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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如何鼓励地方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1-07-11 16:04:32

① 王胜春: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力从哪来

和讯网邀请各界名家开设专栏,为读者提供趣闻博见。敬请读者关注更新。 据报道,温州金融办近日向温州市工商局递交了一份申请,拟对寄售行、投资公司等机构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等手续时增加前置审批环节,这一措施引起较大争议。这是否是地方政府自设权利的一种表现,是否会成为寻租的一个渠道呢?其实,这是地方政府在加强对金融机构管理时面临的一个现实的问题:这种管理权是从哪里来的? 地方政府的权力通常有三个来源,第一个是通过法律获得,第二个是上级政府授予的,第三个是地方法规规定。 从第一个来源看,我国作为单一制国家,法律的制订权是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订法律”,第八款为“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那什么是“金融的基本制度“呢?在《立法法释义》中是如此表述的“第四,有关金融的基本制度。金融是各种金融机构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从事的货币发行、信贷、结算、信托、保险、票据贴现、汇兑往来、证券交易等活动。我国的金融体系是由中央银行、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组成的。对金融活动的统一和有效管理,是巩固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落实国家的经济政策,协调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改善人民生活和促进对外金融交往的重要保证。因此,有关金融基本制度的事项应当由国家统一立法。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十分重视金融立法,已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 在这样一笼统的表述中,其实看不出哪些算是“金融的基本制度”,但释义中在解释金融时,专门提到“信贷”一词,是否能据此认为凡是涉及信贷的金融行为都算基本制度,进而须由人大来制订法律呢? 如果是这样,那就意味着,如是地方政府要对涉及信贷的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必须在现有的法律中,有相应的条款规定哪些信贷机构、哪类信贷业务可以由地方政府管理。如果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地方政府对信贷类金融机构进行管理是缺乏合法权力的。 而事实上,对于像小贷、典当、融担这样的机构,目前我国没有制订相关法律,无法成为地方政府管理权力的来源。 从第二个来源看,地方政府的权力可以来自中央政府授权看,中央政府授予的权力一定是中央政府本身就有的权力。而中央政府的权力又有两个来源,一是法律,二是授权。 由于全国人大没有为小贷、典当等制订法律,不仅是地方政府无法从现有法律中获得相应的权力,而且中央政府也没有获得相应的权力。 那么对于应由人大立法,但人大未立法时,该怎么处理呢?《立法法》在第九条中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条同时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权力转授其它机关”。 根据以上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的管理应该以法律的形式,而这些法律应由人大制订。当人大未制订相关法律时,人大可授权国务院制订。国务院不得转授权。 现在有关小贷的规定只有银监会和人行制订的相关规定,关于典当行的规定是由商务部发布的《典当行管理办法》,这些法规是不是能够构成地方政府对小贷公司等机构进行管理的权力基础呢?可能还是不能。因为上述规定并不是由国务院制订并发布的,由于不能转授权,在国务院制订相关规定之前,这些部委规定本身的合法性就值得怀疑。 那么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的权力来源只剩第三个渠道了:地方立法。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由此可见,地方立法的范围主要为“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和“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 由于对于前述金融机构管理,似乎上述三项均不符合:第一,因为没有法律,所以不存在执行的问题;第二,由于涉及信贷,所以不属于地方性事务;第三,不是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事项。 所以,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来讲,地方政府与小贷、融担、典当等机构的管理可以从法理、权力来源的角度,是存在缺陷的。 此外,备受各界关注的民间借贷管理问题,其管辖权应该如何界定,是否符合地方立法的条件,其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各部委,还是地方政府,还需进一步辨析。

