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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18 00:07:28

『壹』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八条 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应由购买租赁物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第十四条 为控制和降低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种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并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检查及后期管理。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融资租赁企业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融资租赁企业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明显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企业对委托租赁、转租赁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注意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系统进行登记,明示租赁物所有权。
第十九条 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注意加强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不应接受承租人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融资租赁企业在签订售后回租协议前,应当审查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证明材料,以确认标的物权属关系。
第二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充分考虑并客观评估售后回租资产的价值,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二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第二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各种税款,严禁偷逃税款或将非融资租赁业务作为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纳税。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商务部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应依法加强管理,对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企业经营状况及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相关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监管水平。
第二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租赁行业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在日常监管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提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商务部。
第二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
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务部书面上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第三十条 商务部建立、完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管理,提高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三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商务部的要求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及简要说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上一年经营情况统计表、说明,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第三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前述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应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
第三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三十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如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贰』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办法解读

财政部日前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出现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地方金融企业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地方金融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治理结构,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任务更加迫切。为了支持地方金融深化改革,地方财政部门既要运用多种政策措施引导和激励地方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也要防范和控制地方金融风险,维护好区域金融稳定。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是财政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的现实需要。《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地方财政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财政作用。
问:出台《办法》的意义是什么?
答:一是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有利于防范地方金融企业因财务风险引发金融风险继而转为财政风险,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日常财务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二是满足地方财政部门管理需求。财政部出台针对地方金融企业的管理规定,有助于明确地方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定位,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加强对辖区内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三是对部分事项做出统一规范的需要。《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推进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7章38条,包括总则、财务登记、一般财务监管、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财务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和附则。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地方财政部门实施财务监督管理的范围。城市商业银行等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适用《办法》。二是建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登记制度和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三是对地方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抵债资产、不良资产的处置以及呆坏账核销等重大财务事项作出原则规定。四是明确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年金方案、企业绩效评价、负责人薪酬和长期股权激励等重要财务事项的管理权限。五是提出地方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企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
问:如何确定地方金融企业的主管财政部门?
答:按照地方金融企业组织类型不同,地方财政部门财务监督管理职责分为行业财务监管和国有资产监管。行业财务监管实行属地原则,按地方金融企业法人机构工商注册登记的行政管理关系确定主管财政部门。法人总部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由总部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其财务主管部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资产监管实行出资人原则,由出资人同级财政部门担任主管财政部门。
问:地方财政部门行业财务监管职责的范围是什么?
答:地方财政部门作为财务主管部门,有责任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地区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办法》明确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应负责本地区地方金融企业(包括非国有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登记工作,并以财务登记为纽带,要求登记企业向财政部门及时上报各类财务信息,如地方金融企业的年度审计报告、财务分析报告、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经营的主要财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重要财务事项、企业薪酬方案和长期股权激励方案、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材料等。地方财政部门应对地方金融企业上报的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分析和评价,并及时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问:地方财政部门国有金融资产监管职责的范围是什么?
答: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切实做好当地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确保国有金融资产完整并实现保值增值。具体职责为: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考核评价;审核批准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方案;收缴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督促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严格执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等办法规定;负责对财政部门出资或授权财政部门管理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重要财务事项、负责人薪酬和长期股权激励方案、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批;督促本地区国有金融企业公开公平选聘会计事务所等。
问:地方财政部门如何协调好行业财务监管职责和国有金融资产监管职责?
答:财政部门在履行行业财务监管职责和国有金融资产监管职责时,既要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角度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又要从财政出资人角度对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实施更为严格的财务监管。《办法》清晰界定了行业财务监管与国有金融资产监管职责的范围。行业财务监管职责与国有金融资产监管职责由不同财政部门承担时,有关财政部门应该按照《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合作,共同做好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工作。

