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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金融稳定应努力实现金融机构的

发布时间:2021-07-14 01:02:45

『壹』 如何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的最新相关信息

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
如果把经济比作万物生长的大地,金融就是滋润万物的河流。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金融成为资源配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引导得当,河水自可哺育一方,而如果不加约束,也可能带来灾难。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反复强调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正是基于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保障金融安全,前提是准确判断大势,精准识别风险隐患。总体看,我国金融形势良好,金融风险可控,但也应清醒认识到,当前国际国内形势依然较为复杂,金融运行仍面临不少风险和挑战。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中的许多问题和矛盾转移到金融领域,金融机构出现自娱自乐、脱实向虚的势头,金融风险呈集聚态势。从国际看,国际经济金融风险溢出不断增大,经济增长动力不足,“黑天鹅”事件频现,影响全球经济增长的一些不确定性,都有可能对我国金融安全形成冲击。因此,防范金融风险,需要积极主动、耳聪目明,增强前瞻性。

防范金融风险,要坚持“守”。守住底线,才有底气。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是金融体系功能正常发挥的基础,也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坚持底线思维,应做好应对金融市场各种不利局面和极端情况的思想准备、政策储备和工作准备,对潜在风险隐患,要密切监测、早做预案,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出手、有效应对。必须做到心中有数、未雨绸缪,非法金融活动一律禁止、非法金融机构一律取缔,不忽视一个风险,不放过一个隐患。

防范金融风险,也要勇于“攻”。要以攻坚克难的姿态,靠改革推动风险防范。从深层次看,一些金融诈骗行为屡禁不止、违法违规案件时有发生,与我国金融体制未能更好适应金融业发展需要不无关系,而要想从根本上破除风险滋生和积聚的体制根源,必须坚持全面深化改革。防范金融风险要标本兼治,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稳妥解决体制、机制和规制性问题,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深入研究并积极稳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

『贰』 求翻译!关于金融稳定

"People's Bank of China Law,"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to guard against and defuse financial risks and maintain financial stability of functions, defined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to maintain financial stability can be taken by legal means. In order to adapt to the needs of adjustment functions,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head office and branches set up a special financial stability functions. People's Bank of China head office established the Financial Stability Bureau, the provincial capital city centre branch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a branch of the Financial Stability Department.
People's Bank of China head office for financial stability is the main ty: banking, securities and insurance instries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issues, with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to study the financial sector reform and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planning; risk assessment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study the implementation of systemic guard against and defuse financial risks Policies and measures in the disposal of coordination risk 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monetary tools of choice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entral bank to use the ultimate means of payment review, and participate in relevant agencies to withdraw from the market liquidation or reorganization; responsible for the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of 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cross-monitoring ; Contractors involves the use of the Central Bank paid the ultimate means of financial enterprises restructuring plan the verification and review; People's Bank of China and financial risk management or disposal of assets related to the financial restructuring. Branches and financial stability in the capital city centre branch of the functions are: the area responsible for financial and regulatory bodies and relevant departments of communication, monitoring, assessment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risks jurisdiction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systemic guard against and defuse financial risks of policy measures According to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head office, involved in the risk management and other matters related to financial stability.
In 2004,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will continue to perform its functions effectively, taking various measures to safeguard China's financial stability. Mainly include: continue to implement prudent monetary policy, efforts to ensure a stable RMB exchange rate, for the financial stability to create a favorable macroeconomic environment; actively promote the reform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and improve the soundness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perating in strengthening financial stability in the construction of infrastructure, such as Strengthen the payment system and credit system, establish and improve financial risk early warning system; People's Bank of China to strengthen 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the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between agencies and policy coordination; completion of the assessment of financial stability, the Chinese financial system to the overall stability of the Judgement, to guard against and defuse financial risks of policy recommendations.

『叁』 货币金融学论述题

在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中央做出用从紧的货币政策替代施行了十余年的稳健货币政策。给中国的宏观经济发出了最强硬的信号。无论形成通货膨胀的原因是多么复杂,从总量上看,都表现为流通中的货币超过社会在不变价格下所能提供的商品和劳务总量。提高利率可使现有货币购买力推迟,减少即期社会需求,同时也使银行贷款需求减少;降低利率的作用则相反。央行还可以通过金融市场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其主要政策手段是:减少货币供应量,提高利率,加强信贷控制。如果市场物价上涨,需求过度,经济过度繁荣,被认为是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央行就会采取紧缩货币的政策以减少需求。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目前确定的货币政策工具主要包括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中央银行贷款、公开市场,其余的列入国务院确定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因此,在保持公开市场通过央行票据、特别国债等工具大规模回笼货币的同时,目前市场预期最大还是升息和提高存款准备金。有专家称,2008年利率将提高100个基点,存款准备金率将上调到15%以上,同时,央行将把商业银行信贷年增速控制在13%内,以切段加剧流动性过剩的根源。

