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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融资对交易所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5-05-17 14:59:14

⑴ 大数据时代的金融众筹为什么这样红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众筹金融正成为互联网大数据移动金融时代金融创新的重要模式。今年1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众筹2014年度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众筹募资总额累计达到9亿多元,其中四季度超过4.5亿元,众筹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截至2014年底,中国奖励类和股权类众筹平台总数已达116家,一年新增平台78家。

众筹为何这样红?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姚余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贵阳众筹金融交易所董事长刘文献等专家学者,共同解读大数据时代的金融众筹。
众筹金融是信息时代的金融生态

姚余栋:后全球金融危机时代,寻找复苏和经济增长的新亮点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同时,新技术的飞速发展也使得信息收集、处理、传递的机制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带来了“互联网+”时代的经济与金融变革。

传统金融发展与实体产业的脱离,金融部门对实业部门的优势等,都使得金融业陷入“自我游戏”中。而“共享金融”能够有助于缓解甚至根除现有金融体系的主要弊端。一则重点解决主流金融体系的服务“短板”,服务居民金融(消费金融和财富管理)和小企业金融(融资加信用);二则促使金融摆脱“高大上”,走下“神坛”,推动分布式、规范式、自律性、公开透明的金融“软规则”建设,谋求低成本、高效率的新型金融交易市场;三则巩固P2P时代的共享金融模式,且逐渐向B2B、B2P、P2B等领域拓展。

杨东:互联网的技术、信息技术或者是IT、DT技术的革命,肯定会形成新的金融制度的变革,甚至是一种新的社会关系的变革。我个人认为众筹制度是这个社会生产关系变革,或是金融变革的核心。

今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真正吹响了互联网时代金融服务于小微企业、服务于普通民众、服务于实体经济、实现普惠金融的号角。因为当前的中国不缺少大企业大金融大机构,缺少的不是GDP的总量,而是小微企业的发展、创新创业,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基础保障,同时也是真正服务普通老百姓的理财需求、金融服务需求的根本。这些底层的,包括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老百姓的底层需求,实际上只有靠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才能满足。

众筹金融创新激活新常态下中国经济

姚余栋:从2016年起的下一个五年,我国已然站在了一个新高点、新起点。当前,中国经济更注重创新驱动,更加倚重消费拉动。而适应经济新常态,金融的创新发展是重要的支撑和支持。“十三五”期间,互联网和金融将呈现出深度融合态势。

股权众筹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补充和金融创新的重要领域,同时对服务实体经济和控制宏观杠杆水平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创业浪潮之后如果配之以股权众筹可能会给我们造就一大批发展前景很好的企业。在这里引用一句话,前期是铺天盖地,通过股权众筹以后可能就是顶天立地。

刘文献:众筹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影响越来越大,成为实业界、产业界、百姓投资理财、金融界创新的交叉点、交汇点、热点,成为民间资本市场最好的路径、小企业发展的好模式。
众筹金融依靠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实现支付清算、资金融通、风险防范等金融本质功能,并具有快速、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以及场外、涉众、混同的特征。同时,众筹金融平台依靠互联网与线上线下共同推进发展的模式向群众募资,支持项目发起的个人或企业融资,又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

贵阳发展众筹金融注重顶层设计风险防范

杨东: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从政府角度来讲,还需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什么样的平台是合格的,要设定一个门槛,出台监管政策明确对平台进入的要求。二是对投资者、消费者各种保护措施必须到位,对金融消费者的各种隐私信息、数据给予有力的保障。三是对于平台上上线的项目信息披露必须更加高效、更加及时。四是转变监管思维,在互联网时代的金融监管建立有效的大数据监控体系,以应对互联网金融的高传导性风险。五是应该加大对投资者的教育。

姚余栋: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下,股权众筹对服务实体经济和控制宏观杠杆水平非常重要。应该通过金融创新,丰富资本市场的层次,走向大私募,为未来的小公募发展预留空间,严守底线,不碰红线,适度监管,为股权众筹未来持续健康发展护航。

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的互联网金融研究小组提出了一套“五四三二一”方案。“五”是对股权众筹的定义——新五板,如果按照帮助企业成长的阶段来讲,股权众筹就是幼儿园或是小学阶段,让企业在进入新三板这个中学阶段前有一个培育过程。“四”是传统金融领域主要分成公募、私募,但是中间还有很多空档。“三”就是要对众筹划分大中小三个档次。“二”是众筹平台不要碰钱,不搞资金池;平台不进行担保或隐性担保。“一”是一条红线不能碰。

