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一般的财富投资管理公司可以发行理财产品吗宜信有资格发行理财产品吗
一般的财富投资公司,不可以直接发理财产品,因为发行理财产品,需要有相关资质和资格才可以发售的。因为金融业关系到国家的根基,对这方面监管很严格的。
大型有实力的财富公司,就会和相关的机构合作,推出自己公司名义的产品,再由财富公司去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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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金交所算不算是金融机构,是否可以进行资产管理业务
当然算,金交所拥有国家发行的《金融许可证》,算是正规的金融机构。
Ⅲ 证监会发布的合格投资者资质指的是什么
1、证监会发布的合格投资者资质指的是符合四类标准的投资者。证监会将四类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是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慈善资金;二是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三是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是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2、债券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资质条件:
①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
②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
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④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⑤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经其备案的私募基金;
⑥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⑦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⑧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Ⅳ 资管新规指出: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为当前还处于征求意见的范畴,还不是正式实施的措施
互联网平台如果与金融机构合作,且资金流向是金融机构的话,应该算不上违规。
在824网贷监管细则出台后,细则明确规定,网贷机构不能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所以不少平台陆续下架了金交所产品和一些资管产品。
但理财通、京东金融、360你财富、VB钱包-理财、涌金钱包、网信、聚宝汇这些互金平台,仍在发售资管产品,你能说它违规了,但你能忽视它的创新吗?
Ⅳ 能否帮忙区分各个机构都可以发行什么理财产品或者叫资管产品。有什么区别
我通俗一点解释其区别,资产管理,是你把自己的资产(包括在银行存的钱,你的房产以及你手上值钱的东西)放到一个公司,比如私人银行,或是资产管理公司,然后他们根据市场的情况,把你的资产拿去配比,投资,其目的是为了让你资产增值。信托产品,如某集团公司需要一笔钱,这边钱它想通过募集而得,但是这样是违法的,所以要通过一个中介,如银行或信托公司,来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银行理财产品有很多种类,有的是单一信托产品,有的是银行募集资金,然后去投资,获得的回报反馈给客户,也有代销其他一些基金,证券等。
Ⅵ 新规定对银行财务管理有何影响
《通知》规定,个人于2016年11月30日前在同一家银行开立多个Ⅰ类户的,银行应当对同一存款人开户数量较多的情况进行摸排清理,要求存款人作出说明,核实其开户的合理性。对于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银行应当引导存款人撤销或归并账户,或者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等措施,使存款人运用账户分类机制,合理存放资金,保护资金安全。
Ⅶ 哪些金融机构有资格发行债券,哪些金融机构能够吸收存款
以下哪些金融机构有资格发行债券(除信托外);哪些金融机构能够吸收存款( 金融租赁和财务公司 )? 国家开发银行 进出口银行 农业发展银行 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 经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Ⅷ 可以做基金资管计划的公司都有哪些
基金公司子公司“资管计划”与信托公司“信托计划”比较
相同点:
1.必须报备监管部门,信托是银监会监管,资管计划是证监会监管
2.资金募集,资金监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
3.认购方式相同,项目合同、说明书等类似
4.本质相同通道不同,都属于投融资平台,都可以横涉资本市场、货币市场、 产业市场等多个领域,都是全牌照金融机构
不同点:
1.全国信托公司有68家,而资产管理公司只有36家,资源稀缺性更加明显。
2.信托计划报备一次(发行前报备银监会审核),资管计划报备二次(发行前报备一次,发行后连同投资者资料还需报备证监会审核一次)
3.信托计划签署合同一式两份(投资者和信托公司各一份),资管计划签署合同一式三份(投资者保留一份,资管公司保留一份,证监会保留一份)
4.资管计划小额畅打,最多200个名额,信托计划300万以下小额名额不能够超过50个。
5.收益高,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一般在3%,资管公司收取管理费一般在1%,资管计划一般比信托计划
高1%~2%/年;期限短,资管计划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资管项目的优势与不足分析:
优势:资管公司收费比信托公司低,在相同融资成本前提下,投资者能够拿到的收益更高。
劣势:资管公司相对比较年轻,项目运作能力以及风险处置能力不足,所以在分析这类项
