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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抽獎方式銷售理財產品

發布時間:2021-09-30 03:54:34

㈠ 怎麼才能把理財產品推銷出去

第一,理財產品要合法,公司或平台具有金融資質;第二,參加車友會、房友會,認識高凈值人群;第三,了解客戶的真實情況;第四,為用戶提出合理的理財計劃。

㈡ 網路理財產品有哪些風險

一、違規促銷,無序競爭
一些網上企業為了吸引眼球,甚至不惜自掏腰包發「補貼」。《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不得有「採取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售基金」等行為。
一些貨幣基金宣揚的收益率僅僅代表歷史業績。投資者需明白,貨幣基金的收益是與貨幣市場利率走勢息息相關的,是有波動性的,因此不能簡單以歷史業績為唯一標准。
二、風險保障不足
多數網上理財產品均宣傳由保險公司全額承保,比如網路百發聲稱,「由中國投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提供擔保」。但是,投資者仍要注意賬戶的安全問題,因賬戶丟失導致資金損失而未得到賠付的報道屢見不鮮,對於大額資金的投入仍需謹慎。
三、理財平台的自身風險
網上理財平台自身風險,平台是否是正規經營的,是否有正規的營業執照、經營業務范圍是否合法、是否吸儲、是否放貸,所轉讓的債權是否是真實有效的、是否像「私人訂制」P2P平台這樣用戶資金交由銀行存管等,其中不接觸理財用戶的資金,才是保障用戶投資安全性的根本。
四、技術風險
由於多數網上理財都是在網路上進行交易,這對投資平台以及投資人自身的網路安全是一種雙重考驗,除了上述所說賬戶丟失問題以外,還將面臨黑客或平台自身技術原因,而導致的資金安全問題。

㈢ 互聯網理財的風險有哪些

互聯網理財產品高於銀行存款利率數倍的收益、1元起投額低門檻、看似萬全的風險保障,使得它瞬間「秒殺」諸多傳統理財產品。但互聯網理財產品具有三重風險,是投資者必須規避的陷阱。互聯網理財產品高於銀行存款利率數倍的收益、1元起投額低門檻、看似萬全的風險保障,使得它瞬間「秒殺」諸多傳統理財產品。但互聯網理財產品具有三重風險,是投資者必須規避的陷阱。
風險一 風險提示不足
目前,以「余額寶」為代表的互聯網理財產品都以貨幣基金為主。但在鋪天蓋地的宣傳中,互聯網企業對風險提示不足,片面強調安全性和收益率, 貨幣基金雖然風險較小,但貨幣市場利率波動仍然會影響收益率。同時,互聯網理財產品普遍採取「T+0」模式,存在集中贖回帶來的流動性風險。

風險二 違規促銷,無序競爭
一些互聯網企業為了吸引眼球,甚至不惜自掏腰包發「補貼」。《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不得有「採取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售基金」等行為。一些貨幣基金宣揚的收益率僅僅代表歷史業績。投資者需明白,貨幣基金的收益是與貨幣市場利率走勢息息相關的,是有波動性的,因此不能簡單以歷史業績為唯一標准。

風險三 風險保障不靠譜
多數互聯網理財產品均宣傳由保險公司全額承保,網路百發聲稱,「由中國投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提供擔保」。但是,投資者仍要注意賬戶的安全問題,因賬戶丟失導致資金損失而未得到賠付的報道屢見不鮮,對於大額資金的投入仍需謹慎。

㈣ 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不得有哪些情形

貌似現在銀行沒這么先進規范吧,尤其郵政更加不堪,賣保險賣基金各種忽悠它發生的好像最多。你要遵循原則那麼就是:對所推銷產品不作虛假陳述,向客戶解釋清楚,並告知此產品具體與銀行有沒有關系,是幹嘛的,投向,或者產品性質,風險程度等等方面,要點就是良心道德和職業操守這些,你真這樣做了可能一單都做不成。

㈤ 開放式理財產品銷售模式是什麼

產品開放申購、贖回時間為工作日8:30至15:15;在此時間內接受客戶發起申購/贖回申請。客戶當日提交申購申請,客戶資金由簽約理財門戶的客戶銀行賬戶--銀銀平台理財賬戶--客戶理財TA賬戶,當日開始計算理財收益。客戶當日提交贖回申請,贖回資金當日(T+0)轉劃至客戶理財賬戶,目前是日終理財門戶系統批量將資金從理財賬戶--客戶銀行賬戶,系統優化方向:理財門戶實時將贖回資金由理財賬戶--客戶銀行賬戶。

㈥ 如何銷售理財產品

要做好銷售就是首先要自己真正認為銷售出去的是好的東西,只有這樣你才能用最真誠的態度去介紹產品給客戶。
銷售技巧當然重要,但是銷售心態才是銷售最核心的東西。

㈦ 在銀行存款通常銀行贈送什麼禮品

在銀行存款通常銀行贈送大米、花生油、棉被、雨傘這類禮品,不過現在已經沒有存款送禮的服務了,送禮物招攬儲蓄資金肯定是不符合規定的,如果接到舉報,通常會給相關銀行發出監管提示,不允許銀行再進行此類行為。

銀監會公布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商業銀行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不得採取抽獎、回扣或者贈送實物等方式銷售理財產品。

