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求: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全文
附件: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实施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银监发〔2010〕111号)以及《上海市银行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沪银监通〔2005〕23号)等有关规定以及上海银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案件是指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
第四条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直接责任。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案件处置政策和制度,并有效落实和执行。
第五条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针对每个案件指定相应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主办人员必须参与案件处置的全过程,应当掌握案件的详情。特殊情况需更换主办人员,应写明情况和原因,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章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以下简称案件风险信息)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以下简称案件信息)o
Ⅱ 清理化解“普九”债务工作总结(范文)
太康县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报告
太康县是一个农业大县、人口大县,总人口137万,现有农村中小学校636所。该县农村学校多,学生多,乡村债务种类多,“普九”债务数额大,情况复杂。多年来,农村“普九”债务成为农村中小学和基层政府组织的严重包袱,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隐患。如果不尽快解决这一问题,农民负担就可能反弹,农村综合改革的进程就可能受到影响,最终危及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按照省、市统一布署,从2008年4月7日开始,该县集中两个月时间开展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至6月7日,清理审核锁定债务工作结束,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效果。
一、太康县清理审核锁定普九债务情况
太康县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按照政策,严格程序,强化责任,严肃纪律,清理审核锁定“普九”债务工作平稳有序。
该县自查上报“普九”债务本金8483万元,债务利息697万元,“普九”债务总额9180万元。经审核,全县锁定“普九”债务4573万元,审减债务本金及利息4607万元,核减率50.2%。核实后,全县人均债务33.33元,校均债务7.2万元,生均债务193.8元,学校资产负债率14%。纳入化解债务范围的学校448所,其中中学62所,小学386所,占全县中小学校总数的70.4%。全县债务项目829个,涉及债权人1206人。在锁定的4573万元债务中,其债务用途分别为:教学及辅助用房3568万元,学生生活用房376万元,校园维修173万元,教学仪器设备购置262万元,土地征用或租赁86万元,其他108万元。该县清理审核锁定债务阶段工作进展平稳,没有出现一起群众上访事件。
二、太康县对农村“普九”债务的界定
按照省、市政府要求,该县把清理化解“普九”债务时间范围统一界定为199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乡镇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中小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农场学校为完成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形成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其中,教学及辅助用房主要包括修建教学楼、办公楼、综合楼、实验室、图书室、多媒体教室等设施;学生生活用房主要包括学生宿舍、餐厅、厕所等设施;校园维修建设主要包括房屋、操场、校内道路、大门、围墙、门窗的维修以及校园的绿化;教学仪器主要包括微机、多媒体、实验仪器、桌凳、体音美器材、图书资料等设备。
农村“普九”债务不包括建设教职工住宅、拖欠教师工资、补贴等形成的债务。
对承担农村“普九”债务学校的界定,以是否承担农村“普九”债务为标准,判断农村学校性质。没有承担农村“普九”债务的学校不属于化解范围。对于农村完全中学教育债务中的义务教育债务数额,按债务发生时其初中学生人数比重及初中学生教室面积比重等因素折算确定。
三、太康县清理化解“普九”债务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该县在清理化解“普九”债务中遵循以下四个原则:第一,坚持先清理后化解的原则。摸清债务底数是化债的基础,对所有需要偿还的农村“普九”债务,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计,锁定债务后才能偿还。第二,坚持分类报审的原则。针对“普九”债务形成原因比较复杂的情况,对澄底工作采取先易后难、分类报审的办法。其工作程序是:债务单位自查汇总、乡镇工作组初审把关;县驻乡镇审核组对每笔债务实地调查并进行审核;乡镇召开针对每笔债务的风险评估会;县债务审定组终审。第一批报审债务必须同时具备四项条件:一是在县教育、财政部门原上报的“普九”债务统计报表范围之内;二是债务单位会计账务记载明确;三是经债权、债务人双方签字认定;四是发生在2002年以前的“普九”教育工程欠款或2005年12月31日前的附属设施和教学设备欠款。在审核认定首批报审的债务时,着重把握四项原则:一是重证据原则,证据不足不简单认定;二是以原始手续的原件为准的原则;三是项目管理及债务记录互相印证原则;四是特殊情况下的证据毁失不作简单否定原则。第三,坚持债务公示的原则。对清理审查的债务,特别是对于那些未入账而认定的债务(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债务人、债权人、学校等出具的证明材料),在乡镇、村庄、学校等债务单位逐项逐笔张榜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债务用途、债务发生时间、事由、债务余额、债权人名称、经手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通过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决不还“糊涂债”、“水份债”、“人情债”。
该县在操作规程上,采取了六种工作方法:一是既遵循工作时限,又注重工作时效,在债务清理审核工作中做到细致到位,不出纰漏;二是“普九”债务根据自报数据由债务清理审核组进行初审;三是清理审核组在审核债务时,必须到相关学校现场确认;四是以学校为单位,每笔债务必须填写债务结论认定书,由乡镇、行政村、中心校、学校负责人、债权人及审核人共同签字确认,作为责任追究的基础;五是“普九”债务报审时,由乡、村两级分别召开由班子成员、债权人、群众代表参加的债务风险评估专题会议,对债务进行分析和评估。所出具的风险评估书必须由乡镇党委书记、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学校负责人、债权人等分别签字,乡、村班子成员的发言都留有记录;六是凡属于“普九”债务的,无论数额大小,一律进行公示,公示在债务认定书填写之后进行。