目时候,不要只简单的看项目风控措施,还需要看资管公司股东背景实力以及股东的
风险处置能力。
今后趋势: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证监会提倡的金融创新结果,因监管严格、运作灵活,收益较高,小额不受限制、专业管理等优势,未来基金专项资管用来分拆信托或发起类信托产品是一种趋势。
Ⅸ 哪些金融机构可以做资产证券化
2015年中国银行业理财的余额达到23.5万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6.46%,银行理财真正进入疯狂增长的年代,多家全国性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理财余额超过1万亿元。而同时贯穿全年的是理财资产配置面临资产荒问题,即高收益资产的缺失,预计2016年这一现象还将继续。国务院2015年相继出台了增加5000亿元信贷资产证券化额度、推动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等政策意见,资产证券化市场这个重要的新兴市场越来越引人注目。2016年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再次将资产证券化市场和产品的发展列为重要课题。银行资管业务作为中国金融市场上一个新的业态,有必要借助于资产证券化市场来发展壮大自身,包括解决理财资产配置等难题的,这应成为银行资产管理新的工作目标。
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主要特点
资产证券化源自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后在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中成为众矢之的,但这项重要的金融创新带来的思想变革和实践却风靡了全世界。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自2015年发出第一单产品后曾暂停了一段时间,2014年以来这项业务迎来了某种意义上的春天。银行资产管理要与资产证券化共舞,需要了解这个市场本身。
资产证券化市场处于分裂状态,信贷资产证券化占据主要地位。我国目前的资产证券化主要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三种,其中信贷资产证券化占据主要位置,2015年在全市场的占比约为68%。这三类证券化产品中,信贷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ABN由央行和银监会系统监管,主要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企业资产证券化则由证监会系统监管,主要在交易所市场发行交易。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管部门的政策导向趋向于放松限制、扩容。 2012年以来这一业务经历了审批制向备案制的变更,直至央行在2015年4月推行具有政策突破意义的发行注册制。另外,支持信贷ABS在交易所跨市场上市交易也是这波政策鼓励措施中的重要一环。
交易所的资产证券化也经历了从审批制向备案制,再到负面清单管理的政策变更过程。企业ABS经交易所论证后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即可,并直接在交易所所固定收益平台或综合协议平台挂牌交易。本质上,交易所的资产证券化属于私募性质,产品的发行透明度相对较低,目前流动性也受到一定限制。鉴于存在这些局限性,这个市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收益率相对较高。
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呈现多样化态势,发行利率下行明显。目前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工商业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分期贷款、个人消费性贷款和租赁类资产构成基础资产的主要构成部分,其中公司信贷类资产支持证券(CLO)是主要的发行品种,2015年占比为78%。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以融资租赁资产、公共事业收费权、应收账款、信托收益权、小额贷款类、不动产投资信托、保理融资债权、两融债权、股票质押回购债权及公积金贷款等为基础资产,其中以前三类型的基础资产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占到65%。值得注意的是,两融债权和股票质押回购债权等资本市场类基础资产的产品开始成为交易所资产证券化的组成部分,而一直以来这类资产背后的金主都是银行等机构资金,包括银行理财募集的代客。
2015年国内经济增速下行,受到央行几次降准降息的影响,债券市场的收益率一直不断下移,市场高收益资产稀缺。在这一背景下,信贷资产ABS和企业ABS也呈现发行利率下行的局面,两类产品的优先A档和优先B档收益率相比同期均下降了100多个BPs。用中债5年期AAA级固定利率ABS收益率曲线衡量的话,全年收益率下行118个BPs。资产收益率的下降带动了银行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的下降,但由于担心市场份额丢失和维持客户等因素考量,理财产品端收益下行速度低于资产端收益的下降,因此银行资管业务面临的挑战极为现实。
资产证券化产品定价的市场化程度低,二级市场流动性需进一步提高。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中两个市场的定位和定价机制各不相同,导致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一定程度上出现扭曲。企业资产证券化所在的交易所市场根据市场资金情况、投资者预期和产品供需情况进行定价,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定价则主要瞄准基准利率而变动,受限于央行的利率管制等因素。这使得信贷资产证券化可能出现低收益资产支撑高收益证券的现象,并导致产品的劣后端投资保障不足,次级资产难以实现有效转移等,影响了市场的深度。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最突出的一个问题是流动性问题。产品长期的历史基础资产数据缺失,难以建立完善的资产转让平台,直接影响了这一市场的流动性。目前资产证券化产品存在一级市场不能做到定期发行、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做市商积极性不高的情形,导致产品的定价估值体系难以有效形成,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难以建立,直接影响投资者在市场的交易。从这个角度考虑,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必须要采取措提高市场活跃度,改善市场流动性,以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投身于这个市场。
