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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回购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1-07-03 22:16:38

❶ 从本质上说,回购协议是一种抵押贷款,抵押品为证券.对还是错

回购协议的实质是质押,回购协议指的是商业银行等金融在出售证券等金融资产以获得即时可用资金的同时,与金融资产购买商签订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原定价格或约定价格购回所卖证券。买方也承诺日后将买人的证券售回给卖方。

表面上看,回购协议是一种金融证券的短期买卖,但实际上是以金融资产为质押品而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证券的卖方以一定数量的证券进行质押借款(出售证券所得即借款额),条件是一定时期内再购回证券,且购回价格高于卖出价格,两者的差额即为借款的利息。回购协议交易对于金融资产的买方(即资金贷出方)而言称作“逆回购交易”。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转移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行责任的担保。

在质押法律关系中,享有质权的人称为质权人,将财产转移给质权人占有而为债权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出质人。当出质人的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出质人不履行责任和义务时,质权人有权依法将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最常见的质押是当事人与当铺进行的交易。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土地、房屋、有价证券和商品等。

作为贷款的担保品,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1.价格比较稳定,市场价格波动较小。2.变现性较强,有广大市场。3.易保管,不易变质、损失。4.易于进行价值鉴定。由此商品最适于做抵押物,有价证券次之,不动产最差。

❷ 什么是证券回购,对银行的意义是什么

证券回购其实就是一种短期融资的手段。

证券回购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行反向成交。其实质内容是:证券的持有方(融资方)以持有的证券作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须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资金的贷出方(融券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融资方的证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证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证券回购的主体一般而言均是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各地的国债服务部,以国债或者金融债券,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国债作为回购的证券。

从这些特征我们可以看出,证券回购的实质就是金融机构之间、国债服务部之间以及金融机构和国债服务部之间进行的资金拆借。

❸ 金融机构是指哪些机构

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等其他金融机构。

❹ 企业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

首先金融负债是公司为了筹资资金而借的债务
一部分负债就是公司发行的债务的一部分,和回购股票一样,就是减少债券的发行量
公司回购一部分金融负债是可能公司资金可以周转或其他原因先还掉一部分负债。

❺ 赎回和回购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1、赎回

赎回一般用于经济领域,多指基金方面,申请者将手中持有的基金单位按公布的价格卖出并收回现金,习惯上称之为基金赎回。基金的赎回,就是卖出。上市的封闭式基金,卖出方法同一般股票。

2、回购

回购(Buy-back),又称补偿贸易(Compensation Trade),是指交易的一方在向另一方出口机器设备或技术的同时,承诺购买一定数量的由该项机器设备或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

二、流程不同

1、回购

举债回购是指企业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办法来回购该公司股票。其目的无非是防御其他公司的敌意兼并与收购。现金回购是指企业利用剩余资金来回购该公司的股票。如果企业既动用剩余资金,又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举债来回购该公司股票,称之为混合回购。

2、赎回

投资基金就是汇集众多分散投资者的资金,委托投资专家(如基金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专家按其投资策略,统一进行投资管理,为众多投资者谋利的一种投资工具。投资基金集合大众资金,共同分享投资利润,分担风险,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三、注意事项不同

1、回购

不恰当的公司股票回购有可能损害股票交易的公正性和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这是因为,第一,企业内部管理人员有可能利用这一内部消息,抢先一步自己买卖该公司股票,从中牟取暴利。

第二,企业有可能利用回购该公司股票欺瞒一般的投资者。因此,有关部门应该从购入方法、时间、价格和数量等方面严格约束企业行为,并依法禁止不正当交易,防止企业的操纵股价行为

2、赎回

基金公司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鼓励他们长期持有基金,设置了不同的赎回费率。有些基金在持有满半年或1年后,赎回费率减半或者全免。所以在选择赎回时,也要考虑自己持有的基金到底执行怎样的赎回费率。不要因为那1.5%的赎回成本,摊薄原有的收益。