② 政府怎么协调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

首先、要减少政府采取干预政策时获得的收益。在中央政府层面:建议完善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的制度减少政府因财力不足而干预金融的情况,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划清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间的事权财权,做到财权与事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建议国家应允许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区,放行地方政府债券,为地方政府开辟合法的融资渠道,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的庞大资金需求;建议解决我国司法独立方面存在的问题,防止地方政府权力过大,责任不足造成的过度干预司法的行为,同时提高金融机构通过法律程序追回不良贷款的效率。金融机构方面:强化自身造血功能,完善内部控制及纠错机制,提高抗干扰能力,确保系统规范、顺畅和高效运转。地方政府方面:改变官员政绩考核机制,由原先的单一的以GDP增长为基础的晋升激励转向对社会公正、民众福利、环境保护等综合指标考核的激励机制,如将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作为政府工作重点之一,列入政绩考核指标。

其次、要减少不良贷款损失。在中央政府层面:应建设和完善以政府诚信为核心,面向企业、个人、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方面的社会诚信体系;应完善以投资担保公司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地方政府方面:要凭借天然公权力,借助当地的公检法体系,支持金融机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工作,加大对金融机构在债权保全、资产接收、资产处置等环节的政策支持,敦促有关部门简化手续,减免税率,积极支持金融机构盘活不良贷款,减轻其在追债过程中耗费的时间和人力成本;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杜绝地方政府自身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帮助企业逃废债务等行为。金融机构方面:应积极引入社会信用体系及定期维护,引入信息挖掘技术,扩大信贷征信系统信用信息范围和含量,进一步提升系统的信用预警作用,为银行防范信贷风险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应积极探索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行业协会应定期组织信贷风险评价经验交流,通过相互交流信贷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趋势,从信贷全过程监控角度探讨降低不良贷款率的方法。

再次、要减少政府在改善金融环境上的投资并提高通过金融生态环境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收益。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减少并非指纯粹的投资额度上的减少,而是“同时”,即改善金融环境应注重效率,由麦金农提出的金融抑制理论,缓解金融抑制的基础是政府首先需要有稳定的财政能力,由于政府本身资金并不充裕,因此改善金融环境的资金并非越多越好,而应注重效率,因此地方政府需要:加强政府与金融机构间的沟通走访,促进信息交换,改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从而提高投资效率;政府应多引进金融咨询服务业,了解如何有效率的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满足金融机构的长期经营发展需求;改善金融环境,吸引辖区外金融资源进入辖区投资,促进金融集聚区的形成。金融机构方面:加大对地方政府中心工作和经济工作的研究的投入,创新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加强行业分类管理,防止同质化恶性竞争。

最后、提高地方政府以及金融机构均采取合作策略时获得的超额收益。中央政府方面:应放宽地方金融准入控制权,调动地方政府发展金融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以及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发展要求,从而形成良性互动。地方政府方面:提高政府行政运作透明度,完善市场公平竞争制度建设;强化政府的服务功能,通过调查了解当地优势产业发展情况以及发展需求,有针对地推出相关政策,加强产业、研究所、高校、金融机构间的联系,培育市场为主体的金融资本配置制度,从而提高信息披露程度和降低信息搜集成本;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培育符合我国经济转型产业结构调整的多元化金融市场,扩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渠道,减少地方政府改革压力和成本,同时也让民间资本有偿承担金融风险,从而建立起多元化的经济结构相适应的金融组织结构。金融机构方面:积极主动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创新重大项目的信贷方式和管理方法,实行跟踪管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提供有效服务;提高金融企业经营状况信息透明度,善于引用研究所、高校对当地产业和全国各地经济发展研究成果,更好的契合当地产业、企业的需求,服务于当地实体经济发展。

③ 地方政府如何协引导银行业加大信贷投入

一是积极配合政府做好项目对接工作。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督促银行机构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市政府重点支持项目名录,排列出信贷投放的重点领域和对象,并做好项目前期考察,合理安排全年信贷投放计划,及时反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向上级银行争取信贷规模、项目选择和审批程序上的优惠政策。
二是高度重视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铁岭银监分局在已经出台《支持小企业发展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将进一步督促银行机构重点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综合效益型、技术成长型、经营特色型的优质小企业,并对小企业实行单独管理,贷款利率在风险定价的基础上合理浮动。
三是大力支持县域经济发展。铁岭银监分局将积极落实《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结合辖区实际,认真做好促进、指导、支持、推动工作。同时,设立支持县域经济发展银行机构市场准入绿色通道。积极协调、支持银行机构在县域内增设分支机构,特别是鼓励县域内网点空白的金融机构入驻。

