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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现金限额

发布时间:2021-05-07 00:21:47

⑴ 会计法规上现金使用的限额是多少

《会计法》没有现金使用的限额,《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1)非银行金融机构现金限额扩展阅读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⑵ 请问人民银行对单位大额现金支票有关的规定

一、严格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的管理

各开户银行应继续严格执行已经颁布的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各项规定。

为了便于企业生产和经营,对于企业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开户银行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可为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收支。
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 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行政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
开户单位转账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

二、严格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管理
2002年2月1日以前,各开户银行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工作。在大中城市银行开户的单位,可保留3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在县及县以下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可保留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保留10天以下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各开户银行可按以上标准,重新核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并监督开户单位认真执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如需调整,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超库存限额的部分要及时回笼。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督促金融机构对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形成制度,对于违规的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都要给予经济处罚。

三、加强对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取大额现金的管理

开户银行不得为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将经营性资金转入个人储蓄账户提供方便,并为其通过储蓄账户办理结算。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督促开户银行将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资金从其个人储蓄账户及时划入基本存款账户进行结算,并不得为其通过储蓄账户支取大额现金提供方便。

各商业银行必须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落实该规定。

四、加强居民个人储蓄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

除继续执行人民银行已经颁布的有关加强居民个人储蓄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外,对于居民个人一次性支取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大额现金的,或一日数次支取累计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单独登记并于次日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五、严禁公款私存

各开户银行应继续执行严禁公款私存的有关规定。

对于单位付给个人小额劳务报酬等,如附有完税证明,开户银行可以为其办理转入个人储蓄账户的业务,否则,不予办理。

六、加强对银行卡存取现金的管理

凡是单位持有的具有消费结算、转账结算(包括自动转账、自动转存、代发工资、代缴费用等)、存取现金和一卡多户等功能的银行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注入资金的,必须从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中转入,不得缴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款存入。开户银行对持卡人持有的单位银行卡一律不得支付现金。对于转入单位持有的银行卡中的转账支票,收款人必须写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不得将发卡的开户银行作为收款人。

七、加强现金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大额提取现金的管理

企业单位不得使用现金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银行不得为企业单位签发和解付现金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因生产经营需要,个体经营者缴存汇票或本票保证金后,银行可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但每张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的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不含30万元)。

同一开户银行一日内不得对同一收款人签发两张(不含两张)以上的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

如果签发的每张现金汇票本票的金额超过30万元或一日对同一收款人签发两张以上的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须经开户银行上级行批准并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八、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大额现金支取的管理

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金融期货公司等,是开户单位,不是开户银行。

鉴于以上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经营上的特殊性,开户银行为其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必须报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保留超过开户银行为其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为防止非银行金融机构坐支现金和违规支付客户现金,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于当日营业结束前上缴开户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单位客户办理股票交易、债券、保险以及期货交易业务,必须采用转账结算;对个人客户从事上述业务应委托开户银行收取或支付现金。

证券机构不得将客户转账进来的资金通过有关账户转为现金支付。证券机构不得将单位转入的资金通过股市投资后再转入个人储蓄存款账户,不得为其支付现金。

九、加强对异常大额现金支取的监管

开户银行应对柜台发生的异常现金支取活动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开户银行应密切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对发生的异常大额现金支取行为进行调查。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制定本地区异常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并报人民银行总行。

十、加强开户银行库存现金管理

开户银行应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发行库和业务库中选择一个,缴存和领取现金,确有困难的,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可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业务库缴存和领取现金。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核定当地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的业务库现金库存限额,对超过合理库存的部分,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及时督促商业银行以及城乡信用社及时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或业务库。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发行库管理制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出入库服务措施,及时满足各商业银行每日现金收付和缴存的需要,不得以增加业务量为由拒收商业银行及时缴存的现金。

十一、加快各商业银行及全国金融系统大额现金支取管理监测系统建设

各商业银行要改进现有的大额现金支付监管系统,加强科技手段监控力度,完善电子制约程序,堵塞非正常支取现金的漏洞。设置必要的制约程序,防止利用新的结算工具超额大额支取现金。尽快建立本系统内部大额现金支取的检测网络,系统掌握本系统每月及每日大额现金支取情况。

