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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

发布时间:2025-07-29 11:17:36

『壹』 什么是非法金融机构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是1998年7月13日朱镕基总理签署的国务院令,主要是规定了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的程序、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办法、以及违背条例办法规定的处罚措施和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单位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没有经过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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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定义

一、什么是非法金融机构?
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二、什么是非法金融活动?
非法金融活动,是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a.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b. 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c. 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d. 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三、非法集资的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四、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叁』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定义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定义涉及对未获官方批准而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界定。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立并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活动的机构。筹备组织如未获批准,亦被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非法金融活动则指未经官方批准,擅自进行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未经允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官方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亦涵盖其中。


非法集资特征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性质。非法集资活动表现形式多样,涉及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常见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形式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等。


非法集资活动通过多种手段隐蔽进行,如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地下钱庄、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虚拟”产品、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签订商品经销合同、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等。每种形式都旨在诱骗公众投资,最终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


(3)非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扩展阅读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是1998年7月13日朱镕基总理签署的国务院令,主要是定了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的程序、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办法、以及违背条例办法规定的处罚措施和相关规定,对全国的基金会、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清理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强调了依法清理的严肃性。

『肆』 银行承兑汇票"不到银行贴现,而是到私人处贴现,这犯法吗

只能说违规,这家私人公司实质是买卖票据的中介机构,它本质上违反《票据法》;
作为企业,票据权利当事人,给银行or给企业,一般无责任!
PS:这种操作市场上太普遍太普遍了,谁也不会管的!

『伍』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是1998年7月13日朱_基总理签署的国务院令,主要是定了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的程序、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办法、以及违背条例办法规定的处罚措施和相关规定,对全国的基金会、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清理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强调了依法清理的严肃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时,《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1.1998年前后,我国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十分活跃,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有的主管部门擅自批准成立金融机构,有的个人非法集资,甚至有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2.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3.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法律依据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陆』 两非是什么意思

“两非”是指非法集资和非法金融

非法集资: 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涉及对公众不合法的财务收益承诺。

非法金融: 是指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这些活动未经监管机构批准或不符合相关法规。

这两种行为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风险,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巨大负面影响,因此已成为维护金融秩序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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