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0年12月20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首先你得搞清楚存款准备金率的概念,存款准备金率是指商业银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商业银行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意味着商业银行需要准备更多的钱放在中央银行,以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所以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并不会调高一年定存的利率。不过,随着CPI的不断增高,加剧了通货膨胀,不排除提高一年定存利率的可能。
2. 大型金融机构和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为何不同
其实这是金融危机的产物。原来国家是不区分大小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的,都执行统一的标准。金融危机后,大银行对大型企业贷款多,而小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多,所以国家对大银行执行更严厉的标准,执行更高的存款准备金率,对中小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就低一些,鼓励他们向中小企业放贷。
但是现在的大型金融机构跟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差别不是很大。
3. 截止到目前为止,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是多少,要最新的最准确的数据 。
至今的最后一次调整
时间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幅度
2012年5月18日 (大型金融机构)20.50% 20.00% -0.5
(中小金融机构)17.00% 16.50% -0.5
4. 非银行金融机构需要存入存款准备金在中央银行吗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2)确定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透支。”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有其法定的职责和业务范围,根据以上法条规定,央行的法定业务主要有:(1)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备金制度、基准利率制度、再贴现制度、再贷款制度、公开市场业务制度和其他货币政策工具)(2)代理财政部向各金融机构发行、组织兑付政府债券;(3)经理国库与清算服务;(4)中央银行贷款;(5)央行禁止从事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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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大型金融机构和中小金融机构
我国的大型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中农工建交五大国有控股银行以及一些较大的城市商业银行。中小金融机构主要是指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