在债务审定工作中,主要采取六种工作方法:一是范围界定法。债务发生的时间全县统一划定为199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2005年12月31日以后及中学1000元以下、小学800元以下的债务不予认定,私有制、股份制学校不纳入这次债务化解范围。二是伪证否定法。通过分辨笔迹、墨迹、印章、纸张的真伪等进行认定,发现有造假痕迹者,一律予以否定。三是重新举证法。对证据不足或不能相互印证的,重新举证,重新认证。四是相互印证法。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的账表和其他证据必须相互印证,否则不予认定。五是逻辑推定法。把欠债学校的建筑面积、金额、造价、筹资渠道与发生债务和偿还债务的时间、金额作因素分析,进行逻辑推理,发现虚报线索予以否定或剔除虚报部分。六是移交审理法。因证据不足难以认定的债务移交县人民法院依法审定。
四、太康县清理化解“普九”债务遇到的问题
(一)存在虚报债务现象。从该县自查上报“普九”债务状况看,普九债务600万元以上的有2个乡镇,500万元以上的有3个乡镇,400万元以上的有1个乡镇,300万元以上的有6个乡镇,200万元以上的9个乡镇,100万元以上的乡2个。个别乡镇学校不多、学生不多、上报的债务却高达几百万元。究其原因,一是想借机“浑水摸鱼”,想方设法把其它债务改头换面,嫁接到普九债务上。如学校的围墙、厕所、电教、图书、土地租赁等。造假协议,无中生有。二是以前已经用乡、村财务偿还过的债务,借机虚报,让财政重新“买单”,甚至贪占。更为严重的是村办小学,原来已用统筹提留、村集体经济积累,还过或还一部分的,现在却把投资当债务又重新报了上来。部分村干部与包工头,串通一气,合伙造假。有些包工头,多少年来从未要过账,一说国家解决债务,纷纷出来上报。三是把集资款、捐资助学款当成借款。鱼目混珠,真伪难辩。四是有的合同、协议造假,虚报工程款和欠款;有的手续不全,原始凭证提供不上来;有的口说无凭,虚虚假假;有的原始凭证因故丢失,残缺不全。五是把不是用于普九的贷款,借款或者赊欠工程材料款,当普九债务上报。
(二)部分乡镇领导重视不够。有的偏面认为,化解普九债务是县政府的事。在工作做法上,仅限于开个会,成立个组织,对自查自报和清理审核工作过问很少。有些村支部书记带头造假,有些行政村现任干部对不是任期内的普九债务漠不关心,与工作组的同志不配合。
(三)工作上有畏难情绪。由于普九涉及年份多,债务成因复杂,加之学校、行政村领导和经办人员工作变动,有的债权人外出不在家,取证工作困难很大,个别同志认为,普九债务“一团乱麻”,初始工作一筹莫展,有的对化解债务的政策尚未掌握熟悉,工作开展被动,效率低下。
五、太康县清理化解“普九”债务采取的措施
(一)宣传发动,制定方案,加强领导。4月7日,该县召开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动员大会,县四大班子领导,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教育副乡镇长、财政所长、中心校校长、村党支部书记和县直有关单位一把手参加了会议。会上印发了县政府《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县纪委《关于严明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纪律的通知》和《太康县农村普九债务审核认定实施细则》等8份文件。为开好动员大会,该县作了大量准备工作,常务副县长带领县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多次到试点县学习,对口座谈,借鉴经验。县委召开四个班子会议对化债方案进行专题研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加强对化债工作的领导,该县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常务副县长、纪委书记和分管教育的副县长为副组长,公检法和县直有关部门一把手任成员的太康县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财政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县化债办公室下设债务审定组、涉法涉诉信访稳定组、督导组、宣传材料组等四个工作组。同时抽调公检法司、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教育、农业等部门200多名业务素质强、工作负责的同志,成立23个乡镇普九债务清理审核工作组,每个工作小组由5-7人组成。由县四个班子领导任第一组长,从县直单位抽调的副科级以上干部任组长。财政局23个股室的股长分包23个乡镇,又从局机关抽调23名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充实乡镇清理审核债务工作组,严把初审关口。这次化债工作,全县财政部门共抽调100多人。动员会议之后,工作组立即进驻乡镇开展工作,工作组吃住全部由乡财政负责,协助乡镇召开动员会,具体安排和监督乡镇自查自报工作。
(二)明确政策,严格程序,严肃纪律。按照省政府文件和省市有关化解普九债务会议精神,结合太康实际,该县对普九债务化解有关政策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界定化债时间,199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二是明确界定普九债务内容;三是对"普九"租赁土地形成的债务进行明确规定;四是对普九主体工程债务统一规定截止时间为2002年12月31日;五是明确规定普九债务利息问题。
在化债程序上,首先是开展自查自报,由债务单位和债权人对债务情况进行自报。各乡镇清理审核工作组加强监督,严格把关,尽量挤水分,确保自查自报工作有效顺利进行,从动员到自查自报结束全县仅用5天时间。在自查自报基础上,乡镇清理审核工作组逐校、逐项、逐笔进行清理审核和认定。本着实事求是,先易后难的原则,对各种凭证、手续、账表记载齐全的给予认定;对疑难问题全县统一口径,稳步解决;对认定的债务,按照化债程序实行六方签字、逐笔公示等步骤进行,并分批报县债务审定组复核审定,使清理审核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为确保化债工作顺利进行,县纪委专门下发文件,严明纪律和要求。一是对债务单位、债权人弄虚作假,虚报债务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二是对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责任人违犯纪律的,除追究党政纪责任外,还要按照虚报数额比例,加倍扣减乡镇财力。三是对派驻各乡镇的清理审核工作小组和县债务审定组严明纪律,不准接爱工程单位业主和债权人的吃请和礼金,清理审核工作期间一律吃住在乡镇财政所。四是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被审核单位提供虚假贷款合同、虚假贷款借据、虚假货款利息结算等手续凭证。此外,对督导组、债务审定组、相关部门以及中心校、行政村干部等都作了明确的纪律要求,有效防止了制假造假现象发生,确保了全县清理化解普九债务的客观真实。