『叁』 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操作流程

那个很麻烦的,有专门的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XX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事后监督工作的通知》(X银监发〔2009〕312号)精神,提高事后监督工作质量和效率,完善内控监督机制,规范事后监督管理,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XX省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ZZ农信办发〔2010〕72号)和《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XX省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要点的通知》(黔农信办发〔2010〕74号)要求,结合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事后监督是指对已完成的核算业务通过重点复审、随机抽查、预警监控、分析等手段,对会计业务的核算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控制、核对、分析和预警。
第二条 网点事后监督员工作变动,应及时补选,以保持事后监督工作的连续性。联社事后监督部对网点事后监督工作实施再监督,以网点式分散开展监督工作。
第三条 联社对会计基础工作较差、核算管理薄弱的网点进行重点监督。在未上事后监督系统前,根据《XX联社事后监督要点及操作规范》采用人工方式对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全面的事后监督。
第四条 实施事后监督必须依据贵州省信用社联合社、六盘水办事处及XX联社的相关财务、清算等业务规章制度。
第二章 事后监督人员要求
第五条 事后监督人员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业务素质好,工作认真细致、责任心强;
(二)熟悉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制度和行业管理规定;
(三)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四)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熟悉CCIS和会计、出纳业务,具有在会计核算岗位连续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六条 事后监督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及时或不按操作规程实施事后监督;
(二)代替被监督单位更改差错;
(三)隐瞒、迟报重大差错、事故和舞弊行为;
(四)向无关人员泄露事后监督的有关内容;
(五)不得从事临柜业务;
(六)对日常监督工作的内容和过程无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三章 事后监督的职责与权利
第七条 核算监督职责
(一)依据会计业务处理结果,审查核算依据、资金来源和应用是否合规、合法、真实、有效,维护客户、银行资金安全;
(二)以防范各类案件为监督重点,揭示会计核算中发生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纠正各种核算差错,防范经济案件的发生;
(三)考核会计核算质量和业务制度执行情况,积极提出整改建议,提高防范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的能力。
第八条 预警监控职责
通过对特殊业务、重点业务的监督,及相关业务数据和差错的分析,对业务核算过程进行预警、监督和控制,实现对重要业务、重点时段、环节、网点、柜员的监控,预警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九条 档案管理职责
(一) 对已审核、监督的会计凭证,按规定进行整理、装订,并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二)事后监督发出查询书要与收回的查复书配对管理,差错处理通知书与差错处理回复书配对管理,按序号排列、专夹保管,定期整理装订、造册,并按本联社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三)各种清单报表的管理
需要打印的各种清单、报表,应在事后监督工作完毕后由事后监督人员在各种清单、报表上签盖名章。按序排列、专夹保管,定期整理装订、造册,并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四)事后监督档案查阅
因业务需要调阅事后监督档案的,应向事后监督员提出申请,经负责人审批同意签字后,由事后监督员或档案管理员登记档案调阅登记簿,并在档案管理人员陪同下进行查阅。
(五)事后监督档案保管
事后监督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查询与查复书、差错处理通知书与差错处理回复书及其它因业务需要编制或打印的事后监督统计报表、清单等各种档案资料保存期限暂定为五年。
第十条 考核评价职责
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对网点、柜员会计核算质量进行考核与评价,定期对业务量和核算差错情况进行统计,为职能部门实施内控综合评价及考核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事后监督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事后监督管理事务日常工作,履行对全辖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检查、解决事后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二)负责建立健全事后监督的相关制度,明确事后监督人员工作职责、权利义务、考核评价、责任追究,规范相关业务操作流程;
(三)负责定期对网点事后监督员履职情况及其临柜人员会计核算质量进行检查,对违规和差错行为提出处罚意见,交稽核审计部门进行处罚;
(四)负责对网点事后监督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为职能部门实施内控综合评价和考核提供依据;
(五)负责按季对事后监督情况做出事后监督报告向联社领导汇报;
