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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合资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1-07-08 01:10:08

⑴ 注册虚假中外合资企业犯什么法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所以,相关人员在筹备公司的设立时,应当依法履行设立程序,根据设立公司的性质递交相应的合法有效的材料。若在公司设立时提交了虚假材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提交虚假材料,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韩合资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公司设立时提交虚假材料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1、提交虚假材料包括虚假的场地使用证明、虚假的设立批文、虚假的股东身份、虚假的股东签名等。对于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根据设立企业的类型不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

2、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由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3、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于合伙企业,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有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在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适用我国法律,受我国法律的管辖。我国法律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适用法律问题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⑵ 上海金融学院中外合资教学细节。

中丹合作国际金融
国际金融(中丹合作)专业是为了适应对外经济发展和人才竞争需要而设立的,主要是为国内外金融机构及各类企事业培养与国际接轨的、具有扎实的外语基础和国际金融知识,较强的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独立见解和创新精神的宽口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涉外型专门人才。
本专业教学计划由我校与丹麦哥本哈根商学院双方根据各自的教学优势共同协调安排,课程设置突出实用性,强调复合性,采用新颖的教学方法,注重学生个性发展。每学期由丹麦派教师来沪承担部分课程教学,并采用丹麦方提供的原版教材。
本专业学制三年。开设的主要专业课程有:大学英语、商务英语、英语口语、经济学、微机应用基础、数据库运用、市场营销、会计与财务管理、金融管理、国际商法、投资学、金融营销、谈判技巧、国际金融、国际贸易等。
中丹合作市场营销
市场营销(中丹合作)专业培养与国际接轨的,既掌握国际商贸专业知识,又熟悉WTO规则和国际商务惯例,具有较强的营销和创新能力,能运用英语直接进行交流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专门人才。学生毕业后可以在国内外各类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营销调研、营销咨询、营销战略策划等各类营销实务工作。
本专业教学计划由我校与丹麦哥本哈根商学院根据各自的教学优势共同协调安排,采用丹麦提供的原版教材。课程突出前瞻性和先进性,注重吸收国外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新颖,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与潜能。丹麦每学期都派教师承担部分课堂教学。
本专业学制三年。开设的主要课程有:管理学、经济学、会计与财务管理、商务英语、市场营销、国际营销学、企业经济学、国际经济学、国际商务交流与沟通、国际商法、电子商务、物流管理、金融服务市场、计算机应用基础、数据库应用等。

⑶ 在国内注册中外合资企业需要办理那些手续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流程: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商务局审批所需准备资料:

1.立项的请示(原件)

2.合资(合作)意向书(原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4.投资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5.投资外方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6.投资各方资信证明(复印件)

7.新设立企业房屋使用证明(包括租房协议、房产证)(复印件)

8.合营企业合同(原件)

9.合营企业章程(原件)

10.法人身份证明及一寸照片两张(身份证或护照或台胞证等)

11.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2.董事会成员委派函(原件)

13.工商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可行性报告主要应包括以削要内容:

1.基本概况。

(1)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2)合营各方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中方要说明主管部门);

(3)合资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包括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4)合营期限和合营各方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比例;注册北京公司

2.产品生产安排及其依据。国内外市场情况预测,以及国内目前已有和在建的生产装置能力。

3.物料供应安排(包括能源和交通等)及其依据。注册北京公司

4.项目地址选择及其依据。

5.技术设备和工艺过程的选择及其依据(包括国内外设备分配的安排)。

6.生产组织安排(包括职工数、构成、来源及经营管理)及其依据。

7.环境污染治理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及其依据。注册北京公司

8.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及其依据。

9.资金筹措及其依据(包括原厂房、设备入股计算的依据)。

10.外汇收支安排及其依据。

11.技术经济效益的综合分析

项目各方除向审批机关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述文件: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项目各方所在国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3.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调研、预测报告;

4.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所需原材料、资金的安排意见;

5.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90天之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三)合同、章程的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合营各方便开始签订合同,制定章程,报审批机关审批。

(四)合营企业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2.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注册北京公司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

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注册北京公司

5.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产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销售的比例;

8.外汇资金收支的安排;注册北京公司

9.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10.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11.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

12.违反合同的责任;

13.解决合营各方之间的方式和程序;注册北京公司

14.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合营企业的章程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2.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

3.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额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划,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6.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7.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8.解散和清算;

