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关于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认证的详细过程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2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
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提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管人员。
第三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
第四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授权,也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第六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节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三)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四)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二节 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 取得董事、监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条 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三)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四)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三节 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取得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公司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类似机构的成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四)曾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五)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十四条 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经济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其他人员行使高管人员职责的,应当取得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专。
第十八条 具有证券、金融、经济管理、法律、会计、投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从事证券、金融、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九条 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可以豁免证券从业资格的要求。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条 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或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四)资质测试合格证明;
(五)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鉴定意见;
(六)最近3年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七)最近3年内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还应提交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推荐人应当是任职1年以上的证券公司现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经理层人员。
申请人或拟任人不具有证券行业工作经历的,其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其原任职单位的负责人。申请人或拟任人为境外人士的,推荐人中至少有1名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另1名可以为申请人或拟任人曾任职的境外证券类机构的高管人员。
推荐人应当对申请人或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举的情形作出说明,并对其个人品行、遵纪守法、从业经历、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发表明确的推荐意见。
推荐人每个自然年度最多只能推荐3人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二条 申请除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外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券公司或股东单位的推荐意见;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四)最近3年内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股东单位推荐的前条所述董事、监事人选,由股东单位出具推荐意见;独立董事人选以及作为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应当由证券公司出具推荐意见。推荐意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举的情形;
(二)拟任人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自律组织规则的情况;
(三)拟任人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诚信表现;
(四)拟任人的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五)拟任人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申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还应当提供拟任人具有5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或者会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拟任人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声明应重点说明其本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举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已经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人员,自离开原任职公司之日起12个月内到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且未出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拟任职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原任职公司的离任审计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券公司的推荐意见;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券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
(五)最近3年内曾担任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原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的监管意见;
(六)最近3年内曾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学历、学位证明文件复印件的,应当加盖颁发单位或出具单位的公章,或出具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或律师的认证文件,以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提交国外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或者非学历教育文凭的,应当同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应当详细说明申请人或拟任人在曾任职单位的职责范围、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受到纪律处分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任职资格申请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在15日内未能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二)申请人在15日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然不齐全或者仍然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二节 审查与核准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报申请人注册地或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派出机构对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或相关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人或拟任人进行考察、谈话。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或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拟任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人依法终止的;
(三)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
(四)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反馈意见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
(五)申请人或拟任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申请人被依法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限制业务等监管措施的;
(七)申请人或拟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节 任职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自拟任董事、监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手续。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日内,上述人员未在证券公司任职或履行相关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并经相关派出机构认可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人员的变动情况以及高管人员的职责范围在公司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提交以下材料:
(一)任职、免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四)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
(五)高管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在2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任职谈话。证券公司选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应当责令证券公司限期更换人员。
第三十八条 内资证券公司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最多可以达到公司该类人员总数的30%;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最多可以达到公司该类人员总数的50%。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同类分支机构负责人。
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兼职的,应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条 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其任职手续。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有以下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所限:
(一)证券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在同一公司相互改任;
(二)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在同一公司改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
(三)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改任同一公司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自作出有关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不得授权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职权。
第四十四条 高管人员职责分工发生调整的,证券公司应当在5日内在公司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将上述事项及时告知相关高管人员。证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报告义务的,相关高管人员应当在2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保护因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客户利益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禁止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
(二)挪用或侵占公司或者客户资产;
(三)违法将公司或者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四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对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在证券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人员进行资格年检。