刘文献:贵阳从确立大数据、互联网金融为发展方向伊始,就注重顶层设计,从机制、体制上防范众筹金融风险,确保众筹金融依法依规进行。贵阳众筹金融交易所制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条例,对众筹投资人的要求,类比于私募资金对投资者的要求制定,同时根据投资者年收入情况,指导投资资金不超过年收入相应比例。

交易所目前在风控上严格操作。筹前,严格项目审核,领筹人与第三方专业顾问服务机构承担保荐职能。筹中,使用“领投+跟投”机制,由机构投资人对某个项目进行领投,再由个人投资者进行跟投,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投后管理和退出制度,则包括要求企业定期披露财务数据,交易所对筹后管理实施监管职责和信息披露;制定客户回访制度,定期对创始团队进行回访,持续进行评估等等。

⑵ 股权众筹有风险吗能说详细点吗

一.法律风险:
困扰之一是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腾讯众创空间股权众筹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界限的划分,使得传统的线下筹资活动转换为线上,单纯的线下私募也会转变为“网络私募”,从而涉足传统“公募”的领域。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公募”与“私募”的界限逐渐模糊化,使得股权众筹的发展也开始触及法律的红线。
要判断该行为是否违反《证券法》则取决于其是否是公开发行。股权众筹需要对其运作模式进行严格的管控或采取特殊方式才能规避《证券法》的限制,而这种规避方式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往往又是不可靠的,毕竟要打好“擦边球”可是个高难度的技术活,也伴随着较高的法律风险。
2010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其构罪的客观方面是未经批准、变相发行或超过人数限制,其中“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的可解释空间较大,股权众筹的融资方式按照一定的解释方法很有可能便会被囊括其中,面临着刑事制裁的风险。倘若真的走入“禁区”,按照我国“先刑事后民事”的诉讼程序,投资人的合法财产利益便会受到极大的威胁甚至可能血本无归。
第二大困扰是存在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股权众筹实际上就是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众筹平台作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着居间作用。我国的股权众筹多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普通投资人针对领投人所选中的项目跟进投资。该机制旨在通过专业的投资人把更多没有专业能力但有资金和投资意愿的人拉动起来。但这样一来,在政策与监管缺失的情形下,这种推荐引导的投资方式往往会试图抓住投资者的投资心理,容易增加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恶意串通,对跟投人进行合同欺诈的风险。如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关系,领投人带领众多跟投人向融资人提供融资,若该领投人名气很大或跟投的人数众多,便会产生“羊群效应”,造成许多投资人在不明投资风险的情形下盲目跟风,那么当融资人获取大量融资款后便存在极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资失败等借口让跟投人尝下“苦果”。这种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往往是由领投人与跟投人之间、跟投人与融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融资人资金运作缺乏相应监督制约机制所造成的,加上“羊群效应”的作用,会使这种风险成倍地增加,很可能最终会酿成惨重的后果。同时,对于单个投资者而言,存在因为小额的投资纠纷不得不走上民事甚至是刑事法庭的现象,纠纷解决的成本过高。
二.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风险
一般来说,股权众筹平台的作用在于发现投资者与融资者的需求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匹配,提供服务以促成交易并提取相应的费用作为盈利,属于一般的居间合同。但具体来说,它又不完全属于居间合同。从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融资双方的服务协议可以看出,股权众筹平台除了居间功能之外还附有管理监督交易的职能,如天使汇服务协议第4条规定若用户有违反协议或法律的行为,则众筹平台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中断其账号、删除地址、目录或关闭服务器等行为。同时,笔者认为股权众筹平台要求投融资双方订立的格式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存在不对等。因此,目前股权众筹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理清,并在双方之间设定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今后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可靠的依据,这也是对用户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维护服务双方平等性地位的必然要求。
三.投资活动的固有风险
风险与收益,是投资活动中相伴相生的产物,只要参与了投资,就必然要承担某种程度的风险,这属于基本的商业常识。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投资渠道,也不可避免地附带着这类风险。
1.公司持续亏损。由于目标公司大多处于初创期,其发展前景不明朗、盈利能力无保障,所以投资者是否有回报就存在着高度的不确定性。当然,有人指出既然选择成为公司股东就要和公司共进退,只想着盈利分红而不愿承担公司亏损属于“耍流氓”。必须要指出的是,出于法律的安排,股东确实只有在公司盈利的前提下才能请求分配利润,法律当然不能承诺每一笔投资必然有回报。但我们并不能就此忽略了投资者加入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而此种风险对于作出投资决定的与否往往起着重要的作用。