积极应对金融危机 正确传导货币政策2008-12-28 19:28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不断蔓延,国内经济形势严峻,黑龙江省作为我国能源基地、粮食基地和老工业基地之一,直面挑战同时更要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目前在全国经济增长回落情况下,黑龙江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增长11.5%,保持了上升态势。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发挥职能作用,引导全省金融机构积极应对危机,全力支持地方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一、加大对重大、重点工程的金融扶持力度,推进黑龙江省基础产业建设不断升级

积极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抓住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利时机,紧紧围绕市场需求,重点对大型产业项目、“三棚一草”改造、“三供两治”工程、道路交通、大型农业水利工程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

二、加强对“三农”的支持与服务,加快推动黑龙江省从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转变

努力发挥货币信贷政策作用,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全省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千万吨鲜奶、五千万头生猪工程建设,提升农业综合发展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加快发展。一是增加农业信贷投入。农贷投放增长速度要快于全部贷款投放增长速度。二是创新贷款抵押担保方式,拓宽农民融资渠道。积极探索发展大型农用设备、林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货款、股权、仓单、存单等质押贷款,进一步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三是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四是组织搞好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方式试点工作。

三、强化金融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推动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实力整体提高

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在信用评价、融资担保、债券融资和信贷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不断增强经济活力。一是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增长要高于上年。二是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三是简化中小企业贷款审批程序,放宽中小企业贷款条件,降低中小企业贷款门槛。加大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力度。四是创新中小企业金融产品,探索多元化融资方式。

四、加大对消费信贷的金融开发力度,培育和巩固经济增长点,有效支持扩大内需

加强消费信贷业务开发推广,促进拉动内需。加强与房屋、土地、保险、担保等部门的协调合作,加大对住房消费信贷、汽车消费信贷、大额耐用消费品信贷的投放力度。加大消费信贷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支持改善民生。采取灵活多样的信贷方式积极支持下岗再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助学、农村泥草房改造等关系国计民生的有效需求。

五、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为促进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积极主动、深入推进金融改革。深入推进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推动地方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改革重组和跨区域发展;规范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二是重点监测可能影响系统性金融稳定的区域金融风险。探索建立区域金融稳定监测体系和监测指标体系,丰富金融稳定监测评估手段,为原有的宏观经济金融分析方法提供有益和必要的补充。三是进一步强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状况进行实时监测、评估,准确识别和测量其风险状况,有效控制金融系统风险。四是积极推进“诚信龙江”建设,营造和谐的金融生态环境。完善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信用征集、信用评级、信息通报、信用评级结果使用制度;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进“诚信龙江”建设。

六、加强对经济金融运行的监测、调研和分析,为宏观调控政策制定提供决策参考

加强对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与预测,科学判断经济金融运行总体态势。当前重点研究分析金融危机对全省经济金融的影响,特别是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完善人民银行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以及企业之间的宏观分析联席会议机制,及时反馈经济金融运行动态。加大对工业企业景气、物价、银行家问卷、全省重大重点项目建设、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走势、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需状况的监测力度,调查研究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上级决策提供依据。

七、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外汇服务水平,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大力推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出口核销网上核销系统,实现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境外投资外汇业务和出口核销网上直接办理;在依法行政的同时,兼顾政策的原则性和灵活性,进一步下放境外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查的审批权限,支持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积极开发符合企业需要的外汇避险工具和服务,帮助企业提高规避汇率风险的能力;提高出口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度和比例,通过贸易融资解决出口企业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研究扩大全省结、售汇业务的构成范围,为边贸结算提供更便捷和全面的服务,进一步促进全省对外边境贸易发展。

八、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在金融服务中的基础地位,为全省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

进一步加强全省支付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金融支付环境。积极促进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等金融机构尽快加入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全省银行卡产业快速发展。着力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扩大银行卡受理范围,拓展银行卡产品和受理市场。进一步推进国库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推广由人民银行面向社会直接办理无记名国债兑付业务。加快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推广工作,逐步扩大全省上线范围,为纳税人提供快捷、安全的电子缴税服务方式。积极与社保部门进行沟通,探索国库办理社保基金发放的具体措施和途径,拓宽国库直接支付领域。加强反洗钱协调机制建设和反洗钱监管力度。加强反洗钱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深度合作,强化沟通协调,共同防范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货币发行管理,对粮食收购等急需的现金供应,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全省现金及时有效供应。

