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 资本净额/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8%
风险可以是加权资产风险(a),也可以是各自国家调控者规定的最小总资产要求。
如果使用加权资产风险,那么
CAR = {T1 + T2}/a ≥ 8%.[1]
后面那个8%是国家调控者的标准要求。
T1 T2分别是两种类型的可以计入总量的资产:第一类资产(实际贡献的所有者权益),即银行不用停止交易即可以化解风险的资产;和第二类资产(优先股加百分之50的附属债务),停业清理可以化解风险的资产,对储户提供相对较少额度的保护。
资本充足率("CAR")是衡量一个银行的资本对其加权风险比例的以百分比表示的量。
(1)汽车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扩展阅读
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规定该项指标的目的在于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
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管理办法》规定,2007年1月1日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最后期限。
届时,若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8%。或者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银监会将对这些银行采取一系列的干预、纠正措施。资本监管是商业银行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实施严格的资本监管制度,有利于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健性,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存款人利益。
『贰』 资本充足率指的是什么
资本充足率是一个银行的资本对其风险资产的比率。国家调控者跟踪一个银行的CAR来保证银行可以化解吸收一定量的风险。资本充足率是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所必需的资本比率。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
『叁』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CAR")是衡量一个银行的资本对其加权风险比例的以百分比表示的量。
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 资本净额/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8%
风险可以是加权资产风险(a),也可以是各自国家调控者规定的最小总资产要求。
如果使用加权资产风险,那么CAR = {T1 + T2}/a ≥ 8%.[1]
后面那个8%是国家调控者的标准要求。T1 T2分别是两种类型的可以计入总量的资产:第一类资产(实际贡献的所有者权益),即银行不用停止交易即可以化解风险的资产;和第二类资产(优先股加百分之50的附属债务),停业清理可以化解风险的资产,对储户提供相对较少额度的保护。
本地规定现金和政府债券没有风险,居民抵押贷款50%风险,其他所有类型资产100%风险。
(3)汽车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扩展阅读
发展历程
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规定该项指标的目的在于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
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
『肆』 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什么意思
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 (CAR), 也被称为资本风险(加权)资产率,Capital to Risk (Weighted) Assets Ratio (CRAR)。资本充足率是一个银行的资产对其风险的比率。国家调控者跟踪一个银行的CAR来保证银行可以化解吸收一定量的风险。 资本充足率的意义 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规定该项指标的目的在于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作为...
『伍』 汽车金融公司的条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2008年第1号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27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 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经营业绩良好,且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监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的具体规定,提交筹建、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中国银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改变组织形式;
(六)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或分立;
(十)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汽车金融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第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四)从事同业拆借;
(五)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一)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十三)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应遵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中国银监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指引和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二)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
(五)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
中国银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并应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监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公司注册地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更换专业技能和独立性达不到监管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汽车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 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汽车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自律组织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所称销售者,是指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经销商,不包括汽车制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车销售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是指汽车金融公司以汽车为租赁标的物,根据承租人对汽车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汽车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即承租人将自有汽车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汽车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所定义的道路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汽车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非道路机动车辆金融服务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3年第4号)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监发〔2003〕23号)同时废止。
『陆』 资本充足率实际值是什么