银行资管如何对接资产证券化市场
银监会针对银行理财的8号文出台后,银行理财投资于非标资产受到极大限制。2015年股票市场的大跌,进一步减少了银行资管配置资产的空间。进入2016年后,人民币汇率的贬值预期迫使监管部门采取措施稳定外汇市场,限制资本外流,银行通过QDII通道投资于海外高收益资产的尝试受到一些阻碍。总的来说,资产荒已经成为投资行业的新常态,目前不存在宏观背景支持下的趋势性投资机会,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市场,整个银行资管市场的投资机会仍面临困境。而资产证券化ABS产品一般有稳定可靠的现金流支撑,且大部分产品均有信用评级,产品结构设计使得投资者具有一定保障,符合银行资管的资产配置需求。因此,深耕资产证券化市场,寻找这个市场的价值,从中寻找可能的业务机会,或许是银行资管投资的一个可选策略。
借助于交易所资产证券化渠道,实现银行资管非标资产转标。对于银行资管业务而言,实事求是的说非标资产配置是其优势。监管部门对银行资管非标资产比例的限制,出发了银行非标转标业务的需求,而资产证券化正好可以作为一个工具。银行资产管理可借助于资产证券化的渠道,加大存量非标资产证券化力度,将满足条件的部分存量非标资产通过证券化方式转化为ABS等,并通过交易所挂牌出售或回购等方式腾出“非标”资产额度,实现非标转标。
应对资产收益率下降压力,积极参与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目前银行资管已经有投资ABS产品的先例,如南京银行、常熟农商行等中小银行,许多大型银行也正在逐步通过资产池产品或单发产品的方式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优先级部分。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涵盖的基础资产较为广泛,优先档部分利率仍较高,甚至定价有一定的非理性因素,这将是银行资管资产配置的合适标的。但是这中间有一个问题,就是银行资管产品需要定期开放,需要定期稳定的现金流,而目前资产证券化产品尚难以成熟的满足这个需求。因此,从匹配银行理财产品角度出发,ABS产品的优先档可以考虑设计按月提供申赎,次级按年提供申赎功能,更好满足银行资管业务的需求。当然,也可以设计与资产证券化产品一致的理财产品,但鉴于ABS的做市制度尚不完善,基础资产的流动性较差等因素,银行资管端的产品销售或许难以上规模。
借助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特殊的结构安排,做好银行资管产品设计发行。为了弥补发行透明度低,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的问题,许多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了特殊的交易结构,主要包括有优先劣后分级、内部增信、收益差额覆盖、差额补足条款等,当然这些措施很多最终需要落实到原始权益实际融资方和担保人的主体信用。商业银行资管产品可以利用这些特殊的产品结构安排,做好理财产品的设计发行。如可设计产品端针对不同AUM投资者发行的同一款产品,资产端投向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或者利用资产证券化市场将更多向境外投资者开放的机遇,充分利用境外资金对内地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和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热情较高的现实,设计面向境外投资者的理财产品等等。
银行资管业务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配置框架
资产证券化产品有其特殊性,尤其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更是接近于私募产品,产品透明度不高。对于银行资产管理业务而言,如果要强调资产证券化产品配置的话,关键是设计一套能有效管控投资标的框架,包括产品的授信审批、投资端准入和风控。资产证券化产品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市场风险,对于信用风险而言,银行资管关心的是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能否被安全传递到理财产品投资端,以及这一现金流能否满足投资本息偿付的要求。利率风险是基础资产可能存在提前还款安排等,给银行资管业务带来再投资风险,市场风险则涉及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市场价格波动。这些风险只有被有效管控,才能保证银行资管投资的热情。目前,银行资管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更多是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债券产品,依照内部债券投资的体系进行。而ABS毕竟不同于债券,从更精细化进行投资管理的角度出发,需要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建立相应的投资框架。
建立产品准入底线和原始权益人准入指引,明确银行资管投资标的选择标准。银行资管作为机构投资者,如同投资债券一样,面对资产证券化产品配置时应建立明确的准入标准,需要根据理财产品特性确立本机构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评价标准。银行资管投资债券时一般倾向于选择AA-以上的产品,投资资产证券化的各类分档产品可以此为考参照系。银行资管业务有时仅允许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优先档,但如果资管产品的发行对象是高净值和私人银行客户,投资次级档也未尝不可,只是需要提前为所投资的产品定下明晰的规则。