(7)採取抽獎方式銷售理財產品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近日來,某股份制銀行網點存款送蘋果手機和賓士的消息頗為引人注目。據了解,這一活動最先是銀行的個別基層網點為招攬客戶和存款推出,並不是銀行在利息之外額外贈送,而是提前將利息部分幫客戶購買手機當作禮品。

針對的主要為定期5年存款客戶。3.8萬元存5年銀行就送一部128G的iPhone6 Plus,網上促銷價大約7600元;90.3萬元存5年就送賓士A180轎車一輛,據了解,這款汽車的起步價為22萬元。

由於涉嫌高息攬儲,這家銀行的分行在了解情況後,嚴令禁止基層網點如此操作。但北青報記者了解到,不少客戶願意這么操作,他們認為存定期的利息換手機很劃算。

銀行網點的這些做法其實都是監管部門嚴令禁止的「高息攬儲」。在存款利息之外多給客戶一個幾元錢的小紀念品,從性質上看也是高息攬儲。

㈧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級,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首次購買理財產品前在本行網點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依據至少應當包括客戶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收益預期、風險偏好、流動性要求、風險認識以及風險損失承受程度等。商業銀行對超過65歲(含)的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時,應當充分考慮客戶年齡、相關投資經驗等因素。商業銀行完成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後應當將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告知客戶,由客戶簽名確認後留存。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採用當面或網上銀行方式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持續評估。超過一年未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或發生可能影響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情況的客戶,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在商業銀行網點或其網上銀行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評估結果應當由客戶簽名確認;未進行評估,商業銀行不得再次向其銷售理財產品。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本行統一的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中明確提示,如客戶發生可能影響其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主動要求商業銀行對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為私人銀行客戶和高資產凈值客戶提供理財產品銷售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私人銀行客戶是指金融凈資產達到6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商業銀行客戶;商業銀行在提供服務時,由客戶提供相關證明並簽字確認。高資產凈值客戶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商業銀行客戶:
(一)單筆認購理財產品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
(二)認購理財產品時,個人或家庭金融凈資產總計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三年每年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家庭合計收入在三年內每年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理財產品銷售部門負責人或經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定期對已完成的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進行審核。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信息管理系統,用於測評、記錄和留存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內容和結果。
第六章理財產品銷售管理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無風險管控預案、無風險評級、不能獨立測算的理財產品,不得銷售風險收益嚴重不對稱的含有復雜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財產品。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當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產品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當由客戶承擔,並應當在銷售文件明確告知客戶。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存款單獨作為理財產品銷售,不得將理財產品與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商業銀行不得將理財產品作為存款進行宣傳銷售,不得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變相高息攬儲。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通過銷售或購買理財產品方式調節監管指標,進行監管套利;
(二)將理財產品與其他產品進行捆綁銷售;
(三)採取抽獎、回扣或者贈送實物等方式銷售理財產品;
(四)通過理財產品進行利益輸送;
(五)挪用客戶認購、申購、贖回資金;
(六)銷售人員代替客戶簽署文件;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潛在客戶群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為理財產品設置適當的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風險評級為一級和二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三級和四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10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五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不得通過電視、電台渠道對具體理財產品進行宣傳;通過電話、傳真、簡訊、郵件等方式開展理財產品宣傳時,如客戶明確表示不同意,商業銀行不得再通過此種方式向客戶開展理財產品宣傳。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通過本行網上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過程應有醒目的風險提示,風險確認不得低於網點標准,銷售過程應當保留完整記錄。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通過本行電話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人員應當是具有理財從業資格的銀行人員,銷售過程應當使用統一的規范用語,妥善保管客戶信息,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商業銀行通過本行電話銀行向客戶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徵得客戶同意,明確告知客戶銷售的是理財產品,不得誤導客戶;銷售過程的風險確認不得低於網點標准,銷售過程應當錄音並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風險評級為四級(含)以上理財產品時,除非與客戶書面約定,否則應當在商業銀行網點進行。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向私人銀行客戶銷售專門為其設計開發的理財產品或投資組合時,雙方應當簽訂專門的理財服務協議,銷售活動可按服務協議約定方式進行,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戶銷售理財產品不適用本辦法有關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確認語句抄錄的相關規定,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其他條款規定。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戶銷售專門為其設計開發的理財產品,雙方應當簽訂專門的理財服務協議,銷售活動可以按服務協議約定方式執行,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五條 對於單筆投資金額較大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在完成銷售前將包括銷售文件在內的認購資料至少報經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銷售部門負責人審核或其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審核;單筆金額標准和審核許可權,由商業銀行根據理財產品特性和本行風險管理要求制定。已經完成銷售的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至少報經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理財產品銷售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定期審核。
第四十六條 客戶購買風險較高或單筆金額較大的理財產品,除非雙方書面約定,否則商業銀行應當在劃款時以電話等方式與客戶進行最後確認;如果客戶不同意購買該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應當遵從客戶意願,解除已簽訂的銷售文件。風險較高和單筆金額較大的標准,由商業銀行根據理財產品特性和本行風險管理要求制定。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其他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標記本行標識後作為自有理財產品銷售。商業銀行代理銷售其他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進行充分的風險審查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異常銷售的監控、記錄、報告和處理制度,重點關注理財產品銷售業務中的不當銷售和誤導銷售行為,至少應當包括以下異常情況:
(一)客戶頻繁開立、撤銷理財賬戶;
(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與理財產品風險不匹配;
(三)商業銀行超過約定時間進行資金劃付;
(四)其他應當關注的異常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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