资本充足率是一个银行的资本总额对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国家调控者跟踪一个银行的CAR来保证银行可以化解吸收一定量的风险。
计算公式
准备金率高于资本充足率的情况
("CAR")是衡量一个银行的资本对其加权风险比例的以百分比表示的量。
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 资本净额/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8%
风险可以是加权资产风险(a),也可以是各自国家调控者规定的最小总资产要求。
如果使用加权资产风险,那么
CAR = {T1 + T2}/a ≥ 8%
后面那个不等号是国家调控者的标准要求。T1 T2分别是两种类型的可以计入总量的资产:第一类资产(实际贡献的所有者权益),即银行不用停止交易即可以化解风险的资产;和第二类资产(优先股加百分之50的附属债务),停业清理可以化解风险的资产,对储户提供相对较少额度的保护。
本地规定现金和政府债券没有风险,居民抵押贷款50%风险,其他所有类型资产100%风险。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其中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包括贷款呆帐准备、坏帐准备、投资风险准备以及5年期以上的长期债券。扣减项主要包括在其它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中的投资、呆帐损失尚未冲销部分等。根据上述定义可以计算出商业银行的资本净额。 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比较复杂。
(一)商业银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包括:
1、商业银行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2、商业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3、商业银行与其全资子公司共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不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柒』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监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的具体规定,提交筹建、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改变组织形式;
(六)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或分立;
(十)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汽车金融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第十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四)从事同业拆借;
(五)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一)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十三)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应遵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中国银监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指引和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二)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
(五)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
中国银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并应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监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公司注册地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更换专业技能和独立性达不到监管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汽车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汽车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汽车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自律组织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所称销售者,是指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经销商,不包括汽车制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车销售者。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是指汽车金融公司以汽车为租赁标的物,根据承租人对汽车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汽车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即承租人将自有汽车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汽车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所定义的道路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汽车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非道路机动车辆金融服务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3年第4号)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监发〔2003〕23号)同时废止。
『捌』 汽车行业经费覆盖率是多少
2017年,我国汽车金融渗透率保持上升的态势,汽车金融公司的资产负债规模持续增长,但增速较2016年明显放缓,这主要是受我国汽车销量增速放缓的影响。从监管指标上来看,行业整体保持良好水平,资本充足,资产质量良好,拨备覆盖率远超监管要求标准;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零售贷款业务,受利差收窄等因素的影响,盈利水平有所降低;对银行借款的依赖逐渐减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的规模明显提升,且已成为银行借款以外最重要的融资渠道。
展望未来,由于我国汽车销售金融渗透率的提升空间仍较大,汽车金融公司未来的发展潜力与成长空间巨大,发展前景良好。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以来我国汽车销量增速明显放缓,对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开展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2018年行业已初显“缩表”趋势,行业盈利水平将出现一定的波动。但考虑到汽车金融公司良好的风控能力和金融渗透率持续上升的态势,我们认为未来一年内汽车金融公司的信用风险展望为稳定。
优势
我国汽车金融行业市场渗透率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未来发展潜力与成长空间巨大;
汽车金融公司股东多为外资汽车厂商,股东实力较强,能够在资金、技术、管理等各方面给予支持;
近年来,汽车金融零售贷款业务规模快速扩张,资产总额稳定增长,资产质量良好,资本充足;
行业整体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盈利水平不断提升,盈利能力强。
关注
由于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的资本规模相对较小等原因,汽车金融公司主要依靠银行授信获得资金,缺乏长期稳定的融资渠道,且一般存在比较明显的资金期限错配现象,流动性风险管理难度较大;
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开展与汽车销量息息相关,2017年以来我国汽车销量增速明显放缓,对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发展将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由于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大多隶属于各汽车集团,大部分汽车金融公司贷款投放主要是为本集团客户服务,业务模式和业务范围有待进一步拓宽。
一、汽车金融行业概述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起步于1995年,银行、保险公司(车贷险)、汽车经销商及生产厂家四方合作,成为推动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的主要模式。随着汽车价格不断下降,加之国内征信体系不健全,导致汽车贷款坏账逐渐暴露,汽车贷款不良率大幅上升,保险公司逐渐从该领域退出,银行业也收紧了汽车贷款业务。此后,我国政府开始尝试通过大型跨国汽车公司组建汽车金融公司,引入西方国家先进的汽车消费信贷理念和运营模式,推动我国汽车金融服务行业发展。