上述人员应当自取得任职资格的下一个年度起,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住所地派出机构提交由单位负责人或推荐人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
第四十八条 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而不在证券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人员,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年检,或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连续5年未在证券公司任职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四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数据库,记录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信息。证券公司选聘经理层人员,可以从中查询相关信息。
中国证监会将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的有关信息录入数据库。
第五十条 取得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至少每3年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至少每3年参加所在地派出机构认可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十一条 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公司可以按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派出机构报告。
公司决定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并责令原代为履行职务人员停止履行职务。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
第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证券公司应当暂停相关人员的职务。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派出机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一)证券公司或本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
(二)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三)证券公司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
(四)证券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或违反本办法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公告义务;
(六)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不遵守承诺;
(七)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
(八)自签署推荐意见之日起1年内所推荐的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撤销任职资格;
(九)所出具的推荐意见存在虚假内容;
(十)对公司及其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
(十一)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二)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被中国证监会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限制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或暂停相关人员职务,或责令更换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被暂停职务期间,不得离职。
第五十五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一)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
(二)拒绝配合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擅离职守;
(四)1年内累计3次被证券监管机构按照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监管谈话;
(五)累计3次被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六)累计3次对公司受到行政处罚负有领导责任;
(七)累计5次对公司受到纪律处分负有领导责任;
(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自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证券公司不得聘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第五十七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撤销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限期更换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第五十八条 自推荐人签署推荐意见之日起1年内,被推荐人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的,自作出有关决定之日起2年内不受理该推荐人的推荐意见和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
第五十九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高管人员辞职,或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且自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第六十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高管人员离任审计期间,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申请人或拟任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证券监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依法给予警告。
第六十三条 申请人或拟任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对公司和负有责任的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第六十四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相应职务的,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和负有责任的人员予以警告,单处或者并处罚款:
(一)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
(二)对中国证监会依据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作出的监管要求,公司未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三)公司及相关高管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指证券公司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可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证券公司下属其他非法人机构的经理及实际履行经理职务的人员。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工作是指除证券以外的其他金融工作。
在上市公司从事证券相关工作的,视为从事证券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机字[1998]46号)、《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4号)同时废止。
② 求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金融试题
一、填空题(每空0.5分,共15分)
1、一般来讲,凡是农户较大额度的生产和经营贷款,生产有保障、产品有市场、风险可控制的,都可采取( )的贷款方式,这种贷款可以( )、周转使用,也可以采取( )的办法。
2、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社员享有( )和( )。
3、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 )的企业,经营业绩良好的,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的,最近( )年连续盈利的,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 )的,可以向农村合作银行投资入股,但投资的累计金额加企业其他投资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 )。
4、农村信用社是由辖内( )、( )和( )入股组成的( )地方金融机构,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5、专项票据正常兑付期限为( )年,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提前或推迟兑付。专项票据到期时,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比例未达到相应的兑付条件时,人民银行可推迟兑付期( ),但在该期限内( )。农村信用社认购专项票据后,其资本充足率和不良比例指标连续( )经考核达到专项票据条件的,人民银行可选择提前赎回。
6、股份制的特点是“( )”,适合于市场经济发达、商业化程度高的地方,是一种( )联合。
7、农村合作银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合作银行股本总额的( ),本行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 ),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 )。
8、农村信用社应本着( )\( )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工作需要选择确定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具体形式可选择( )、( )、( )。
9、违反( )规则、资本充足率低于( )、存在风险隐患的农村信用社,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10、申请专项票据时,资本充足率=( )。
二、不定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是正确的,请选出来,并将序号填在答题表内。每题3分,共30分。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股金证应在明显位置以入股须知的形式对社员(股东)应了解的事项加以说明,下面表述正确的有( )。
A、根据盈利情况,按规定向社员(股东)分配红利,并对入股股金支付利息。
B、社员(股东)入股前应详细阅读农村信用社或农村合作银行章程,知晓社员(股东)的权利、义务。
C、社员(股东)退股应符合章程中规定的条件。
D、社员(股东)以其所持股金为限承担农村信用社或农村合作银行风险,但不负民事责任。
2、除传统的存款、贷款、汇兑结算等服务外,农村信用社还可以向客户提供( )等业务。
A、信息咨询 B、代客理财 C、代收代付
D、代理保险 E、证券及其他银行业务
3、下列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有( )。
A、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B、农机具贷款; C、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贷款;
D、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
E、加工、手工、运输、商业等个体工商户贷款以及其他贷款。
4、下列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条件正确表述的为( )。
A、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达到4%;
B、设立前辖内农村信用社总资产10亿元以上,不良贷款比例15%以下;
C、发起人不少于1000人,有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D、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5、农村信用社可以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全辖农村信用社统算,账面资金能抵债;
B、基层农村信用社自愿;
C、县(市)联社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D、统一法人后股本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使核心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4%。
6、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主要有( )。
A、财政补贴 B、资金扶持
C、税收优惠 D、利率政策
7、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计划包含的内容有( )。
A、2003年年末基本情况;
B、制定计划前股本金及不良贷款变动情况;
C、需进一步增扩股金及降低不良贷款数额的测算情况;
D、增资扩股和降低不良贷款的进度安排及措施等内容。
8、向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入股的条件有( )
A、向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入股可以以货币资金或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B、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不得与工商企业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
C、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社员(股东)可以以自有资金入股,也可以向金融机构贷款入股;
D、各级人民政府也可以用财政资金入股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
9、关于贷款展期的正确描述是( )
A、每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
B、每笔贷款最多只能展期两次;
C、展期期间利率为原贷款利率;
D、短期贷款展期可超过原贷款期限;
E、中长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且不超过3年.