(三)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加强督导。为确保清理审核工作稳步进行,县化债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阶段性工作推进情况、相应制定具体措施,特别是对难以认定的债务,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政策,提出具体意见。尤其是对村级“普九”工程债务的认定,对工程造价、个人投资办学、仪器器材、土地租赁等方面问题,反复调研,拿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县里专门制定了《关于难以界定的普九债务的认定意见》对10多个方面的疑难问题均拿出了具体的解决意见。比如,对普九期间个人投资办学形成的债务问题。因有关政策变化,当时由个人投资的学校有的已交所在乡镇教办室管理,有的仍由个人承包学校,对能够提供有关建筑原始凭证,债权人愿转交校产改为公办的,其投资剔除个人受益部分,原则上可以按普九债务处理。在初审阶段,全县原来由个人投资的私人学校,通过评估和去掉其收益部分交由县政府承担的债务学校计76所,债务总额计650万元,已全部认定由私人办学转为政府办学,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多年长期解决不了的教育包袱和遗留问题。政府在化债中主动买单,为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创造了条件。对个性的问题,本着实事求是,不留隐患,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的原则,采取一事一策,从而使遗留问题得到有效妥善解决。
在化债工作中充分发挥了政法机关的威慑作用。派驻乡镇清理审核工作组都有纪检、公检法的同志参加,从自查自报到清理审核阶段,政法机关起到了有效地震慑作用。据统计,该县在自查自报阶段全县有80多名债权人主动放弃债务700多万元,在清理初审阶段又有50多名债权人放弃债务300多万元。工程核减1000多万元,审核挤掉水分2000多万元。在挤水分上,该县对工程造价制定了统一标准,按当时物价水平,全县统一工程造价。如张集一所中学上报工程造价债务160万元,统一标准后,核减造价20万元。对村级工程债务,首先查其工程资金来源,其次查有关建筑凭证、合同、欠款等,最后查其账务记载,对手续不全、无账或账务丢失的不予认定。对特别棘手的个案,采取成立联合执法组和移交法院的办法。在清理审核阶段移交县法院三个乡三笔债务计38万元,县化债办公室与县法院进行协商,使案件处理既遵循法律又符合化债政策。对全县初审基本结束后,仍有一笔棘手债务原乡镇工作组无法解决,常务副县长亲自听取汇报,成立了由县反贪局、公安经侦大队、教委纪检、财政局和独塘乡政府五家参与的联合执法组,经过10天调查、取证,使问题最终得到了解决。该校自查审报债务77万元,核定债务50万元,核减27万元。为了打击遏止虚假行为,该县把债务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在县电视台公布化解农村普九债务举报电话,实行有奖举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充分打压了普九债务的造假空间。
在明确化债责任上,县里规定乡镇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乡镇长是直接责任人,乡镇清理审核工作组必须由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派驻乡镇工作组中的财政局各个股长和抽调工作人员,义不容辞地承担起财政部门化解普九债务的牵头责任,发挥牵头部门作用,把化债工作既当成一项为政府当家理财,增收节支的经济工作,又当成一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政治工作。财政部门的同志在这次化债工作中很负责任,主动与部门抽调的同志搞好配合,顺利完成了清理审核阶段的工作任务。
在加强化解普九债务督导工作上,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县委书记、县长每天都要查看债务清理审核日报表;县里成立5个督导组,经常到乡镇开展督导工作;常务副县长多次听取督导汇报;县化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编发简报督促各乡镇开展工作;财政局班子领导包片下乡督导;县里召开三次会议专题动员和安排化债阶段性工作;全县实行普九债务清理核实日报告制度,及时掌握乡镇初审情况,及时将初审情况送达县主要领导;在每个阶段或发现苗头性问题时,财政局及时召开股长、所长会议,总结安排阶段性工作,在清理审核阶段,先后召开10多次股长、所长座谈会和工作汇报会。
在复审核查、锁定债务和录入信息工作中,县审定组分成三个小组分乡镇进行复核,对10万元以上债务重点审查。复核小组组长由县纪委、审计、财政三家业务领导负责,县审定组组长由县审计局局长兼任。
该县通过两个月的辛勤努力,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初步实现了几个满意:即县委、县政府满意,上级领导满意,教育部门满意,债务单位、债权人满意,社会满意。
六、对清理化解“普九”债务的建议
(一)按统一标准妥善处理“普九”债务利息。该县在清理审核锁定“普九”债务中,对“普九”债务利息全部给予核销,得到了债权人的认可。因此,对农村“普九”债务中的高利率和复利问题,要向有关债权人做好说服解释工作,说明农村义务教育的公益性质,说明过高利率和复利的不合法性,建议上级政府本着减少化债成本而又能让债权人接受的原则,对“普九”债务利息全部进行核销,或按统一标准妥善处理农村“普九”债务利息问题。
(二)按照“先化解后补助”的原则,建议上级财政提前预拨一定比例的偿债资金。按照“先化解后补助”的原则,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前,县级安排部分化债资金以确保化债工作的顺利进行。但农业大县普遍存在财政困难的状况,为减轻县级化债资金调度压力,省财政应提前预拨不低于50%的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作为县级化债的启动资金。县若不能按时完成化债任务,省财政可在年终清算时将预拨资金扣回。
(三)严格制止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发生。对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建设项目应由县级政府通盘考虑,确需建设的学校项目要按规定立项报批,政府安排资金,不得留有缺口。要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建设投资行为,严禁举债搞建设。对学校各项预算支出严格审核,对超标准、超预算和没有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与投资不予批准,严格控制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严禁将用于偿还“普九”债务的资金挪作他用,严禁超标准发放教职工津贴、补贴。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农村义务教育举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巴楚县细致开展偿还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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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农村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推动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消除农民负担反弹隐患、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一年来,巴楚县在总结、探索过去化解乡村公益事业债务基础上,紧紧围绕巩固深化现阶段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扎实细致地开展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以县为主,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得以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一、做好“普九”债务摸底、确认工作。