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怎样实现中国金融体系的改革目标
1、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
(1)现代银行的产生和特征
最早的金融机构是货币经营业,而后演变产生现代银行。
银行是金融体系的主要环节。现代资本主义银行形成的途径:①由早期高利贷性质银 行转化而成;②由资本家合股建立的股份银行。现代银行具有不同于货币经营业的特征。
早期的现代银行都是商业银行,而后从其中分离出另一类型银行--中央银行。
(2)金融机构体系
金融机构体系,是指一国金融机构按照一定的结构形成的整体。
各国金融体系各有特点,一般都包括以下三类环节:商业银行;中央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3)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建立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建立途径:在各解放区银行的基础上组建中国人民银行,没收官僚资本银行,改造民族资本银行,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由此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的"大一统"金融机构体系。
(4)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改革
大体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①高度集中的金融机构体系;②多元混合型金融机构体系。③中央银行制度下的金融机构体系。
2、政策性金融机构
(1)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那些专门从事政策性金融活动,支持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配合宏观经济调控的金融机构。其特征有:经营目标是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资金主要来自国家预算拨款,在国内发行金融债券和发行国外债券等。资金运用以中长期贷款为主;贷款重点是政府产业政策、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中重点扶植的项目。
(2)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种类:开发性;农业政策性;进出口政策性等。
(3) 我国现有的政策性银行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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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商业银行体制改革
在建立中央银行之后,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加快我国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刘鸿儒教授认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新型金融体制,这一新型的金融体制的主体是商业银行的改革。若不实行商业银行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就难以深化;而另一方面,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和重点,企业改革必须与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相结合起来进行。商业银行是企业资金供应的主体,商业银行的机制对企业机制的制约和推动作用都很大。企业机制的转换和商业银行运行机制的转换是相辅相成的。
1979年以来,关于商业银行改革的讨论一直在进行,有的改革措施已经实施了,有的仍在继续探讨。研究和讨论过程中的主要焦点体现了我国商业银行改革思想的变化和改革的过程。这里让我们倾听一下刘鸿儒教授对我国商业银行体制改革思路与焦点的有关谈论。
一、在社会主义经济中能不能建立商业银行制度
前面讲过,1979年分设专业银行时及以后相当长时期内,人们都认为应当建立按产业部门划分业务范围的专业银行,而这种专业银行又是国家银行。专业银行也以作为国家银行为荣,并以国家银行的指导思想进行改革,不可能进行市场经济需要的商业银行改革。
在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的背后, 有个思想认识的进化和深化过程。1992年之前,在把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的思想的误导下,许多人误认为商业银行也“姓资”,不“姓社”。因此,对于是否要提“商业银行”这四个字颇有争论。在很多场合,只能提“综合性银行”。新型的商业银行出现后,每每召开研讨会,只能称“新建银行研讨会”;“商业银行学会”始终得不到承认。1990年曾一度打算把交通银行改为专业银行,变成专业分工的官办银行。1993年以后,“商业银行”这一提法才明确下来,允许多设商业银行,并且鼓励银行间的竞争,可以说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1995年我国颁布了《商业银行法》,有人认为这部法律未充分体现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它不满意,但它毕竟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商业银行的地位和作用,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商业银行的法人地位。当然,法律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商业银行的完善化、规范化和国际化,也需要较长的时间。
二、是建立多功能的商业银行,还是建立分业管理的商业银行
在我国,长期以来有两种观点:主张多功能商业银行的,更多地考虑了范围效应;主张与证券、投资业分业的商业银行的,更多地考虑了宏观调控的实施。对此,刘鸿儒教授认为,我们要从中国的现实条件来考虑这一问题。首先,固定资产投资膨胀是我国多年来未解决的老问题,“投资饥渴症”根深蒂固;其次,我国的宏观调控能力较差;第三,我国的市场条件尚未发育成熟。因此,不便于马上建立综合性的、多功能的银行。中国从1984年拟定金融改革方案时,就确定了实行分业管理的原则。
在改革中也以个别银行试验多功能经营,如交通银行恢复后,曾作为多功能银行的试验。当时批准该银行业务范围比较广,可经营长期融资,甚至保险业务。但最近几年,固定资产投资膨胀严重,通货膨胀加剧,宏观调控的难度加大,需要强化金融宏观管理,于是,便取消了这一试验。其保险业务独立出来,成立了太平洋保险公司;其证券业务也分设出来,成为海通证券公司。