严格来说,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债券。无论是信贷资产证券产品MBS还是交易所发行的企业ABS,其产生的现金流与内部增信结构、基础资产的债权人分布和现金流分层模型有关,而与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关系不大。在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投资评级后,本不需要对原始权益人的准入进行限制。但考虑到目前国内银行资管的风控审批部门风格相对谨慎,实践中仍将资产证券化产品ABS作为一种特殊债券进行处理的现实,仍需要对产品的原始权益人(发起人)进行授信准入、信用评级及考虑担保措施等工作。不管是CLO、ABN还是ABS,均需要对原始权益人(或发起人)主体资信水平实行准入限制。实践当中,原始权益人为不同的所有制主体(例如国企民企)准入标准不同,如果资产证券化产品为资管业务银行自身承销,准入原则还可能更灵活一些。这些投资的规矩与投资非标资产和信用债的工作逻辑类似,必须要在资管业务进行资产配置前定下来。
针对产品结构及底层资产建立风控标准,确保银行资管投资的风险合规得到保障。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结构设计是银行资管投资首要考虑的问题,如优先次级机构的类型和比例、现金流支付安排、产品增信措施等,需要在制定投资指引的过程中将自身风险偏好置于其中。
就银行资管业务而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底层基础资产需要符合国家监管政策、产业政策,以及银行资管机构的内部合规标准。例如底层资产为产能过剩行业的就需要考虑这一要求。银行资管机构可以就底层资产准入行业和资产类别列出白名单供投资选择,深入了解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所在,并制定相应的风控标准。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一个特殊现象是,有的产品底层基础资产没有真正向独立SPV转移,给投资带来一些隐患。故而针对资产证券化产品中无法实现真实出售、破产隔离的基础资产应重点防范投资风险,需要明确原始权益人或其关联方提供差额支付承诺,或在产品设计中附有其他可以保障优先级投资者利益的增信措施等,以保证银行资管业务的投资风险可控。
明确产品投资规模及期限要求,关注流动性方案的制定与实施。银行资管投资需要根据理财产品的风控和流动性安排,制定不同类型、不同发行主体、不同基础资产类别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规模与期限指引。明确投资于单一或某类别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与产品总发行规模的比例、与资管机构管理资产净值的比例,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期限,及与资管产品期限的匹配关系等,指导投资。另外,鉴于我国资产证券化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存在不足,还应制定所投资产品的流动性解决方案,并考虑将投资理念传递到证券化产品的设计当中,以保证资管产品正常申赎兑付所需要的流动性。
建立产品投资研究团队,奠定银行资管投资的人力资源基础。银行资管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需要具备分析和管理这一复杂产品应有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而这有赖于专家团队的建立。由于资产证券化市场和产品涉及到许多复杂的、各不相同的细节与风险,仅仅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和投资顾问来进行投资是不够的。银行资管机构需要培养投资研究团队来对相关的产品和市场进行研究分析,深入了解不同基础资产的风险属性,为投资提供建议,以确保资产证券化投资的风险符合内部风险偏好,以实现预定的投资收益。尤其是目前国内银行资管机构正在进行体制转换,纷纷设立事业部制、利润中心甚至子公司之际,做好资产管理投资研究的专业人力储备更应提上议事日程。
Ⅹ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意见的内容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四、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金融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范围应当在发行产品时予以确定并向投资者明示,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有改变,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六、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七、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禁止其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八、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四)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七)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九)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十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九、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发行或者管理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发行或者管理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进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本意见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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