10、《贷款操作流程》从信贷管理的角度,信用社将客户分为( )。
A、个人类客户;
B、自然人客户;
C、农业经济组织客户;
D、企业类客户。
三、判断题(请将判断结果填在题前括号内,正确的打“√”,错误的打“×”,如错误,请将错误的地方修改在下方的横线上,每题1.5分,错误的判断正确得0.5分,修改正确的得1分,共15分。)
题例:2002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件》,并选择了浙江、吉林、江西、山东、四川、陕西、贵州、江苏等8个省开展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
( × )
2002年6月——2003年6月 四川——重庆
1、在农村信用社风险处置过程中,银监会具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置农村信用社发生的突发性支付风险。 ( )
2、改革后,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体制将形成“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总体框架。 ( )
3、农村信用社党的关系可实行省委领导下的系统管理,也可以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党委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党的领导,做好农村信用社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 )
4、省级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推荐,并经人民银行核准任职资格后,按规定程序产生,领导班子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也由省政府负责。
( )
5、一个县有20个信用社,其中12个信用社资不抵债,资不抵债数额为100万元,8个信用社资能抵债数额为40万元,该县应获得的扶持资金数额为100万元,两个资能抵债社同样享受资金扶持政策。 ( )
6、在中央银行资金扶持方式上,改革试点县(市)可实行“一县两制”,即可选择专项借款方式,也可以选择专项票据方式。 ( )
7、实行统一法人体制的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达到4%便可申请中央银行专项票据。 ( )
8、当年盈利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在未全部弥补历年亏损挂账或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前,分配现金红利应严格限制分红比例。 ( )
9、投资股退股原则上应在当年年底财务决算后办理,在年底财务决算前办理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金红利。 ( )
10、农户联保贷款的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一般不超过五年。 ( )
四、简答题(每题3分,共15分)
1、农村信用社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意义是什么?
2、简单来说国家给农村信用社政策扶持的目的是什么?
3、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重点需要解决哪两个问题?