2.公司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侵害小股东权益。这一类风险或许是大多数缺少投资经验的投资者容易忽视的。公司有盈利并不一定就会分配利润,公司是否分配利润、分配多少是由公司股东会所决定的,而股东会的运行机制实行资本多数决,换言之大股东在股东会上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般而言,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在公司中所占的股份比例都不高,创业团队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类似于公司发展、利润分配、收购合并等这类重大的议题几乎都由实际控制人决定,小股东如果与大股东意见相左,是很难实现自己的主张的。试想,如果目标公司运营顺利实现盈利,而控制人没有分红意愿,小股东又如何能保证收益呢?在现实中,长期不分红的有限责任公司甚至上市公司比比皆是,控股股东一方面通过出任管理层获取高额薪酬,另一方面又利用大股东地位左右股东会导致长期不分红或只是象征性分红,小股东们进退维谷、处境艰难。当然,法律制度上有小股东退出的机制安排,但这是一种救济手段,不仅需要满足法定条件,而且也耗时费神,与当初的投资设想已相去甚远。
3.股东退出机制不畅。如果是上市公司,股东的退出机制比较顺畅,因为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交易所自由交易,股东只须卖出股票即可。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其闭合性的特点,股东要退出公司甚为不易。一是股东股权转让受限于法律规定,如《公司法》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二是受限于公司章程,如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定其他条件,转让股权时须得遵守;三是有限公司股权流动性弱,上市公司股票可以通过交易所便利地交易,此谓之强流动性,而有限公司股权交易有诸多不便,最为现实的困难就是谁购买股东欲转让的股权,导致股权要么无人问津,要么折价转让。当然,股东亦可选择法律保留的股东退出机制,此前文已述,不赘。
以上这些风险涉及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并非众筹所特有的风险,是普遍存在于“公司——股东”关系当中的,毋庸讳言我国在该领域上的表现并不能让人满意。而股权众筹所面临的更为尴尬的局面是:一方面投资者是以新增股东身份加入目标公司,不似传统闭合的有限公司一样股东之间存在较高的信任度,可以彼此制衡;另一方面融资公司又不像上市公司处于监管部门的监管之下,并承担信息公开、接受审计等义务。换言之,参加股权众筹的投资者既没有基于社会人情关系的自力救济,也没有国家强制力的全面保护,这使得本来欠缺保护的投资者权益更加脆弱不堪。
四.众筹融资的自有风险
1.公司估值不易确定。一家公司在初始成立时,各股东依出资比例享有公司相应的股权,股权比例清晰,一般不会存在争议。然而在公司成立后面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资金额占公司股权多大比例,这并非是一个容易确定的问题。举例说之,比如某公司发布融资需求100万元,出让股权比例10%,按此计算可知公司估值为1000万元。摆在投资者面前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公司估值。在公司估值的背后,实质上反映的是新增股东所占公司股权比例的问题,这是涉及股东权益的最根本所在。
在风险投资或天使投资中,一般投资方实力较强,也具备投资领域的专业知识,可以通过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公司资产作出正确评估,进而确定股权比例问题。如果是上市公司需要再融资其条件更为严格,由专门的资产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是必需条件,同时评估公司还要对评估报告真实性负责。总的来说,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外部投资者是很难获取有关公司资产、经营、负债等信息,故而进行融资新增股东时,必须要对公司资产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以确定新增股东所占股权的比例,这是保护投资者理念的必然体现。
在目前所看到的众筹融资中,融资额几十、上百甚至几百万的案例比比皆是,然而所占股权比例往往不会很高。通过检索,笔者甚至发现一家注册资金10万元的公司,刚成立不久即发布融资需求30万元,出让股权10%,由此可算出公司估值300万元。微信公众号股票研究院通过检索未找到有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不知融资方如何确定公司估值,如何保证新增股东所占股权的合理性。在此种情况下,融资金额已经超出注册金额或公司资产但出让股权只占很小比例,这违背了公平原则,甚至可能会出现公司大股东“花别人钱、办自己事”的情况。
2.众筹平台如何管理融资款项。目前的众筹平台一般都把自己定义为中介平台,不参与实际的投融资活动。然而由于融资不确定性和时间差等原因,融资款总是汇集到平台并且沉淀下来,平台实际上发挥了管理人的作用去管理、划拨相应的款项,如融资成功把相应的融资款划拨到目标公司,融资失败把认缴款退回给相应的投资者等等,这都有赖于平台的业务水平、管理能力、风险控制等因素。近期相继出现的P2P借贷平台关闭事件表明以第三方平台为中介的融资活动,平台本身也是极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虽然目前尚未有众筹平台出现类似事件,但风险不容忽视。