在《商业银行法》的起草、修改和审议过程中,对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进行投资,以及投资的范围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是一个主要依赖银行间接融资发展经济的国家,目前银行负债主要是存款且以活期存款居多,这就决定了银行信贷资金应主要用于对工商企业贷款以及其他短期性资金需求。如果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混业经营,使短期资金长期运用,必然会加大信贷资金的风险。在我国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果听任银行业和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和房地业交叉窜位,混合经营,不仅不能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降低银行经营风险,反而会助长证券市场的投机和房地产市场的混乱,易产生泡沫经济,不利于整个金融与国民经济的稳定。同时,银行利用自己的信贷便利从事非银行业务,必然会加剧金融业的不公平竞争。在目前我国银行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尚未达到8%的要求的情况下, 银行业只能是通过运用信贷资金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果投资于证券和不动产,一方面不利于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另一方面将扩大信贷需求,形成“倒逼”机制,增加中央银行的信贷压力,进而削弱整个宏观调控的效力。前几年发生了乱集资、乱拆借,把信贷资金投向房地产和证券业,到现在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清理,有的还造成了资金损失。因此,这种意见主张金融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禁止银行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于证券和不动产。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从国际银行业的实践看,商业银行的投资与商业银行的贷款构成了商业银行的两大资产业务,这是银行资金运用的最主要途径和银行收入的最主要来源。随着资金证券化趋势的不断加强,投资业务对于商业银行的重要性日益明显。商业银行进行证券投资的目的是获取收益、降低风险和增加资产流动性。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产业务过于单一,信贷资产质量下降,允许商业银行投资于国债等政府债券,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允许商业银行买卖政府债券,也有利于中央银行开展公开市场操作,为防止风险可进行比例控制,允许商业银行投资于商业票据,进行票据贴现,有利于商业票据的流通,有利于央行再贴现调节经济,从而促进商品流通。商业银行在达到资本充足率、设立银行的最低资本金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其运用自有资金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一方面有利于金融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于银行投资于股票和房地产,由于投资的风险性大,与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原则相悖,因此,必须严格禁止,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是,银行业与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及其他金融业务日渐融和,全能性银行业务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德国和日本的银行资本与产业资本的融合对这两个国家的经济起飞,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很少出现银行破产的现象,而且美国国会也正在考虑修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放松对银行从事证券业的严格管制。因此,可考虑允许我国的商业银行进行各种投资业务,同时加强管理,这样既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也有利于银行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全面发展我国的银行业。
考察一下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法对银行投资的约束性规定,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第一、对银行投资于企业及非自用不动产的限制。香港、瑞士、新加坡、德国都对银行投资企业及不动产的总额占银行自有资本的比例作出规定。香港银行条例规定,银行不得直接投资于任何农、工、商或者其他企业,但为追偿债务而取得股票者,不在此限。瑞士银行法规定,银行对单一企业的投资应与银行自有资本保持适当比例。新加坡银行法第27条规定,银行取得或持有金融、商业、农业、工业或其他企业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40%,但为追偿债务而持有的股份除外。德国银行法第12条规定,信用机构对土地、建筑、生产设备、船舶、信用机构及其他企业股权的投资,依帐面价值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责任资本。
第二,对银行投资于自用不动产的限制。各国银行法一般都允许银行投资于自用不动产,但同时限制投资额所占银行资本或存款余额的比例。韩国银行法规定,金融机构投资于营业用之不动产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的净值。台湾银行法第75条规定,商业银行对自用不动产之投资,除营业用仓库外,不得超过其于投资该项不动产时之净值;投资营业用仓库,不得超过其投资于该仓库时存款总额的5%。 新加坡银行法规定,除以经营业务为目的或提供职员住宿用之合理需要外,银行购置不动产或取得其所有权的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40%。香港银行条例规定,银行购买或持有的土地,其总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与公积金之和的25%,但监理官批准的为经营业务或为职员住宿目的所必须的部分不在其内。
第三,对银行投资于企业股票的限制。韩国和泰国禁止商业银行购买其他银行的股票。韩国银行法第27条规定,金融机构不能购买或长期持有金融机构的股票,但经韩国国民银行监督院长核准的除外。泰国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买卖或持有其他商业银行的股份,但其取得是由于债务的清偿或授信的保证,并于取得之日起六个月内予以处分的,不在此限。韩国、台湾和香港规定,银行对股票或有价证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其存款余额或银行资本的一定比例。韩国银行法规定,金融机构承受之股票,或偿还期限超过三年的公司债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投资,不得超过其吸收活期存款的25%,但关于政府公债及韩国银行通货安定证券不在此限。香港银行条例规定,银行取得或持有一家或多家股票的总额,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该银行实收资本与公积金之和的25%,因追偿债权而取得的股票不在此限之内。新加坡银行法规定,1984年银行(修正)法颁布以后,凡欲与任何公司缔结协议,直接或间接取得或持有超过该公司20%以上股份的银行,应事先报知主管机关表明其参与该项协议的意图,并须获得主管机关的核准。泰国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下列投资活动,须经泰国银行同意:1、 买卖或持有有限公司的股份;2、拥有有限公司股份超过公司发行股份总额的10%;3、买入或持有股份或无担保公司债的总额,超过该商业银行资本金的20%。