④ 地方政府如何发挥金融作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发挥政府职能 为金融机构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创造环境

蔡宜春

金融机构一般都是中央直属单位,管理体制也是自上而下的总分行制,但其服务对象却是当地民众与当地经济,在服务当地的过程中才能壮大自己。所以,地方政府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以提升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地方政府应当利用不同金融机构各自的特点,正确协调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快速发展。

一、地方政府要与各级人民银行协调关系,充分了解掌握中央金融政策的变动与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调整当地经济发展方向。我区的金融发展情况与全国有很大不同。为了及时调动资金,保证经济正常、均衡发展,商业银行往往不得不向政府有关部门发放临时周转贷款。但不同时期金融货币政策的不同常常给贷款带来困难,使商业银行在执行金融货币政策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处于两难的 尴尬境地。地方政府如果能预先了解掌握金融货币政策的发展趋势,就能在制定地方经济发展重点时把握轻重缓急,从而有效取舍,做到发展与资源配置更趋合理。

二、地方政府要与银行监管部门保持实时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掌握当地金融运行情况,为商业银行健康运行提供有利环境和通道,确保金融稳健运行。由于金融市场规模有限,金融行业内部的竞争也相对激烈,特别是政府类存款这一块,更是肥美可羡。有时会出现人为因素的介入,导致竞争的不公平,使金融机构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由于受当地从业人员的制度执行水平限制,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发生一些问题,影响地方经济正常运行,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政府应责成银监部门严格监管,避免人为问题的发生。要加强协调与指导,创造适当环境,治理“三乱”,有力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三、虽然银行商业化已经多年,但各家银行在专业银行时期的长处并未完全消失,在执行不同领域金融服务时可能还存在差别。如中行的国际金融业务、农行的农业金融业务、建行的中长期金融业务、邮储银行的与邮局汇款紧密联系的邮政储蓄业务,以及与此相关联的服务内容与特点等方面,都仍然有别人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在有意识地引导各商业银行使其短处变长的同时,更要充分发挥其原有的长处,保证金融服务的质量与速度。

四、在用好用足国家优惠金融政策的同时,关注各金融管理条线政策、制度的平衡性,及时协调、充分调动金融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形势看,我区将长期处于执行国家优惠金融政策的局面。怎样用好用活用足国家优惠金融政策,政府应当关注、支持、鼓励、创造条件,不放弃任何有利于我区经济快速发展的机会。在各商业银行管理条线中,经营亏损或高成本现象给商业银行带来经营困难,其总行对于经营补贴的情况是不一样的。补贴与否、补贴多少都不一样。这常常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政府应当及时出面协调,努力缩小这种差距,为金融员工争取更多的应得的利益,使经营环境更加公平合理,这对于化解矛盾、激发热情是大有助益的。

地方政府是当地经济的领航员,各金融机构服务于地方政府确定的经济工作重心,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如果其它因素过多,必将会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转和快速发展。

金融机构的经营发展和服务是具有能动性的。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各项金融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密切配合各级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开展文明、有效的行业竞争,不断研究市场,强化体制与机制改革,实行规范可行的内部管理制度,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采取适合群众和地方经济发展的服务方式和措施,防范各类风险,千方百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在地方经济大发展中寻求自身的发展,不断壮大自己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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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如何完善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体系

其实,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已成为中国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关键是要处理好中央监管和地方管理的关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这是中央首次以文件的形式,明确要求界定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与风险处置领域的职责。此后的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分级监管体系,明确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
坚持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业的统一管理,引导地方政府遵循“区域性”原则履行好相关职能。明确地方政府对地方性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在地方金融风险处置中的责任,强化日常监管,减少行政干预,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及时有效地处置辖区金融业突发事件,改善本地区金融生态。