为了摸清全县“普九”债务的“家底”,该县结合实际,统一拟定政策,草拟方案,按照基层债务单位或债权人申报、单位清查小组核实、张榜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县级主管部门复核、县级审计部门审计等工作程序,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开展了全县“普九”债务的全面清理、核实、审计工作,摸清了各单位“普九”债务的来龙去脉。为了进一步确认须偿还的“普九”债务。去年8月以来,该县在做好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会议精神,相继开展了“普九”债务的再清理、再核实、再审计工作,进一步提高了“普九”债务信息的质量。之后,该县又按照中央及自治区的要求,将“普九”债务相关信息全部录入了“全国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监管系统”,并实施了监管。该县制定了全县偿债工作的计划,确定了完成偿债的具体时间,明确了各级财政筹集偿债资金的数额和责任,提出了做好偿债工作的具体要求等,积极筹划和疏通各级偿债资金的筹措渠道:一是借助中央财政计划安排本县“普九”化债奖补补助资金;二是借助自治区财政计划安排下达本县“普九”化债自治区补助资金;三是本县承诺自筹一部分“普九”化债资金。
二、做好偿债兑付准备工作。该县对已通过“全国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监管系统”在网上确认的“普九”债务的数额及构成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在化债责任书上签字盖章后反馈地区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备案存查。遵照去年12月23日地区偿还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会议精神,去年12月24日,该县及时召开偿还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会议,县四大班子领导、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县纪检、宣传、财政、审计、教育、公安、信访、各学校等部门单位领导和债权人参加会议,会上,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从化解债务的意义、巴楚化解债务的任务、操作规程、工作纪律等方面做了重要讲话,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场)(包括所属学校)、县直学校,县教育局与各校层层签订《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责任书》,并以化债责任书的形式通知各乡镇(场)、县直学校化解“普九”债务的任务,对化解“普九”债务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安排部署。
三、进行集中兑付债务。为缩短偿债资金兑付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该县采取集中统一兑付“普九”偿债资金的办法,通过召开兑付大会,先将资金统一划拨给乡镇(场)和县直学校,再以乡镇(场)和县直学校为单位,将辖区内全部债权人组织集中起来召开兑付大会,将资金分别偿还给债权人。开会时,要求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代表党委政府提出明确要求,把工作做细,方便群众,不额外增加群众的负担。去年12月26日,该县召开偿还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兑付大会,县四大班子领导以及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学校,县纪检、宣传、财政、审计、农行、地税、教育、公安、信访等部门,所有债权人参加会议,会上,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做了重要讲话,根据化债责任书确定的范围,县财政建立偿还“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台帐,对每个债权人的自然信息和债务信息进行登记,县教育、审计、综改部门进行审核、签字,县农行受理台帐反映的债权人债务信息,县财政国库部门为债权人代办、代领偿债资金专用信用卡,会上给每位债权人发一份偿还债务批复文书和农行信用卡,每位债权人的债务金额打入信用卡中。会后,各乡镇(场)和县直学校召开了兑付大会,各乡镇(场)和县直学校与每位债权人签订《“普九”偿债协议书》,按照本单位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化债责任书核实数及《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确认的债务数,将偿债资金安全地支付给相应的债权人。各乡镇(场)和县直学校在确认上述债务资金到达债权人银行账户后,及时对相应“普九”债务进行了处理,并利用《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对已支付的债务进行了销号。目前,该县已全面启动并顺利完成自治区对本县确定的199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普九”债务共计3723.37万元的兑付工作。
四、规范操作,谨防差错,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该县在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时,严格做到三个“核对一致”,即:责任书确认的债务数据与网上汇总数据核对一致;网上债权人的债务信息与台帐登记的债权人债务信息核对一致;台帐列示偿付信息与金融机构的付款信息核对一致。在兑付环节,把握关键,认真核实债权人的身份,原则上不允许代领;对于确须代领的,对代领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防止出现财产纠纷。对于工作中出现问题,先终止兑付,再研究解决。其中,在兑付债务工作中,要求债权人必须遵守兑付工作流程,不得无故拖延,对谣言惑众、滋事生非者,将暂停其办理兑付手续,责任自负,并将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同时,组织各乡镇(场)、县直学校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制止发生新债务的长效机制,严禁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如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或重复申报“普九”债务,将视数额大小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严肃工作纪律。