(六)做好联社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事后监督部工作人员职责
(一)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要点》、《XX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事后监督检查工作;
(二)采用重点复审、随机抽查等工作方式,对业务操作过程中各种高风险环节、特殊业务、重要交易及前台办理业务的核算结果进行再监督、控制;
(三)纠正会计核算工作中发生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现重大问题后立即向领导汇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出现资金损失;
(四)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核算差错或隐患向被查网点提出,督促整改,提高防范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的能力;
(五)对核算管理薄弱的网点进行重点监督和帮扶,对网点事后监督人员的工作情况及会计核算质量进行指导、检查;
(六)做好本部门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网点事后监督员工作职责
(一)把好会计核算质量关,不断推进会计基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贯彻执行各项金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止有章不循、违章操作问题,引导和督促柜员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经营、切实防范风险、堵塞漏洞,充分发挥事后监督作用;
(三)建立健全本网点事后监督的各种登记制度,对会计业务处理依据进行逐日逐笔监督,审核业务处理流程、账务处理依据是否合规、合法、准确、真实、有效,维护客户、银行资金安全;
(四)对特殊业务、重要交易及相关业务数据和差错进行分析,对业务核算过程进行预警、监督和控制,实现对重要业务、节假日、非工作时段、环节、柜员的监控,预警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对各项业务凭证的规范性进行监督与审核,做好每笔业务的审核、勾对工作,做到连续监督,确保帐务六相符;
(六)对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的疑问发出查询书、并督促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查复。发现一般差错的填制差错通知书,并登记查询查复登记薄,及时与当事人联系确认落实纠正;
(七)做好会计资料的接收、整理、装订、造册、登记保管和事后监督专用印章的使用、保管、登记工作;
(八)发现重大问后立即向领导汇报,征求处理方法,并按要求及时处理,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出现资金损失;
(九)做好事后监督的其它各项工作,对所监督过的业务实行终生负责制;
第十四条 事后监督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核算差错或违反相关制度规定办理业务的行为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
(二)有权对不符合规定的劳动组合及人员分工,向所在营业网点领导或县联社领导提出调整意见;
(三)有权抵制上级及相关部门的违规、违纪行为,并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要求被监督网点提供必要的会计资料,有权要求相关人员对被检查业务事项疑点作出解释;
(五)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差错、事故和舞弊行为,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相关领导报告;
(六)有权提出完善会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建议。
第四章 事后监督的基本原则
第十五条 事后监督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
事后监督部独立于各业务部门,事后监督人员独立于会计核算人员,即应与经办人员在空间、时间上实行分离制度。
(二)连续性原则
网点事后监督应做到每日进行,保持序时性和连续性,对会计核算业务应坚持逐日(包括节假日)监督。
(三)及时性原则
及时实施事后监督,及时反馈监督结果,及时督促整改,发现重大差错、事故,要立即报告,不得延误。
(四)保密性原则
严禁事后监督人员向外泄露各种数据文件。
(五)严肃性原则
事后监督人员必须按规定的监督范围、内容和方法,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分析判断。严禁事后监督人员复制、修改会计凭证、报表。
第五章 事后监督范围
第十六条 事后监督应根据该网点的核算质量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重点对容易形成差错、事故、案件的各个环节和需重点监督的柜员进行重点监督。
第十七条 事后监督的范围包括CCIS柜员管理、资料管理等(特殊)业务、储蓄业务(含银行卡业务)、对公业务、汇兑业务、代理类业务、内部现金的调拨业务等所有会计核算业务。
第十八条 各网点现金存款金额起点是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储蓄(个人结算)业务现金取款金额起点为5万元(不含5万),对公业务(不含内部账户)现金取款金额起点为5万元(含5万),转账金额起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事后监督范围包括以上业务,事后监督人员对金额起点以上的业务应进行重点监督。
第十九条 事后监督应将特殊业务(如开销户、换折、更正、冲正、挂账、查询、冻结、扣划、挂失、解挂、止付、修改账户信息、查询客户账户信息等业务)、重要业务(如单位定期存款、保证金存款业务、单边业务、贴现业务、手工解付款项等业务)、重点时段(如节假日、非工作日)的业务及内外账务的核对情况、内部账户核算业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等应进行重点监督。
第六章 事后监督的对象
第二十条 事后监督的凭证、资料
(一)各会计科目凭证及附件、科目日结单(含汇总科目日结单);
