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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扩充资本金

发布时间:2021-07-03 11:32:06

金融机构贷款可以作为产业基金资本金吗

”风一看云真的生气

⑵ 经济发展对中小经融机构的影响

1、结算渠道不畅通。中小金融机构大都是区域性的地方性金融机构。他们机构网点较少。因而没有自己的联行,开户企业资金异地结算,只能通过人民银行或其他国有商业银行代理。相对于其他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就多出了代理这一环节。结算渠道的不畅通,延长了资金的在途时间,从而影响了企业的资金使用,不利于中小金融机构竞争优质客户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2、业务种类不齐全。中小金融机构由于受人才、技术和资金等的限制,所开办的业务种类不齐全,服务功能不完善。一些中小金融机构不能开办国际结算、外币存贷款等外汇业务,不能办理信用卡业务,有的还不能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不能参加全国统一的货币市场业务进行资金融通和债券买卖操作等等。由于业务种类的单一,不能满足企业金融服务需求多样化的需要,既不利于开展业务竞争,也不利于增加创收渠道。
3、政策指导不到位。由于金融体制改革之前,金融单位都属于中央直属企业。有关政策的制定、工作的安排、矛盾的协调等都由国务院直接管理。沿袭至现在,国务院召开会议、制定政策等都直接面向国有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这就导致中小金融机构在政策指导方面的不及时、不到位。具体表现在国务院有关金融工作的会议不能参加、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方面的文件不能及时得到学习,有关信贷政策、利率调整等规定不能及时传达贯彻执行。这些都只能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单位进行学习了解。尽管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有政策指导的功能,但是由于目前人行大都偏重于事后监管,而且增加了中间环节等,从而影响了中小金融机构执行政策的及时性。既不利于国家货币政策的全面实施,也不利于中小金融机构业务的开展。
4、创新机制不完善。在金融竞争激烈和客户需求多样化的今天,金融创新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特别是在传统业务中缺乏优势的中小金融机构,开办新兴业务更是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举措。但是由于中小金融机构受规模、人才、科技等方面的限制,缺乏创新的专业人员、专业机构,没有建立起一个新业务研究、开发、试办、总结、推广、奖惩的创新机制。有的领导观念滞后,创新意识不强,有的领导思想保守,怕承担风险,有的领导不懂业务,不研究创新。有的新兴业务开办后,配套制度措施跟不上,存在有诸多风险隐患等。金融创新的机制不完善,影响新业务、新产品功能的发挥。
5、抗风险能力不强。大部分城市商业银行成立之前的资本金较低,都是由地方财政和企业入股后才达到标准的。成立之后,由于原有的基础薄弱,经营包袱较重,近期内效益不高,况且,还要确保股东的利益,造成积累有限,资本金弥补不足。呆账准备金提取不足,不良贷款核销受限,又不能向国有商业银行那样实施剥离的政策,造成不良资产处置渠道单一,化解风险的能力弱。加之,存款规模相对较小等导致城市商业银行的抵抗风险能力不强。
6、遗留问题难处理。城市商业银行大都是由前期的城市信用社改组而成的。城市信用社一般都是由各人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或街道办事处组建的。城市信用社成为组建单位的“小金库”。组建部门在城市信用社抽调资金、分配利润、摊派列支费用、挪用固定资产等的现象较为普遍。由于城市信用社已于组建单位脱钩,这些遗留问题至今仍然不能得到处理。加之,原来遗留的部分不良贷款问题,由于手续不全等原因,清收十分困难。
7、自主经营受限制。由于地方财政有入股,在利润分配、资金使用、干部任用和推行重大改革等方面存在有不同程度的地方干预。有的商业银行换届时,由于地方政府与人民银行的意见不统一,主要负责人的选拔工作持续了一年还没有定下来。同时,由于上交利税的地方性,商业银行在用当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老信用社亏损时受限制;在公开招标清收不良贷款时,优先清偿本金的做法不能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等等。这些都不利于商业银行的发展。
8、歧视性政策限制。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政府部门或垂直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出台有歧视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的政策。如有些政府部门下发文件规定某项资金不能存入中小金融机构,否则视为违纪处理;有些中央直属企业与某银行联合下文要求必须在某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存款等,这些都不利于城市商业银行开展业务竞争。
9、人员结构不合理。目前城市商业银行的员工大部分是原组建单位安排的子女和家属,一般学历不高,经过专业培训的不多。几乎没有接收过金融专业的大学生,也很少安置复转军人。人员种类单一,结构不合理,不利于业务的拓展。
10、电子化程度不高。由于受资金费用的影响、科技投入受限,即使近年来增加了投入,也因为起步较晚等导致其电子化程度不高,影响了电子银行等新兴中间业务的开办,制约着金融创新的步伐。
二、促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对策建议
1、多方并举,疏通结算渠道。由于城市商业银行的区域性限制,不可能形成全国性的结算网络,也没有这么大的资金投入。城市商业银行要通过加强横向联合,充分利用现有的银行结算网络,一方面可以积极申请加入人民银行的电子联行天地对接结算网络;另一方面可以加强与国有商业银行的联系,通过其资金结算实时汇兑系统办理异地资金清算业务。同时,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凭证的内部传递速度,通过效率提高来弥补自身的不足,不能让客户感到有结算这一基本功能的不方便。