4、哪些人可以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
5、如何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
五、论述题(第一题12分,第二题13分,共25分)
1、请具体论述专项票据和专项借款的共同点和不同点。
2、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什么,谈谈你本人如何立足岗位支持和推动如皋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
竞赛试题
一、单选题(本题共20小题,答对1题得1.5分)
1、 ,国务院在京召开试点省(市)政府负责人座谈会,8省(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A.2003年8月18日 B.2004年8月30日
C.2003年6月27日 D.2003年8月30日
2、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启动后成立的第一家省级联社是 。
A.浙江省联社 B.重庆市联社
C.江苏省联社 D.贵州省联社
3、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启动后,成立的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是 。
A.浙江鄞州农合行 B.贵州花溪农合行
C.山东广饶农合行 D.浙江萧山农合行
4、2004年8月13日,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成立,这是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启动后成立的第一家农村商业银行,也是全国第 家农村商业银行。
A.2 B.3 C.4 D.5
5、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由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A.人民银行 B.银监会
C.财政部 D.国家税务总局
6、《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交由 负责。
A.国务院 B.银监会 C.省级人民政府 D.人民银行
7、2004年8月30日至31日,国务院在京召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确定在原有8省(市)的基础上,将北京等 省(区、市)列为第二批改革试点单位。
A.20 B.21 C.22 D.23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对违反审慎经营原则,资本充足率低于 存在风险隐患的农村信用社,银监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A.0 B.2% C.4% D.8%
9、农村商业银行是指
A.布局在农村的商业银行
B.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C.股份制银行
D.由农民入股组成的国有商业银行
10、股份制的特点是“大股控权、一股一票、商业经营”,适合于市场经济发达、商业化程度高的地区,是一种 的联合。
A.劳动 B.组织 C.资本 D.市场
11、农村商业银行本行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A.20% B.25% C.30% D.35%
12、农村合作银行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
A.25% B.30% C.35% D.40%
13、统一法人农信社单个自然人投资最高不超过股本总额的
A.千分之五 B.5% C.20% D.25%
14、首批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发行,共向8省(市)272家联社发行中央银行专项票据
A.115亿元 B.118亿元 C.119亿元 D.120亿元
15、中央银行扶持资金数额是按照 年年末农村信用社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来核定的。
A.2000年 B.2001年 C.2002年 D.2003年
16、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由 负责管理。
A.人民银行 B.农村信用社 C.银监会 D.地方政府
17、中央银行提供的专项借款最长期限为 年。
A.5 B.6 C.8 D.10
18、实行统一法人体制的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 ,才能达到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的发行条件。
A.0 B.2% C.4% D.8%
19、国家在财政补贴方面,对农村信用社 期间开办保值储蓄多支付保值贴补息而造成的亏损,给予适当补贴。
A.1990~1992年 B.1992~1996年 C.1994~1996年 D.1994~1997年
20、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深化改革试点地区所有农信社的营业税按 的税率征收。
A.0 B.3% C.17% D.33%
二、复选题(本题共20小题,每题至少有两个以上答案,答对1题得2.5分,多选少选不得分)
21、农村信用社是由辖区内 入股组成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A.农户 B.个体工商户
C.中小企业 D.党政机关 E.事业单位
22、2003年以来,中央明确提出,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总体要求是
A.明晰产权关系 B.强化约束机制 C.增强服务功能
D.国家适当扶持 E.地方政府负责
23、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必须坚持 原则。
A. 为“三农”服务的原则
B.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C.按市场经济的发展取向进行改革
D.政企分开的原则
E.先易后难的原则
24、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A.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
B.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
C.改善法人治理结构
D.国家给予适当政策扶持
E.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服务功能
25、改革后,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体制的总体框架是
A.国家宏观管理、加强监管
B.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
C.省级联社行业自律、加强管理
D.地方政府协助管理、提供支持
E.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26、省级联社履行的主要职能有
A.指导员工培训教育
B.指导防范和处置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
C.对县级联社的信贷业务进行审查
D.无偿调动农村信用社的资金
E.指导电子化建设
27、按照 原则,建立健全农村信用社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和控制新的风险。
A.自主经营 B.自我约束 C.自主改革 D.自我发展 E.自担风险
28、首批实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省市有
A.重庆 B.安徽 C.北京 D.山东 E.山西
29、以下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在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中的职责有 ,属于银监会的职责有 ,属于人民银行的职责有 。
A.对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B.对省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作出处理
C.对省级管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D.对农村信用社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E.指导农村信用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30、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组织形式有