我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商业银行法》过程中,多数委员认为,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应根据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国家的金融政策,在目前阶段,对银行业的投资问题采取慎重态度,实行严格的分业管理、分业经营。
刘鸿儒教授指出:《商业银行法》明确我国要实行分业管理,是符合中国的当前的实际情况的。近年来,世界范围内出现两大趋势,一是分业逐渐淡化,多功能银行强化;二是一些大银行开始合并,增强实力。东京银行和三菱银行合并后,一跃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银行。从长远看,淡化分业经营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因为,随着市场体系的发育成熟,宏观管理力量的加强,多功能经营的高效益就能体现出来,这是符合经济原则的,中国将密切注视这方面的发展,供下一步改革参考。
三、建立新的商业银行,还是先改革国有专业银行
刘鸿儒教授谈到:我们曾计划集中力量改革国有专业银行, 并于1986年在试点城市进行企业化经营的实验。反复研究和改革试验后表明:四大专业银行的改革难度较大,主要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难以解决,现实的政策性借款的要求也不能回避。于是,决定采取“农村包围城市”的方法,建立新型的商业银行,强化专业银行的竞争对手,以样板的力量来推动专业银行的改革。这既有利于统一思想,又有利于摸索经验。近十年的实践证明,新建的商业银行机制灵活,效益较好。
从1987年至1996年,我国先后建立了11家新型的商业银行。
首先,重新组建了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 年, 1958 -1986年期间,其国内业务被停止了。1986年,国务院决定重新组建交通银行,恢复其国内业务,并于1987年4月1日正式开业。
其次,成立了中信实业银行。1987年3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了中信实业银行,其前身是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银行部。<BR> 以后,又有一批新型商业银行陆续成立。为鼓励两省和特区经济发展,先后成立了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和海南发展银行。为推动浦东经济发展,成立了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的成立,是首钢综合改革试点的结果。光大银行是由光大公司创办的。民生银行成立于1995年,由全国工商联牵头创办,以民营企业为股东。到1995年底,我国共成立新型的商业银行11家。这些银行成立之初,其业务范围和分支机构设置都受到严格限制,现已逐步放宽。另外,还有一家中国投资银行,是中国建设银行全资附属的银行,它正向商业银行转化,还有两家为住房制度改革服务的试点银行,即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它们还不是规范的商业银行。
新建的11家商业银行(不含中国投资银行和两家住房储蓄银行),具有机制灵活的特点,效益较好。其主要特点如下:
1、产权清晰,制约力强。11 家新建商业银行基本上都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结构。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类是以大中型企业为股份持有者,如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这些银行的股东们从企业和经济效益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并对银行的管理层给予充分的支持和一定的压力,建立了有力的制约机制。第二类,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相结合,如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政府投资由财政代表,由此会不会导致过多的政府干预,从而影响银行的效益呢?实践证明,这一担心是多余的,因为股份制的银行首先要考虑自身经营的风险和效益,更何况政府也只是股东之一,不可能独断专行。此外,董事会和股东会也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第三类,向公众募股并上市,目前仅有深圳发展银行一家。从这家银行的经验可以看出,来自股东和社会的压力是比较大的。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的银行业还没有形成完全平等的竞争局面,处于半垄断状态,因此,它还不是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商业银行。其利润和收益不能完全反映自身的经营状况,同时,数万个股东如何去参与银行的管理和决策也是有待于深入探索的问题。因此,国务院决定,银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并上市暂不扩大。中信实业银行是由公司集团设立的全资控股银行,也正考虑募股。这是因为,银行的发展需要强大的资金实力,单靠一家公司的力量是难以与其他银行竞争的;而且银行经营的安全性要求也决定了银行不能只服务于一个“老板”,听从一个“老板”的支配;银行吸收的存款来自全社会,就必须服务于全社会,受社会力量制约。
2、真正能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自我发展。新型商业银行得不到政府补贴,也不承担国家政策性贷款业务,很少受政府干预,机制灵活,经营规范。
3、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人事制度。 新型商业银行在人事制度上比较灵活,人员可以选聘,可以辞退,工资待遇与效益相结合,一些银行还取消了过去的行政级别制度。
4、业务多样化,管理制度严密。 上述银行大都建立了严密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开拓金融业务,改进金融服务。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这些新建商业银行的发展不平衡,基础条件也不一样,领导层和管理层人员多是原国有大银行培养起来的,不熟悉新型商业银行的经营。因此,原有官办银行的习惯势力和思想体系在不知不觉中阻碍着银行自身的深化改革。“穿新鞋走老路”的危险依然存在。今后新型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课题是如何坚持改革的方向,发挥自身的优势,向国际化的现代商业银行方向发展。
四、如何建立政策性银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
建立政策性银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这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刘鸿儒教授说:1984年以来,这个问题一直在研究之中。因为要使国有各大专业银行真正转化为商业银行,并防止新建商业银行不重蹈国有专业银行的老路,其重要条件之一就是将政策性业务分开,逐步建立专门承担政策性贷款业务的银行。
日本的金融制度中,政府金融机构有其独特的地位和作用。1947年,为了复兴战后日本濒临毁灭的经济,向基础产业提供的资金,日本成立了复兴金融金库。1950年左右,又设立了国民金融出库、住宅金融出库、日本输出银行、日本开发银行等政府金融机构,专营政策性业务。
