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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合作社的金融服务

发布时间:2021-07-10 03:13:16

『壹』 合作社是干啥的

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

合作社经营范围;

(1) 生产合作社。即从事种植、采集、养殖、渔猎、牧养、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各类合作社。如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建筑合作社等。
(2) 流通合作社。从事推销、购买、运输等流通领域服务业务的合作社。如供销合作社、运输合作社、消费合作社、购买合作社等。
(3) 信用合作社。即接受社员存款贷款给社员的合作社。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
(4) 服务合作社。即通过各种劳务、服务等方式,提供给社

市场经济合作法
员生产生活一定便利条件的合作社。如租赁合作社、劳务合作社、医疗合作社、保险合作社、利用合作社等。

『贰』 合作社的开展金融业务是怎么回事

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

『叁』 国外有没有类似农村信用社的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是联系农民的桥梁纽带。合作金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日趋规范和完善,研究这些国家合作金融的现状与发展变化,借鉴发达国家合作金融的先进经验,对推进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目前国外农村合作金融的主要模式

合作金融自19世纪中期在欧洲产生以来,经过150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创新,逐渐形成了以下几种模式:
德国合作金融模式。(一)组织架构。分为三个层次,呈金字塔状:第一层是地方性基层农村信用合作社,资本金主要来自于农户、小农场主、银行雇员、自由职业者以及社会援助;第二层是三家地区性的管理机构,即地区性合作银行;第三层是全国性的中央管理机构,即德国合作社银行(属于信贷合作联合会)。各层次间自下而上地持股,下一层合作银行持有上一层合作银行的股份。(二)管理体制。监督机构是合作审计协会。合作社必须加入一个合作审计协会,由该协会对合作社的机构、资产及业务活动定期进行审计监督。基层合作金融组织直接经营货币信贷业务。地区性的管理机构主要从事协调管理工作,为基层合作金融机构保存准备金和融通资金,提供信息,对外联系。全国性的中央管理机构,主要从事管理协调工作,处理地区行无法承担的付款业务,负责与政府其他机构联系和国际间的业务往来等。(三)运行机制。从下至上地上存资金,自下而上地融通资金。每家基层合作银行都要按年度以其风险资产的一定比例存入特别专项基金——贷款担保基金,一旦成员行出现大的危机,难以独立承担时,由该基金全额补偿。

美国合作金融模式。(一)组织架构。第一层是美国中央信用联社。第二层是联邦土地银行、合作银行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三个业务不同、相互独立的地区性合作金融组织。第三层是各地区性合作金融组织的基层组织。如联邦土地银行和合作银行的基层组织是信用社,联邦中期信贷银行的基层组织是生产信贷协会。(二)管理体制。监管机构由全美信用社管理局和各州政府设立的信用社监管机构组成。全美信用社管理局对在联邦政府注册的信用社进行监管,还负责领导私营农村商业性信贷银行和国家农业信贷银行,这些机构共同承担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提供融通资金的任务。各州政府信用社监管机构,负责对在州政府注册的信用社进行监管。行业管理机构由3个相对独立、无隶属和约束关系的行业协会组成。全美信用社协会是美国所有信用社自愿参加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该协会的宗旨是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协调信用社与国会、监管当局及政府部门的关系,促进有利于信用社的法案获得通过,并为信用社提供法律咨询、员工培训、扩大宣传等方面的服务。联邦注册信用社协会是由在联邦政府注册的信用社自愿组成的行业协会。各州注册信用社协会是由在州政府注册的信用社自愿参加组成,该协会同时还是各州信用社监管工作者联合会,属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三)运行机制。监管机构和协会组织分别行使监管和行业管理的职能。中央信用联社是由地区性信用联社自愿入股组成的,是为全美所有地区性信用联社提供资金清算、资金调剂、票据交换、自动提款机等服务的批发式金融中心。各地区性合作金融组织按各自经营范围和经营机制独立运作。联邦土地银行专门向农场主提供不动产抵押贷款。联邦中期信贷银行专门向农场主提供短期资金。合作银行主要对生产信贷会和信用社提供信用,再由这两个基层组织向个人放款。美国的合作金融与其他金融机构一样,有着完善的存款保险系统,即建立了全国信用社股金保险基金,参保信用社以其存款总额1%的比例交纳,最高保险金额为10万美元。

