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实体经济融资需求占比扩大,小微企业贷款变容易了吗
务院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本工作案》降低企业税费负担、融资本、制度性交易本等吧面推三0项措施助企业降本: 目标:全面推营改增试点减税额5000亿元清理规范涉企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全面推营改增试点确保所行业税负减增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建筑业、房产业、金融业、服务业并所企业新增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 二、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修订完善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税收优惠目录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究新材料、关键零部件纳入首批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实施范围 三、扩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内植物检疫费、社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一吧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微企业扩所企业 四、取消减免批政府性基金扩微企业免征范围取消工业用户燃气燃油加工费等违规设立政府性基金 目标:企业贷款、发债利息负担水平逐步降低融资间环节费用占企业融资本比重合理降低 一、保持流性合理充裕营造适宜货币金融环境通差别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微企业、三农等薄弱环节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力度 二、降低融资间环节费用加融资担保力度完善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降低贷款间环节费用严禁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行 三、完善商业银行考核体系监管指标加良资产处置力度综合考虑盈利能力、经营增、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等面考核素适提高风险容忍度落实微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要求 四、稳妥推进民营银行设立发展金融机构推进已批准民营银行筹建工作引导其积极展业务 5、力发展股权融资合理扩债券市场规模完善证券交易所市场股权融资功能规范全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发展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陆、引导企业利用境外低本资金提高企业跨境贸易本币结算比例推进企业发行外债登记制度改革扩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范围进步简化程序合理扩企业发行外债规模放宽资金流结汇限制 目标:营商环境进步改善企业设立产经营创造便利条件行政审批前置介服务事项幅压缩政府社介机构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一、打破域割行业垄断加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清理废除自行制定影响统市场形限制性规定加快放垄断行业竞争性环节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企业创造更营商环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监管制度改革优化行政审批流程重点围绕产经营领域取消放行政审批事项合并具相同或相似管理象、管理事项证照资质实行联合审批 三、加快社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市场交易投融资等领域守信企业实施优惠便利措施失信企业依严格限制约束 四、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合理降低服务收费标准全面推广际贸易单窗口推进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互助信用记录良企业降低口商品查验率降低企业货物通关本 5、加快剥离企业办社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减轻企业负担建立政府企业合理担本机制坚持类指导、步实施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剥离企业办社职能 目标: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增企业五险金缴费占工资总额比例合理降低 一、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采取综合措施补充资金缺口二0一陆5月一起企业职工基本养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二0%省份单位缴费比例降至二0%单位缴费比例二0%且二0一5底企业职工基本养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支付月数超9月省份阶段性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一9%;失业保险总费率阶段性降至一%—一.5%其费率超0.5%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阶段性适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一二%律予规范调整超一二% 三、完善低工资调整机制健全劳力市场体系统筹兼顾企业承受能力保障劳者低劳报酬权益指导各合理确定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频率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居住证制度全覆盖 目标:企业用电、用气定价机制市场化程度明显提升工商业用电工业用气价格合理降低 一、加快推进能源领域改革放竞争性环节价格加快推进电力、石油、气等领域市场化改革完善光伏、风电等新能源发电并中国机制二0一漆基本放竞争性领域环节价格管制 二、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合理降低企业用电本加快实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 三、完善土供应制度降低企业用本积极推进工业用期租赁、先租让、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使用者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期缴纳土让价款降低工业企业用本保障物流业用供应科合理确定物流用容积率 目标:社物流总费用占社物流总额比重由目前四.9%降低0.5百点左右工商业企业物流费用率由吧.三%降低一百点左右 一、改善物流业发展环境力发展运输新业态健全现代物流标准体系强化物流标准实施推物流业与制造业等产业联发展 二、合理确定公路运输收费标准规范公路收费管理监督执尽快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科合理确定公路收费标准逐步序取消政府贷二级公路收费 三、规范机场铁路港口收费项目清理合理服务收费全面清理机场、铁路、港口码经营性收费项目 一、推进实体经济经营性资产证券化展投贷联试点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企业鼓励实体经济企业符合条件经营性资产证券化或通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式盘存量资源 二、支持重点企业资金周转筹资清偿拖欠工程款鼓励政府加强协调支持重点企业筹集周转资金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传导 三、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减少资金占用 四、加强资金清欠化解企业债务链风险鼓励企业加强往款项管理引导企业加快付款减轻全社债务负担 一、引导企业管理创新精益产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降低本 二、加强先进技术推广鼓励企业加强目标本管
㈡ 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成非法集资新幌子是怎么回事
e租宝、中晋系、昆明泛亚、快鹿……这两年,动辄上百亿的非法集资案件牵动人心。非法集资有何新变化?打击有哪些难点?消费者该如何提防?近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13个成员单位召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对当前非法集资形势特点进行了介绍。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6年全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5197起、涉案金额2511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4.48%、0.11%。
投资人要警惕承诺高额固定收益的虚假项目
未来打击非法集资的重拳如何出击?