(二)业务状况表(日报、月报)、表外科目表(日报、月报)、财务损益表(月报)、资产负债表(月报);
(三)开(销)户(日报),修改账户资料流水清单(日报),特殊业务打印记录等重要操作凭据;
(四)单位存款账户预留印鉴;
(五)应核对的作废重要及空白凭证、折、卡;
(六)填制完成的凭证装订封面及封底;
(七)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章 事后监督工作使用的印章、登记簿
第二十一条 事后监督印章
(一)事后监督专用章(可用网点业务公章代替)
该印章用于事后监督人员发出“查询书”、“差错处理通知书”及向事后监督部门反馈的“查复书”、“差错处理回复书”等的签章。
(二)事后监督人员名章
名章由事后监督人员本人使用,用于交接工作和完成事后监督工作的凭证、报表、清单、查询查复书、差错处理通知书、差错处理回复书等经办人员的签章。
第二十二条 事后监督工作应建立和使用的登记簿
(一)事后监督工作日志
由事后监督人员使用,监督人员应将每天所监督的有关内容及重要事项按登记簿所记载的要素序时登记监督日志。
(二)差错登记簿
事后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差错后除发出查询外,还须登记差错登记簿,被查询人收到事后监督查询后,立即作出差错纠正处理,并签署处理意见,将查询书返回事后监督员,同时登记差错登记簿,便于统计差错量。
(三)会计凭证交接登记簿
原经办人与事后监督人员之间的凭证、报表、清单等传递,应建立交接制度,登记交接登记簿要加盖经办人员名章。
(四)事后监督会计档案保管(交接)登记簿
事后监督所使用的凭证、报表、清单等资料,监督工作完成后应整理装订、造册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交接)登记簿,档案移交时在移交登记簿上要有记载。
第八章 事后监督工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 各事后监督员必须规范事后监督行为,要全面、完整、序时的进行监督活动。
第二十四条 凭证、资料的接收
事后监督员应于每日接收会计送达的当日或上一日的会计资料,并严格履行会计资料传递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必须交接签收,明确各方的责任,防止会计资料丢失、泄密。
(一)各事后监督员在执行事后监督凭证、资料交接时,可实行当面清点交接,也可实行封包交接。凭证、资料办理交接应在事后监督凭证交接登记簿上登记;
(二)实行封包交接的,事后监督人员在接收封包后,应在视频监控范围内或相互监督下,按交接记录在核点凭证、资料核对无误后签收;
(三)事后监督人员在交接(核点)过程中发现凭证、资料不符或缺少的,应及时向负责人汇报并通知相关人员。经双方查实确无下落的,要做好详细记录,由原经办人按规定进行补制凭证。补制的凭证应有网点会计或主任签章并注明“原件遗失,此证副本,注意重复”字样。
第二十五条 事后监督员接到会计资料后立即实施事后监督工作,当日的监督工作应当日监督完成,不得积压。
第二十六条 事后监督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监督内容认真审查比对会计资料,详细记录“事后监督工作日志”。
第二十七条 事后监督员对审核完毕的会计资料应签章确认,事后监督人员对事后监督过程中存在的疑问,应及时签发“查询书”,被查询人员或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查复,发现差错的,应及时签发“差错处理通知书”,被监督人员或部门接到“差错处理通知书”后,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落实纠正整改,并将“差错处理回复书”反馈事后监督人员。
第二十八条 凭证、资料的整理
监督结束的会计资料可视自身业务量大小,将业务凭证按适当厚度(以便以翻阅为准)为一册,原则上同一会计科目的业务凭证不得拆放于两册之中。配置封面、封底,每册封面各要素应填写完整。会计资料的整理按《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事后监督人员应对所监督完毕的会计凭证、报表等会计资料和事后监督资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对日常监督工作的内容和过程要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九章 预留印鉴的管理及业务凭证审核
第三十一条 预留印鉴的管理
各网点的事后监督员应加强预留印鉴管理工作,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新开账户或更换预留印鉴的,印鉴片上应注明合理有效的启用日期,并有经办及会计主管的审批签章;更换预留印鉴应有企业出具的证明,新印鉴片背面的原印鉴应与更换前的预留印章一致,新、旧印鉴片的账号和户名应一致。
(二)如发现新印鉴片背面的原印鉴与更换前的预留印鉴不相符,新、旧印鉴片的账号和户名不一致等情况,应立即向经办人或联社管理部门反映,及时更正。预留印鉴不清的,应要求重新签盖。
(三)印鉴卡片应按重要物品保管。
第三十二条 业务凭证的审核要点
(一)审核支付凭证印鉴的,应严格按规定对付款凭证印鉴的关键字进行折角核印,并从整体查看印鉴的形状与字体有无异常。
(二)对支付凭证中的票据应通过票据版本、防伪标识等重点审查票据真伪,且同类凭证号码应接近,合乎常规。
1.票据真伪的审核
票据的版本、纸质和油墨颜色有无伪造、变造疑点,荧光反应有无异常,内容有无被涂改或药液消蚀的痕迹。
2.各种签章的审核
各种记账凭证必须加盖银行业务章及经办人名章和规定的主管审批人名章,附件应加盖附件章,相关印章是否齐全。
3.票据背书的审核
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名称应与第一栏背书人名称一致;第一栏的被背书人应与第二栏的背书人名称一致,依次前后衔接、背书连续;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应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背书使用粘单的,粘单的第一记载人,应在粘接处签章。
4.凭证对转关系的审核
(1)按转账凭证上填写的编号进行配对,审核贷方凭证上的借、贷方账号和户名与借方凭证相应内容是否一致、转账凭证上所盖记账员名章是否一致;
(2)对借方账号为内部科目账户,贷方账号为单位(个人)账户的清算票据退出(入)业务、久悬账户的清户转出业务、来账挂账转出业务、错报转出业务、银行汇票未用退回和多余款划回业务、“1391-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的垫款业务及代发工资错账划回等业务凭证,应严格审查对转关系,其核算内容应符合有关会计科目及账户的使用要求,发现疑点应立即与经办社查实确认,并当日发出查询书,及时送达被监督网点经办人。