9.章程修改的程序。

(六)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中方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上列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2、3、4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七)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收,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中方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上列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2、3、4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七)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收,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6.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4项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项、第3项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审批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八)外国投资者拟在中国境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1、3项文件必须用中文写;2、4、5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注册北京公司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后,标志着项目审批

的最后完成。外商投资项目的各方应在合同章程批准之日起30天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com

四、工商注册设立登记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登记主管机关自受理申请人设立登记全部文件、证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核准登记的,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四)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原件一份);

(五)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六)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应由同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中方投资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七)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及上述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八)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⑷ 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展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国和韩国的领导人,于2010年5月29日在韩国济州市举行了第三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
我们对于中日韩在政治、经济、文化和人员交流方面所取得的务实合作成果表示满意。我们将继续坚持和全面落实《中日韩推进三国合作联合宣言》、《中日韩伙伴关系联合声明》和《中日韩合作十周年联合声明》中的各项共识。
我们确认,在促进人员、货物、服务和资金往来,以及应对经济全球化潮流为首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方面,中日韩合作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我们将继续秉承正视历史、面向未来的精神,坚持不懈地推动中日韩关系向着睦邻互信、全面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方向前进。
我们一致认为,提出到2020年,即下一个十年结束时应该实现的具体目标和远景后,中日韩需要集中力量,推动中日韩合作达到新的高度,使得中日韩面向未来和全方位合作的伙伴关系更加巩固,各领域互利合作更具成果,人民之间的友好感情更加深厚,中日韩合作将促进中日韩的共同利益,为东亚国家乃至世界的和平、稳定与繁荣作出贡献。
念及上述,我们决定:
一、机制化与提升中日韩伙伴关系
(一)我们将加强中日韩高层交往,增进中日韩人民友谊与和睦,并以领导人会议、外交部部长会议、其他部长级会议、外交高官磋商等政府间合作机制来深化和扩大各领域的交流合作,从而进一步构筑稳定的战略互信。
(二)我们将于2011年在韩国建立中日韩合作秘书处,以促进和加强中日韩合作。中日韩合作秘书处将支持领导人会议、外交部部长会议、其他部长级会议和外交高官磋商等中日韩磋商机制的运行和管理,协助探讨落实合作项目。
(三)我们将充分利用中日韩灾害管理部门负责人会议等现有机制和机构,分享与灾害有关的信息、政策和技术,以共同有效应对自然灾害,减少东亚灾害风险。
(四)我们将探讨建立“中日韩国防对话”机制的可能性,以加强国家安全对话,促进中日韩国防或军事人员的交流合作。
(五)我们将在中日韩警察部门间建立紧密的合作机制,以共同应对国际犯罪,提升中日韩警察合作。
(六)我们将推进中日韩地方政府交流,通过拓展中日韩友好城市关系来加强行政、经济和文化领域的合作。
二、发展可持续经济合作,实现共同繁荣
(一)我们将努力在2012年之前,完成于2010年5月启动的中日韩自由贸易区政府·企业·学界联合研究。通过中日韩自由贸易区政府·企业·学界联合研究,我们将寻求中日韩对有关问题的共识,为将来谈判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提供务实参考。另外,我们将继续努力,促进中日韩经济在远期实现一体化,包括在本地区建立共同市场。
(二)我们致力于在2020年前扩大中日韩贸易量,这对于促进东亚国家经济增长和一体化至关重要。我们将加大贸易便利化力度,不断改善中日韩贸易环境。
(三)我们认为,中日韩建立协调、高效的运输和物流系统,有助于降低中日韩产品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力。因此,我们主张继续充分利用“中日韩运输及物流部部长会议”机制和双边政策对话,推动东亚国家运输物流网络建设,实现无缝物流体系。
(四)我们重申海关合作的重要性,这有助于实现中日韩乃至东亚国家贸易便利化和供应链安全。为此,我们将通过中日韩海关领导人会议来落实“中日韩海关合作行动计划”,进一步提升海关合作。
(五)我们将努力完成《中日韩投资协定》谈判,以积极促进域内企业在中日韩投资,在法律、机制和程序方面提供有利的投资环境,使域内投资者能够成功经营。此外,我们将努力为促进本地区投资资本自由流动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
(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金融主管部门的协调,努力通过鼓励中日韩金融机构互相进入对方市场来加强金融合作,以应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我们欢迎泰国清迈倡议多边化成功实施和亚洲债券市场发展倡议取得的实质性进展。我们将进一步努力提升亚洲财政金融合作,包括增强泰国清迈倡议多边化的有效性。我们将积极参加由二十国集团引领的加强国际金融体系的讨论,包括改进全球金融安全网的工作。