法国合作金融模式。(一)组织架构。由三个不同层次构成。第一层是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也称为农业信贷合作社,是基层民间组织。第二层是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由若干个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组成。第三层是全国性合作金融机构——法国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总行。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总行的资本金由政府财政拨款,省和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资本金是社员自愿投入的,社员除了农民以外,还有小工厂主及雇员。(二)管理体制。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总行是最高管理机关,受国家农业部和财政部双重领导,负责审查各省级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有关帐表,监督其业务活动。总行也是一级核算单位,负责票据的清算,对个别亏损地区给予低息贷款或一定的补贴。(三)运行机制。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总行是一种商业性质的政府行政机关,不经营一般的信贷业务,主要是向各省合作银行提供资金支持、办理结算和内部稽核等。总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会,其成员来自于议会代表(参众两院各3名)、政府官员、有关行业组织代表、地区合作银行代表,其执行机构为理事会,成员中7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另外4名为政府官员和该行的总经理,其总经理由政府任命。省和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经营管理严格按信用合作的原则进行。

日本合作金融模式。(一)组织架构。日本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分为三级机构:农林中央金库是中央级机构;县信用农业协调组合联合会是中层机构;综合农协是最基层一级,包括农业协同组合、渔业协同组合和森林协同组合。全国农业信用组合联合会由各都府县信用农业协调组合联合会与农林中央金库共同参加,为行业协调组织。(二)管理体制。大藏省负责对农村合作金融的监督。全国农业信用组合联合会,不办理信用业务,只是为会员提供情报,协调关系。(三)运行机制。农林中央金库是农林渔系统的信用合作组织,可以直接办理存款、放款、汇兑、委托代理等业务,有权发行农林债券,并可开办外汇业务。县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负责调剂基层农协之间的资金余缺,并将剩余资金存入农林中央金库。综合农协直接对农户从事信用业务,兼营保险、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贩卖等多项业务。

国外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变化

经营目标发生变化。合作金融组织的最初形式是信用合作社,参加者大多是小生产者、小经营者和农民。农村信用社的参加者,只要愿意承担社员义务,按规定缴纳股金,都可以享受信用社的融资及其有关的优惠政策,在融资管理上是众人管理,为众人服务。信用社经营目标是不以追求利润为目标,而以为社员提供服务和帮助为目标,主要是为农民服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但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营活动都要追求利润,讲究自身效益。而且有时农村信用社机会成本、管理费用等方面甚至都比普遍商业银行高。在这种情况下,要保证为社员服务、为生产服务,并给社员提供一定的红利回报,不讲效益,不追求利润是不现实的。因此,现在绝大多数合作金融组织实际上都以追求利润为经营目标。

机构性质发生变化。合作金融组织机构最初都是自发组建起来的小规模的互助信用合作组织。以后规模不断扩大,吸收资金超过了社员需要,不得不涉足商业化经营。现在,许多国家的信用合作社已规模巨大,有些已成为国际性大银行,合作金融机构正逐步由互助合作制性质向现代股份合作性质转变,相当部分的合作金融组织已成为商业化、股份制的金融机构。股份制、商业化经营的趋势非常明显。

股份构成发生变化。合作金融组织的初级形式信用合作社,入股实行的是“入股自愿、退股自由”,且数额有限。但现在不少国家已改变了这种股权构成及入股方式,引进了股份制、合作控股原则。不仅扩大股东范围,增加股金种类,而且扩大股金数额。股东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既可是农业经营者,也可是非农业经营者。如法国就规定:农民和手工业者、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农业工会、地方农业局、市政单位教育机构等都可入股,成为股东。基层信贷社设入社股金(固定股金)和贷款股金(流动股金)。新股东加入信贷社,必须缴纳100法郎的入社股金,申请贷款者则要按照贷款最高余额的2%缴纳贷款股金。贷款股金在归还贷款时暂不清退,再申请贷款时,如贷款余额不超过原贷款最高额,可不再另缴纳贷款股金。此外,一些国家的信用合作组织,还借鉴股份制,加大按股分红,以促进非社员向信用社入股投资,并改变信用互助合作制退社退股的做法,社员不许抽资退股,但可转让、继承,享受股金分红。

资金来源发生变化。从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看,最早的合作社主要以股本金和存款为其资金来源。现在,西方国家多数合作金融组织,在资金来源上也已经是多渠道供给,除股本金和存款外,还有两个重要来源:一是向中央银行借款,二是发行债券,并且在有些国家发行债券所筹措资金占合作金融机构资金来源的相当大比重。同时,存款的种类也是多样化,不仅有社员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而且有非社员的大众存款和住房信贷存款等。