5.表内、外对应关系的审核
(1)凡表外“107逾期贷款应收利息”和“108已核销呆账”科目,发生收方发生额时,均应有表内“5011-利息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与之对应。对经批准的减免表外挂息业务,凭信贷部门下达的通知书进行账务处理,该类业务只有表外“107逾期贷款应收利息”或“108已核销呆账”科目发生付方发生额,不与表内“5011-利息收入”科目对应。否则,应及时查实;
(2)其他表内外关系审核。
(三)外来凭证的审核
1.银行汇票的审核
(1)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对日计算,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到期日为节假日顺延,日期应为中文大写;
(2)依照审核票据真伪的方法审查银行汇票的真伪,特别应注意纸质的有色纤维、桔红色荧光行徽、棕黑色渗透性油墨等防伪特征是否明显;
(3)解付社的经办、复核、核押、核印、核暗记等审核人签章应齐全。且核押、核印不能为同一人;
(4)各项内容填写应完整,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多余金额的填写正确无误,汇票各联号码应一致,每联凭证的内容和号码的字体应吻合;应有汇票专用章、密押、压数以及签发行的管印人名章;
(5)按照票据背书的审核方法审查背书,持票人为个人的银行汇票,还应在背书栏注明身份证号码、发证机关,并附收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6)银行汇票持票人名称应与进账单收款人名称一致;
(7)银行汇票未用退回业务,其银行汇票联次应齐全,应有单位出具的证明并经会计主管审核签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有本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2.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核
(1)审查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起对日计算,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到期日为节假日顺延,日期应为中文大写;
(2)依照审核票据真伪的方法审查银行承兑汇票的真伪;
(3)按照支付凭证印鉴的审核方法审查印鉴,核印、押核案记等柜员签章是否齐全;
(4)各项内容填写应完整,汇票联与底卡联号码应一致,内容字体应吻合,应有汇票专用章;
(5)按照票据背书的审核方法审查背书有效性。
3.银行本票的审核
(1)银行本票的付款期:自出票起对日计算,最长不超过2个月,到期日为假日顺延,日期应为中文大写,通过人行交换提入的,以提出行受理日为准;
(2)按照审核票据真伪的方法审查银行本票的真伪;
(3)不定额银行本票的大写金额应与压数机压印的小写金额一致,转账的银行本票应划去“现金”字样,办理现金银行本票则划去“转账”字样;
(4)按照票据背书的审核方法审查背书,持票人为个人的应注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发证机关及证件复印件;
(5)现金银行本票要求申请人和持票人都是个人,现金本票只能在原出票行支取现金;
(6)银行业务印章及出票行的经办人签章应齐全。
4.支票的审核
(1)支票的付款期限为10天,自出票日起10内有效,到期日为节假日顺延,日期应为中文大写;通过交换提入的支票,以银行受理日为准;
(2)大、小写金额应一致,内容不得涂改;
(3) 按照支付凭证审核方法审查支付密码或印鉴是否相符;
(4)银行业务印章及经办签章应齐全;
(5)按照票据背书的审核方法审查背书连续性和有效性。
5.汇兑业务凭证的审核
(1)按照支付凭证审核方法审查支付密码或印鉴是否相符;
(2)汇款人账号、户名是否相符;
(3)大、小写金额应一致,内容不得涂改;
(4)汇入行的行名行号和收款人账号、名称、用途(军工单位产品可免填)应齐全;
(5)注明“现金”字样的,其汇款人和收款人均应为个人;
(6)银行业务印章及经办人签章应齐全。
6.购买重要空白凭证(支票)凭证的审核
(1)付款人账号、户名是否相符;
(2)凭证上签盖的印鉴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
(3)银行业务印章及经办人签章应齐全。
7.对进账单凭证的审核
(1)凭证所填单位账号和户名应一致;
(2)进账单应依据支付凭证正确填制,要素齐全;
(3)银行业务印章及经办人签章应齐全。
8.自制凭证的审核
(1)凭证上的收、付款账号和户名应完整齐全,大、小写金额应一致,转账事由应明确、详尽;
(2)对转关系是否正确,凭证及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3)凭证上签章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肆』 如何查找银监发布的制度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
年第
2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72
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
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
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
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
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
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
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
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
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
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
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
实施监督管理。

