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营改增后未经批准的融资租赁企业如何计算增值税
首先融资租赁业务是需要行政审批事项,也就是平时说的商务部、人民银行核准等。因此对于你们这种未获得批准的向你说的第一种情况所有权未转移这属于名义上的融资租赁实质是经营租赁因此,如果你们出租的是不动产入房屋建筑物,那就按照5% 缴纳营业税,如果出租的是动产,如机械设备车辆则按照17%纳税同时如果你之前购进时未曾抵扣也未抵扣进项税的话那就按照 售价/(1+4%)*4%*50%缴纳增值税
2. 营改增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营改增融资租赁会计处理如下:
(一)融资租赁(直租)1.承租人
(1)租赁开始日
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借: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2)租赁期间,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以及租金支付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分摊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时,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租赁资产的折旧
承租人应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会计处理: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4)租赁期满,假设承租人选择优惠购买选择权,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3. 如何应对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
《办法》中差额纳税、即征即退、纳税人必须具备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租赁公司实收资本必须大于1.7亿的原则没变。变化的地方有,增值税税率分为四种税率征收;“直租”与“回租”分类征税;不动产租赁与有形动产租赁分不同税率征税;差额纳税扣除项有所变化;经营租赁包括无形资产等。
“对于租赁行业来说,《办法》的最大亮点是‘直租’与‘回租’分不同类别征税。”
按照《办法》规定,“直租”的分类分为“租赁服务”,其下还分为“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其中,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融资租赁的定义没有改变,但“按照租赁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改变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这一单一标的物的纳税标准。
同时,《办法》对“经营租赁服务”也扩大了标的物的征税范围,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和“不动产经营租赁”的税收政策,并把“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型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发布广告”、“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都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这些都扩大了租赁公司可使用标的物的业务范围。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强调,“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在《办法》中被划分在“贷款服务”范畴。沙泉表示,这意味着“回租”按贷款的税率征税,但不是认定“回租”属于金融资产,租赁资产不能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会计准则”对“回租”进行会计处理,只能按“租赁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此外,按照《办法》规定,增值税税率一共有四种:6%、11%、17%和零税率。其中,融资性售后回租税率为6%,不动产租赁税率为11%,有形动产租赁税率为17%。
原来税收只针对“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而且“直租”、“回租”混在一起,因此只有一种17%的税率。《办法》颁布后,所有的“回租”业务均使用6%的增值税发票;不动产租赁“直租”使用11%的增值税发票,有形动产的“直租”使用17%的增值税发票,不再使用单一税率的发票。
实际上,此前对于租赁行业营改增后,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租赁行业仍承受较重的税负,不利于行业发展。“‘回租’税率由17%改为6%后,比原营业税税负高出两倍之多的税负降为仅高出原营业税的30%。”
总的来说,对于租赁行业而言,征税的行业划分没有变;按租赁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原则没有变。但因税率调整,缩短了与原营业税之间的差距。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中融资租赁依然采用差额纳税原则。其中,“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差额纳税,但不动产的“回租”是享受不到差额纳税待遇的。
融资租赁是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租赁,不是融资、融物分别进行,而是统一经营。因此,应税劳务和应税货物混在一起不可分离是融资租赁专有的特性。要合理纳税只能采用差额纳税的方式扣除不合理因素。
对于“实收资本必须大于1.7亿”的适用规定,沙泉强调,融资租赁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需要租赁公司有足够多的资本金来运作,不是说拿一个经营资质就可以享受差额纳税政策待遇的。“这个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因准入机制不健全,出现只拿牌照不做业务的企业占据租赁税收政策资源的现象出现。”
4.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增值税发票应该如何开具
融资租赁业出租人可以直接开给承租人增值税发票。
由于流转环节的增值税发票中专的税款和采购净价在付款单位上没属有分离。而买受人和使用人分离,税款付款人和购货款付款人分离,税款付款人和发票抬头人分离,这就带来税改后的系列问题。融资租赁企业税负减少,且由于下游企业得到抵扣,其业务范围扩大,对我国租赁行业发展产生了有利影响。
(4)金融租赁公司营改增扩展阅读:
融资租赁企业税负减少主要表现在,由于租赁业务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租赁公司提供租赁业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租入机器设备的企业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同时,虽然租赁有形动产适用17%的税率,但对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项规定大大减轻了融资租赁企业税负。
参考资料:“营改增”:融资租赁业不可错失的机遇--人民网
5. 一家融资租赁公司需要交哪些税收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从上世纪80年开展以来,一直适用%的营业税,税基为融资租赁收入全额.1997年颁布的财税字[1997]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首次明确提出了融资租赁差额征税的概念,将融资租赁业务的计税基数变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实际成本包括"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但该文没有将租赁公司本身的融资成本纳入差额征税范围.
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在上海开始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形动产租赁纳入"营改增"试点,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但110号文并没有具体提融资租赁的差额征税政策,实际业务中继续沿用了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2013年发布的财税[2013]37号文也沿袭了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融资成本范围仅限于贷.
2013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3]106号文,将融资租赁差额征税可以扣除的融资成本扩大到了借款利息和发债利息,相比之前增加了发债利息.从2003年到2013年的十年间,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迅速,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许多融资租赁公司都进行了发债.将发债利息纳入抵扣范围是国家税务机关针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而做出的调整,体现了税收政策的与时俱进.
6. “营改增”以后,融资租赁企业的销项税额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I点实施 办法》对于
融资
租赁企业的销项税额有如下规定:
1.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
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
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 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 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 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 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
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1)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 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
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 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
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 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 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 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
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 到1. 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 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 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 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7. 融资租赁 营改增后企业如何账务处理
1.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原则
(1)售后租回交易形成融资租赁
卖方(承租人)出售资产时,不确认收益。
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售价-资产账面价值
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的分摊: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即按与该项租赁资产所采用的折旧率相同的比例进行分摊,调整各期的折旧费用。
(2)售后租回交易形成经营租赁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照售价确认收入,并按照账面价值结转成本。销售的固定资产按照售价和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确认营业外收支。
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公允价值达成的:
①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应确认当期损益,如果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的,应将其递延,并按租赁付款比例分摊于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
②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其高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递延,并在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摊销。售后租回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2.售后租回交易的具体会计处理
(1)
出售资产
①出售资产时
借: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
②收到出售资产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贷或(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2)
租回资产
①租回资产形成一项融资租赁
租回资产时
借:融资租赁资产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租回资产以后各期
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借(或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贷(或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
②租回资产形成一项经营租赁
租回资产时
不用账务处理,只需作备查登记。
租回资产以后各期
支付租金时
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借(或贷):递延收益―― 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贷(或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
8.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优惠政策
验资1.7亿,
融资租赁的差额征税政策,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以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融资租赁公司自身承担的成本之后的金额为销售额来征税。租赁公司的成本包括租赁物直接相关的成本,如租赁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也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
在全面营改增之前,银行等金融机构适用营业税,普通企业不可以抵扣融资成本;全面营改增之后,因为款服务进项税不可以抵扣,普通企业也不能从销售额中抵扣融资成本。但融资租赁公司因为能享受差额征税政策,融资成本可以抵扣。
融资租赁业务的差额征税政策不同于一般企业的凭票抵扣法,即取得增值税专用票进行认证之后抵扣的方法,而是直接扣减销售额,以抵扣销售额之后的金额作为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