该县各级党委、政府强化领导,加大统筹协调的力度,认真学习、传达和落实上级“普九”偿债会议和文件精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了“普九”偿债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县财政、教育、审计、农经、综改等部门密切配合,相关人员集中办公,逐条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偿债准备工作,较好地完成了“普九”债务的清理、核实、审计、确认工作,其间,县宣传部门加强清理化债工作的正面宣传,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偿债兑付工作的全过程监督,信访部门协助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公安部门做好处理突发事件的准备。该县还成立了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对化解“普九”债务工作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组织各乡镇(场)、县直学校加强对偿债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化解“普九”债务工作顺利进行,使偿债资金支付到债权人。对化债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偿债资金等,造成资金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以及产生新债的行为,将在全县通报,追回相应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触犯法律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Ⅲ 我国现行法律对金融机构破产有哪些特殊规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与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机构破产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竞争规律的作用下,由于市场变化以及管理团队经营能力的差别,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境况。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既有可能通过重整或和解方式走出困境,起死回生,也有可能从此陷入破产,最后走向清算注销。
在过去一个较长时期内,由于金融机构主要是由国家投资设立,而且是作为事业单位运行,因此对于金融机构不论因何种原因出现的经营困境,均由国家出面解决。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与完善,对金融机构陷入困境的问题要逐步通过市场的方式来解决,即要通过重整或和解使其缓解纠纷走出困境,或者通过破产清算走向“死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起草过程中,对于金融机构破产的问题一直存有争议。有人主张纳入《企业破产法》,使金融机构的重整破产完全按市场规律办事;也有人主张不纳入《企业破产法》,直接针对金融机构破产制定专门法律。经过反复讨论和征求意见,最后通过的《企业破产法》作出了将其纳入该法的规定。
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及国外立法概况
金融机构,即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从事某种金融业务的企业机构。由于国家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分别制定有若干不同的法律,金融机构分为若干不同的类别。我国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此外,金融机构还包括依法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其市场经营中由于市场变化或经营方面的原因,也会发生一般企业一样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或者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情况,需要依法终止经营,解散机构,清理清偿债权债务并消灭法人资格,即需要依法进行破产。
在破产过程中,金融机构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点:第一,金融机构所从事经营的资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公司的自有资本或者固有财产,包括企业设立时由股东投入的出资与经营所形成的资产,为公司资本与权益;二是由金融机构管理的客户财产,包括吸收客户的存款,接受委托的投资,吸收的保费,管理的保证金等。金融机构的投资经营活动要以两部分财产来进行,他们既不能只管理客户财产而放弃管理自己的财产,也不能只经营自己的财产而将客户的财产弃之不理。法律要求金融机构在经营中将其自有资产与管理的客户财产严格分离,甚至进行物理分离,严禁将两种财产进行混淆经营,特别禁止侵占客户的利益。金融机构破产时,能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只限于其自有财产,不能拿客户的财产清偿债务。第二,由于上述特点,一旦市场变化或出现经营失误,造成的损失就不仅是金融机构自己的损失,也势必同时造成客户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金融机构不能拿客户的财产清偿债务,也往往会导致不能“完璧归赵”地归还客户财产。第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破产关闭涉及人数众多,关系到社会稳定,如果启动破产程序,必须经监管机关批准。
对于金融机构破产问题,国外通常采取参加保险或建立基金的做法,即在有关金融机构开业时,就要参加保险或者参与相关基金,向其投入一定的费用,一旦这类金融机构破产,就可将破产事务移交保险公司或有关机构进行处理。
世界各国破产法对于金融机构破产的立法规定也各有不同,有的直接适用破产法,也有的由专门法或特别法加以规定。德国是在破产方面针对金融机构进行专门立法的国家。德国通过立法建立了金融机构破产的预警机制,设立了专门的联邦银行贷款监督管理局,各类银行每年须向监督管理局上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监督管理局对银行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对风险较大的银行实行以下措施:进行放贷限额管制;必要时冻结银行资金;重新选择银行主管;禁止银行向其股东分红;派员进驻银行以改善其工作。二是对危机严重的银行从严处理,措施包括:全面冻结银行资产(即停业);积极寻求新股东注入资金以挽救危机(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申请银行破产(只有监督管理局才有此权力)。三是注重预警机制,实行银行再保险基金制度。即要求所有银行在开业时按业务额自动交纳一定会费形成基金,一旦银行破产,以此基金支付储户。美国的破产法适用于金融机构的破产。该法规定国内保险公司、银行、储蓄银行、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住房贷款协会、信贷协会或工业银行、股票经纪人和商品经纪人、投保银行等类似机构都属于该法规定的破产主体。俄罗斯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和特殊主体破产规定得比较详细,除在该法第九章对金融机构,包括信贷组织、保险组织、证券公司等的破产作出规定外,又制定了单行法,如适用于俄罗斯银行业的《关于“信用机构破产”的联邦法》,作为破产法关于金融机构破产规定的支持法。