(七)我们认为,一个开放、公平和自由化的多边贸易体系不仅对中日韩,而且对于整个世界都至关重要。为维护和巩固这一体系,我们必须反对任何形式的保护主义。为此,我们决心促进多哈发展回合依据其授权,在包括模式等已有进展基础上,取得迅速、丰硕、平衡的结果,加强中日韩合作,推动多哈回合后多边贸易体系不断取得进展。。
(八)我们同意通过加强科技与创新合作,提升我们的研究能力,增强中日韩工业技术的竞争力并应对共同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探讨有利于实现建设东亚共同体长远目标的途径。为此,我们将继续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政府·企业·学界联合研究计划和前瞻计划提供经费支持,并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进一步扩大投入的可能性。此外,我们将探索建立新的合作基金的可能性,以支持在中日韩共同感兴趣的领域,以中日韩商定的方式开展中日韩自由贸易区政府·企业·学界联合研究。
(九)我们将继续探讨加强工业、能源、能效、资源、信息通信、高科技、文化产业、交通、卫生、农业、渔业、旅游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政策合作与磋商。
(十)我们确认标准化合作能够消除不必要的技术壁垒,为促进贸易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将利用东亚标准合作论坛,通过研究协调标准和提出协调一致的国际标准,进一步提升标准化领域的合作。
(十一)我们认识到,中日韩更加协调的经济合作对于推动东亚国家经济活动至关重要。我们承诺通过以上所列措施,进一步加强合作。而且,我们认识到中日韩在东亚国家和全球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应该在多边论坛特别是二十国集团和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内共同行动,以实现强劲、可持续和平衡的全球发展。为此,我们将积极参与发起一个合作与磋商、旨在相互评估政策框架的进程。
三、环保合作
(一)我们欢迎哥本哈根会议(COP15/CMP5)的成果,支持《哥本哈根协定》。基于哥本哈根会议的积极成果,我们将加强合作,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原则,特别是共同但是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共同推动墨西哥会议(COP16/CMP6)取得成果,包括建立2012年后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国际合作框架。
(二)我们认为有必要加强环境保护合作,为此,我们支持中日韩环境保护部部长采取切实行动,必要时与适当的地区或国家框架合作,落实2010年5月第12次中日韩环境保护部部长会议通过的《中日韩环境合作联合行动计划》的十大优先合作领域,包括:1、环境教育,环境意识和公众参与;2、气候变化;3、生物多样性保护;4、沙尘暴;5、污染控制;6、环境友好型社会/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资源循环型社会;7、电子废物越境转移;8、化学品无害管理;9、东北亚环境管理;10、环境保护产业和环境保护技术。
(三)我们将紧密合作,推动将于2010年10月在日本爱知县名古屋举行的第10次《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取得成功,支持自然保护国际联盟将于2012年在韩国济州市举行的世界自然保护大会。
(四)我们将合作加强地区海洋环境保护,努力提升公众减少海洋垃圾的意识,重申落实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框架性防止海洋垃圾的“区域海洋垃圾行动计划”的重要性。
(五)我们注意到沙尘暴的频率和强度。我们将加强在沙尘暴检测方法、预防技术和能力建设方面的合作。
(六)我们将提升危险废物特别是电子废物方面的合作。我们认为三国应该提升电子废物管理方面的合作,交流信息,共同打击非法跨国转移,加强立法执法方面的能力建设。
(七)我们重申关于探讨建立中日韩循环经济示范基地的承诺。
四、扩大人员和文化交流合作,增进友好关系
(一)我们将通过扩大和发展中日韩活跃的人员交流,促进中日韩友谊与和睦。
(二)我们深信文化作为精神桥梁,对促进中日韩人民的相互理解与信任有重要作用。为此,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中日韩文化部部长会议框架内的合作,以进一步推动中日韩文化交流,办好一年一度的中日韩文化产业论坛,鼓励开展文化产业合作,促进文化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进一步提升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框架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各领域合作。
(三)我们将显著扩大中日韩人员交流规模,以增进友好关系和相互理解,进一步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四)我们将通过学分互认、联合学位等交流项目推动增强大学的竞争力,培育合格人才。为此,我们确认中日韩推动大学交流合作委员会会议将持续举行。我们还将推动中日韩教育质量保障机构合作,共同起草一份指导文件,以提升大学之间的交流。另外,我们将考虑切实促进优异学生交流的一揽子政策。同时,为进一步推动中日韩教育合作,我们将充分利用各种会议,推动建立中日韩教育部部长会议机制。而且,我们将推动中日韩教师交流。
(五)我们将扩大中日韩政府主办的青年交流活动规模,以在中日韩未来领导者中间积极开展交流。
(六)我们将加强中日韩体育合作,为实现《2020展望》目标作出贡献。为此,我们将鼓励中日韩体育组织、机构和运动员开展交流,积极参与在中日韩举行的各类体育活动。
(七)在推动中日韩开展社会、文化领域各类合作项目的过程中,我们承诺关注妇女、儿童、残疾人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我们将加强中日韩有关交流与合作,以全面增进并实现这些群体的权利。
五、共同促进地区和国际的和平稳定
(一)我们认为,朝鲜半岛无核化非常有利于东亚的持久和平、安全和经济繁荣。为此,我们将继续共同努力,通过朝鲜核问题六方会谈实现2005年《9.19共同声明》的目标。
(二)我们认识到恐怖主义对国际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将继续紧密合作,消除恐怖主义。为此,我们将召开一次中日韩在该领域的专家会议。
(三)我们认识到在地区层面有效应对包括涉毒犯罪在内的毒品问题的必要性,将加强在该领域的中日韩合作。
(四)我们将通过交流各自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等信息,及时通报主管部门检测到的问题以及防止其再次发生的措施,努力提高食品安全。
(五)我们将通过扩大中日韩合作范围,纳入可能的新领域,来进一步增强中日韩防治传染病的地区合作。
(六)我们将继续分享相关信息,包括疾病发生形势和各国采取的预防措施,以有效应对直至最终消除禽流感和口蹄疫等恶性动物疾病。
(七)我们高度关注全球贫困和饥饿问题的加剧,将为实现可持续的全球粮食安全,继续在联合国等国际框架下开展中日韩合作。
(八)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在中日韩-东盟合作、东亚峰会、东盟地区论坛和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等各种地区框架内的合作,以促进亚洲地区的和平、稳定和繁荣。我们支持东盟作为东亚合作的主导力量。我们重申致力于建设东亚共同体的长远目标。
(九)我们认为,为有效应对全球性威胁和挑战,应进一步加强联合国的作用,应当按照2005年联合国峰会成果文件等所述,加强改革联合国的努力,以增强其权威性、效率和有效性。
(十)我们将轮流主办中日韩非洲政策对话会,以分享有关经验,寻求有效措施,支持非洲的和平与发展。