政策性金融机构通常是由政府制定的,或参股或担保,其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国民经济比较薄弱的环节或急待发展的方面,根据特殊的融资原则,不完全以盈利为目的。我国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是由我国为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决定的。分离我国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是为了深化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地区间经济协调发展及产业结构的合理化。1994年我国先后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主要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建和技改等政策性项目及配套工程建设,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家开发银行的注册资本为500亿元人民币, 由财政部核投。国家开发银行对国家政策性贷款的拔付业务,优先委托建行办理,并对其委托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督。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其运营资金来源是: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发行金融债券;财政支农资金;境外筹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其业务范围是: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予以贴息的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办理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及粮油调销、批发贷款;办理承担国家粮、油等产品政策性加工任务企业的贷款和棉花粗加工企业的贷款;办理国务院确定的扶贫贴息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等。
1994年3月19日成立的中国进出口银行, 其业务范围是: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出口信贷;与机电产品出口有关的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出口信贷的转贷;国际银行间贷款;出口信贷担保等。
成立三家政策性银行是个良好的开端,但业务范围的划分和资金来源的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有待于进一步摸索。
此外,刘鸿儒教授还就建立地方性银行谈了看法,他指出:从金融体制改革之初起,各地政府就要求建立地方银行,以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些要求一直未获同意。因为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力量较弱,而地方政府干预经济的力量较强,建立地方银行容易失控,带来较大的风险。
为满足各地发展经济所需的金融支持,国家批准各地成立了一批信托投资公司,分为地方政府投资为主体的信托公司和由金融机构设立的信托公司。这些公司的成立,适应了发展地方经济的要求,以其灵活多样的筹资方式,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实践也表明,一些地区的政府对信托公司干预过多,使之资金效益欠佳。我国现有信托公司394家, 正在清理整顿,强化管理。
1994年,我国加强了中央银行对金融的调控和监管的力度,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国务院决定成立城市合作银行,作为地方性商业银行,给地方一定的融资余地。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合作银行,有利于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解决其现存的问题;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从而带动城市辐射地区经济的快速增长;有利于引导地方财政信用进入正常的金融轨道,稳定金融秩序;有利于引进竞争机制,促进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体系;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城市合作银行,实际上是地方商业银行,对解决地方融资渠道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城市信用合作社原定为小企业、个体户服务的目标就难以实现。这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叁』 中国银行业怎么改
在过去10年中,中国银行业进行了颇有成效的改革,开启了中国银行业现代化的进程,使中国银行业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制度变迁,改革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改革催生了一个健康的银行体系,使中国银行业综合实力得到显著提升,中国银行业在近、中期发生系统性危机的概率显著降低。
银行业10年改革成效显著
过去10年,我在参与中国商业银行改革的过程中,有很多微观和技术层面的经验和体会,从宏观一点的角度谈,有这样几点体会。
首先,事实证明,中央政府关于国有银行改革的决策及时机的选择是十分正确的。否则,全球金融危机来袭之后,改革将会遥遥无期。作为中国大型银行改革的收官之作,农业银行面对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和剧烈波动的资本市场,以及外界对其经营模式的质疑与不解,2010年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全球最大规模的上市项目,此后资本市场对于大型IPO项目的发行窗口基本关闭。而且,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中国的银行业,尤其是大型商业银行在保持自身稳健发展的同时,充分发挥了金融在支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作用。如果不是在金融危机之前完成主要大型银行的重组上市,今天的中国银行业就不会有这个局面, 中国经济也难以从全球金融危机的泥沼中率先复苏,今天中国经济的平稳运行和较快发展可能会面临更大的困难与压力。
其次,改革开放是中国银行业竞争力得以提升的重要基础,改革开放必须是一个持续和动态的过程。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已经证明,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比过去更强而不是更弱了;金融业的改革开放也已证明,中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比过去更强而不是更弱了。因为不同时期特定的经济金融环境,不同时期经济金融改革面临的主要矛盾和基础也不相同。在经济改革的不同阶段,金融改革的中心任务都会有所差异,但是都体现了对市场化改革道路的探索。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日益发展的今天,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金融机构是国家金融安全的根本保障,而要造就更多这样的金融机构,唯有持续改革开放。