资金运用发生变化。随着合作金融组织规模的扩大和联合组织体系的壮大,许多国家的信用合作组织,特别是农村信用社的资金运用形式发生了变化。从资金运用看,主要变化是:在贷款对象上,由社员发展到非社员,个别甚至以非社员为主;在贷款数额上,由小额贷款发展到小额和大额贷款都发放;在贷款期限上,由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发展到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金贷款等多种形式;在贷款用途上,不仅限于农业生产,也提供消费性、流通性的贷款;在贷款方式上,不再只是靠社员的个人信用为担保,而注重票据贴现、财产抵押、经济担保等形式;在贷款利率上,不再强调低利原则,并且认为贷款利率只要低于民间自由借贷利率就是实行了低利率。因此,合作银行等合作金融组织的贷款利率不一定低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

业务经营发生变化。从合作金融组织的业务经营来看,最根本的变化是逐步摆脱信用合作模式束缚,按照市场导向原则,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业务经营发生变化。一是服务对象开放化。坚持为大众服务的原则,服务对象不再仅限于社员,非社员个人,企业单位、社团组织、政府部门等都可以对其提供服务。二是业务种类多样化。目前,合作金融组织的业务经营范围已与商业银行没有多少区别。例如,德国合作银行通过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已经能够办理诸如抵押贷款、租赁贷款、代理融资、代发股票、债券、税收特惠投资、保险等多种业务。其它国家的合作银行也类似。随着合作金融机构的国际化,其业务经营范围也日趋国际化。不少国家的合作银行在一些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设立了分支机构,提供包括欧洲证券市场、国际货币支付、国际清算、外汇贷款等国际金融业务。如荷兰农业合作银行在国外有50家分行,构成了全球性融资网络,满足了其租赁公司、船舶抵押公司、信托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附属机构开发国际金融业务的需要。三是经营手段现代化。随着金融电子化的发展,现在合作金融组织的电子计算机应用相当普遍,经营手段已实现现代化。不少国家从合作银行总部到基层营业单位,全部采用了电子计算机并已形成网络,银行存款业务全部实现了自动化。四是服务追求优质化。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和吸引客户的需要,一些国家的合作金融组织都在追求服务质量的优质化,在不违反国家政策和法令的前提下,在业务种类、业务方式、业务数量、资金价格、存款期限、信息资料、服务方式等方面尽量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以满足客户需要,进而促进业务经营的不断扩大,盈利水平的不断提高。

经营管理发生变化。最初,信用互助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决策表决是“一人一票”,社员选举信用社董事会(或理事会),由董事会(理事会)选举主任,股东大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但这种“民主管理”最适合初期小规模信用社。随着合作金融组织规模扩大,西方国家在合作金融领域逐步引进现代股份制的先进做法。如借鉴股份制有限责任的管理方式,社员大会可以随时罢免经营效益差、有碍于社员利益经营者;借鉴股份制所有者、经营者与投资者三者利益相统一的管理原则,吸收非社员入股。如美国正在改变“一人一票”的平等投票权,试图进行股权量化。总之,现代合作金融组织已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与最初的“民主管理”相比前进了一大步。

『肆』 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获得国家金融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伍』 合作社如何开展金融业务

开发客户的渠道千千万,市场,网络,拜访,邮件,媒体等等都是利用开发。

『陆』 日本的信用金库是什么和银行什么区别

和银行没有什么区别,日本信用组合是1949年根据 “中小企业互助合作法” 建立的中小企业的职工组织和带有互相扶助性质的金融机构。全称为 “信用互助组合”。到1951年,信用组合中一般金融机构色彩较浓的,大多已转化成了信用金库,因此现存的信用组合比信用金库的互助合作性质更加明显。

为尊重这种互相合作的特点,在监督方面尽可能简单放松,在业务上作为原则只限定于成员内部这个范围,以更明确地贯彻这种互助金融的宗旨。为保证其健全经营和存款者的利益安全,日本政府1949年制定了关于信用合作性质的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定了其多余资金限制运用的范围。

在存款支付准备率、大额信贷限额以及内部留存率等方面也作了相应规定。行政当局对信用合作化的监督指导,是依据大藏大臣委托给各都、道、府、县知事的权限来进行的。

(6)日本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扩展阅读:

