轉,同時券商在所內擁有席位,可以進行自營證券買賣或受委託代理客戶買賣證券。任何一個想進入交易所獲得席位的人都必須按交易所規定的章程進入,並負擔交易所的費用。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總經理和監察委員會。而我國《證券法》中對會員大會和監察委員會隻字未提,對理事會也只提了一兩句,即「證券交易所設理事會」、「風險基金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管理」。並且,證券交易所的總經理也不像國際上會員制證券交易所通行的做法那樣由理事會聘任,而是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任免」。《證券法》既講「證券交易所是提供證券集中競價交易場所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又沒有規定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而是用了「負責人」這一稱謂,且負責人到底是誰,是總經理還是董事長也沒說清楚。《證券法》也沒有提到「董事長」這一職務。這樣,就使得證券交易所既不是公司制,也與會員制大相徑庭。這種立法結果反映出立法機關的矛盾心理和現實中體制上的不順。一方面,立法機關想把證券交易所定性為會員製法人;另一方面,在實踐中,上海與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總經理實質上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任免。
所以,《證券法》規定的證券交易所體制是將就現實的結果,也明確表明了政府對證券市場的干預,這樣規定既有利也有弊。有利的一面在於證券市場發展初期,由政府組織證券交易所能夠減少其運作過程的不規范和違法行為的發生,並且法律規定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交易所進行干預的許可權,也就明確了它的責任,不再對有些問題躲躲閃閃,使有關責任一目瞭然。不利的一面是交易所內部的模糊體制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亂,如誰是交易所的「負責人」,「負責人」由誰定,負什麼責,誰有權制訂和修訂證券交易所的章程和會員管理規章,交易所的一線監管權如何行使等等。而且,會員制交易所要求會員出資、會員管理,按現在《證券法》的規定則是會員出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管理和決定證券交易所的重大事項。
實際上,在制定《證券法》的過程中,到1998年10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審議的證券法草案中,關於證券交易所一章還是明確規定交易所實行會員制,其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總經理和監察委員會;會員大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權力機構,決定交易所的一切重大事項,包括選舉和更換理事會、監察委員會委員;理事會是證券交易所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總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監察委員會是交易所內部監督機構。在審議證券法草案的最後階段,有的委員對這種規定的可操作性還提出質疑,認為規定交易所的體制為會員制,在實踐中又不能按會員制的原則做,還不如不做明確的規定。到《證券法》出台的最後關頭,有關部門才對「證券交易所」一章做了大幅度的修改,形成現在的條文。