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规定
金融机构破产总体上属于企业破产,要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则与程序,但金融机构有自己的特点,也不能完全依照该法的所有条文来执行。针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特点,借鉴国外经验,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这一规定要求:
第一,金融机构达到破产界限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这对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来说是一种特定的权力。在一般企业的破产中,能够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只有债务人与债权人,以及处于清算中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如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等。而在金融机构破产中,需要破产的金融机构及其债权人,通常都不会主动提出破产申请,其风险和债务会继续积累、扩大。本条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有关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金融监管机构对其监管的金融机构的风险既了解得比较详细,其评价也比较客观,规定金融监管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或重整申请对于及时防范、发现和处理这种经营风险十分必要,也有利于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使其摆脱困境,起死回生。国外很多法律也有这样的规定,有的甚至规定金融机构的破产只能由金融监管机构提出。当然,本条对于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破产申请的规定,并不排除金融机构本身及其债权人依法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
第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或托管措施,采取必要的手段对其进行救助与 “整改”,使其摆脱困境。这是其他有关法律对监管机构的一种授权,即对于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采取的相关救助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该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接管组织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三,对于对有关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允许监管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如以商业银行为被告的经济纠纷,以信托公司为被告的商事纠纷等。这一规定是针对当前金融机构清算中的特殊情况所采取的应对之策。近几年来,国家对于出现风险的金融机构,绝大多数是由金融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接管、托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在此期间,经常发生债权人通过向各地法院提出诉讼或对诉讼结果要求强制执行,抢先取得金融机构的财产,使金融监管机构采取的行政处置措施无法正常实施的情形。为了顺利处置出现风险的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有关监管机构只能进行个案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中止对被接管、托管的金融机构的民事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即所谓“三中止”)。但由于法院采取“三中止”措施法律依据不足,也引起一些当事人的非议,为此,上述规定为这种“三中止”措施的采取提供了法律依据,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对这样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要求的,应裁定对该申请予以支持,待接管、托管人接管相关业务后,再依据有关法律对这种中止的程序进行恢复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处理。
金融机构实施《企业破产法》相关办法的制定
金融机构破产不同于一般企业,因为这类机构的自有资产与他们负责管理的客户财产是分离的,而他们的经营又要包括客户资产。一旦出现破产,他们只能以自有的资产清偿债务,而不能动用客户资产。加之金融机构的破产涉及众多客户的财产利益,针对金融机构破产的这种特点,有关法律对于金融机构破产规定有一些相应的措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于商业银行的破产规定为,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要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即对商业银行的破产,一是要经银行业监管机构同意,二是要由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清算组,三是在有关程序上也需要有一些特殊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银行业监管机构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即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破产要经银行业监管机构同意。
针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企业破产法》也规定了一些原则性要求,对这种要求的实施,有赖于一系列具体措施相支撑,为此,《企业破产法》规定,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即对这类机构的破产,从总的原则来说要适用《企业破产法》,但就操作而言,还要由国务院依据《企业破产法》和有关专门的金融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后,按照《企业破产法》与有关实施办法的规定来执行。-
Ⅳ 国家外汇管理局我国债权债务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摘录部分内容如下:有关金融监管职责调整后,中国人民银行新的职能正式表述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同时,明确界定:“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部门。”由此看出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是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和维护者。