随着信用合作社的发展,以前制定的有关方针制度与信用组合的发展逐渐不适应,于是1968年和1973年两次对有关制度进行了修改。经过对制度的修改,信用组合的业务范围扩大了,开始办理对地方公共团体等的存款、担保、贷款业务。

提高了出资总额的最低限度和对同一债务者的贷款最高限额。信用组合的主要业务有存款、贷款以及国内汇兑、有价证券转入款的收受和其利息及红利分配支付、保护寄存、指定公司的代理业务等。

信用组合可以对非组合成员办理存、贷款业务,但其业务量的总和不能超过存、贷款总量的20%,对同一债务者的贷款总量不得超过自有资本的20%或4亿日元 (二者以低方为限)。原全国信用组合联合会在1951年被改组为全国信用金库联合会。

到1954年,根据日本中小企业互助合作法,以信用组合为会员的全国信用组合联合会又重新成立。

『柒』 目前在中国所见到的合作社大部分都是非法的,因为这些合作社不具备金融吸储功能,这些合作社都具备一个特

合作社是内部互助,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不能因为片面的去认为全部的事情,是有些打着合作社的牌子乱搞,但不阻碍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趋势,特别是解决农村金融这一块的功效,而且现在部分地区供销社开始主动参股合作社,形成产购销,合作互助金融为一体的战略目标,供销总社社属企业 中合联 也在对接各地供销社,稳步孵化农民合作社业务。

『捌』 农业生产合作社 发展如何得到政府扶持 ,

政府如何扶持农民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政府的关心和扶持

近两年,蔬菜、水果、海鲜等各种各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在农村建立,“合作社”这个曾经耳熟能详的词再次回到人们的视野。不同于传统的合作社,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别的农户自愿联合而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和市场主体身份,实现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因此受到越来越多农民的欢迎。
截至今年6月底,广东省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到3029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生事物,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了不少困难。面对困难,政府应当如何扶持和引导其发展?记者进行了调查。

合作社需要特别关注

根据广东省农业厅的委托,王权典教授带领华南农业大学专家小组,对广州、清远、肇庆等广东八地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发现,广东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起步发展的良好势头,参加合作社的农户比当地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农民人均纯收入高出15%以上。但广东各县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很不平衡,仍有部分领导干部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粤北某县农业局一名干部告诉记者:“与县领导谈起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导认为合作社不成气候,不愿投入过多精力发展合作社,开农业会议时根本不提合作社,大家积极性不高,所以本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比较少。”
“领导干部应该认识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引领农民闯市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的重要抓手,真正把该项工作与本地资源优势结合起来。”王权典说。
“和国内其他一些省份相比,广东财政、税收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不够。”王权典告诉记者,浙江、江苏等发达省份每年都拨出五六千万元以上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远高于我省好几倍;西部相对落后的甘肃省每年也安排20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数额是我省的两倍。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粤北某市有近6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而每年仅有10家合作社能够得到市县2万元的资金扶持。广东多数市县都没有安排专项配套扶持资金,完全依靠省财政有限的扶持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受益面很小。
“另外,全省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反映,实际运作中的税务月报手续过于繁琐,未能合理照顾到农产品经营的季节性特点,且组织对外销售的税务发票购买不顺,到一定规模的销售量也落实不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导致其发展运作都受到严重影响。”王权典说。
广东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资金较少,实力较弱,影响力有限,但在巩固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体制,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提高农民素质,增强农民参与、合作和民主意识,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的作用已经初步得到显现,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得到政府的关心、引导和扶持,这样才能走出小农经济的圈子,走上现代农业的道路。”王权典说。