㈢ 最近港股看著不錯想建倉,富途證券公司怎麼樣啊

如果最近剛活不錯的話,想建倉你可以通過證券公司去見他。

證券公司有著不同的稱謂。在美國,證券公司被稱作投資銀行(Investment Bank)或者證券經紀商(Broker-Dealer);在英國,證券公司被稱作商人銀行(Merchant Bank);在歐洲大陸(以德國為代表),由於一直沿用混業經營制度,投資銀行僅是全能銀行(Universal Bank)的一個部門;在東亞(以日本為代表),則被稱為證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
分類
從證券經營公司的功能分,可分為:
證券經紀商
即證券經紀公司。代理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接受投資人委託、代為買賣證券,並收取一定手續費即傭金,如東吳證券蘇州營業部,江海證券經紀公司。
證券自營商
即綜合型證券公司,除了證券經紀公司的許可權外,還可以自行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它們資金雄厚,可直接進入交易所為自己買賣股票。如國泰君安證券。
證券承銷商
以包銷或代銷形式幫助發行人發售證券的機構。實際上,許多證券公司是兼營這3種業務的。按照各國現行的做法,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場進行自營買賣,但專門以自營買賣為主的證券公司為數極少。
另外,一些經過認證的創新型證券公司,還具有創設權證的許可權,如中信證券。
證券登記公司是證券集中登記過戶的服務機構。它是證券交易不可缺少的部分,並兼有行政管理性質。它須經主管機關審核批准方可設立。
特點
1、大多為國有控股企業,資產的贈與必須滿足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2、大多為非上市公司,股份流通受限制,沒有市場價格,但又有上市的規劃,能夠滿足上市公司的有關規定。
因此,股票期權和員工持股的方式更適合我國證券公司。
設立條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3年,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
(3)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華安證券公司專業的理財團隊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5)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業務范圍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咨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4)證券承銷與保薦;
(5)證券自營;
(6)證券資產管理;
(7)其他證券業務。
(8)並購
證券公司經營上述第(1)項至第(3)項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 000萬元;經營第(4)項至第(7)項業務之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經營第(4)項至第(7)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其注冊資金必須是實繳資金。
經營管理
1.資產管理
證券公司不得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2.人員管理
證券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符合法定的任職資格。
3.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提取交易風險准備金
4.建立健全內部控制與業務隔離制度
證券公司必須將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作。
業務規則
1、業務風險隔離制度
《證券法》第136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隔離措施,防範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證券公司必須將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作。
2、證券自營規則
《證券法》第137條規定,證券公司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進行。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證券公司不得將其自營賬戶借給他人使用。
3、自主經營的權利
《證券法》第138條規定,證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經營不受干涉。
4、客戶資金的管理
《證券法》第139條規定,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5、委託書的設置與保管
《證券法》第140條規定,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應當置備統一制定的證券買賣委託書,供委託人使用。採取其他委託方式的必須作出委託記錄。客戶的證券買賣,不論是否成交,其委託記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於證券公司。
6、辦理委託事宜要求
《證券法》第141條規定,證券公司接受證券買賣的委託,應當根據委託書載明的證券名稱、買賣數量、出價方式、價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規則代理買賣證券,如實進行交易記錄;買賣成交後,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製作買賣成交報告單交付客戶。證券交易中確認交易行為及其交易結果的對賬單必須真實,並由交易經辦人員以外的審核人員逐筆審核,保證賬面證券余額與實際持有的證券相一致。
7、禁止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證券法》第143條規定,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
8、禁止對客戶作出收益或賠償的承諾
《證券法》第144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9、禁止私下接受客戶委託
《證券法》第145條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經營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
10、證券公司的責任
《證券法》第146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執行所屬的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屬的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11、資料的保存
《證券法》第147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客戶開戶資料、委託記錄、交易記錄和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各項資料,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上述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
12、信息、資料的提供與要求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證券法》第148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業務、財務等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股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信息、資料。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股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資料,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13、審計與評估
《證券法》第149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委託會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財務狀況、內部控制狀況、資產價值進行審計或者評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1]
風險控制
證券公司經營的風險控制: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證券公司的凈資本,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凈資本與自營、承銷、資產管理等業務規模的比例,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以及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作出規定。證券公司從每年的稅後利潤中提取交易風險准備金,用於彌補證券交易的損失,其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財務狀況、內部控制狀況、資產價值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為了控制和化解證券公司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保障證券業健康發展,國務院於2008年4月23日通過了《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條例規定了證券公司的停業整頓、託管、接管、行政重組、撤銷、破產清算和重整、監督協調以及法律責任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人民政府建立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協調配合與快速反應機制。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應當保障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行。
注冊資本
1.經營下列業務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咨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2.經營下列其中一項業務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
(1)證券承銷與保薦;
(2)證券自營;
(3)證券資產管理;
(4)其他證券業務;
3.經營下列業務中兩項以上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億元:
(1)證券承銷與保薦;
(2)證券自營;
(3)證券資產管理;
(4)其他證券業務;
4.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億元;(《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5.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最低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萬元(《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6條規定)。
證券公司
A-G
安信證券、財通證券、長城證券、東興證券、國通證券、國都證券、國泰君安、國信證券、國元證券、東莞證券、北京證券、渤海證券、財達證券、財富證券、國都證券、國海證券、國聯證券、國盛證券、東方證券、長財證券、北方證券、長江證券、長沙證券、廣東證券、廣發證券、廣州證券、光大證券、東北證券、國金證券、誠浩證券、川財證券、大鵬證券、東海證券、東吳證券、方正證券、富成證券、第一證券、大同證券、大通證券、德邦證券、德恆證券。
H-J
和興證券、海通證券、恆泰證券、恆信證券、恆遠證券、金新證券、巨田證券、漢唐證券、航空證券、河北證券、華安證券、華創證券、久聯證券、金元證券、華西證券、宏信證券、華鑫證券、紅塔證券、華弘證券、華林證券、華泰證券、華龍證券、江信證券、金通證券、金信證券、華福證券、華融證劵。
K-S
開源證券、世紀證券、申萬宏源、首創證券、上海證券、平安證券、聯儲證券、聯合證券、聯訊證券、汕頭證券、山西證券、民生證券、民族證券、閩發證券、南方證券、遼寧證券。
T-Z
太平洋證券、中信建投證券、中投證券、泰陽證券、中航證券、中富證券、中關村證券、中山證券、中泰證券、中天證券、中信證券、中銀國際、天風證券、天同證券、天一證券、天源證券、天元證券、萬聯證券、一德證券、銀河證券、招商證券、浙商證券、中原證券、萬通證券、蔚深證券、西北證券、西部證券、信泰證券、興安證券、興業證券、亞洲證券、新疆證券、新時代證券、西南證券、湘財證券、廈門證券、眾成證券。
中信證券
主要職責
證券公司在企業改制上市中的主要職責是設計籌劃改制企業的股票上市,主要工作包括:參與企業改制方案設計和制定,對擬發股票的改制企業進行上市輔導,草擬、匯總和報送發行上市的所有申報材料,組織承銷上市企業的股票,承擔發行上市的組織協調工作。
數據
上市公司一季報數據顯示,券商或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現身於682家上市公司的前十大流通股東名單,合計持倉量達54.60億股,環比增幅為22.76%。在這些個股中,券商或券商集合理財一季度新進307隻個股,增持189隻個股,減持141隻個股,堅守45隻個股。從新進個股的行業分布來看,一季度券商及集合理財對機械設備、石油化工和金屬非金屬三個行業十分青睞。
長城證券標志
一季度券商及集合理財新進建倉的個股數量合計達13.85億股,一季度期末持股市值高達155.24億元。上述公司一季報數據顯示,有214家公司的一季度凈利潤實現了同比增長,佔比69.71%。在新進個股中,券商及集合理財持股量超200萬股的個股有113隻,佔比36.81%。其中,券商及集合理財對農業銀行、長江證券、金地集團 、振華重工和信託網5隻個股持倉均超5000萬股。而從控盤能力看,有129家公司被券商及集合理財持倉1%以上,佔比42.02%。
一季度券商及集合理財對189隻個股增倉7.72億股,以季末股價為基準計算的增倉市值合計高達93.22億元,這些公司的一季報數據顯示,175家公司實現了盈利,印證了券商獨到的選股眼光。從增倉幅度來看,券商及集合理財對南山鋁業 、東方明珠 、東方財富 、風華高科和塔牌集團 6隻個股的環比持倉增幅均在1000%以上。從增倉個股4月以來的漲跌幅看,魯銀投資以56.65%的漲幅居於首位合適的價位就可以建倉了。