所以我国外汇管理的主要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是隶属于国务院部委管理下的国家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副部级国家局,内设综合司(政策法规司)、国际收支司、经常项目管理司、资本项目管理司、管理检查司、储备管理司、人事司(内审司)、科技司8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设置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4个事业单位。
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或其他国家机关,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制措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基本职能:
(一)研究提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防范国际收支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落实逐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的政策措施,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二)参与起草外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国际收支、对外债权债务的统计和监测,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承担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国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结售汇业务监督管理的责任;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
(五)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实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并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不断完善管理工作;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
(六)负责依法实施外汇监督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承担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和其他外汇资产经营管理的责任。
(八)拟订外汇管理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与相关管理部门实施监管信息共享。
(九)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承办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宜。
机构设置: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设有34个分局、2个外汇管理部。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局;在北京、重庆设立外汇管理部;在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厦门市、宁波市设立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在有一定外汇业务量、符合条件的部分地区(市)、县(市)分别设立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分支机构与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署办公。
Ⅳ 对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置方式
对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的处置可以分为: 警告、通报批评、限期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勒令停办部分业务、停业整顿、责令撤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指派人员接管、冻结账户、责令关闭并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对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不良资产大量增加的金融机构的处置可以分为:敦促改善内控制度;追加呆账准备金或其他风险准备金;勒令停办部分业务;停业整顿;责令撤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指派人员接管;责令关闭并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证可证》。
(5)金融机构债务处置工作的组织情况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通常提供以下一种或多种金融服务:
1、在市场上筹资从而获得货币资金,将其改变并构建成不同种类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资产,这类业务形成金融机构的负债和资产。这是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行使这一功能的金融机构是最重要的金融机构类型。
2、代表客户交易金融资产,提供金融交易的结算服务。
3、自营交易金融资产,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资产的需求。
4、帮助客户创造金融资产,并把这些金融资产出售给其他市场参与者。
5、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保管金融资产,管理客户的投资组合。
Ⅵ 我国的金融机构有那些
我国金融机构按抄其地位和功能袭划分大致有以下四类:①货币当局。又称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金融机构体系的核心,没有这个银行,国家的货币运转就会发生紊乱。中央银行是发行货币的银行,只有它能发行货币,它是银行的银行,当银行没有钱的时候,可以向中央银行借钱,中央银行是整个社会最终的支付者。②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又分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商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③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合作社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财务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④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侨资、中外合资的银行、财务公司、保险机构等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业务分支机构及驻华代表处。