处非办相关负责人说,下一步将着重强化对投资理财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融资类广告的管理,推动加快出台金融类广告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明确金融机构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任何融资类广告,力争从源头上铲除非法集资土壤。为此,5月至7月将组织各省(区、市)政府开展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并将全力推动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此外,处非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增强百姓金融知识和辨识能力才是消除非法集资的根本之道。这位负责人提醒投资人了解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包括以签订合同、投资理财、投资入股等名义,承诺高额固定收益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
公安机关提醒投资人,如果遇到所许诺的投资收益率畸高,尤其是许诺“静态”“动态”收益等回报方式的投资,或者以“虚拟货币”“资金互助”及境外股权、期权、期货、能源、矿产、外汇、贵金属等交易投资为噱头的情况,务必高度警惕、谨慎投资。
㈢ 为什么 金融业态不够丰富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有:众筹 、 P2P网贷 、第三方支付 、数字货币、大数据金融 、信息化金融机构 、金融门户。
中国人民银行正与银行业、证券业及保险业监管机构联手,试图落实相关监管措施,防止消费者信息被盗用或误用,确保互联网投资产品的风险得到充分披露,并禁止非法融资活动。
㈣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有三个阶段、五个业态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2005年以前,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主要体现为互联网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帮助银行“把业务搬到网上”,还没有出现真正意义的互联网金融业态。
第二个阶段是2005年后,网络借贷开始在我国萌芽,第三方支付机构逐渐成长起来,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开始从技术领域深入到金融业务领域。这一阶段的标志性事件是2011年人民银行[微博]开始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第三方支付机构进入了规范发展的轨道。
第三个阶段从2012年开始。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是互联网金融得到迅猛发展的一年。自此,P2P网络借贷平台快速发展,众筹融资平台开始起步,第一家专业网络保险公司获批,一些银行、券商也以互联网为依托,对业务模式进行重组改造,加速建设线上创新型平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
解读互联网金融的五种业态模式:
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金融的利器,但是这个利器投入很大,盈利很小,十分苦逼。
P2P网贷:通过P2P网络融资平台,借款人直接发布借款信息,出借人了解对方的身份信息、信用信息后,可以直接与借款人签署借贷合同,提供小额贷款,并能及时获知借款人的还款进度,获得投资回报。小微贷款因其成本过高让银行敬而远之,但是在互联网时代这一切将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有效的技术手段和创新的服务方式为高效满足庞大普通个体的金融需求提供了可能。
众筹:所谓众筹平台,是指创意人向公众募集小额资金或其他支持,再将创意实施结果反馈给出资人的平台。网站为网友提供发起筹资创意,整理出资人信息,公开创意实施结果的平台,以与筹资人分成为主要赢利模式。
线上理财:是以渠道为特征的互联网理财销售模式,这类是目前的主流,比较典型的是余额宝。
垂直搜索:互联网金融的垂直搜索,将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通过网络化的方式进行,在云计算的保障下,资金供需双方的信息通过社交网络匹配和传播,被搜索引擎组织和标准化,最终形成连续动态的信息序列,最终可以给出任何资金需求者的动态风险定价或动态违约概率。目前金融搜索平台的商业模式建立在人们成熟的在线比价行为上,但国内用户的比价习惯还在形成之中,市场的进一步成熟还需要我们拭目以待。
㈤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有哪些分别由谁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有:众筹 、 P2P网贷 、第三方支付 、数字货币、大数据金融 、信息化金融机构 、金融门户。
中国人民银行正与银行业、证券业及保险业监管机构联手,试图落实相关监管措施,防止消费者信息被盗用或误用,确保互联网投资产品的风险得到充分披露,并禁止非法融资活动。
2018年10月10日,为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切实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今日公布 。详情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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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小微企业对我国市场经济有何影响
小微企业在扩大就业、繁荣市场、改善民生、促进创新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我国创新体系中最具潜力、最活跃的组成部分,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促进小微企业的创新发展,有利于培育和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最后,小微企业是我国改革进程中体制最灵活、经营更有效率的组成部分,其作为改革试验区和突破口,可以为大企业改革乃至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提供经验借鉴。来源:中国经济网
㈦ 怎样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增加金融有效供给
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增加金融有效供给的方法:
要鼓励发展更多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态,填补空白,增加竞争,改进服务,切实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便利性,降低融资低成本。
1、加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建设。要大力发展以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优化金融资源区域布局,通过政策激励和考核约束,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小微企业。高度关注民间借贷风险问题,疏堵结合,给民间借贷合法身份,使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纳入有效监管范围。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扩大农信社在基层的金融支持力度。大力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积极探索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种类。
2、重构融资性担保体系。要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必须重构融资担保体系,把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政府扶持小微企业、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增信机构,缓解小微企业质押品不足的难题。各级政府可结合自身情况,组建省级担保集团,控股或参股各县(市、区)政府性担保公司,提升融资担保的能力。目前,湖北省绝大多数县(市、区)都拥有一家政府参股控股、注册资本金一亿元以上的担保公司。同时,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的省级再担保公司,推动银行与担保机构扩大合作范围,不断提高担保放大倍数。督促和引导政府性担保公司回归公益。大力推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引入保险机构为小微企业贷款保驾护航。
3、推动中介组织服务小微企业。探索发展专门服务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小型证券机构,积极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评级机构,大力发展财务、法律、管理咨询、营销策划等企业服务类中介组织。鼓励各类中介组织结合小微企业特点,开发保姆式的服务项目,提供价廉物美的咨询服务。政府部门可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策划、财税代理、法律体检等方面的专业服务,节省小微企业经营成本。
总之,小微企业是经济的基础和活力所在,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是包括政府在内的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也是国民经济固本培元之举。要从思想认识到行动上高度重视,多措并举,形成体系化、制度化的安排,那么,小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定能够得到化解。
㈧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国家政策有哪些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完)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投资模式、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投资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投资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投资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投资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借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投资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投资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投资模式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借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借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借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借款。网络小额借款应遵守现有小额借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借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投资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投资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预期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投资模式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投资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