㈣ 法律辯論分析,很急,請各位大神幫幫忙,好人一生平安!

首先,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二款,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4條第一款,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中,由於駕駛員的開車不慎導致張林受傷,對於張林的人身損害,因由張林所在的單位(即該進出口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再次,《侵權責任法》里的規定損害事實只包括侵害權利(一般指侵害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和侵害法益(指隱私、一般人格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佔有、商業秘密)。
但對於純粹經濟損失(《合同法》第113條中的「可得利益的損失」就是純粹經濟損失),按以下規則救濟(1)當事人之間有合同關系的,合同債務人違約給債權人造成純粹經濟損失的,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主張違約侵權損害賠償,但受可預見規則限制。(2)當事人之間無合同關系的,原則上,受害人不得對加害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的。但是若法律有明文規定的則可以(例如《證券法》里規定證券欺詐給股民造成投資損失的,受害人可以提起侵權之訴)。
案例中,中泰公司取消演唱會帶來的經濟損失屬於純粹經濟損失,因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所以中泰公司不得主張賠償因取消演唱會造成的經濟損失。
望採納。

㈤ 如何理解停牌與復牌

停牌、復牌均為資本市場的專業術語。停牌一般是指某一證券臨時停止交易的行為。復牌則一般是指被停牌的證券恢復交易的行為。其中停牌包括申請停牌和強制停牌。申請停牌是出現了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情形,上市公司主動向交易所申請停牌。比如,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主動向交易所申請停牌。強制停牌則是出現特定情形後,交易所可決定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比如,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季度報告,則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會被交易所強制停牌。