A.农村商业银行 B.农村合作基金会 C.农村合作银行 D.县联社统一法人 E.信用社和县联社各为法人
31、在股权设置上,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本划分为
A.等额股份 B.同股同权 C.差额股份 D.同股同利 E.同股异利
32、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A.发起人不少于500人
B. 发起人不少于1000人
C.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达到8%
D.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达到10%
E.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33、这次改革试点,中央银行资金扶持有 可供选择
A.专项票据 B.支农再贷款 C.专项借款 D.专项债券 E.降低存款准备金
34、农村合作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兑付专项票据须满足
A.资本充足率达到4%
B.资本充足率达到8%
C.不良贷款比例较2002年12月末降幅不低于50%
D.不良贷款比例较2002年12月末降幅不低于25%
E.盈亏相抵后实现账面盈余
35、 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的,均可申请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的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入股,成为社员(股东)。
A.学校 B.自然人 C.其他经济组织 D.医院 E.企业法人
36、农信社法人股社员股金证的主要项目有
A.法人名称 B.营业执照号码 C.入股时间 D.入股金额 E.法人代表名称
37、农村信用社社员贷款有 的优惠
A.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贷款 B.放宽贷款条件 C.利率适当优惠 D.简化贷款手续 E.放宽贷款额度
38、农村商业银行股东大会可以行使 职权
A.制定农商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B.选举和更换董事
C.审议、批准农商行的发展规划
D.制定农商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E.拟订农商行的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39、对农村信用社实施监督管理总的原则是
A.政企分开,自主经营 B.职责清晰,分工明确 C.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D.审慎监管,稳健运行 E.各负其责,运转有序
40、国家对扩大试点范围地区农村信用社给予的扶持政策有
A.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底,对参与试点的中西部地区农信社一律免征企业所得税
B.从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底,对参与试点的中西部地区农信社一律免征企业所得税
C.对1994年-1996年期间亏损的农村信用社保值贴补息给予补贴
D.从2004年1月1日起,对试点地区农信社的营业税按3%税率征收
E.从2004年1月1日起,对试点地区农信社免征营业税
三、判断题(本题共10小题,答对1题得2分)
41、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可以选择省级联社、管理局、协会等多种形式。( )
42、受国务院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对管理农村信用社的工作情况进行总体评价,报告国务院。( )
43、省级人民政府全面承担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
44、农村合作银行的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
45、农村合作银行设立前辖内农信社总资产须达到10亿元以上,不良贷款比例须15%以下。( )
46、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在票据期限内清收的,不减扣专项票据额度。( )
47、农信社在吸收股金时,可以适当承诺股金分红或对股金支付利息。( )
48、改革农信社获得第一批50%额度的中央银行专项借款不需任何条件。( )
49、农信社交由省级政府管理后,政府财政资金可直接入股农村合作银行。( )
50、2004年,国务院决定北京、海南等21省区市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 )
阶段测试题(四)
参考答案
一、名词释义:(每小题5分,共20分)
1、农村信用社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农村信用社机构及其活动实施规范和约束,促使其依法稳健运行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是由市场准入监管、日常运营监管、风险评价、风险处置以及市场退出等相关要素和环节组成的一个连续、完整、循环的过程。
2、机构准入,是指依据法定标准,批准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设立。
3、风险处置,是指金融监管当局针对金融机构所存在的不同风险及风险的严重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逐步加强的措施加以处置,包括纠正、救助和市场退出。
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7月4日发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对中间业务的定义为: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二、判断正误,并说明缘由:(每小题6分,共18分)
1、错误。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金融创新规避管制,而金融监管有时会有意无意的阻碍金融创新。另一方面,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有利于金融监管手段、效率的提高,而金融监管当局如果措施得当,也可以引导金融创新的深入。
2、正确。传统中间业务的风险程度低于信用业务,但一些新兴的中间业务,风险程度甚至大于信用业务。(参考教材264—270)
3、错误。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有利于提高其安全性。但是金融机构的资本充率过高,将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这无疑会降低金融机构的赢利性。
三、简述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1、目前,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首先,在经营策略上,粗放型规模扩张仍是农村信用社发展壮大的主要途径,单纯追求增设机构网点、增加贷款投放数量的思想普遍存在,“重效益、重质量”的经营理念尚未真正形成。其次,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贷款的“三查”制度执行不严,贷款风险监控不到位,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自批自贷、越权放贷、变相拆出资金、违规办理贴现等问题时有发生。信用社内部稽核力量薄弱、稽核不到位的情况仍然存在,部分联社不重视稽核监督作用,对查出的违章违规问题处理力度不够。三是由于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部分信用社“一个人、一支笔、一张嘴”的家长式管理作风严重,容易造成决策、操作失误及道德风险,引起资产质量的下降与案件的增加。四是农村信用社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熟业务、懂管理的职工相对较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2、(一)依法依规监管的原则
(二)内外监管并举原则
(三)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相结合原则
(四)风险预防原则
(五)自救和他救相结合的救助原则
(六)监管责任追究原则
3、(一)加强中间业务的监管才能适应未来商业银行发展的需要。
(二)中间业务本身也具有风险,这要求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中间业务的监管。