Ⅶ 金融机构组织
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第四类,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以上各种金融机构相互补充,构成一个完整的金融机构体系。
中央银行是国家赋予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金融机构乃至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的特殊的金融机构。 一个由政府组建的机构,负责控制国家货币供给、信贷条,监管金融体系,特别是商业银行和其他储蓄机构。 为政府筹集资金;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各种国际金融活动。 中央银行所从事的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的根本区别在于,中央银行所从事的业务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实现国家宏观经济目标服务,这是由中央银行所处的地位和性质决定的。
中央银行是一国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机构,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Ⅷ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评估是对什么案件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开展评估
银行案件定义及分类
(一)案件定义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中第三条案件定义修订为:“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案件分类
在上述案件定义的基础上,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二、适用案件定义及分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案件定义及分类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作案时,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二条规定的人员。
(二)案件定义中“…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规定”指《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的通知》(银监通〔2007〕27号)。
(三)案件分类中第二类及第三类案件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中的“法”、“规”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适用于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
三、部分特殊案件及例外情况统计归类的说明
(一)商业贿赂类案件。单纯商业贿赂类案件不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统计范畴,但若案件中除商业贿赂行为外,存在金融诈骗、违法放贷等符合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的行为,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统计范畴。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或客户遭受人身伤害类案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办公场所内,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或客户的人身安全实施暴力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纳入第三类案件进行统计。
(三)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类案件。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公章等,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等活动,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纳入第一类案件进行统计。
(四)网上银行诈骗、电话银行诈骗、电信诈骗、盗刷银行卡及pos机套现等案件。外部人员实施的网上银行诈骗、电话银行诈骗、电信诈骗、盗刷银行卡及pos机套现等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后,除有证据证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外,纳入第三类案件进行统计,按月报送案件数据。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只对第一类及第二类案件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开展案件调查、审结及后续处置工作。
(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和各银监局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时,应初步明确案件所属类别,在案件分类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报送后续报告进行调整。
“一案四问责”制度,是指对案发当事人、相关制约人、内部监督检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进行问责,对领导责任人的问责坚持“上追两级”。
Ⅸ 中国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哪些
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架构是“一行三会”。“一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内“三会”是中国银监会、中容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的监管
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
2、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
3、证监会,负责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4、保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网络-中国金融机构监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