⑥ 如何 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二、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一)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二)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三)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四)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地方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或有债务的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三、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
(一)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分地区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国务院批准。
(二)严格限定地方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债务。地方政府举借债务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三)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地方政府要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地方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四、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一)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财政部根据各地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二)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地方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政府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加大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地方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
五、完善配套制度
(一)完善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的资产负债情况。对于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如棚户区改造等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应当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检查、单独考核。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公开制度,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区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明确责任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负责任。强化教育和考核,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强化债权人约束。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购买地方政府债券要符合监管规定,向属于政府或有债务举借主体的企业法人等提供融资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按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六、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一)抓紧将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审计后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协商确认,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甄别。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的债务,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对企事业单位举借的债务,凡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地方政府将甄别后的政府存量债务逐级汇总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分类纳入预算管理。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偿债资金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
(二)积极降低存量债务利息负担。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各地区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
(三)妥善偿还存量债务。处置到期存量债务要遵循市场规则,减少行政干预。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务,应继续通过项目收入偿还。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债务,可以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加大改革力度等措施,提高项目盈利能力,增强偿债能力。地方政府应指导和督促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偿债资金。对确需地方政府偿还的债务,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偿还债务。对确需地方政府履行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地方政府要切实依法履行协议约定,作出妥善安排。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和连带责任人要按照协议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时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对确已形成损失的存量债务,债权人应按照商业化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四)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地方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认真抓好政策落实。要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协调机制,统筹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要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充实债务管理力量,做好债务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地区的新开工项目;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正确引导,制止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防范风险,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全面做好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⑦ 王胜春:地方政府如何发展金融业

关注宏观经济形势,银行业内热点领域、小微企业金融、地方金融等领域,曾在《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博客,微博)(博客,微博)》发表署名文章《王胜春:莫让小微金融变成新泡沫聚集地》、《王胜春:差别监管推动小企业融资升级 》。 本文章内容为作者应和讯网专栏之邀,独家授权和讯网发布。和讯网邀请各界名家开设专栏,为读者提供趣闻博见。敬请读者关注更新。 近几年来,各地政府对发展金融业都高度重视,一是各省市区都成立了金融局或金融办,有些是成立专门机构,有些放在省政府办公厅或发改委里,有的设了专职的正厅级职位,有的则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兼任,有的还由省长助理兼。二是出台了很多政策支持金融业发展,其中的财税补贴政策,有奖励政策,有高管户口、子女入学等政策,也有鼓励创新的政策。 地方政府之所以如此重视金融业发展,从客观规律演进的角度看,这顺应了我国产业结构转型的要求。金融业是第三产业,通常认为其是较为高端的第三产业,其从业人员素质高、学历高、收入高,与国际接轨程度高,创新多,是人才、智慧、资金高度汇聚的产业,大力发展金融业是实现产业结构转型的必然选择。 此外,金融业还是很好的税源行业。金融业目前是根据营业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再以营业税为基数缴纳各项附加。即使是一家注册资本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年纳税也上百万,更不用说动辄上千、上万亿的银行业了。 第三,金融业对于其它行业还有很好的支持作用。金融业的功能主要是融资和交易,这两项功能都是各行各业所需要的。如果一家企业可以需要的时候得到融资,其生产能力就可以成倍地放大。而交易方式的改变,又会对很多行业带来革命性的变化。 可能正是因为以上原因,金融业的发展才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 但和前些年各地政府热衷于招商引资一样,各地发展金融业的政策目前基本上陷入了互相比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境地。这些政策真的对金融机构很重要吗? 其实如果仔细算算,一家银行,贷款余额有500个亿,如果其平均利率是8%,一年的营业税是2亿元,如果这家银行的不良率是1%,就有5个亿的不良贷款。由于银行监管有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的要求,对其绩效的影响将会达到7.5亿元。税收优惠最多可减少其税负2亿元。可如果信用环境好,法制严明,银行的不良率可以下降一半,甚至更低,对绩效的影响可是远远大于税收优惠的效果。 而且如果一个地方的信用环境好,不仅仅是对发展金融业有好处,对于发展任何一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业都有好处。因为市场经济从根本上讲是信用经济,如果一个人、一个企业在市场中不讲信用,是不可能持续发展下去的。 所以,这里就有了一个问题:地方政府在鼓励发展金融业的时候,主要应该做什么? “721”特大雨灾后,北京保监局通知辖内保险公司,“要从宽掌握赔付标准”。为什么要“从宽”呢?从表面上看,从宽掌握可以更好地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可以更好地发挥保险业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但从根本上讲,从宽赔付实际上以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去保障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因为现在的保险公司都已经改制成了股份有限公司,而且主要保险公司都已经是上市公司了,为什么要以损害投资人的利益来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呢?如果为了本地投保人利益,各地都要求保险公司从宽赔付,那保险公司的决策层、股东会愿意在这些地方设立机构吗?即使是没有改制,保险公司仍是国有企业,那就有理由为了投保人的利益损害“全民”的利益吗? 银行也是如此,政府一方面鼓励银行加大对本地中小企业、新型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但在银行贷款出现风险时,又以稳定本地经济为出发点,不支持银行依法保护自己的利益,出现诉讼难、执行难,银行会愿意在这样的地方多投放贷款吗? 纵观目前全球公认的金融中心,无一不是法制健全,税制简明,信用环境良好的城市。如果各地政府不着手优化信用环境,不把打造信用之城作为支持金融业发展的重中之重,不把塑造公平的发展竞争环境作为核心工作,而只是把注意力放在优惠税收、补贴政策的比拼上,发展金融业必然是事倍功半。

