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院凍結公司賬戶資金
股東是公司成立的時候在工商局登記的公司投資人叫股東,而公司的債權人是借款給公司的人,股東與公司的關系是投資股份關系,參加公司利潤分配,公司的債權人與公司的關系是借貸關系,不是投資股份關系,公司破產的時候,作為債權人應當通過法院登記,參與公司破產清算獲得債權補償,除非你登記的時候公司破產清算清償已經結束,你晚了,才會拿不到錢的。
至於如何優先拿錢,建議看看下面的:
根據破產法第113條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①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第一順序);
②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第二順序);
③普通破產債權(第三順序)。
在計算第一順序的債權分配時,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按順序清償的規則。破產法規定分配順序的意義在於,依據一定的法律政策確定不同類別的請求權人的受償順序,使順序在先的請求權人能夠優先於順序在後的請求權人獲得清償。為了實現這一目的,按順序清償必須遵守如下規則:
①首先清償在先順序的債權。
②在先順序清償完畢後,有剩餘財產的,進行下一順序的清償。
③對每一順序的債權,破產財產足夠清償的,予以足額清償;不足清償的,按比例清償。例如,清償第二順序債權後剩餘的破產財產為10萬元,第三順序債權總額為100萬元,則按每10元債權償付1元的比例進行清償。
④按比例分配後,無論是否有未獲分配的下一順序債權,破產分配均告結束。例如,在清償第一順序債權後,剩餘財產不足清償第二順序債權,則第二順序債權按比例清償後,結束破產分配。
② 平安保險公司的理財保險,能被法院查封或者強制執行嗎
如果是你個人名下的,是可以被強制執行的,不過你可以轉信託,把投保人轉換掉,也就是這份保單仍舊是你控制,但不在你名下
③ 法院憑什麼凍結欠債人老婆及子女的保險合同及資金
1.首先,要明確,欠債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經營的,以夫妻家庭共同財產償還,這樣父和妻的財產均可用作低債。如一方完全不知道欠債,也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就不負連帶清償的責任。法院執行了該方的財產,該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2。其兒子的保險,是不能凍結的,無論該兒子未成年(屬父母所買為曾與),還是兒子成年(或屬父母所買為曾與,或是自己購買),都不應該被執行。如被法院凍結,該兒子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3。法院對提出的執行異議的申請是會立案復查的,給以書面答復,異議成立,對不該凍結的會撤消的;
4。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執行異議申請書。寫明一、異議人的身份基本情況;二、寫明執行異議的事實,如欠款屬行為的個人債務的事實情況,不屬家庭共同債務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或該兒子投報的屬曾與,為兒子的個人財產等闡明理由和法律依據;三、請求依法撤消應屬個人名下的財產凍結部分。致----法院。申請人簽名,日期。交法院立案庭審查立案審查。
我的回答,能給你幫助嗎
④ 法院能否扣劃理財產品資金
保險一般不能。其他的如無法律特殊規定一般都可以,投資者對自己的名下理財資金享有所有權和受益權,法院可以根據法律,判決書,裁定決定是否直接處理當事人銀行資金(包括理財資金)
⑤ 平安保險公司的理財保險,能被法院查封或者強制執行嗎
這是空頭支票,就是遠期債務,你要過來有用么,再說保險都是實名制又不是存款的財產保險,也不可能抵債
⑥ 法院有權利扣押我在保險公司的理財產品嗎
法院有權利扣押當事人在保險公司的理財產品。
如果被執行當事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 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 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⑦ 民事糾紛案,在銀行購買的保險理財產品法院在強制執行時可以採取凍結嗎
可以。
在銀行所購買的保險理財產品屬於投資型理財產品,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保險類理財產品是否可以執行,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其屬於經營型產品,債券、股票、基金具有相同的營利目的,可以被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7)法院凍結保險公司理財資金法律依據擴展閱讀:
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⑧ 人民法院執行凍結、扣劃相關規定和依據
《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如下:
一、《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第一百四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8)法院凍結保險公司理財資金法律依據擴展閱讀: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第五條。
⑨ 購買的理財保險法院強制扣劃的法律依據
從一般意義而言,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對於具有很強人身性質的商業險是不能予以強制執行的,比如人壽險,但對於非人身屬性的商業險是可以強制執行其現金價值或保險金。因此要看你的分紅保險是不是屬於人身屬性的保險,如果是,法院不會強制執行;如果不是,法院可以予以凍結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