『肆』 为什么说中央银行具有维护金融稳定的天然职能

因为中央银行以国家货币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身份,通过金融手段,对全国的货币、信用活动进行有目的、有目标的调节和控制,进而影响国家宏观经济,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实现其预期的货币政策目标。

监督职能的主要内容:

(1)制定有关的金融政策、法规,作为金融活动的准则和中央银行进行监管的依据

和手段。

(2)依法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置统筹规划,审查批准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和其他重要事项。

(3)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4)管理信贷、资金、外汇、黄金、证券等金融市场,包括利率、汇率。

(5)监督检查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清偿能力,资产负债结构准备金情况。

(6)督促、指导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稳健经营等。

(4)维护金融稳定应努力实现金融机构的扩展阅读:

中央银行支付清算

(1)提供账户服务 在各国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的实践活动中,中央银行一般作为银行间清算中介人,为银行提供清算账户,通过清算账户的设置和使用来实现银行间转账。

(2)运行与管理支付系统除了提供账户服务以外,中央银行参与和组织行间清算的另一个重要手段即是运行与管理重要的行间支付清算系统。一个稳定的、有效的、公众信任的支付系统,是社会所不可或缺的。中央银行运行的支付系统通常包括账户体系、通讯网络和信息处理系统。

(3)为私营清算系统提供差额清算服务很多国家存在着多种形式的私营清算组织,而一些私营清算系统尚在实施差额清算,为了实现清算参加者间的债权债务抵消,很多清算机构乐于利用中央银行提供的差额清算服务,后者通过账户进行差额头寸的转移划拨,即可完成最终清算。

(4)提供透支便利中央银行不仅运行管理整个支付系统,还以提供信贷的方式保障支付系统的平稳运行。大额支付系统是中央银行提供信贷的重点,尤其是当大额支付系统所处理的支付指令为不可撤销的终局性支付指令时,中央银行的透支便利更为重要。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央银行

『伍』 怎样构建金融稳定,金融发展和公平交易的三元

当前金融乱象频生,局部金融风险频发,金融监管风暴频繁,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牵动着各方神经。面对如此错综复杂的形势,加快金融业改革已迫在眉睫。回顾过往,抛开部门本位主义,加强顶层设计,才能切实推进国家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纵观当前金融业的矛盾与问题,建议从以下四大问题入手,全面规划和设计金融体系和监管制度。
金融监管目标问题