2004年8月,在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监会颁布《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背景下,我国第一家汽车金融公司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成立,标志着中国汽车金融行业开始向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主导的专业化时期转换。此后,中国银监会针对汽车金融公司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并专门成立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协会汽车金融专业委员会,进一步规范汽车金融相关业务,中国汽车金融开始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并形成了银行与汽车金融公司全面竞争格局。截至目前,中国银监会共批准设立了25家汽车金融公司;这些汽车金融公司普遍是依靠一家汽车厂商主要出资成立,几乎全部的合资品牌汽车厂商都将旗下汽车金融公司引入中国市场,大部分自主品牌汽车厂商也已成立或正在筹建汽车金融公司。
目前,汽车金融服务已是世界流行的汽车销售方式,随着八零后、九零后逐渐成为消费主力军,按揭贷款购车的模式已逐渐在我国推广开来。基于与厂商的天然联系,汽车金融公司在维护用户关系、拓展消费者汽车信贷需求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同时也为经销商、厂家的销售提供了有效支持。便捷的汽车金融服务降低了消费者购车的难度,激发了消费欲望,反过来对我国的汽车产销量亦产生良性效应。
截至2017年末,我国25家汽车金融公司资产总额为7447.29亿元,较2016年末增长29.99%,其中零售贷款余额5603.22亿元;负债总额6404.81亿元,行业资产负债率86.00%;资本充足率17.17%,流动性比例154.89%,不良贷款率0.25%,拨备覆盖率658.61%,监管指标保持良好水平。
二、汽车行业发展概况
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发展与汽车行业发展息息相关。在2015年底推出的汽车购置税优惠政策的激励下,2016年国内汽车消费市场蓬勃发展。2017年,受购置税优惠幅度减小、新能源汽车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汽车行业面临一定的压力;汽车产销量分别完成2901.54万辆和2887.89万辆,同比分别增长3.19%和3.04%,增速分别比2016年同期回落11.27个百分点和10.61个百分点;其中乘用车产销分别完成2480.67万辆和2471.83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58%和1.40%。整体而言,2017年我国乘用车产销增速明显放缓,是2008年以来年度最低增长水平。
2018年以来,我国汽车销售的颓势进一步加剧,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之前年度车市持续快速增长带来的高基数所导致的增长压力;另一方面,汽车消费与经济周期关联密切,宏观经济下行、居民消费欲望降低无疑都会对汽车销量产生不小的负面影响。我国汽车销量向来有“金九银十”的说法,然而2018年9月狭义乘用车销量190.45万辆,同比下降13.2%,整个三季度的汽车销量都是负增长的;2018年10月,狭义乘用车销量195.3万辆,同比下降13.1%;至此,“金九银十”全部失灵。整体而言,2018年我国汽车销量出现负增长几成定局,未来低增长率恐成为发展常态。
值得注意的是,受中美贸易战等因素的影响,2018年以来,美系车在我国的市场份额明显下降,日系、德系车市场占有率则有所回升。未来我国进口汽车关税下调是大势所趋,2018年7月我国进口整车关税就从25%降至15%,进口车国内售价下调8%,这会加剧进口车与合资车之间的竞争程度,合资车的竞争力或被削弱,弱势合资车企可能将被淘汰,对相关汽车金融公司的影响需要关注。
三、行业监管与行业政策回顾
目前,我国汽车金融公司主要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业务范围以及相关监管办法主要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汽车金融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贷款集中度、关联交易授信余额等做了严格规定,并要求汽车金融公司实行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汽车金融公司需定期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相应的财务报表及监管数据。此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必要时有权对汽车金融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2017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2004年发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对汽车贷款的相关政策做出调整:贷款发放单位门槛降低,把农信社列入了可发放的范畴;只要持有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主体资格文件的,例如个体工商户、企业分公司,均可以申请汽车贷款,这使得汽车金融机构的客户类型和来源得到了扩展;允许审慎引入外部信用评级,特别是对于信用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可以不提供担保;规定贷款人应直接或委托指定经销商受理汽车贷款申请,明确了委托经销商受理汽车贷款申请的合法性;二手车定义从“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以前”变更为“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预期未来新能源汽车和二手车金融会迎来利好;另外,将不再直接规定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由监管机构视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2017年11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落实调整经济结构的政策,释放多元化消费潜力,推动绿色环保产业经济发展,以提升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供给。《通知》对汽车贷款政策做出了进一步调整: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0%,商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5%,商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5%;二手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总体而言,新管理办法和《通知》的实施将进一步释放汽车贷款动能,促进国内汽车消费,促进汽车金融的良性发展。
四、行业内竞争情况
目前,市场上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机构主要包括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汽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同时随着汽车金融行业的发展,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以及小贷公司也逐渐开始介入,加剧了行业的竞争。2017年,汽车金融公司占我国汽车金融市场份额的52%,银行的市场份额为34%。
由于汽车金融公司大多隶属于各汽车集团,大多数汽车金融公司贷款投放主要是为本集团客户服务,面临的市场竞争主要是各汽车品牌之间的竞争。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是市场份额最大的汽车金融公司;丰田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等外资金融公司占据一定规模的市场份额;中资汽车金融公司起步较晚,规模不大。
商业银行依托于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几乎涉足了汽车行业全产业链的金融服务领域,是汽车金融公司最大的竞争对手。但由于汽车金融服务较传统信贷业务来讲比较零散,因此并未吸引国有大型银行过多介入。银行在汽车信贷业务中最大的竞争优势,在于其凭借自身雄厚的资金实力,能够降低资金成本,最大程度地攫取利差空间。但银行的劣势在于,发放贷款时对抵押物和担保的要求较严格,且对于车辆的风险评估和处置变现相对经验不足;相比之下,汽车金融公司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高效的审批流程和优质的服务态度,因此在市场占有率上有明显提升的同时还能保持较低的不良贷款率,显示出其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现在监管政策放松了对抵押物的要求,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凭借自身的风控能力,针对信用良好的客户开发相应的无抵押担保贷款产品,在开发市场的同时,有能力继续保持较低的坏账水平,这是汽车金融公司最大的优势所在。