合作社发展遇资金瓶颈

在各地的调研中王权典发现,合作社运作资金主要来自发起创办人以股金或会费形式缴纳自筹资金,或者是收取一定的技术指导费和服务费。这些资金一般难以满足合作社做大做强的需要。资金的缺乏成为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使合作社无法进一步扩大生产和加强信息与技术交流。
湛江廉江市良垌日升荔枝合作社明显感觉到了这种制约。“合作社出产的荔枝销路通畅,但有很多订单我们不敢接。因为我们保鲜加工能力有限,目前合作社只有600多平方米的冷库和6000多平方米的荔枝保鲜加工厂,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建设新的加工厂,需要近百万元的资金,我们贷不到款来扩展合作社规模。目前要求入社的农民很多,但限于能力,我们无法批准。”良垌日升荔枝合作社工作人员黄绍祥告诉记者。
“银行贷款需要抵押,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没有可以抵押的财产。农村的房子没有房产证不可抵押。林权证可以用于抵押,但我们向金融部门提出用油茶林权证作抵押申请贷款时,他们说上级金融部门没有文件,暂时还没有这类贷款项目。”河源市东源县牛栏岗农业油茶专业合作社社长陈可旺跑了多家银行,但一分钱也没有贷到。
记者采访中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规模较小,资信能力相当有限,银行不愿意冒风险,由此导致尽管法律明确了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扶持政策,但现实中的执行仍然障碍重重。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初创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政府要与金融机构一起研究建立适于合作社发展的会计制度以及金融创新服务模式,以小额贷款为主要内容的融资及担保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适当放宽担保抵押条件和抵押方式。”王权典说。
“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工商企业、供销社和其他各种涉农部门在市场竞争中也产生了对于合作组织的制度需求,在合作组织发展的初始阶段,积极鼓励这些民间主体牵头领办合作组织,与农民共同分摊创新成本,有助于打破目前由于成本约束而造成的僵滞局面。”广州仲恺农业技术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史金善教授认为。
实际上,为破解合作社融资难,广东各地进行着多种探索。清远市利用供销系统力量,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助农增收超亿元。提出联保思路后,廉江那毛角村三家专业合作社在当地农业银行取得150万元贷款权限,为合作社成员的生产发展提供了资金。
“从长远来看,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建立农民自己的金融合作组织,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农民信用合作社不仅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问题,而且成了合作社的重要利润渠道。”史金善说。

政策法规亟待细化

“它害死我了。”粤西某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社长老马拿出一本巴掌大小的红本子说。这是该县工商局颁发的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只有普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分之一大小。“就因为免收工本费,你看工商局给发的,这叫什么执照?”
前不久,老马找到一家深圳船务公司办理出口运输业务,当他把合作社营业执照传真过去后,对方说:“本子太小,而且怎么连公章都没有,合作社是什么,你们是生产队吗?”
记者采访中发现,该合作社的遭遇具有一定代表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虽然赋予了合作社以市场主体地位,而在实践中,相关部门的不理解,相关法律政策的不完善及优惠政策落实的滞后性,让合作社的发展举步维艰。
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但其中并没有规定安排多少资金以及开展培训的具体形式等,因此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很大变数,地方政府少投资甚至不投资的现象难以避免,法律的原则规定任由基层部门作出随意解释,使合作社的起步和发展屡受掣肘。
“关键在于通过地方立法规范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政策落实工作,进一步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王权典说。
作为调研成果,华南农业大学专家小组向广东省政府递交了《广东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建议稿)》。建议稿将政府责任区分为若干层次,依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不同职责事项;农业行政部门的主管责任,突出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之职能范围,并列举财政、工商、税务等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各自职责协调提供指导、扶持和服务的要求;强调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发展,为其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便利与合作条件,从而有助于理顺农民专业合作社同农村基层组织的关系。(本刊记者 崔华超 实习生 周艳红)。

『玖』 如何管理农民合作社

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社政策形势一片大好,但还是会有合作社找不到盈利的门道。为此,小编总结了5点经营合作社的方法,希望能帮助农友们早日找到合作社盈利的突破口。

一、政策补贴

农业在全世界都是政策性行业,农业的基础性决定了国家必须要给予支持和补贴。干农业,能够拿到政府补贴的,一定要想办法拿到。

二、品牌打造

农业产品的同质性,使很多农产品难以实现差异化,难以获得较高的附加值。积极创新,打造农产品品牌,是突出重围,让农产品卖出好价格的一条有效路径。

三、土地运营

在我国土地价格一般还是比较高,处理好土地投资问题是很多农业项目能否盈利的关键。到底应该采取土地托管、土地入股、还是土地流转的方式,都是需要慎重思考的问题。

四、社员服务

合作社想要盈利,做好各项服务其实可以获得一些收益。服务项目可以包括农业服务、生活服务等。合作社提供服务帮助社员致富,那么合作社盈利也就不难了。

五、金融互助

在日本、韩国、台湾,合作社盈利的最主要来源渠道是农村金融业务。利用农民自己的钱,做好产业,服务成员,是国际上已经证明了的运营模式。

『拾』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业务有哪些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的,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是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①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外结算业务。②办理个人储蓄业务。③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④买卖政府债券。⑤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⑥提供保险箱服务。⑦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⑧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等人民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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