近现代金融发展史,也是一部金融危机史,每一次危机,都使政府对金融监管的目标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基本上是双目标:金融稳定与金融发展。金融稳定是国际惯例和共识,金融发展则是我国作为后发展国家特殊的国情需要。围绕着双目标,各金融监管机构在不同时期各有侧重,特别是维护金融稳定,不管是在立法立规上,还是机构设置上都予以了重点铺陈。
然而,近年来,随着居民财富的积累,银行、证券和保险业机构纷纷下大气力挺进到针对个人财富管理的争夺中,以股票、债券、基金、私募股权等基础金融产品为标的,加上互联网金融助力,个人面对强势的金融机构和复杂的金融产品,往往沦为非法集资、金融诈骗、违规理财的受害者,并引发局部金融风险。目前中国人均GDP已接近8000美元,预计到2020年突破1万美元,家庭和个人将有更大比例的财富从存款和房地产转向复杂多样的金融产品,对消费者的金融保护将越发突显。
借鉴国际经验,着眼于金融业发展趋势,应将维护个人与金融机构间的公平交易、防范金融欺诈,作为金融监管目标的第三极,构建稳定、发展和公平交易的三元目标,唯此才能在金融立法、金融机构设置和金融市场秩序维护上,做出具有前瞻性的体制和制度安排。
金融监管体制问题
2015年春夏之交的A股市场暴跌,将中国分业监管的痛点进行了全方位曝光,“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式的监管,既不能总揽金融市场的全貌,也不能适应汹涌扩张的混业经营现实。综合而言,当前以机构主体为监管边界的分业体制有以下弊端:
一是监整套利。以近些年急剧膨胀的资产管理业务为例,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针对实质相同或一致的业务,在合格投资者人数、投资门槛、募集方式、风险资本、投资范围等方面,标准不一,约束不同,导致市场参与者广泛借道监管偏松的机构或设计多层嵌套的产品实现跨部门、跨市场、跨机构套利。
二是监管真空。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资产证券化和私人财富管理四大新生事物强势挺进中国金融业,四大新金融、新业态都横跨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面对如此混业态势,银、证、保三会心态复杂,想管又怕管不好,最后的集体选择是扎好自己边界篱笆,而不管交叉空白地带。由于监管空白,导致新金融野蛮生长,局部风险频发。
三是监管盲区。现在对于2015年A股巨挫的一个共识是:场外资金利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各自规则,打通了监管壁垒,而监管部门又都是信息孤岛,没有一个监管部门能够全流程、全链条地掌握入市资金的来源与集聚动态。这种监管盲区在“一行三会”以及外汇局之间的业务接头地带大量存在。
四是监管逆势。上世纪80年代以来,英、德、法、日等主要经济体全面走向混业经营与混业监管,1999年美国克林顿政府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全面结束对混业经营的限制。而当主要经济大国从分业转向混业时,我国却于1992年、1998年和2003年相继成立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随着金融深化,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已不合时宜。
五是割裂市场。建设统一大市场一直是我国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目标和方向。然而,分业监管体制把分机构监管自动延伸为分市场监管,规则竞争、审批竞争,但又不互联互通。
针对分业监管的不足,国内各界进行了广泛讨论。对此,笔者建议在体制改革设计上明确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权力制衡原则,不允许任何一家监管机构权力过大;二是混业监管原则,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监管体制需要顺应发展趋势;三是金融生产者和金融消费者双保护原则,保护金融生产者稳定经营,保护金融消费者公平参与交易。
依据上述原则,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和借鉴次贷危机后各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可供选择的改革方案如下:
一是充实央行两项职能,即宏观审慎管理职能、金融信息统计职能。为此,在央行内部增设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局,专司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识别、分析、监测与应对预案,制定逆周期资本、行业资本等宏观审慎监管工具指标等;充实金融信息统计职能,明确所有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都有向央行报送金融信息的义务,明确央行统一制定金融行业的统计标准,明确央行是国家金融信息的统计归口部门。
二是合并“三会”为“二会”,即调整合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成立中国金融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金融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范围涵盖所有金融机构和所有场内外、本外币金融市场。可按五大板块设置业务司局,即系统重要性金控集团监管板块、银行业监管板块、证券业板块、保险业板块、金融市场板块。金融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监管范围涵盖所有与消费者发生的金融业务,包括存贷款、银行卡、支付、理财等,都同时接受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的功能性监管。将现行“一行三会”内部的消费者保护局、银监会打击非法集资局等并入,从保护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财产安全、自主选择、受教知情等权益出发,分清职责,并将信用评级机构和个人财富管理规划咨询服务纳入监管范围,成立金融消费者协会和财富管理行业协会。
金融法律问题
金融法律是金融制度的载体和保证。金融制度先进与否与金融立法密切相关,所谓国家金融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实质是金融法律的现代化。目前我国金融法律主要存在四大问题:
一是法律线条粗犷。即使将国务院制定的法规计入,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与美、日、德等金融发达国家相比,仍十分有限,至今期货、外汇、金融衍生品等基础性法律我国尚未制定。
二是法律法规内容不细致,实践操作性不强。很多法律法规变成了监管部门的基本法,再由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才能落地。
三是立法过多体现监管部门的意志。由于金融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立法部门在权力边界、法条表述粗细等方面常常摆脱不了监管部门的影响,甚至沦为权力法律化的工具。
四是法律更新迟缓。由于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快等原因,法律法规常常显著滞后于金融发展现实,其结果要么是抑制金融创新与发展,要么是市场参与者不断试探或挑战法律与监管的底线。
解决金融法律问题需要纳入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高度予以统筹考虑,包括立法机构人才的职业化、专业化等。当前为规范混业经营,亟待优先解决《证券法》和《信托法》的修订与完善。
目前《证券法》修改在即,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强投资者保护等都为修法之必要,但更为迫切的是扩展“证券”的定义。近年来所谓的混业经营,除了金融机构跨部门持牌、跨行业经营外,更重要的是跨市场投融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围绕理财业务,突入对方市场,开展全面竞争。业务类似,但依据的监管规则却不同,导致监管套利盛行。
2017年我国《证券法》的修订正在加快进行中,建议为混业经营、混业监管奠定法理基础,至少将各类资产管理集合资金计划列入“证券”定义。
《信托法》是另一部管理混业经营的基本大法,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2001年10月我国《信托法》正式实施。目前《信托法》在内容和实践上面临几大问题:一是将《信托法》狭义地局限为信托公司法,二是束之高阁,法院判例少,证监会、保监会怕引入《信托法》而踩了银监会的“脚”,选择视而不见,三是内容不适应金融业发展变化。
从国外经验看,《信托法》规范的是财富管理制度,而不是一类公司业务,更没有信托公司这种类型金融机构,各国通过《信托法》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方当事人的权责利进行了法律规范,尤其是对信托财产的隔离、受托人的义务进行了细致明确。当前我国财富管理市场乱象丛生,根本原因是《信托法》虚弱、虚置。
因此,建议尽快启动《信托法》修改,将目前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管理的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全部纳入《信托法》的规范之下。着重完善信托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委托人忠义制度、公益信托制度等。
国有金融问题
目前,在国民经济各行业中,无论是规模占比,还是影响力,国有经济在金融业中的统领地位都是第一的,而在金融业中,银行业的国有经济成分尤为突出,总资产占比超过60%。
国有经济占据金融业主导地位有利于宏观调控,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有利于化解局部金融风险,有利于配合国家重大经济战略部署。然而,在获得上述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集中可归结为低效率。由于国有经济银行在法人治理结构上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导致其在资金投向上偏好国有经济、在经营风格上过于强调稳健,在考核机制上缺乏长效激励,其结果是银行将大量低成本资金投向低效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这些年融资难、融资贵主要体现在民营企业,资产管理市场上混乱的通道业务和嵌套业务,其根源也是民营企业通过正规渠道难以获得低成本资金。
过去的改革实践证明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并不能解决国企效率低下问题,说到底,国企本质上是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国有大银行之所以能从十几年前“技术上破产”的境地走向今天的世界性金融巨头,成功的秘诀是:政府剥离不良资产+政府注资+政府倾斜上市融资+政府长期高利差保护,政府的扶持发挥了主要作用,市场化能力有限。为此,建议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和推动国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银行业国有经济改革需要加快步伐。
一是将几家国有大银行逐渐改造成国有资本占主导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渐进、有序地将中投公司或汇金公司的注资通过市场化机制和手段置换为民营资本,国有资本占比降至50%以下、控股权以上的第一大股东。
二是将中、农、工、建、交、邮储六大银行之外的国有股份制银行改造成以民营资本为主、国有资本为辅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本仅是重要大股东,不具有控股地位,更多表现为战略性财务持有者。
三是加快民间资本开设中小银行的审核步伐。中小银行的市场定位是吸收本地存款、向本地发放贷款,类似于美国的社区银行。政府对民间资本开设中小银行的政策要透明、简洁、便利化,门槛要求应仅限于:按照相对规范的股份制建立,产权清晰;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参加存款保险体系;市场定位明确。只要发起成立的企业符合上述要求,就应尽快批准从事银行业。
四是深化国有大银行企业制度改革。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推行更加市场化的管理层选拔方式,银行董事会主席和银行行长均应由董事会选聘产生。建立良性的管理层激励,确保高级管理人员以股东利益为主要目标。在市场化选人用人的前提下,高管薪酬应完全市场化。
(作者系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客座教授)

