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单位要求员工提供个人征信合法吗不提供可以吗
合法,可以。
征信记录不仅反映当事人的信用情况,还能反映当事人很多的综合信息。所以,征信报告不仅用于对借款人的审查,还广泛地应用于求职招聘、资格审查、报考公务员、担保、租房、业务合作等等,以后如果遇到交易对手要求你提供征信报告,请一定不要奇怪。
另外对征信记录较差、还款能力有缺陷的员工,公司谨慎使用甚至重点防备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也有的公司做得极端一些,发现员工存大大额、频繁逾期,趁年底进行优化组合时组合掉,请千万不要感到意外。
(1)金融公司职员要个人征信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过往的征信记录是判断个人信用资质的重要依据,征信空白,金融机构就无法对用户的消费、还款的能力和信用状况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从而影响审批。
征信查询次数过多,易被判断为急缺钱型客户,违约风险较高,贷款平台对这类用户会更加谨慎。定期自查征信是好的,但不宜过多,一年一次比较合适。
㈡ 金融工作要征信报告
会接受。金融工作要征信报告,说明金融公司正规合法,是不会接受在借贷中有过逾期行为,产生信誉危机,在以后借贷中,借不到金融公司的一分钱。事实上,就算你在借贷中逾期了,失去信誉,在以后借贷中,还是可以借得到钱呀。金融公司怕你不去借,不怕你不还。你去借了,到期,逾期不还,利滚利,滚雪球,雪球越滚越大,小钱变大钱,大钱变天文数字的钱。你借金融公司的钱,一旦有了分期付款高利贷大诈骗,够你还,够你拿的钱。还得你倾家荡产,拿得你一无所有,一贫如洗。借了一次,就上当受骗了。借二次,借得你怀疑人生,借死你。借金融公司的钱,是借来灾难,痛苦,难过。第一次,不知道才上当受骗。第二次知道了,也不要上当受骗。
㈢ 金融公司有权到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用吗
这只能是在中国人民银行(目前免费查询)课程或商业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其中商业银行为了节省成本,一般推这些东西给银行的人进行调查!)您也可以参考2013年3月15日推出了“信用管理法”
㈣ 公司要求员工提供征信记录和银行流水是合法的吗
提供征信记录和银行流水给公司看,并没有什么不合法吧,因为公司并不能看到你征信记录和流水后做什么,公司只是通过你的征信记录和流水来了解你这个人信用问题和现金流动
㈤ 企业要求员工提供征信报告合理吗
不合理的。
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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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报告的相关内容:
1、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2、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
㈥ 单位要求员工提供个人征信情况侵权吗
这个不算侵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第四十二条规定“信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或者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看,信息使用者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好信息使用用途后,可以使用其个人信息。
(6)金融公司职员要个人征信扩展阅读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