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於保險金能否強制執行的法律分析
本文主要從法院司法實務的角度,就保險金能否被實施財產保全以及被強制執行等問題做出探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以及其他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而保險法所要調控的法律關系,是作為社會主體的人在面臨涉及財產、生命與健康等危險的情況下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險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這是基於對保險合同相對性與人身依附性層面的考慮。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遇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成為事案件的被執行人,為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法院可否採取強制措施對上述保險金予以執行呢?筆者認為對於上述問題的探討要從險種的角度進行具體分析: 一、商業人壽健康險與意外險保險金 根據保監會有關險種的規定,其種類大體包括:健康險、意外險、附加醫療保險、人壽養老保險以及分紅理財保險等。健康險是以人的身體出現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時,給付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保險金的險種。我們一般只是認為保險具有較強的人身依附性,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忽略了債務人在保險方面的投入以及因此而獲得的財產利益,故對於債務人(受益人)因購買健康險而獲得賠付保險金多是保險受益人患有約定的重大疾病,該保險金是為了救治所用的,為專屬於債務人的財產利益。同樣,意外險是以人出現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損害時,保險人賠付保險金的險種。兩者具有共同的屬性,不在贅述。 筆者認為出於對生命價值的尊重以及法律正義的弘揚,尤其在倡導和諧社會的今天,和諧司法,為民司法應當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的指導原則。所以,對於以上兩種保險金法院應以不予強制執行為原則,以執行為例外。例如,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售的「康寧」健康險,在被保險人一旦被醫療機構核實患有重大疾病,保險人先行給付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惡意隱匿財產或其有足夠的財產支付疾病的醫療費,而拒絕償付對他人的債權,法院此時可以對該保險金予以凍結並強制執行,此為例外情況,需要法院依法核實債務人是否有惡意的客觀行為後,才能予以執行。 二、商業財險保險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的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是純經濟性的商業保險,是以小的成本換取較大保障的風險經營形式,是一種間接地保障經濟利益的形式。這里的保險金不是為了滿足對生命、健康的救濟而設計的,所以法院對於該險種的執行應當以執行為原則,不予執行為例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之規定,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以及其他財產權利。財產保險金是在被執行人保險標的物基礎上衍生出的財產利益,法院為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促進經濟往來的良好發展,而予以查封、扣押、凍結保險金是具有合理性與合法性的。 尤其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銀行、證券、保險逐漸成為公眾投融資的主要途徑。在司法實踐中,顯而易見的是債務人存入銀行的存款,投入企業的股權,但是保險作為三大金融產業之一,其容納資金的能力卻是很強大的。目前,我國一些債務人在從銀行貸款、借貸他人款項、挪用單位資金等方式獲取大額資金後,隱蔽地投向保險領域,購買分紅理財保險,使法院在民事糾紛中忽略了對保險領域的調查,而使債權人的利益最終得不到依法保護。此為在以後的法院實務中需要重點探討的問題。 三、養老型保險與社會保險金 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是低保障廣覆蓋的保險制度,所以商業保險才得以順勢發展。僅就中國而言,我國的社保制度發展受國情的限制比較多。而對於全福利或半福利的西方發達國家而言,社會保障的水平比較高一些,所以其商業保險金被強制執行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對於已經享受社保待遇的債務人,法院在留下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費後,對剩餘養老金可以予以執行,目前多數法院採取了這種工作思路。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屬於其他應當歸於共同所有的財產的范圍。由此看見,養老金作為一項財產利益在民事領域是可以予以強制執行的。 總結以上三種保險金的類型,筆者認為需要重點說明的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多險種條款的糅合的現象已經非常明顯,法院在處理具體的案件時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仔細審查保險合同條款以及當事人之間的特別約定。另外,在人身保險與財險中,常見到的是死亡條件下的保險金的問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復》之相關規定,人身保險一旦產生死亡賠償金,需要區分保單是否指明了受益人,如沒有指定受益人,則死亡賠償金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法院可以執行該保險金;如指定了受益人則該保險金不能視為遺產,故當被保險人為被執行人的情況下,遺產不能被執行。而受益人如為債務人的情況,因保險合同所獲得保險利益執行是沒有爭議。這里的區分分析是主要考慮到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多不是同一人的客觀情勢。而在所有的財險中被保險人就是受益人,故不存在人身險中需要區分考慮的問題,所以涉及財險的保險金的執行,法院可以直接予以執行。 筆者認為,對於保險金能否強制執行的問題,法院應當考慮在對被執行人基本生存權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地界定不同性質的保險金的執行尺度。關於如何界定是否破壞了被執行人基本生存權的問題,屬於自由裁量的范疇。鑒於此類案件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出現的較少,雖有上述理論的分析與探討,但在目前的條件下,法院不宜強制執行保險金,以免使矛盾激化,破壞了和諧穩定的發展環境。故在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的情況下,法院應當以調解為原則,不宜強制執行保險金。 (作者單位:山東省梁山縣人民法院)
❷ 被保險人是未成年人的理財險被強制執行的法律條款是哪一條
保險的執行也要看的。不是固定就一定執行或一定不執行
一般來說如果現金價值低,有人身利益的(主要是健康方面的),典型的比如說重疾險,醫療險
就不一定會被執行。
如果是理財型險種,那麼可能現金價值較高,而且沒什麼人身利益(雖然一般都有個身故條款,但是這個跟保疾病的不太一樣),是有可能被執行的。
不是很專業,這個如果你要更深入了解可以問律師,我只是學習保險知識的時候知道一點皮毛。僅供參考
❸ 民事糾紛案,在銀行購買的保險理財產品法院在強制執行時可以採取凍結嗎
可以。