人民银行将建立全国大额现金支取监测网络,监测全国大额现金支取情况。

十二、开展一次大额现金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监管机制
各商业银行要在2002年2月1日前开展一次大额现金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大额现金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制约机制和监管机制的运作情况。通过检查,找出漏洞和管理的薄弱环节,并通过典型案件教育从业人员。

根据大额现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行内现金管理制度和完善管理措施,固定管理岗位,确定管理人员,强化内部控制制度,使相关岗位能够互相制约和监督,并对部分大额现金审批岗位实行轮岗以及进行离岗审查。健全和完善开户银行临柜大额现金管理、审批、登记以及备案制度,定人定岗,落实责任。

建立健全各商业银行现金收支统计制度,按时上报现金收支情况。

各商业银行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特别是以放松大额现金支取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的竞争。

各家银行要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下属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要认真落实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堵塞管理中存在的漏洞。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制定本辖区大额现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同时,要组织本辖区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认真学习和落实有关规定,分析当地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加强大额现金支取管理的具体措施,明确现金管理责任。

⑶ 关于银行办理大额现金存取款的规定

1、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系指单笔存款或取款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业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辖内情况,在1万元至10万元内规定专项管理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的金额起点。

2、大、中型储蓄所应开设大户室或服务专柜办理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

3、柜员制储蓄所办理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必须双人办理,款要复点,帐要复核。

4、上机储蓄所的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作为高级别业务处理。

5、上机储蓄所对储户当日在同一储蓄分户帐里存款累计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业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辖内情况,在1万元至10万元内规定专项管理此类业务的累计金额起点)要双人办理,核对账款,并作为高级别业务处理。

(3)非银行金融机构现金限额扩展阅读:

在银行提取大额现金注意事项:

1、最好使用废报纸、塑料口袋提款,往住成为携带巨款的信号,易被犯罪分子跟踪,而且容易被抢走。建议取现金尽量使用斜挎包,走出银行时一手护住包身,一手紧握背带,让犯罪分子难以下手。

2、大额取款应尽量减少步行路程,最好选择门口可以停车或容易招到出租车的银行。

3、取款后应低调,切忌边数边走甚至大声宣扬自己身上有钱。

4、如果提取现金额过大,群众可以要求银行提供相关服务,到贵宾厅、大户室进行操作,或提供押钞保安等。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大额交易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储蓄存取款凭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银行

⑷ 关于现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1. 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 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 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 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5. 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6. 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贷款,应当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未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可以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7. 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接受开户单位的委托,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8. 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9. 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10.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11. 开户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现金管理工作所露经费应当在开户银行业务费中解决。

拓展资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条例,已经1988年8月16日国务院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于2011年1月8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所修订。

⑸ 现金结算的最高限额是多少

你是指企业对外支付的现金还是从银行提现的限额?
如果是企业对外支付的现金,按照1988年的企业现金管理条例,不得超过1000元,但是实际工作当中只要不是数额过于巨大的都可以使用现金。
如果是从银行提现的金额,不同的银行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是每张现金支票不得超过5万元。

⑹ 关于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企业不允许坐支现金,如果特殊情况应事先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国务院发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交大医学院财务处2007-5-23 10:35:36 浏览次数 13613

(1988年9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转帐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三天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条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第十三条 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帐方式支付。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以在货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应当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可以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接受开户单位的委托,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 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各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分工,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有关现金管理分工的争议,由当地人民银行协调、裁决。
第十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开户银行业务费中解决。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 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
(二) 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
第二十一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限期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一)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采取转帐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五)用转帐凭证套换现金的;
(六)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
(七)互相借用现金的;
(八)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十)保留帐外公款的;
(十一)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第二十二条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10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同级人民银行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开户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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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现金使用限额由人民银行核准为什么不对

单位的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核定,而不是人民银行核定。
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对此有明文规定。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各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分工,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有关现金管理分工的争议,由当地人民银行协调、裁决。

⑻ 税局哪好文件规定企业现金支出的限额

国税总局没有此方面文件规定,只要国务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⑼ 现金账年末余额有规定吗多少

公司账上的库存现金余额,首先看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再看公司业务使用现金的具体情况,最后可以用几个月零星使用现金的情况进行平均或估算。如果超出很多,应该及时存入银行,防止现金被盗或丢失,保存大量现金风险还是很大的,具体以公司规定为准。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3-23,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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