2、积极筹备,增加业务种类。城市商业银行要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努力拓展业务范围。对于人民银行已经批准的业务范围要做到统筹兼顾,全面开办;对于需要人民银行备案的业务要积极创造条件,主动开办;对于需要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要积极向人民银行申请,早日开办。要通过增加业务品种,完善服务功能,把城市商业银行办成存、放、汇一条龙,本币、外币并举,中间业务、表外业务一应俱全的多功能、综合性、国际性、现代化的精品银行。以此来满足客户多种金融服务需求的需要,不能因为业务范围不全而失去客户。
3、明确责任,加强政策指导。为了加强对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的政策指导,可以采取三种办法解决政策传导时滞的问题。一是国家对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国有商业银行要一视同仁。国家有关金融方面的文件同时下发,有关的会议同时参加,有关的活动同时参与。二是由属地人民银行具体负责政策指导。人民银行在内部逐级传达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时,同时要求所在地的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参加。三是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成立联合组织或选举代表直接参加国务院有关金融方面会议,直接接受国务院的领导。然后,由其联合组织或代表机构再把精神传达到各城市商业银行。无论采取哪种途径都将提高金融政策的传导速度,加强对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的政策指导,从而使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在国家金融政策的正确指导下,积极开展业务竞争。
4、加快创新步伐。人民银行要把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当作金融创新的试验田,因为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规模相对较小,便于金融新产品的试验和改进。因此要采取支持和鼓励的政策,促进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人民银行在对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进行等级评估时,要把创新作为一项重要指标来考查,引导其积极开展业务创新。作为中小金融机构,首先是各级领导要增强创新意识,要重视创新,要研究创新,要敢于创新。其次是要为创新创造有利条件。要大力引进创新所需的各类人才,要增加科技投入,要实行创新奖励制度。通过创新开发出新产品,吸引新客户,提高竞争力。
5、政府协调,彻底解决遗留问题。针对城市商业银行的遗留问题,政府和人民银行要加强协调,按照谁组建谁负责处理的原则,成立一个临时组织,集中时间彻底解决。抽调的资金要归位,一时不能归位的要转成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分配的利润要由组建单位从其当年盈利中归还;挪用的固定资产要原状归还;干预的不良贷款要负责清收。对于通过多种途径仍不能解决的遗留问题,要么由地方财政解决;要么,由城市商业银行挂账处理,不参与盈亏核算。这样才能使城市商业银行甩掉包袱,轻装上阵,参与竞争。
6、完善机制,确保自主经营。城市商业银行大都是股份制金融机构。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完善统一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班子,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做到摆正位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政府、人行和财税部门要做到积极协调,不盲目干预;大力支持,不设置障碍,使城市商业银行在各方面的政策倾斜、积极扶持下逐渐发展壮大。
7、多措并举,增强抗风险能力。城市商业银行要坚持发展的观点,在发展中增强抗风险的能力。要大力组织存款,增强资金实力;要集中统一管理资金,增强系统调控能力;要严把贷款关口,确保新增贷款高质量;要千方百计盘活不良贷款,努力提高整体资产质量;要按照规定提足各类基金,增强发展后劲;要创造条件上市,扩充资本金等多种手段,进一步增强城市商业银行的抗风险能力。
8、加强监管,公平合理竞争。政府和人民银行要联合对出台歧视中小金融机构的政策文件进行清理。不能限制某项资金、某个系统的存款存入城市商业银行。个别政府部门及一些中央直属企业和某国有商业银行联合出台的限制在城市商业银行开户存款的文件,要一律废止。人民银行要加强对这方面的监管,严格禁止再出台任何歧视中小金融机构的文件,切实为城市商业银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9、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首先要抓好党的建设,强化政治保障。通过政治理论学习、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其次要增强班子活力,强化组织保障。各级领导班子要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要勤政廉政,率先垂范,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用全新的理念、现代的管理、科学的手段,开拓创新,抓好经营。三是提高队伍素质,强化人力保障。要面向高等院校招录大学本科以上的各类优秀人才;面向社会招聘中级职称以上的优秀业务骨干和管理人才;面向现有员工采取学历教育、岗位培训、技术练兵、业务比赛、考试考核、专家授课等方式,提高其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
10、增加投入,提高电子化水平。城市商业银行要多种途径筹措资金,努力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电子化操作的水平。每年可从费用中切出一块作为科技专项费用,确保科技的投入增长;可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吸纳外部资金发展自身科技事业;可加强与同业的科技合作,利用国有商业银行的科技优势,按照互惠互利共享的原则,提高自身科技水平。