⑧ 融资难是金融机构不努力,还是地方政府不积极

融资难是融资人自身实力不强,难以让贷款机构放心借钱

⑨ 地方政府如何发挥金融管理的正能量

加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实际意义体现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上,对此,地方政府理应被赋予一定的管理权力,明确其在“风险处置”上的职能。地方政府在金融机构的经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职能分散、职责定位宽泛而矛盾、风险监控不力、管理“扯皮”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而随着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各地政府近年来越来越认识到发展金融业对于促进本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地方金融管理职能逐渐增强,也更加重视金融管理。在“一行三会”和全国性金融机构均已实现垂直管理的格局下,地方政府在金融机构的经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职能分散、职责定位宽泛而矛盾、风险监控不力、管理“扯皮”、人才严重缺乏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那么,地方政府究竟在金融监管中应发挥什么作用?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及地方准金融机构究竟该如何监管?是否应采取多极监管形式?笔者认为,加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实际意义应体现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上,对此,应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管理权力,明确其在“风险处置”和“区域性金融稳定”方面的职能。事实上,有效履行地方金融管理职责,是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保障。“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责任”。在刚刚结束的今年“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中鲜明地指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加强对局部和区域性风险的监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专家谈到,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可从如下几点入手:首先,建立健全的地方金融管理制度。中央政府应出台地方金融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明确各地或各区域发展重点,加强对地方金融发展的引导,真正处理好金融领域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能、权限和责任,规范地方金融机构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提高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等准金融机构监管的立法层级,在国家层面对准金融机构监管制定立法或制定行政法规。其次,整合强化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职能。地方政府应打破部门壁垒,将分散于各部门的金融职能整体集中至金融办,便于金融办统筹对地方金融进行更有效、更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同时加速提升金融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能力。理顺地方准金融机构的监管体制,对业务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金融机构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要求。第三,明确界定央行、各金融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限。坚持以“一行三会”的专业金融管理为主,同时赋予地方政府协调相关管理的职能,构建条块结合的管理协调机制。既要保证全国金融市场的统一和开放,又要兼顾地方的特殊性,引导和调动地方发展金融事业的积极性。坚持金融发展与金融风险防范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维护金融稳定的前提下加快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第四,厘清地方政府金融管理的职责边界。将地方金融管理重点从争取资金投入转为协调和服务,以市场化的金融资源配置为主导,不干预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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