❻ 回购市场与同业拆借市场的区别

回购市场——指通过回购协议进行短期资金融通交易的市场。
同业拆借市场亦称“同业拆放市场”,是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临时性头寸调剂的市场。
同业拆借市场最早出现于美国,其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按照美国1913年通过的“联邦储备法”的规定,加入联邦储备银行的会员银行,必须按存款数额的一定比率向联邦储备银行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而由于清算业务活动和日常收付数额的变化,总会出现有的银行存款准备金多余,有的银行存款准备金不足的情况。存款准备金多余的银行需要把多余部分运用,以获得利息收入,而存款准备金不足的银行又必须设法借入资金以弥补准备金缺口,否则就会因延缴或少缴准备金而受到央行的经济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存款准备金多余和不足的银行,在客观上需要互相调剂。于是,1921 年在美国纽约形成了以调剂联邦储备银行会员银行的准备金头寸为内容的联邦基金市场
在经历了20世纪3Q年代的第一次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之后,西方各国普遍强化了中央银行的作用,相继引入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作为控制商业银行信用规模的手段,与此相适应,同业拆借市场也得到了较快发展。在经历了长时间的运行与发展过程之后,当今西方国家的同业拆借市场,较之形成之时,无论在交易内容开放程度方面,还是在融资规模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拆借交易不仅仅发生在银行之间,还扩展到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从拆借目的看,已不仅仅限于补足存款准备和轧平票据交换头寸,金融机构如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暂时的、临时性的资金短缺,也可进行拆借。更重要的是同业拆借已成为银行实施资产负债管理的有效工具。由于同业拆借的期限较短,风险较小,许多银行都把短期闲置资金投放于该市场,以利于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保持资产的流动性。特别是那些市场份额有限,承受经营风险能力脆弱的中小银行,更是把同业拆借市场作为短期资金经常性运用的场所,力图通过这种作法提高资产质量,降低经营风险,增加利息收入。
我国的同业拆借始于1984年。1934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统一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银行间的资金余缺只能通过行政手段纵向调剂,而不能自由地横向融通。1984年10月,我国针对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二级银行体制已经形成的新的金融组织格局,对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也实行了重大改革,推出了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新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允许各专业银行互相拆借资金。新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实施后不久,各专业银行之间,同一专业银行各分支机构之间即开办了同业拆借业务。不过,由于当时实行严厉的紧缩性货币政策,同业拆借并没有真正广泛地开展起来。1986年1 月,国家体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在广州召开金融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会上正式提出开放和发展同业拆借市场。同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也对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拆借做出了具体规定。此后,同业拆借在全国各地迅速开展起来。1986年5月,武汉市率先建立了只有城市信用社参加的资金拆借小市场,武汉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的拆借市场随之相继建立。不久,上海、沈阳、南昌、开封等大中城市都形成了辐射本地区或本经济区的同业拆借市场。到 1987年6月底,除西藏外,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拆借市场,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大中城市为依托的,多层次的,纵横交错的同业拆借网络。
1988年9月,面对社会总供求关系严重失调,储蓄存款严重滑坡,物价涨幅过猛的严峻的宏观经济和金融形势,国家实行了严厉的“双紧”政策,同业拆借市场的融资规模大幅度下降,某些地区的拆借市场甚至关门歇业。到1992年,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趋于好转,全国各地掀起一轮新的投资热潮。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活动也随之活跃起来,交易数额节节攀升。1993年7月,针对拆借市场违章拆借行为频生,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况,国家开始对拆借市场进行清理,要求各地抓紧收回违章拆借资金,于是,市场交易数额再度萎缩。1995年,为了巩固整顿同业拆借市场的成果,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强化了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要求跨地区、跨系统的同业拆借必须经过人民银行融资中心办理,不允许非金融机构和个人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从而使同业拆借市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1995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在1996年4月1日前撤销其所办的拆借市场。这一措施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96年1月3日,经过中国人民银行长时间的筹备,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正式建立。

❼ 企业为什么要回购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是指一个金融机构单位或机构部门对其他金融机构单位或机构部门的债务,负债是金融债权的对应体(对金融交易的甲乙双方来讲,甲方的金融债权就是乙方的金融负债)
回购,是指卖出债券,并附加条件,于一定期间后,以预订的价格和收益,由最初出售者再买回的行为

❽ 回购协议市场与同业拆借市场有什么区别

债券回购:是以债券为抵押品向他人借入短期资金,规定时间后,再把抵押出去的债券购回,同时支付利息(理解为一种有担保的资金融通)。以银行间市场每天上午九时至十一时回购交易利率为基础,同时借鉴国际经验编制而成基准性利率指标,回购定盘利率可为银行间市场开展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短期利率期货等利率衍生品提供重要的参考。
债券回购利率是根据银行间隔夜、7天、14天、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4个月回购交易在每个交易日固定交易时间产生的全部成交利率的中位数计算得出。银行间7天期回购协议通常是银行间回购市场交投最为活跃的合约。银行间回购定盘利率每天上午十一时起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对外发布,对于一段时间内没有交易和当日出现利率调整等重大事件的情况需要做出异常情况处理。为银行间市场开展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短期利率期货等利率衍生品提供重要的参考。

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之间(通常是商业银行)进行的短期(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一年)资金融通的行为,是一种信用拆借行为。法律限制在“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①同业拆借双方必须于中央银行有存款;②单利、无担保、批发利率;③期限短(最短只有半天); ④目的主要是解决银行临时资金周转的,主要用于维持资金正常运转、调节余缺。

同业拆借利率是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自主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计算确定的算术平均利率,是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1] 。目前,对社会公布的Shibor品种包括隔夜、1周、2周、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及1年。
Shibor报价银行团现由18家商业银行组成。报价银行是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或外汇市场做市商,在中国货币市场上人民币交易相对活跃、信息披露比较充分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成立Shibor工作小组,依据《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实施准则》确定和调整报价银行团成员、监督和管理Shibor运行、规范报价行与指定发布人行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Shibor的报价计算和信息发布。每个交易日根据各报价行的报价,剔除最高、最低各4家报价,对其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后,得出每一期限品种的Shibor,并于11:30对外发布。

区别:
1、不同主体。同业拆借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经法人授权的金融分支机构;债券回购由执有国债的金融机构与执有多余资金的金融机构组成。
2、不同信用。同业拆借是一种金融信用行为,有一定风险;债券回购是一种国债质押,没有风险。
3、不同利率。债券回购与同业拆借这种无抵押的信用方式相比,回购返售有约定的标的作为资产,因此一般情况下,利率相对低一点。实际意义:金融机构当配置的债券(用以回购)不足以覆盖资金缺口的时候,一般会用信用拆借作为辅助融入工具。而且从机构内部资金分配角度出发,可能回购借不到的钱,信用拆借反而能借到。
4、不同期限。同业拆借期限比较长,从数天到一年不等是一天至一年;债券回购是一种短期行为。
5、不同作用。同业拆借利率是货币市场的核心利率,也是整个金融市场上具有代表性的利率,它能够及时、灵敏、准确地反映货币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短期资金供求关系。当同业拆借利率持续上升时,反映资金需求大于供给,预示市场流动性可能下降,当同业拆借利率下降时,情况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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