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被法院查封的车子已经抵押给金融公司还不上金融公司的钱金融公司有权处理吗
金融公司无权处理,你欠金融公司的钱还不上,金融通过法院查封你名下资产,法院有权处理拍卖你的车子,还上欠款和费用后,有多余的钱会退给你。
Ⅱ 贷款车法院可以查封吗
可以查封。
贷款车,一般情况下,贷款的数额一定小于车辆的实际价值,法院查封所能够得到的就是差额部分。
如果对车辆进行拍卖,拍卖款优先偿还银行贷款,剩余的才能给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
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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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民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以下情况应考虑“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本法所称的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刑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对犯罪人的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收藏品等进行核实没收、拍卖是刑法赋予人民法院的判决权利。
以下情况应考虑“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公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以下情况应考虑“公司破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Ⅲ 法院可以查封抵押车吗
可以查封,也可以拍卖,前提是有余值
Ⅳ 车辆抵押登记法院执行查封应该怎么办
1、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就被查封范围以外的部分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2、已被一家法院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限内,查封范围内不允许再次被第二家法院查封
Ⅳ 公司汽车抵押给个人了,公司给法院查封汽车能封吗
《担保法解释》第55条规定:已经设立抵押权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所以汽车已经抵押给个人了,抵押权成立在先,汽车被查封的,汽车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所以法院不能查封该汽车。
但如果汽车的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Ⅵ 债务人已将名下车辆抵押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吗
债务人已将名下车辆抵押债权人,其他人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
因为债务人将车辆抵押,不一定办理抵押手续。如果没有办理抵押手续,就是无效的,这时查封车辆就是有用的。
Ⅶ 已抵押的车法院能查封吗
已抵押的车,物上有抵押权。抵押权人可就拍卖车的价款优先受偿。法院可以查封,但只能就该车偿还抵押权相对债权后的余值作为查封价值。 比如说 甲抵押贷款10万买了价值15万的A车,因甲欠乙20万,乙申请查封A车,A车的价值应优先偿还银行的贷款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余值可执行给乙。
Ⅷ 抵押车不过户车辆,被法院查封后,最终归宿是哪
查封车是司法部门依据法律规定查封的车辆,抵押车是因借款抵押给债权人的抵押车辆;这类车比较便宜,一般都能审车、入保险。
只要是抵押和查封,就不会过户到你名下,也就是说你花了钱买回来却不是你的财产。查封车和抵押车,都装有定位系统,随时有被盗的危险,并且一个车可能会装有好几个定位器,当你拆除一个感觉很安全的时候,其实你错了。某些地方有专门从事盗窃这种车的公司或者团伙,专门和典当行或者抵押公司合作,当你购买这种便宜车得意洋洋的时候,岂不知背后有一双眼睛在盯着你。除非你能做到车不离人,要不就会有被盗的风险。还有,当你开着这样的车在道路上行驶,出了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就会调出这车的档案,要是查封的车,交警就会通知法院预以没收。
一定要认清误区:
一、法院拍卖的车,必须通过拍卖所得,这样的车就停在法院的停车场,当你拍下以后法院会开具证明,你可以去车管所上牌,落户到你的名下。一般来说这样的车不会便宜,跟你在二手车市场购买的差不多,因为竞标的其中会有车贩子等懂车的人参与竞标。
二、查封车,因为经济纠纷引起,临时找不到这辆车,先把你的财产(车)冻结,让你无法过户转移财产的形式,一旦找到会强制收回。
三、抵押车,抵押车就是把车放在典当行或者投资公司的车,这样的车可以是查封车,可以是分期车,也可以是租赁车,也可能是盗抢车,胆子大的典当行或者投资公司不管这些,因为有合同,会根据不同的车辆来源,给你一定数额的现金。你买回这样的车会出现很多情况。
Ⅸ 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已抵押给第三人的车辆吗
法院可以查封已经抵押的车辆,但是抵押车辆变卖后应该优先偿还被抵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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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恶意抵押为无效合同:
市民曹某购买了康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可购房后康某一直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拿出一份借款合同,称已将该房屋抵押给他人,故购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曹某随后将康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康某与他人的抵押行为无效。最终,法院支持了康某的诉讼请求,认定康某系与他人串通,恶意抵押。
2012年5月26日,曹某与康某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购买康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同年6月3日,曹某依约支付了首付款,康某将房屋交付给曹某,曹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居住至今。后因康某拒绝履行过户手续,曹某于2013年11月起诉,要求康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
在该案审理期间,康某与齐某于2013年11月21日签订《借款合同》,康某以涉案房屋为担保,向齐某借款120万元,双方于同年11月27日为该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导致康某与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曹某遂又将康某和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的抵押行为无效。
康某和齐某则认为,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齐某已将钱打给了第三人房某并在住建委就抵押进行登记,借款及抵押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曹某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为恶意串通,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签订《借款合同》后,康某与齐某之间并无金钱往来,齐某是向案外第三人房某转账120万元,不足以证明康某与齐某之间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及意思表示,故基于借款产生的房屋抵押合同应认定为恶意串通。据此,法院判决康某与齐某之间的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康某、齐某不服,上诉至一中院。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不能认定存在康某向齐某借款的事实。康某在已将诉争房屋出售且交付的情形下,又将房屋抵押给齐某,主观上显然是恶意的。近日,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房主恶意抵押已售房产 法院判定抵押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