第三,中国银行业改革的深度和效果与外部环境是相互作用的。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枢纽,它在渗透于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各类经济主体和各种经济过程的同时,也反过来激烈地受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各类经济主体和各种经济过程的影响。中国银行体系的变革,涉及到整个经济、政治、社会变化的转型,有赖于中国经济社会体制性和机制性的一系列深层改革的推进。改革受到外部环境制约,超越外部经济社会条件的改革很难持续。
接下来,我从五个层面谈谈对银行业未来发展的认识。
商业银行的经营文化
在中国商业银行改革之前,银行业经营文化的基本特征是粗放式经营,政企不分,缺乏商业文化,缺乏资本观念,资本约束、公司治理和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这导致了商业银行普遍存在“速度情结”和“规模冲动”,一直采取迅速扩张的发展战略,资产增长、规模扩张、市场份额是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经济快速增长和经济转型时期银行业的迅速扩张,造就了庞大的银行规模,但由于承担了较多的社会经济转型成本,积聚了较大的风险,中国银行体庞大而虚弱,资本充足率不高、资产质量低下、风险水平较高。
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历经从国有专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到今天国有控股上市银行的几次转型,中国银行业无论思想观念还是经营理念都已发生了深刻变化。但由于各种原因,其基础并不牢固,一些陈旧的观念与意识不会随着改制上市而自动消失,在适当的环境下仍可能旧病复发。
此次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银行业出现了快速的信贷扩张,资本充足率普遍下滑,各家银行不得不举起再融资大旗。这种“信贷高速扩张—风险资产累积—再融资—再扩张”的发展模式很难说是健康的。这对银行审慎经营文化形成了巨大挑战,尤其对银行管理人员的经营理念和思想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一影响比对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影响要深远得多。
国际金融业的历史一再表明,任何不理性、降低风险偏好的行为,都可能导致银行遭受巨大的打击。金融机构个体的非理性行为往往具有传染性,在“羊群效应”的作用下,个体非理性极易扩散为集体非理性,最终演变为系统性风险,给整个银行业、金融业甚至整个经济体带来灾难。
中国银行业改革开放三十余年的历史告诉我们,理性、审慎的经营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科学发展观对于银行发展的指导意义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中国银行业一定要坚持科学发展,倡导规范、谨慎、理性的经营行为,进一步强化资本、成本和风险约束的意识,注重发展速度、规模、质量、效益的协调统一,强调成本与收入、风险与效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统筹平衡,真正树立起资本约束、价值导向、兼顾长远的科学发展观念。
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
一部企业制度的变迁史就是一部不断提升公司治理质量和治理效率的历史。建立在产权多元化基础上的科学治理结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 是决定公司治理效率的核心要素。产权多元化、进行股份制改造进而上市成为公众公司,是建立现代金融企业的制度基础,只有在产权多元化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建立权责明确、规范科学、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才能真正形成由股东、监管机构、公众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构成的监督氛围,才能在资本、外部监管和市场纪律的约束下形成公司治理水平的压力机制和动力机制。
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只是提供了完善公司治理的条件, 并不能解决商业银行发展中存在的全部问题, 那种将私人所有制与经济效率之间的关系简单化、绝对化和意识形态化的理解,被中国和其他转轨国家的实践证明是错误的。股改上市是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总体改革进行过程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阶段和环节,但并非最终目的,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这一复杂而艰巨的基础工程才是现阶段改革的重心,这既是我们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现实要求,也是达到上市公司标准,并且是在未来资本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下能够赢得生存发展空间和良好市场表现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永恒的话题。就宏观层面而言,要加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相关工具和政策;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评估、预警体系,加强对跨行业、跨市场、跨境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估;强化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层次清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和清算安排。
就金融机构的微观层面而言,中国大型银行要加快建设覆盖全机构、全业务、全流程、全类别、全员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抓好风险管理组织体系、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风险管理工具建设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全面、独立、垂直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建立健全层次清晰、科学适用、全面覆盖的风险管理政策制度体系。风险管理工具代表了风险识别、计量和控制水平的高低,要积极推进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标准法的实施,扩大经济资本计量覆盖面,及时识别风险,精确计量风险和稳妥控制风险。
『肆』 我国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我国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下:
