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在朋友那存的理財,公司跑路了,但是朋友當時給我打了借條,借條生效嗎
當然生效的,但是你要這樣說,就說是朋友擔保沒問題給你打的借條,當然如果有問題肯定是朋友還你錢!只有這樣說才有效因為錢是給跑路公司了,法律講的是事實!
『貳』 我在理財公司投資,業務員寫了保證書,現在公司老闆跑路,業務員有賠償責任嗎
業務員沒有賠償責任的,是公司法人負責任.報警處理吧
『叄』 理財公司跑路中間介紹人承擔法律責任嗎
不承擔,只有法人、債務人、擔保人承擔法律責任.
『肆』 理財公司倒了,理財經理判了,理財經理寫的擔保有用嗎
沒有用的,公司倒閉理財經理都判刑,擔保還有什麼用,只能等待案情處理結果。
『伍』 理財公司員工可以為投資者作個人擔保嗎
這樣是不可以的,擔保的人而且與理財公司沒有關系,而且還看資產信用等。
『陸』 理財公司犯罪還讓員工給客戶寫擔保法律有效嗎
有效。因為根據合同法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終止後以代理人名義簽訂的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公司讓員工給客戶寫擔保合同,屬於公司行為,因此,有效。
『柒』 理財公司老闆跑路,最底層員工要承擔什麼責任
理財公司老闆跑路,最底層員工要承擔的責任,根據情況不同分為兩種:
1、公司被定性為詐騙或者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行為,那麼參與過的銷售財務等等員工也是有可能構成同案犯,需要受到法律的懲罰。
2、公司不存在犯罪行為,僅僅是普通的民事上的破產,只要是員工沒有向客戶承諾以個人的名義擔保還款付息,那麼員工本人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1)通過發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7)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7)理財公司跑路個人做了擔保擴展閱讀: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
1、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捌』 我是投資擔保公司的業務員.主要跑理財.公司萬一攜款潛逃.委託代為理財的客戶資金誰來買單
自己去承受
我曾找過投資擔保資公司
上當了
去了公安局
他們要我花錢買教訓
『玖』 投資公司跑了,我能像擔保人要錢嗎
沒問題,你可以找擔保人要錢。至於投資公司那邊你不用管了,那是擔保人與投資公司之間的事情。
不過你的3萬元這個數目確實是不多,光走法律程序什麼的,花費(訴訟費、精力、來回交通費、通訊費、時間成本上的付出)就得一大筆錢,再加上萬一法官要你點好處費什麼的,到頭來你真正能拿到手的沒多少。建議你私下解決吧,兩邊協商個價,把這事擺平就得了。不要麻煩咱國家法院了,因為和他們打交道,常常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