3.融资结束后没有监管。从法理来讲,上市公司因其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因而具备公众属性,为公众利益考虑故而需接受监管部门之严格监管,承担法律规定的一系列义务,从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而通过股权众筹进行融资的公司并非上市公司,故不能适用《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融资及监管的规定,另一方面作为融资中介的平台对融资公司进行后续监管也于法无据。在现实中,众筹平台真要对公司进行监管也恐非易事,受制于成本、专业、资质等因素。公司融资后,其资金运用是否合理、管理层是否尽勤勉义务、大股东是否滥用公司法人格、公司盈利能力是否增强等等方面,并没有相应的制度要求其公开或接受监管,甚至投资者完全不知公司是否营业,这样的“股东”连基本的信息都无从知晓,更遑论投资收益。投资者可曾想过如果公司融资后短时间内宣布破产,自己的投资又有何保障?
当然,成为公司股东后的投资者可依《公司法》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对公司进行监督,但是鉴于众筹面向公众融资的开放属性,此种监督力度相比而言实属偏弱,不足全面保护投资者。归根到底,这是由于目前国内法律未明确众筹的法律地位及监管措施所致,不管是由平台监管、第三方监管还是由公司主动公开信息,已有的法律技术都堪当其责。但问题在于,在相应法律出台以前,已经完成的众筹融资项目无不暴露在此风险中,如何将此风险控制,实乃需要从制度上进行规划。
五.操作模式的特定风险
1.持股方式。目前众筹最具特点的环节是,投资者并不直接成为公司股东,而是协议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对内将众多投资者集合在一起,对外以单一意思表示主体身份加入目标公司,目前几乎所有的股权众筹平台都采用了合伙企业的模式。
这种利用法律技术设计出来的模式是符合程序正义的,但选择制度的合理与否更要看该制度的宗旨与其适用环境的目标是否相一致。合伙企业是区别于公司法人的一类组织体,以合伙人彼此信任为基础,具有明显的人合性,其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合伙企业强调的合伙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换言之合伙企业得以存在发展最大的基础在于合伙人之间的紧密联系和高度信任,离开这个基础合伙企业将变得脆弱且充满变数。在股权众筹中,投资者订立合伙协议组成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不仅彼此间无信任基础,更因有限合伙人的地位而对外没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而必须由特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样对内缺少信任基础、对外难以主张权利的合伙企业,实难料想其生命力。
当然,有人认为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会忠实履行义务,保障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其在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就是代表合伙人行使权利。这种主张乃是建立在全体合伙人意思高度一致前提下的理想状态,稍有商业经验的就知道全体合伙人、全体股东意思一致的局面几乎不可能出现。从权利义务角度来说,有权利不行使和权利被剥夺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状态。综上,有限合伙人的地位成为了投资者主张其股东权利的最大的障碍。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无法主张股东权利,对于投资者而言股权众筹也将失去意义。
设计该模式的原意虽不可考,但通过比较不难发现,有限合伙形式在近年来频频被运用到融资领域中,比如地产项目的信托计划、定向借贷等等,都能看到其身影。笔者猜测,或许众筹业界是从其中得到启发并引入到股权众筹中,一方面可以解决《公司法》关于股东数量的规定,另一方面保证新增股东不至于过于分散从而有利于公司治理。但股权与债权最大的区别在于,债权到期后债权人享有还本付息的请求权,而股东一旦出资则资金成为公司的财产,股东只享有利润分配的请求权,这本身就是股东权利的具体表现之一,而有限合伙的形式恰恰限制了投资者主张股东权利。这正是有限合伙之于股权众筹最大的悖论。
2.领投“陷阱”。在融资需要发布后,融资方往往会寻找有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士先行认购部份股权,然后由其成为领投人,待其他投资者认购满额后,领投人牵头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并成立普通合伙人,其他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人,领投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执行事务。这样的操作思路与P2P借贷相类似,以领投人的信用(包括投资经验、工作经历、个人资产等等)为项目进行“信用增级”,以加强投资者信心,解决融资方资信不高的问题,推进融资顺利完成。
在金融领域,信用增级是在融资中经常运用的手段,功能是降低风险和提高偿付能力。反观在众筹中领投人的地位作用,既没有降低项目的风险也没有提高偿付能力,实际上对项目的资信无实质性提高。也许领投人更多的是一种宣示功能,向投资者展示该公司在某个领域被认可的程度。但必须要指出,在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尚不完备的情况下,个人信用的功能非常有限,仍不足以支撑实体中的风险管理需求。部分众筹平台要求领投人对融资方进行担保,但从已有P2P经验来看,这种担保的功能亦非常有限。
另一方面,领投人的角色也容易诱发道德风险。所谓道德风险,在美国一部描述华尔街的电影里一位投机者这样表述:“道德风险就是有人拿走了你的钱,但却不用为此负责。”融资开始后,融资方与领投人事实上已经达成某种紧密的联系,领投人不但对融资是否能如期完成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在以后的公司管理中也代表众多投资者实际履行其在公司的股东权利,是否能忠实代表投资者利益而行使权利实则有赖于领投人的个人品质。然而可以发现在整个过程中对领投人行为并无太多的约束条件,相反其得到的现实利益却是量化可见的。如果说在地产项目信托计划和P2P借贷领投人所获融资方的“报酬”还处于暗处的话,那么一些众筹网站明确建议融资方给予领投人的股份回报则把此种利益公开化、固定化。虽然说没有法律禁止这类行为,但领投人优先实现或多获得的利益,某种程度上说是来源于其他投资者,这对于投资者而言就是一种不公平,甚至融资方和领投人恶意串通,那投资者风险将会迅速放大,后果不言而喻。