在建立中央银行之后,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加快我国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刘鸿儒教授认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新型金融体制,这一新型的金融体制的主体是商业银行的改革。若不实行商业银行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就难以深化;而另一方面,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和重点,企业改革必须与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相结合起来进行。商业银行是企业资金供应的主体,商业银行的机制对企业机制的制约和推动作用都很大。企业机制的转换和商业银行运行机制的转换是相辅相成的。
1979年以来,关于商业银行改革的讨论一直在进行,有的改革措施已经实施了,有的仍在继续探讨。研究和讨论过程中的主要焦点体现了我国商业银行改革思想的变化和改革的过程。这里让我们倾听一下刘鸿儒教授对我国商业银行体制改革思路与焦点的有关谈论。
一、在社会主义经济中能不能建立商业银行制度
前面讲过,1979年分设专业银行时及以后相当长时期内,人们都认为应当建立按产业部门划分业务范围的专业银行,而这种专业银行又是国家银行。专业银行也以作为国家银行为荣,并以国家银行的指导思想进行改革,不可能进行市场经济需要的商业银行改革。
在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的背后, 有个思想认识的进化和深化过程。1992年之前,在把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的思想的误导下,许多人误认为商业银行也“姓资”,不“姓社”。因此,对于是否要提“商业银行”这四个字颇有争论。在很多场合,只能提“综合性银行”。新型的商业银行出现后,每每召开研讨会,只能称“新建银行研讨会”;“商业银行学会”始终得不到承认。1990年曾一度打算把交通银行改为专业银行,变成专业分工的官办银行。1993年以后,“商业银行”这一提法才明确下来,允许多设商业银行,并且鼓励银行间的竞争,可以说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1995年我国颁布了《商业银行法》,有人认为这部法律未充分体现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它不满意,但它毕竟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商业银行的地位和作用,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商业银行的法人地位。当然,法律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商业银行的完善化、规范化和国际化,也需要较长的时间。
二、是建立多功能的商业银行,还是建立分业管理的商业银行
在我国,长期以来有两种观点:主张多功能商业银行的,更多地考虑了范围效应;主张与证券、投资业分业的商业银行的,更多地考虑了宏观调控的实施。对此,刘鸿儒教授认为,我们要从中国的现实条件来考虑这一问题。首先,固定资产投资膨胀是我国多年来未解决的老问题,“投资饥渴症”根深蒂固;其次,我国的宏观调控能力较差;第三,我国的市场条件尚未发育成熟。因此,不便于马上建立综合性的、多功能的银行。中国从1984年拟定金融改革方案时,就确定了实行分业管理的原则。
在改革中也以个别银行试验多功能经营,如交通银行恢复后,曾作为多功能银行的试验。当时批准该银行业务范围比较广,可经营长期融资,甚至保险业务。但最近几年,固定资产投资膨胀严重,通货膨胀加剧,宏观调控的难度加大,需要强化金融宏观管理,于是,便取消了这一试验。其保险业务独立出来,成立了太平洋保险公司;其证券业务也分设出来,成为海通证券公司。
在《商业银行法》的起草、修改和审议过程中,对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进行投资,以及投资的范围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是一个主要依赖银行间接融资发展经济的国家,目前银行负债主要是存款且以活期存款居多,这就决定了银行信贷资金应主要用于对工商企业贷款以及其他短期性资金需求。如果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混业经营,使短期资金长期运用,必然会加大信贷资金的风险。在我国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果听任银行业和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和房地业交叉窜位,混合经营,不仅不能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降低银行经营风险,反而会助长证券市场的投机和房地产市场的混乱,易产生泡沫经济,不利于整个金融与国民经济的稳定。同时,银行利用自己的信贷便利从事非银行业务,必然会加剧金融业的不公平竞争。在目前我国银行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尚未达到8%的要求的情况下, 银行业只能是通过运用信贷资金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果投资于证券和不动产,一方面不利于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另一方面将扩大信贷需求,形成“倒逼”机制,增加中央银行的信贷压力,进而削弱整个宏观调控的效力。前几年发生了乱集资、乱拆借,把信贷资金投向房地产和证券业,到现在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清理,有的还造成了资金损失。因此,这种意见主张金融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禁止银行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于证券和不动产。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从国际银行业的实践看,商业银行的投资与商业银行的贷款构成了商业银行的两大资产业务,这是银行资金运用的最主要途径和银行收入的最主要来源。随着资金证券化趋势的不断加强,投资业务对于商业银行的重要性日益明显。商业银行进行证券投资的目的是获取收益、降低风险和增加资产流动性。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产业务过于单一,信贷资产质量下降,允许商业银行投资于国债等政府债券,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允许商业银行买卖政府债券,也有利于中央银行开展公开市场操作,为防止风险可进行比例控制,允许商业银行投资于商业票据,进行票据贴现,有利于商业票据的流通,有利于央行再贴现调节经济,从而促进商品流通。