股票停復牌關繫到廣大投資者的證券交易權、知情權等基本權利,是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性制度。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制度的主要功能則在於及時提示重大風險,保障信息披露的及時、公平,維護股票交易的公平秩序。新《證券法》關於停復牌制度的完善

新《證券法》關於證券交易制度進行了多方面完善,其中關於停復牌制度的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其一,新增上市交易股票停牌或者復牌的一般性規定。新《證券法》第110條規定:「上市公司可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其上市交易股票的停牌或者復牌,但不得濫用停牌或者復牌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券交易所可以按照業務規則的規定,決定上市交易股票的停牌或者復牌。」明確了上市公司申請股票停牌或者復牌的權利,也明確了證券交易所可決定股票的停牌或者復牌。

其二,完善了關於技術性停牌與臨時停市的規定。新《證券法》第111條第一款將影響證券交易正常進行的突發性事件明確列舉規定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術故障、重大人為差錯等。」同時明確了證券交易所可按照業務規則採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等處置措施。新《證券法》第111條第二款新增了:「突發性事件導致證券交易結果出現重大異常,按交易結果進行交收將對證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場公平造成重大影響的,證券交易所按照業務規則可以採取取消交易、通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暫緩交收等措施,並應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並公告」的規定。新《證券法》第111條第三款明確了證券交易所在不存在重大過錯前提下履行職責時的責任豁免。

其三,新增證券交易所進行風險監測時可採取強制停牌等處置措施的規定。新《證券法》第113條第一款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加強對證券交易的風險監測,出現重大異常波動的,證券交易所可以按照業務規則採取限制交易、強制停牌等處置措施,並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停復牌制度的規范體系

鑒於停復牌制度對於完善基礎交易制度以及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意義,我國目前已形成多層級的制度規則體系來規范停復牌行為,總體而言,主要體現在如下層面:

第一,法律層面,主要為《《證券法》。作為資本市場的基本法律,新《證券法》關於證券交易停復牌制度的完善,實際上是在基礎規則上的明確,有利於規范上市公司的停復牌行為,也為將來制定更為詳盡完善的制度規則體系預留了充足的制度空間。

第二,部門規章、部門規范性文件層面。比如,證監會於2018年11月發布的《關於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制度的指導意見》就是為規范上市公司治理及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制度而制定的專門規范性文件。《關於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制度的指導意見》就確立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基本原則、健全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申請制度、強化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信息披露要求及做好相關配套工作等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有利於增強市場流動性及保障交易機會,對於規范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行為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第三,行業規定層面。在行業規定層面,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已發布多部行業規定來規范停復牌行為。比如,2019年4月,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發布新修訂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均設置「停牌和復牌」專章,對停復牌行為作出了詳細規定。此外,滬深交易所還發布了關於規范停復牌行為的業務指引。這些對於規范停復牌行為具有重要的實操意義。

綜上所述,相信新《證券法》關於停復牌制度規定的完善以及多層級制度規則體系的形成對於規范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行為、促進上市公司規范治理、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都將產生積極的效應。

㈥ 有交規嗎,發我一份好嗎

留下郵箱,我發給你!

閱讀全文

與證券法113條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美圈控股集團董事長 瀏覽:460
創始股份截止 瀏覽:162
外匯論文 瀏覽:412
車貸金融公司顯示風控 瀏覽:434
珠海銀隆股東 瀏覽:179
比亞迪金融有限公司怎麼樣啊 瀏覽:8
2016年7月港元匯率 瀏覽:184
小米貸款人工認證不過 瀏覽:436
寧波銀行嘉興分行理財好嗎 瀏覽:83
支付寶穩健型理財產品是什麼 瀏覽:553
廣州騰信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 瀏覽:521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股東 瀏覽:79
恆升集團董事長是誰 瀏覽:118
上海發貴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怎麼樣 瀏覽:638
河南農信貸款 瀏覽:936
金融機構上市公司合作 瀏覽:576
銀行理財基金到期怎樣贖回 瀏覽:928
法蘭克福外匯交易市場 瀏覽:390
建行理財子基金運營崗 瀏覽:507
理財通余額怎樣增加貨幣基金 瀏覽: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