⑶ 从金融机构贷款的钱也可称为资本金吗

属于借款,但如果你把这个钱用于投资,它就是资本金了。

根据来源和用途命名

⑷ 2015年国家对项目资本金最新要求

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解决当前重大民生和公共领域投资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补短板、增后劲,扩大有效投资需求,促进投资结构调整,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城市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25%调整为20%,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由30%调整为25%,铁路、公路项目由25%调整为20%。

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维持20%不变,其他项目由30%调整为25%。

产能过剩行业项目:钢铁、电解铝项目维持40%不变,水泥项目维持35%不变,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多晶硅项目维持30%不变。

其他工业项目:玉米深加工项目由30%调整为20%,化肥(钾肥除外)项目维持25%不变。

电力等其他项目维持20%不变。

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核电站等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在规定最低资本金比例基础上适当降低。

三、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时,要坚持独立审贷,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要根据借款主体和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资本金制度要求,对资本金的真实性、投资收益和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坚持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具体的贷款数量和比例。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有关规定。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尚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办理备案手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金融机构尚未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按照本通知执行。已经办理相关手续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已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合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原合同执行。

五、国家将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

2015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⑸ 如何认定项目资本金到位,股东投入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后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企业证明自有项目资本金已到位(包括企业投资和国家投资项目),可以在会计报表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科目反映出这个情况。

企业投资、国家拨款在实收资本的二级科目中反映。

以房地产企业为例,随着项目进度推进,涉及在产品、银行借款、实收资本、往来款的会计科目会发生变化。通过存货的会计科目,可以印证工程形象进度。

如果是非投入公司股本的项目合作,以项目约定的资金进入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或收到约定的现金,即为项目资金到位。

会计核算:

借: 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xxx项目;

如果是以股东投入的项目,其资本金到位后还是要以项目约定的资金。

进入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或收到约定的现金,即为项目资金到位。

会计核算: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xxx股本

(5)金融机构扩充资本金扩展阅读:

在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于建设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及其相应权益,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项目资本金主要强调的是作为项目实体而不是企业所注册的资金。注册资金是指企业实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通常指营业执照登记的资金,即会计上的“实收资本”或“股本”,是企业投资者按比例投入的资金。在我国注册资金又称为企业资本金。因此,项目资本金有别于注册资金。

按照一定对象归集和分配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已确定该对象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一种专门方法。通过成本计算,可以确定材料的采购成本、产品的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可以反映和监督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节约或超支,并据以确定企业经营盈亏。