商业银行在达到资本充足率、设立银行的最低资本金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其运用自有资金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一方面有利于金融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于银行投资于股票和房地产,由于投资的风险性大,与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原则相悖,因此,必须严格禁止,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是,银行业与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及其他金融业务日渐融和,全能性银行业务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德国和日本的银行资本与产业资本的融合对这两个国家的经济起飞,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很少出现银行破产的现象,而且美国国会也正在考虑修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放松对银行从事证券业的严格管制。因此,可考虑允许我国的商业银行进行各种投资业务,同时加强管理,这样既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也有利于银行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全面发展我国的银行业。
『伍』 中国银行业面临哪些变革与转型
中国银行业变革与转型的四大趋势与三个方向
趋势之一:积极转变增长方式,实施综合化经营。
趋势之二:跨界经营将成为常态,产融结合更加广泛和具体。
趋势之三:移动互联网信息技术将变革银行业传统经营模式。
趋势之四:对大数据等技术的运用将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方向之一:多元化和综合化经营。随着金融改革的逐渐深入,分业经营难以适应利率市场化的要求,事实上,金融产品的创新已突破了分业监管,使得金融各业态之间的界限变得逐渐模糊。从国外发达国家金融业的发展经验来看,经历了从分业到混业的发展过程,多元化和综合化经营是大势所趋。从具体的操作层面来看,我国的商业银行也需要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展开合作,从而提供综合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方向之二:国际化经营。中国的改革开放不仅体现在对外资、外企的“引进来”,也体现在中资企业“走出去”。金融资本是依附于产业资本的,没有产业的发展,金融业就没有发展的基础。因此,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融合,是支持走出去战略的关键所在,要支持中资银行的国际化经营战略,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本地化、多元化的全方位金融服务。
方向之三:创新型和智能化。创新是银行经营发展的活力及动力所在,是应对各种挑战的必然选择。要树立创新的理念,将创新贯穿整个经营发展过程、各业务条线,进行体制机制创新、产品和服务创新、业务模式创新等。智能化是银行业创新的一个重要方向,不仅体现在让客户快捷、低成本的享受金融服务,也体现在银行员工操作的便捷化,更体现在银行对未来发展的敏锐洞察力。
『陆』 银行业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措施包括哪些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刻认识“三农”问题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一个带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问题,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出发,强化支农服务社会责任,主动适应农村实际、农业特点、农民需求,不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健全金融支农制度,提升金融支农能力,推动金融资源继续向“三农”倾斜。
『柒』 银行业金融机构如何落实最新监管政策
银行落实全面管理要求以及履行风险管理职责该做到如下几点:
一、合规风险管理的内涵及作用 所谓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合理风险管理是指银行主动避免违规事件发生,主动发现并采取适当措施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的内部控制活动,它是构建银行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和核心。因银行业经营风险的特点,在吸取大量银行案件的教训后,银行业合规问题日益引起监管者和商业银行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合规管理作为专门的银行风险管理技术也日益得到全球银行业的普遍认同。2005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银行的合规与合规管理部门》指导性文件,对银行的合规管理提供了框架性指导,以敦促并指导银行业金融建立起有效的合规政策和程序,推进银行的稳健经营。合规建设在银行管理中的作用是指银行主动识别合规风险,持续修订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惩戒措施,避免违规事件发生,持续管理合规风险的动态过程。加强合规建设,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对于银行业市场化改革具有深远的影响和意义。合规管理是商业银行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合规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的关联性,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合规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框架,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依法合规经营。首先应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并将合规文化建设融入文化建设全过程。合规是银行所有员工的共同责任。
二、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长期以来,银行一直未将合规作为一个重要的风险源来管理,更没有将合规风险管理摆上应有的重要位置,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银行合规管理的一系列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目前银行在合规风险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合规风险管理意识普遍比较淡薄由于认识上的误区和理念上的偏差,合规风险管理意识普遍比较淡薄:一是重业务拓展,轻合规管理。金融各级往往把目光局限于完成考核任务和经营目标,注重市场营销和拓展,忽视业务的合规性管理,有些营业甚至不惜冒着违规操作的风险以实现短期业绩,加大了银行合规经营风险。
二是重事后管理,轻事前防范。邮储银行往往偏重于对已发生或已存在的风险采取事后的管理处罚措施,试图以严厉的处罚遏制风险的出现,而对事前的防范和事中的控制措施却关注较少。三是重基层操作人员管理,轻高层管理人员约束。这是我国银行业在合规风险管理上存在着共同的一个根深蒂固的错误理念,即重视对基层操作人员的管理,忽视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约束,似乎只有基层人员才有引发可能
『捌』 商业银行应该怎样深化改革
商业银行深化改革面临哪些挑战?
