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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增值税进项

发布时间:2021-07-17 13:20:38

① 取得银行开具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可以的。

银行收取的账户管理费、转账手续费、网银服务费等,都可以开专具“直接金融服务”的属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

(1)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增值税进项扩展阅读

一般情况下,企业刚开始领用的发票数量是25张,若不够用,可申请增量或增版。

增量:适用于金额不高,但是开票量大的公司,如:小商铺。

增版:适用于客单价高的企业,这类企业的特点是金额大,但开票量相对较小。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

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么

可以的。
银行收取的账户管理费、转账手续费、网银服务费等,都可以开具“直接金融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收到“直接金融服务”增值税专票可以作为进项抵扣。

③ 营改增纳税人提供收费金融服务的相关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第三项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3)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增值税进项扩展阅读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④ 纳税人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回(财税〔答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⑤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增值税率是多少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是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⑥ 财务费用手续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吗

可以抵扣。

银行收取的转账手续费、账户管理费、网银使用费等,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一般纳税人企业收到银行开具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增值税专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⑦ 营改增纳税人提供收费金融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第三项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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