⑹ 银行用哪些方法调整资本金

三、中国金融的应对策略 (一)培育真正的市场主体和竞争体制,形成与开放环境相适应的竞争能力。 首先,国有银行要建立国家控股的多元化产权制度。建立国家控股的多元化产权制度,必须从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两个方向入手: (1)外部治理。从我国国情看,国企改革和政府行为是与国有银行产权制度改造密切相关的外部条件。外部治理,就是要解决好这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国有企业必须尽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是造成国有银行(本身就是国有企业)竞争力低下的重要外因之一。由于两者产权同构,导致银行资产质量不断恶化。为此,必须从整体上把握国企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内在联系,遵循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要求,加快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既是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立足长远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金融全面对外开放的前提。如果不能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没有科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从而无法在微观制度层面根本解决银行业面临的风险。第二,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在传统体制下,政府为了挽救效率低下的国有企业,经常干预银行的贷款决策。其结果,不但企业的依赖性变本加厉,银行的竞争力也在不断减小。因此,当务之急必须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将工作重心从被动的对企业进行“救火”,逐步转向培育市场竞争机制和竞争能力、维持金融秩序、鼓励金融创新、加大监管力度的轨道上来,让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政府充分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从宏观对金融运行进行调节。 (2)内部治理。对国有银行内部进行治理,建立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其意义有二:第一,从表层看,有助于解决银行的不良资产,增加资本金,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其二,从深层次看,对国有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造,建立经营权、所有权和监督权分立的制度框架,可以形成科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摆脱政府的行政干预,使银行的市场化经营获得制度上的保证。 为此,我们要加快国有银行产权重组进程,充分吸纳社会不同的投资主体,在国家控股的前提下,建立公司法人产权制度。在这一制度框架下,银行才有条件真正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经营机制,实现与政策性金融的彻底分离,建立符合实际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机制和严格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从而规避风险,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其次,积极发展民间金融机构,构建金融业竞争体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营经济获得了长足发展。但是,国有银行由于体制上的弊端,一直不能为民营经济提供充分的金融支持。这一方面造成民营经济的金融服务缺失,将其推向并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市场;另一方面,由于缺少体制外的竞争,国有银行商业化进程大大减慢,缺少真正的竞争力。因此,积极发展规范的民间金融机构,培育金融业竞争体制,已成为我国金融深化的重中之重。在具体运作方式上,可通过组建产权明确、内部风险约束机制完善的股份制民营银行,来专事为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服务。此举既有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营造竞争的体制环境,使国有金融的改革获得必要的压力和动力。第三,培育金融业规模竞争力。培育金融业的规模竞争力,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个是股市融资,一个是资产重组。股市融资主要是凭借股权来融通资本。对于已上市的、符合条件的证券机构,可从制度上为其创造增资扩股的条件;对于未上市的、符合条件的证券机构,也应尽早上市。通过增资扩股和上市,证券机构可获得资本市场的巨大支持,从而解决资产质量和资本金问题。资产重组主要指对现有证券机构的一种资源整合。对于实力较强的全国性证券机构和区域性证券机构,要鼓励强强联合,寻求集团化发展模式,通过相互参股打通以市场为纽带的联合通道。对于中小证券机构,除了可考虑相互合并之外,具有特色和专长的机构很可能以出售、换股等方式被吸收到大的证券机构之中,补充并壮大其竞争优势。当然,在证券业的资产整合过程中,必须相应提高证券机构的管理水平,遵循市场规律,要把提高竞争力作为根本目的。否则,重组过程很可能蜕变成一种行政命令式的盲目扩张。 (二)加快金融创新。 针对目前中国金融创新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应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首先,要加快政府金融管理职能的转变。今后,政府的金融管理职能要转向创造公平竞争的体制环境和加强调控的有效性上来。政府要创造公平竞争的体制环境,消除歧视性政策,放宽市场进入标准,按照统一的市场监管原则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展开充分竞争,鼓励合法金融创新。对行政垄断、地方保护主义和恶性竞争要依法规范和治理。政府要修正过去主要以行政手段为依托对金融创新所采取的单向驱动行为,代之以宏观间接调控机制,正确引导企业的金融创新冲动,控制金融创新所可能带来的风险。 其次,打造金融创新的微观基础,选准创新的突破口。我国金融机构之所以缺乏自主创新的动力,金融机构本身产权不明晰、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是重要内因。为此,必须加快国有金融机构产权制度的改革步伐,通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形成金融创新的微观基础。当前,金融机构的创新突破口应主要围绕金融工具、金融业务和金融电子信息化展开。针对金融工具的有限性,可利用股票市场的先发优势,适时发展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针对负债类业务多于资产类业务,积极发展票据和国债回购市场,推进金融资产的证券化进程;针对金融效率对交易和清算手段的依赖性,着力进行金融电子信息化建设,使金融运作基于电子化的平台而获得质的飞跃。 (三)加强对金融业的综合监管。 金融业的综合监管是内部约束和外部约束的有机统一。首先,要加强对金融业的内部约束。(1)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监控机制。金融机构需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确立内部监控的检查评估机制、风险业务评价机制以及对内部违规行为的披露惩处机制,做到对问题早发现,早解决;要建立严格的授权制度,各级金融机构必须经过授权才能对相关业务进行处置,未经授权不能擅自越位;要实行分工控制制度,确保授权授信的科学有效性,建立对风险的局部分割控制。(2)进行金融业行业自律建设。加强金融业的自律建设,一是要对所属成员定期进行检查,包括业务检查、财务检查和服务质量检查;二是要对成员经常性业务予以监督,包括对业务运作的监督指导,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违规行为的预防与处理。具体而言,在银行业,要加强银行同业协会的职能,充分发挥其管理和服务的作用;在证券业,要加强证券业协会的建设,发挥其在公平竞争、信息共享、风险防范和仲裁等方面的协调职能。 其次,加强对金融业的外部约束。(1)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第一,完善金融立法。虽然改革开放以来金融领域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随着实践的发展,仍然有一些重要金融领域尚未纳入法律规范。目前迫切需要出台《信托法》、《期货法》和《外汇法)等急需的专门法律,以便规范各种金融业务的运作,并与《中国人民银行法》一起构筑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主干。第二,强化金融执法。从维护金融安全的重要性出发,要赋予央行及证监会与其职责真正相称的权力。金融监管当局要强化金融执法的力度,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和市场退出的相关法规,建设良好的金融运行软环境。(2)建立风险预警和危机处理机制。有效的金融风险预警,是确保金融安全的第一道屏障。在中国,实行金融风险预警,关键在于建立一套规范有效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这主要包括:A.经常项目差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国际上规定,如果经常项目差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超过3.5%则被视为危险的信号;B.短期外债占外汇储备的比例。如果短期外债过多,同时外汇储备又不足(墨西哥发生金融危机时两者之比为100:20),极易引发金融危机;C.银行不良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按照国际经验,控制在10%以内较为安全。D.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根据《巴塞尔协议》,基于风险加权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以上,核心资本应达到4%以上;E.股指和股价波动。如果股指与股价持续快速上扬,明显脱离实际经济的真实水平,预示着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济泡沫;如果股指与股价持续下跌,则易打击投资者的信心,导致财富缩水。危机处理机制是化解危机、减小损失的最后防线。建立危机处理机制,第一,要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重视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确保银行的清偿力;第二,要提高呆帐准备金比率,充实风险准备金;第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第四,建立国家专门的金融危机防范机构,统一权限,协调行动,以便在危机发生时高效率地解决问题;第五,完善援救性措施。对遇到临时清偿困难的金融机构应提供紧急资金援助。 (3)加强国际合作。中国参与国际金融合作的思路,一是要加强与跨过金融机构的母国监管当局及时进行信息沟通,按巴塞尔要求对金融机构实施全方位并表监管,对不符合监管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要坚决予以阻止;二是针对流进与流出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资本,建立相关的动态跟踪数据,与相关国家实现数据互换,使资本流动特别是短期资本的流动置于国际监视之下,为政府间多边监管合作及救助提供依据;三是鉴于现有国际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跟不上金融全球化发展的步伐,中国应同有关国家一起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新的游戏规则的制定,促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职能的转换,以期建立符合自身利益的国际金融新秩序。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金融全球化不但为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提供了有益的警示,提醒我们应该谨慎设计中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战略。惟其如此,中国在全球化的进程中才可能趋利避害,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⑺ 向金融机构融资属于企业实收资本的增加途径吗