在銀行所購買的保險理財產品屬於投資型理財產品,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保險類理財產品是否可以執行,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其屬於經營型產品,債券、股票、基金具有相同的營利目的,可以被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3)公司法人理財險能否被執行擴展閱讀:
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❹ 老賴被法院強制執行他的高額度理財保險還能繼續交費嗎
「老賴」是失信被執行人的俗稱,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的一類人。這類人,抱著規避執行的心態,為滿足個人生活品質需要,想方設法不履行義務,給人民法院執行的工作設置一個又一個障礙,而日益繁榮的保險市場也成了一些「老賴」的「避風港」,一些老賴自持大額面值的保單而自稱一窮二白,嚴重損害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因為老賴被法院強制執行了,他所有的銀行帳戶都被凍結了,所以他的理財保險不能繼續交了。如果被法院定位失信被執行人,即「老賴」,規定是無法支付高額保費購買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產品。
法院判決了失信被執行人如果沒有能力償還的話會被強制執行一些行為,具體情況如下:
1、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2、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股票等財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車輛等動產;
3、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應收賬款等財產;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
4、強制被申請執行人返還特定的財物;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5、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限制出入境等。
保險產品財產性權益法院可執行:
人身保險產品財產性權益包括依保險合同約定可領取的生存保險金、現金紅利、退保可獲得的現金價值(賬戶價值、未到期保費),依保險合同可確認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險金,及其他權屬明確的財產性權益。
為加強和規范被執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性權益執行,日前,江蘇高院發布《關於加強和規范被執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性權益執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對於「老賴」保單如何執行?
《通知》規定,被保險人、受益人未向人民法院交付相當於退保後保單現金價值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投保人簽署退保申請書,並向保險公司出具協助扣劃通知書。
❺ 平安保險公司的理財保險,能被法院查封或者強制執行嗎
如果是你個人名下的,是可以被強制執行的,不過你可以轉信託,把投保人轉換掉,也就是這份保單仍舊是你控制,但不在你名下
❻ 如何查詢被執行人的理財產品在哪家保險公司或銀行
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是認定被執行人有無履行能力、決定執行方法、適用執行措施的重要前提,也是一個案件執行成功與否的關鍵。人民法院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可主要通過以下方式進行:
一、金錢的查找
金錢給付案件的執行,首先考慮的執行方法是給付金錢,簡便易行。然後才考慮等值物的執行。金錢的查找,在這里主要是指查找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到期債權、在有關單位尚未支取的收入、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和紅利等收入、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票、在中外合資、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等。現以查找銀行存款為例,簡述幾種查找途經。查找銀行存款,關鍵是查明被執行人在銀行的存款帳戶、帳號。然後才能適用查詢、凍結、劃撥的執行措施。
1、由當事人提供帳戶、帳號。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之間在經濟往來中關系密切,往來資金也基本是通過銀行結算,可以從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以及往來的信件、電傳、電報文稿中查取。
2、到人民銀行查詢被執行人的帳戶、帳號。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開戶由人民銀行統一管理。因此,可到當地人民銀行查詢。
3、到被執行人轄區的工商、稅務部門查詢被執行人的帳戶、帳號。企事業單位在工商和稅務部門都有檔案。工商檔案中的開業登記和稅務檔案中的稅務登記都有帳戶、帳號的記載,特別是交稅款時都是通過銀行繳納,查取的帳戶、帳號多是正常使用的。
4、利用被執行人交納的水、電、保險、郵電等費用,到相關的管理部門查找帳戶、帳號。
5、從被執行人的會計帳簿中查找帳戶、帳號。如果被執行人拒絕提供,可依法搜查財務部門,但搜查和查閱帳簿工作一定要迅速,防止被執行人與開戶行串通,轉移存款。
二、動產的查找
動產的查找,主要是指查找被執行人的航空器、船舶、機動車輛、機器設備、辦公設備等。查找機動車輛的方法:由申請執行人提供;對經常停放在被執行人處的車輛進行審查;到機動車輛管理部門查詢。同時,到交通部門查詢車輛購置附加費和養路費的交納情況,對那些「公車私照」弄虛作假的行為也能查得一清二楚。對航空器、船舶的查找,除由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提供情況外,可到主管登記部門查詢。對機器設備、辦公設備的查找,可以直接到生產車間、施工現場、工作室等場所直接查看,並審查其固定資產帳簿及有關原始憑證。其數量價值可一並查清。同時,也要留心對庫存產品、原材料的查找。
❼ 平安保險公司的理財保險,能被法院查封或者強制執行嗎
這是空頭支票,就是遠期債務,你要過來有用么,再說保險都是實名制又不是存款的財產保險,也不可能抵債
❽ 公司法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法院執行限制消費了是不是合法的
如果公司作為被告,被法院判決應該承擔一定的債務而不履行,或者公司存在其他失信行為,只要有法院合法判決作為依據,法人被限制消費是合法的,不需要經其知情或同意。
❾ 法人已經被強制執行了拉入黑名單了,為什麼還能在開公司做法人
這種情況法律並沒有規定法定代表人不能成立新公司,但公司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法定代表人也會有負面影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旅遊、度假; 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需要強調的是,即使公司沒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只要公司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法院仍然可以(依申請或自行決定)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採取限制消費措施,不得實施上述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以上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