『陆』 当银行金融机构出现什么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

当然可以。只不过与银监部门监管的内容有所区别。人民银行主要实施功能性监管;银监部门主要实施业务性监管。而且与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相关的工作都有监督权。

『柒』 求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历年考试真题(法律类)

银行从业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点【1】中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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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
(一)中央银行
1.中国人民银行成立的时间、行使央行职能的时间、地位的法律确定
(1)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1948年。
(2)1984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
(3)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由新设立的银监会行使。
2.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3.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黄金市场;等等。
(二)监管机构
1.我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成立时间、监管职责
(1)我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成立于2003年4月。
(2)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职责: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⑤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等等。
2.中国银监会的监管理念、目标、标准和监管措施
(1)监管理念
在总结国内外监管经验的基础上,中国银监会提出了银行业监管的新理念: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提高透明度。
(2)监管目标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的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的竞争能力。
具体监管目标:
①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②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强市场信心;
③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
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3)监管标准
中国银监会成立之初,提出了良好监管的六条标准,包括:
①能够促进金融的稳定,同时又促进金融的创新;
②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能力;
③对各类监管权限做到科学合理,监管者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④为金融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创造环境和条件,并且维护这种有序的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⑤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两方面都应当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
⑥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4)监管措施
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谈话;信息披露监管。
(三)自律组织
1.我国的银行业自律组织
中国银行业协会是我国的银行业自律组织,成立于2000年,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2.协会的宗旨
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3.协会的会员单位
(1)会员
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在华外资金融机构,承认《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会员。
(2)准会员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承认《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准会员。
4.组织机构
(1)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参加协会的全体会员、准会员组成;
(2)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3)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4)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5)协会的十一个专业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自律工作委员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保理专业委员会,银行卡专业委会员,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