不是,你融资后增加的不是实收资本,是现金和企业负债同时增加了,实收资本必须是股东实实在在认缴的。

⑻ 商业银行资本金的内容是

商业银行会计意义上的资本金等于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净额,它是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基础和防范风险的根本保障。
我国银行资本金的构成情况以1993年7月1日实行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为界限,在政策上有所不同。1993年以前,我国银行资本金主要由国家财政拨款、银行积累资金和待分配盈余等三个途径形成。1993年以后,根据新的财务制度对商业银行资本金的规定:各方投资者投入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以及由这些资金增殖等原因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形成商业银行的所有者权益,代表着投资者在商业银行的权益,供商业银行在存续期内长期使用。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吸收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并按有关规定入帐。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资本金包括以下内容:
1、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实收资本,按照投入主体不同,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资本公积,包括股票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殖部分和接受捐赠的财产等形式所增加的资本。它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盈余公积,是商业银行按照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是商业银行自我发展的一种积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金的50%)和任意盈余公积金。
未分配利润,是商业银行实现的利润中尚未分配的部分,在其未分配前与实收资本和公积金具有同样的作用。
2、附属资本:商业银行的贷款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五年及五年期以上的长期债券。
贷款呆帐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在从事放款业务过程中,按规定以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补偿可能发生的贷款呆帐随时的准备金。
坏帐准备金:是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提取,用于核销商业银行的应收帐款损失。
投资风险准备金:按照规定,我国商业银行每年可按上年末投资余额的3‰提取。如达到上年末投资余额的1%时可实行差额提取。
五年及五年以上的长期债券:属于金融债券的一种,是由商业银行发行并还本付息的资本性债券,用来弥补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不足。
此外,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与我国商业银行的具体情况,我国还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金的扣除项目,形成资本净额:
在其它银行资本中的投资;
已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中的投资;
已对工商企业的参股投资;
已对非自用不动产的投资;
呆帐损失尚未冲减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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