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请问贷款买车时候,全险必须是贷款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吗
款买车时候,上保险是可以根据个人意愿来选择保险公司的,不是必须按照对方要求的保险公司来上保险的。
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1)贷款车出险金融公司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❷ 金融车贷逾期两个月,现在车辆出事了!但金融公司不让保险公司理赔合法吗
违法,车贷与保险是两项根本不相关的业务,可以起诉金融车贷公司和保险公司。
❸ 金融贷款车出险需要第一受益人确认,如果金融公司不开证明还有办法吗
金融贷款车出险需要第一受益人确认,
如果没有的话是不可以开证明的。
❹ 我是在上汽贷款买的车,出车祸了保险公司需要金融公司的什么资料、
1、单车事故无人伤,无物损:金额小于3000的只需要提供维修发票、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及银行帐号;超过3000元的还需要提供交警事故证明;(有的保险公司对于小金额案件有快捷处理,可能不需要提供发票);
2、双、多方事故,无人伤,或单方事故,有物损:需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双方维修发票或物损发票、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及银行帐号等;(双方事故,3000以下简易案件有些是提供自行协商书)
3、有人伤案件:除需要需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双方维修发票或物损发票、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及银行帐号外,还需要提供伤者病历、发票、住院清单、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工资清单、完税证明等;
❺ 我贷款买的车出事故了 第一受益人是金融公司 保险公司已经打款给金融公司 金融公司多久应打给我
贷款车出事故受益人是金融公司。理赔款打给金融公司与你无关。
❻ 贷款车发生事故负全责,受益人是金融公司,我怎么办
看金融公司的合同有没有退回钱的条约
❼ 贷款买车的保险第一受益人都是金融公司吗直到结清解压
目前银保监不允许保单上添加这种特别约定了
❽ 贷款买车上的保险,第一受益人是贷款公司,那我的利益怎么保证呢
执法人员表示,该行为加重了消费者义务,显失公平。在汽车消费贷款行为中,借款为主民事行为,不需要有其他民事行为的存在就可独立成立。抵押为从民事行为,是金融机构为降低贷款风险将购车人所购车辆作为贷款抵押物所附加的条件。贷款人信用偿还能力和借款担保(即抵押)是《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是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必要贷款购车条件,在此条件外,额外增加对抵押物的保险作为贷款要求,并不是汽车贷款法定必要条件。金融机构降低抵押物价值减损的风险,其法定手段正如《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五章“风险管理”所规定,可以通过严格确定信用等级,合理设置贷款抵押率,建立严格的抵押品管理程序和操作要求,强化抵押品的全过程动态监管等办法来降低抵押物减损的风险。金融机构不应采取加重消费者保险义务的方式来减轻自身规避贷款风险之责。也不应为规避自身风险而额外加重消费者义务、转嫁保险成本。
强制捆绑保险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平自愿原则。《保险法》规定,保险遵循公平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在汽车贷款过程中,除交强险为法定强制保险外,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盗抢险,均应遵循公平自愿原则。金融机构对贷款人就抵押车辆购买的险种、保险金额作出强制性规定,与《保险法》的立法原则相违背,也并不是消费者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
首先,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的特有概念,不存在于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关于以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金融机构)为受益人的约定,没有法律依据,该约定无效,第三人不能依据该约定取得给付保险金请求权。
其次,根据《道路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第三者责任险同样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赔偿为目的。因此,将金融机构作为保险受益人,与立法精神相违背。且其无法先于受害人履行优先受偿权,因此无现实意义。
再次,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的规定,对于到期不履行债务或其他约定情形,作为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担保法》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了“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享受充分的法律保护,其额外对贷款人购买的险种、保险金额作出强制性要求,并将自己列为保险受益人,其加重贷款人义务、转嫁风险成本不仅缺少法律依据,而且与民法确立的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相违背。
❾ 贷款买的车出事故,全责的情况下,数额较大。找保险理赔,需要提供什么材料现在贷款的金融公司叫我把
你在贷款的时候肯定在保单上面写着第一受益人是银行了,因为所有贷款车都这样,很不幸,保险公司所做的符合法律程序。你只能把赔款打给银行,银行扣除应还的款剩下的退还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