(三)金融监管目标要求银行监管部门加强对中间业务的监管。
(四)中间业务监管的国际化需要银行监管部门加强监管。
四、对比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1),不运用或不直接运用自己的资金
(2),以接受客户委托的方式开展业务
(3),以收取手续费的形式获取收益
(4),自由度大,透明度差
(5),风险程度低于信用业务
(具体内容可以参考教材262-264)
2、(一)监管主体的双重性。自1996年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和行业管理关系后,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了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职能。一方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的职责,从市场准入监管、日常运营监管、风险评价、风险处置以及市场退出等环节依法对农村信用社实施监管;另一方面,省级联社又履行了部分行业管理的职能,承担指导、管理、服务农村信用社的职责。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如何有效协调,仍在探索之中。
(二)监管的重点不同。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国金融发展中的历史产物,其资金来源于农村、运用于农村,员工来自农民、服务农民这一基本特征,使其成为有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特殊金融组织,在支持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正是农村信用社这种特殊的功能定位以及特殊的管理体制,决定了对其监管的重点不仅在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农村信用社的正常经营活动,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也在于督促农村信用社端正经营方向、提高服务“三农”的水平。因此,在实际监管工作中,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贷款投向,督促其改进服务方式,保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更多地用于农业、农村和农民,是衡量对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好坏的一项重要指标。
(三)监管工作的复杂性。对农村信用社监管包括对农村信用社和县级联社、市(地)级联社、省级联社的监管。从监管对象看,农村信用社的机构设置不象其他金融机构实行一级法人制,除改革后的江苏等地以外,全国各地农村信用社多是以县为单位作为独立法人,其业务经营区域局限于县域内。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系统已有各类机构10余万个,其中法人机构4万余家,从业人员达到90多万人。可以说,相对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来说,目前多数农村信用社是超小型金融机构,点多、面广的局面,给管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同时,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管理体制不顺、经营包袱沉重等因素,使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复杂而艰巨,对监管当局在具体监管工作中制订政策方向、把握政策尺度等提出了新的挑战。
五、论述题:(18分)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不断推进,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由于受环境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也纷纷大力发展中间业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经营管理行为,实现市场的良性竞争,我国银行监管部门加强了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监管。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并于2001年7月4日颁布实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针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与2003年10月11日出台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些法律法规,都体现了我国银行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进行监管时的基本原则:严肃性、服务性、审慎监管、有效监管的原则。
(一)监管内容
1、关于中间业务的市场准入
首先商业银行要开办中间业务,必须符合一些基本要求: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具备了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分别实施审批制和备案制。对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申请,统一改用“备案通知书”回复商业银行,由银行监管部门加盖本部门公章后发出。对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申请,银行监管部门仍行文批复商业银行。
2、持续监管
商业银行在获得市场准入权,开始中间业务经营后,银行监管部门应对其已开办的中间业务经营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管,这包括对资本充足性、业务经营情况、管理水平、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能力、盈利能力和遵纪守法等各方面情况的监管,也就是实施审慎监管。审慎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在合规性监管方面,我国银行监管部门主要是检查被查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方针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而风险监管则强调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稳健性和经营机制的健全程度,注重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管理水平等。风险管理既是我们监管工作强调的重点,也是我们监管的薄弱点。
3、有问题银行的处理和市场退出
从目前我国现有的监管框架看,尚没有形成系统和成型的做法。只是银行监管部门在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现商业银行存在如下情况:在开办业务过程中,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危害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故意逃避有关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业务经营中,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内控混乱,造成严重风险及实际重大资金损失;银行监管部门认定需要进行处理的其他情形等时,可根据《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法规进行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强制银行停办相关的中间业务,撤消相应的部门,取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
(二)中间业务监管的主要程序与环节
1、初
③ 云南省金融机构征信业务人员上岗试题
1、2011年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建立___机制,要求各金融机构在办理日常业务过程中,如果发现在企业征信系统中____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报送_____进行书面反应。
2、云南省金融机构征信业务人员上岗资格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____.