当前中国银行业正处在一个变革的时代。在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和科技浪潮(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的多重冲击下,传统的银行业发展模式难以适应环境的剧变,经营转型已成为银行业改革发展的必由之路。从国际上看,资产管理将是商业银行经营转型的重要方向之一。据统计,全球最大的20家资产管理公司中大部分为银行或银行子公司,德意志银行、瑞银集团、汇丰银行等均位列其中。许多国际先进银行的资产管理规模超过了表内资产规模,例如纽约梅隆银行,其名下管理的客户资产近1.4万亿美元,而表内资产规模却不足4000亿美元。大资管蕴含了巨大的市场空间,为商业银行转型发展创造了条件。但就目前情况看,商业银行所受到的冲击却更加显而易见:
一是负债业务竞争加剧。在大资管背景下,金融产品愈发丰富,与此同时,存款资源却显得越来越稀缺。出于竞争的需要,商业银行普遍对存款执行利率上浮政策,负债成本随之上升。即便如此,商业银行存款增速仍呈现出放缓的趋势。今年前7个月,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6.9%,明显低于去年同期9.7%的水平,其中理财产品分流了约1.6万亿元存款。参考发达国家的历史,随着利率市场化加速推进,未来几年商业银行在低成本资金来源上遭受的冲击还将持续。
二是资产负债表稳定性下降。一方面,存款增速低于资产增速打破了资产负债表的原有平衡。近三年来,银行业各项存款年复合增长率约为13%,而总资产年复合增长率却近17%,二者相差4个百分点左右。为此,商业银行不得不依赖同业存款等短期负债来弥补资金缺口,增大了资产负债表的不稳定性。截至2014年6月末,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余额已超过21万亿,比2011年增加了7.5万亿。另一方面,负债端竞争加剧了资金来源的不确定性。央行统计数据显示,今年6月份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猛增了3.79万亿元,但7月又大幅减少了1.98万亿元,波动性较大(目前,监管部门加强了对商业银行存款波动性的治理措施,各商业银行都在认真贯彻落实这项要求,严防“冲时点”现象的发生)。与此同时,随着表外资产管理规模的扩大,特别是开放式产品的增长,表内资产负债项目变动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增大。此外,在经济转型期可能出现有效需求不足的时候,表外业务还会分流一部分优质的融资项目或投资标的,使表内资产配置的效率下降。
三是流动性与利率风险管理加大。在大资管背景下,商业银行面对不同期限、不同回报要求的表内外资金,必须在资产端匹配相应的资产,以确保负债端的竞争力以及适当的盈利水平。这一过程可能会加大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错配(集中体现在同业业务上),尤其是在资产证券化、信贷转让平台还不成熟,表外业务的刚性兑付尚未打破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面临着很大的挑战。此外,大资管在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同时,造成了市场利率基准的多样化与波动性,增加了商业银行面临的利率风险。
商业银行该如何应对改革?
为了应对大资管背景下的这些挑战,商业银行必须将表外业务纳入资产负债管理的范畴,建立统筹表内外的资产负债管理体系。
一是以资金募集为中心的表内外负债统筹管理。在大资管背景下,客户资金进入银行的渠道逐渐多元化,商业银行应引入并不断完善客户金融资产管理模式,由以存款为中心的管理,转变为覆盖存款、理财及同业存款等表内外负债的统筹管理,建立以成本为导向、以流动性为边界的负债结构优化机制。1、继续突出存款的核心地位,巩固低成本资金来源,充分挖掘渠道、产品和服务的潜力,提高客户粘性与资金稳定性,主动改善被动负债的可控性。2、充分发挥主动负债的作用,量价统筹,建立以资产收益为约束的定价机制,权衡收益空间与规模增长的平衡。重点是吸收稳定性好、成本低的结算性资金满足流动性需要,并通过同业存单、大额存单等创新产品吸收稳定资金以弥补中长期资金缺口。3、加快推动理财业务向资产管理转型,使其逐步摆脱调剂存款、腾挪资产的功能,回归代客理财本质。
二是以资本为中心的表内外资产统筹管理。面对大资管的挑战,资产端应树立表内外资产组合管理的理念,围绕资本约束和价值回报要求,构建资本与资产联动的统筹管理模式。1、强化资本刚性约束,坚持业务发展必须服从于资本约束,规模扩张必须服从于资本支撑能力的经营原则,量入为出,确保全行的风险资产扩张与资本充足水平、市场环境、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相适应,实现业务和盈利模式的全面转变。2、理顺价值传导机制,把资本回报水平作为表内资产组合管理的依据,并建立基于内部资本充足率(可用经济资本/经济资本占用)的信贷配置机制,实现目标、过程和结果协调统一。3、实现表内外统筹,以能否节约资本、提高资本回报水平作为判断标准,统一规划和管理表外理财(资产管理)、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处置,增强“盘活存量”的主动性,以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三是以价值回报为中心的表内外定价统筹管理。建立以经济增加值和经济资本回报率为核心的客户综合贡献评价模型,促进单一业务定价向客户综合回报定价模式的转变。提高资产与负债业务、表内与表外业务、信贷与非信贷业务、管制与市场化业务之间定价的协调性。1、表内业务以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为基础,依照统一定价方法、差异化回报要求的原则进行产品定价,从行业、地区、客户等维度细化贷款定价标准与模型,提高定价管理的精细化水平。2、表外业务定价参考表内同质业务的定价水平,并根据承担风险的不同,合理确定定价点差。3、加强网上、网下负债定价管理的集中度,提高主动负债产品间定价的协调性。
四是强化利率、汇率和流动性风险的统筹管理。从缩小风险敞口出发,在坚持风险自担的前提下,统一开展表内外业务的利率、汇率和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加强对表外业务期限错配的控制,建立风险限额约束机制,提高风险自行平衡的能力。将可计量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从经营机构充分剥离,体现在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中,提高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理念的传导效率,使经营机构能够在统一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内,专注开展业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