『捌』 有关金融稳定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国内外研究现状

金融稳定的基本制度框架分析
中央银行履行金融稳定的职责能否顺利实施和充分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制度框架的确立及良好执行。按照西方经济学家切纳德等人的观点,一国的金融体系要较好地发挥功能,适宜的宏观经济环境、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体制与健全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是必不可少的。上述三项因素已被西方学界视为构成金融稳定的“三根主要支柱”。
在我国目前转轨过程中的经济金融格局下,除了上述三项因素应包涵于金融稳定的制度框架以外,健全和完善市场主体的适格性、市场交易和秩序的稳健性等制度架构,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具体而言,金融稳定的基本制度框架可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市场主体方面、市场结构和秩序方面、金融调控和监管方面、市场支持保障方面和金融风险处置方面。
(一)在市场主体方面,我国已明确要建立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金融机构仍然存在着产权主体虚置、公司治理欠缺、不良资产偏高、经营效率低下等问题,成为阻碍金融业快速发展的“痼疾”。在这方面,构筑良好的资本结构、完善的公司治理等制度架构至关重要,关键是要建立多重的股权约束机制,形成有效的激励、监督机制,解决好权责对称问题。
(二)在市场结构和秩序方面,我国金融业存在着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等结构不均衡以及金融秩序不规范的情况,使金融业隐含着内在的不稳定性,极易产生较大的金融波动,进而通过市场间的关联和互动,扩展到整个金融体系,最终酿成金融危机。在这方面,要注意放松金融管制,着力推进金融市场的改革和创新,确保金融秩序的稳定。要逐步建立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良性互动机制,加强深层次的银行与保险业的合作,构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协调发展的制度 “平台”。
具体而言,要放松商业银行进入证券市场、基金业、信托业等限制,构建合理解决证券公司融资需求的制度框架;推动资产证券化、货币市场基金等新兴金融工具的规范化发展,规范引导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机制;建立和完善债券、外汇市场的做市商制度,改革强制结售汇制度,完善央行干预外汇市场的有关制度;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金融调控和监管方面,要确立不同层次的制度安排来协调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政策工具,以促进金融稳定目标的实现。(1)签署备忘录规定中央银行、财政部和监管部门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中的职责和法律地位,明确中央银行对国家金融体系的总体稳定负责,财政部和监管部门也承担一定的责任;(2)构建协调宏观金融稳定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制度架构,增强中央银行的前瞻性宏观分析能力,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准;(3)加强协商沟通,建立健全各部门之间防范跨市场、跨系统金融风险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协调配合的制度框架;(4)运用适宜的货币政策工具来稳定金融体系,可包括短期利率、公开市场操作、窗口指导等;(5)逐步建立功能性监管的框架,运用适当的金融监管手段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如审慎的市场准入监管、及时的监督纠正措施等;(6)加快金融稳定指标的设计和评估,构建金融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对跨市场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和分析。
(四)在市场支持保障方面,我国需要将保证支付清算体系的安全提高到维护金融稳定的高度来认识。较好的市场保障制度是保持金融稳定的有力“缓冲器”。要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的补偿机制,确立存款保险制度、证券投资者补偿制度和寿险投保者补偿制度,并注意防范道德风险,充分发挥市场约束的力量。
(五)在金融风险处置方面,要按照依法合规、适度有限、权责对称等原则,构筑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制度架构来有效处置金融风险,以最大程度降低损失。应建立一套处置金融风险的长效应急机制和体系,明确其组织结构、决策部署和执行实施,预备多套风险预案;严格掌握标准,认真履行好最后贷款人的职能,明确提供流动性支持的规则“界限”,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框架,探索建立良好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框架,改善现有的对有问题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救助的手段和措施;会同监管部门尝试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类别划分,逐步确立分类指导、有效监督和及时处置的制度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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