⑶ 股权众筹,交易所和券商,有何异同点

股权众筹与交易所的异同
交易所是一个提供企业上市融资和股票交易的公共平台,一般是由政府批准投资建立,数量极少,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股权众筹也可以看做是一种融资平台,例如腾讯众创空间:企业在平台上发布股权融资项目,投资者选择投资项目。股权众筹与交易所的区别在于:一是信用背书不同,交易所的背后是国家信用,而股权众筹可能只是一个很小的公司,规模与实力无法与交易所抗衡;二是市场化力量不同,股权众筹是纯市场化的产物,交易所背后离不开政府的影子;三是服务对象不同,股权众筹是交易所的补充,服务于那些无法通过交易所进行股权融资的优质企业。
股权众筹与券商的异同
股权众筹的核心是“好项目”。作为一家没有巨额资金背景的股权众筹平台,经常会陷入项目储备不足的窘境,于是很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不加入到找项目的行列中来。在挖掘项目的过程中,股权众筹平台还承担了尽调、估值和辅导的工作,此时股权众筹平台承担了券商的角色。但股权众筹与券商也存在一些不同点:一是组织方式不同,券商一般充分利用外部机构,寻求独立第三方支持,股权众筹平台受实力所限,一般自己直接完成相关工作;二是收费方式不同,股权众筹一般收取融资金额的百分比,券商一般收取固定保荐费用。

⑷ 关于众筹在中国的几个问题

众筹平台,其运营目的包括鼓励支持创新、发展公益事业及盈利。良性发展的众筹平台并不会对我国市场经济产生负面影响,不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的实质要件。但我们也要严防不法分子以众筹平台或者众筹项目骗取项目支持者和出资人资金的行为。
比如,国外的Kickstarter,作为最早的、也是目前发展规模最为庞大的网络众筹平台,仅支持创意项目,不支持慈善和法律诉讼项目;而随后建立的Indiegogo和Rockethub众筹平台的融资项目则囊括创意类、小型企业、目标事业三大类。国内知名的众筹网站追梦网(dreamore)、点名时间(Demo Hour)、觉(Jue.So)、点梦时刻(Dream Moment)等基本可看作是创意筹资平台;淘梦网(Tmeng)则是一个独立电影(微电影)垂直众筹平台;积木网(2013年10月1日停止运营)是一个集网站、开源软件和其他非盈利项目为一体的网络募捐平台,不接受商业项目;而大家投、天使汇、3W咖啡、大家咖啡等则是创业股权式众筹平台。

关于佣金, 众筹网是一个完全开放、免费的平台,不向项目发起人或支持者收取任何利润分成及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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