3、对违反云南省金融机构征信业务人员上岗资格考试考场纪律 的应试人员,一经发现,___,并取消___资格。
4、云南省金融机构征信业务人员上岗资格自___起有效期___,期满资格失效,期满前___内应重新申请参加考试。
5、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担保公司代偿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应按月统计辖内发生的企业代偿信息,于___前报送至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并在日常业务办理中关注企业信用报告____栏目中记录的相关信息。
④ 求文档: 如何登陆山东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测试系统
http://www.pcbookcn.com/book/1051.htm
这有试题,也许能帮上你的忙
⑤ 保险中介高管考试内容都有哪些啊
主要内容保险法律法规,建议将保险原理后面的法律法规好好看看得分应该在70分左右。
⑥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废止了吗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九条”,促进证券行业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日前颁布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详见第7版)。该《办法》将于11月15日起施行。
据介绍,证监会曾于1998年颁布实施《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高管人员的监管制度。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相应地对证券公司的高管人员的执业素质、执业能力、执业水平和监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都要求通过加强动态持续监管、实行责任追究、建立激励机制来进一步规范高管人员的行为,促进证券公司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制定新的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新《办法》分六章四十六条,分别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范围、申请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条件和程序、高管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以及证监会对高管人员监管的主要内容、方式、手段、相应程序及监管要求等作出规定。相比1998年出台的高管人员管理办法,新《办法》有以下主要特点:(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一是所规范的行为主体有所扩大。除将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履行高管职责的人员纳入管理范围外,还对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但未被证券公司选聘任职的人员也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办法》将高管人员界定为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合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二是严格了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办法》除要求高管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担任管理职务的年限外,还必须通过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三是引入了“不适当人选”制度。新《办法》明确规定不适当人选的具体标准,更加重视高管人员的胜任能力和职业操守。《办法》规定,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所在公司要解除其职务,任何公司两年内不得选聘其为高管人员。
四是强化了高管人员的责任。《办法》明确了高管人员的责任,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
五是加强了对高管人员的持续动态监管。主要体现在:(一)监管关口前移,以加强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实质性审核。《办法》规定拟任高管的个人应事先取得高管任职资格,公司选聘有高管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必须及时备案,并要求证券公司在做出选聘和解聘高管人员动议前,应征求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意见,取得认可。
(二)建立高管人员数据库。《办法》将原来由公司提出申请改为个人直接申请高管资格,取得任职资格人员信息自动进入证监会建立的高管人员数据库,证监会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披露,各证券公司和有关单位可以查询,并从中选聘人员担任高管。
(三)加强日常监管。申请人员一经取得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证监会即开始对其实行持续动态监管,要求其参加培训和年度考核。在高管人员缺乏专业胜任能力、管理不善或者违反承诺、不能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情况下,将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办法》还规定在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高管人员未能尽职可能导致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下,证监会可以责令公司董事会限期更换高管人员或者指定人员临时履行高管人员职责。
据悉,为配合《办法》的实施,证监会还同时发布了《关于实施〈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贯彻落实办法的一些操作问题和过渡期的有关安排进行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