五、汽车金融公司经营分析
汽车金融公司主营业务以库存融资和零售贷款为主,融资租赁规模较小,但发展空间较大。近年来,随着汽车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规模逐年增长,零售贷款占比较高且逐年提升,成为汽车金融公司最主要的利息收入来源。
1、2017年资产增速回落,零售贷款在资产中占比持续提升,是最主要的收入来源。
近年来,汽车金融公司的资产规模稳定增长。但值得注意的是,汽车金融公司资产增速在2016年明显上升,在2017年却有所下降(见图1),这主要是由于:2015年10月,对1.6升及1.6升以下排量乘用车推出购置税减半优惠政策,计划到2016年底恢复10%税率征收,受此政策影响,我国汽车销量在2016年得以明显增长,2017年则明显回落。汽车金融公司的资产端以汽车贷款为主,此类资产规模与汽车销量息息相关。
从信用等级迁移情况来看,出于对汽车金融行业的看好以及对其相关股东背景因素的考量,2017年国内评级机构将宝马、丰田、大众、福特、东风日产5家汽车金融公司的信用等级由AA+上调至AAA。2018年,汽车金融公司信用级别整体保持稳定,仅联合资信将大众汽车金融主体级别由AA+上调至AAA、上海新世纪将奇瑞徽银汽车金融主体级别由AA上调至AA+。
七、展望
目前,汽车销量增速减缓对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发展已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根据少数汽车金融公司已经公布的2018年最新一期数据,我们在对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后发现,汽车金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已经初显“缩表”趋势,资产规模较年初有所减少。
银行业的“缩表”是金融去杠杆、挤掉资金端同业负债的“水分”所致,部分银行由于资产端的非标投资规模较大,投资期限长且难以压降,“刚性负债”特征明显,迫于监管政策的压力,被动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相比之下,汽车金融公司的“缩表”原因则有所不同,其资产总规模的下降主要就是由于贷款净额负增长引起的,进而降低资金端的融资力度。因此,汽车金融公司对于资产负债结构的调整是主动的,灵活性高。考虑到我国汽车金融渗透率持续上升的态势、之前年度汽车金融公司良好的资产质量水平和盈利能力,以及汽车金融公司的股东资金实力,我们认为未来一年内汽车金融公司的信用风险展望为稳定。
联合资信
联合资信始创于2000年,是中国信用评级行业的领先机构,资质完备、规模领先,致力于为资本市场投资者、监管机构、发行人及其他参与各方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信用评级服务。
联合资信是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是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理事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下属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理事单位、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的会员、ICMA的绿色债券原则(GBP)观察员机构以及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的合作研究机构。
『玖』 汽车金融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8 年第 1 号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27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监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的具体规定,提交筹建、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改变组织形式;
(六)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或分立;
(十)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汽车金融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第十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四)从事同业拆借;
(五)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一)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十三)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应遵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中国银监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指引和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二)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
(五)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
中国银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并应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监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公司注册地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更换专业技能和独立性达不到监管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汽车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汽车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汽车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自律组织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所称销售者,是指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经销商,不包括汽车制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车销售者。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是指汽车金融公司以汽车为租赁标的物,根据承租人对汽车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汽车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即承租人将自有汽车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汽车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所定义的道路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汽车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非道路机动车辆金融服务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3年第4号)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监发〔2003〕23号)同时废止。
『拾』 资本充足率~~怎么计算吖
计算方法:
资本充足率("CAR")是衡量一个银行的资本对其加权风险比例的以百分比表示的量。
CAR定义为:CAR=资产/风险
风险可以是加权资产风险(a),也可以是各自国家调控者规定的最小总资产要求。
如果使用加权资产风险,那么:CAR = {T1 + T2}/a ≥ 8%。后面那个不等号是国家调控者的标准要求。
T1 T2分别是两种类型的可以计入总量的资产:第一类资产(实际贡献的所有者权益加上未分配利润),即银行不用停止交易即可以化解风险的资产;和第二类资产(优先股加百分之50的附属债务),停业清理可以化解风险的资产,对储户提供相对较少额度的保护。
举例:
本地规定现金和政府债券没有风险,居民抵押贷款50%风险,其他所有类型资产100%风险。
银行A有100单位资产,组成如下:
* 现金: 10
* 政府债券: 15
* 抵押贷款: 20
* 其他贷款: 50
* 其他资产: 5
又假设,银行A有95单位的存款。根据定义,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即5单位。
银行A的加权资产风险计算如下:
现金 10 * 0% = 0
政府债券 15 * 0% = 0
抵押贷款 20 * 50% = 10
其他贷款 50 * 100% = 50
其他资产 5 * 100% = 5
总加权资产风险 65
所有者权益 5
CAR =(T1/加权资产风险) = 5 / 65 = 7.69%
尽管银行A看似有着高达95:5的负债-所有者权益比率,或者说,95%的资产负债率,但它的CAR较高。也就表明此银行风险较低,因为它的风险部分资产比其他资产风险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