⑸ 请问哪位能告诉我我们国家现有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各有哪些

目前在抄华注册的外资独袭资银行有6家,分别为荷兰合作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泰华国际银行、宁波国际银行、珠海南通银行、新联商业银行、协和银行,分布于上海、宁波、珠海、厦门等四个城市。
中外合资银行7家,分别为厦门国际银行、上海巴黎国际银行、福建亚洲银行、浙江商业银行(不是浙商银行)、华商银行、青岛国际银行、华一银行,分布在上海、宁波、厦门、福州、青岛等五个城市。上述13家银行全部分布在沿海地区。

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经过审批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二条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四条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第五条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第六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第七条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八条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第九条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
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条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鼓励合营企业向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出口产品可由合营企业直接或与其有关的委托机构向国外市场出售,也可通过中国的外贸机构出售。合营企业产品也可在中国市场销售。
合营企业需要时可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鼓励外国合营者将可汇出的外汇存入中国银行。
第十二条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第十三条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⑺ 中外合作会计是不是acca

中外合作会计不是acca。acca是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是当今世界上规模最大、发展最快的全球性专业会计师组织。目前在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32.6万多名学员和12.2万多名会员。在中国大陆,现已拥有学员20000多人,会员2000多人。ACCA的宗旨是为那些愿意在财会、金融和管理领域一展宏图的能人志士,在其职业生涯的全程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机会。随着中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已经逐渐对外开放,企业融资、财务管理趋向多元化、专业化、并已向国际惯例接轨。使得具备国际视野的ACCA会员与学员备受跨国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所追捧。
最新调查显示,ACCA占据短缺人才的榜首,在未来10年里,无论在中国还是全球,对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财会人才的需求会继续增加。ACCA在欧洲及全球许多国家被认为是法定的会计师资格。会员可从事审计、税务、破产执行及投资顾问等工作。现在中国大陆的绝大多数学员及会员在外资企业、合资企业、金融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重要的管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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