『伍』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发生哪些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发生主要反洗钱内控制专度修订;属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等情况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发生后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一)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

(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

(三)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

(四)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

(五)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立即报告的涉及反洗钱事项。

(5)金融机构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调整。

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向负责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工作报告及其他信息资料,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陆』 邮政银行事后监督工作要求有哪些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司业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内容,请参考。
第三条 事后监督基本原则
(一) 独立性原则。事后监督与网点的业务操作及核算相分离,事后监督人员不得兼任网点的账务核算。
(二) 全面性原则。事后监督的范围必须涵盖所有前台业务,包括全面审核交易的准确性,记账传票和相关附件的合法性、完整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三) 有效性原则。事后监督工作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操作人员不得拥有不受监督约束的权力。对事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和纠正。
(四) 及时性原则。事后监督要坚持序时、及时监督原则。营业机构最迟于T+1工作日完成业务凭证的整理、合规性检查并上报事后监督,事后监督人员最迟应于收到网点凭证的T+1工作日完成监督工作,不得积压,以保持监督的连续和及时。
(五) 历史性原则。事后监督应以原始业务凭证、业务报表作为审核依据,监督的原始凭证及业务报表不得更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辖内各级分支机构。

另外下面的书籍中也可以找到相应的内容。
《新时期邮政储蓄市场化运作标准管理手册》中可以表述的比较系统。
第十篇邮政储蓄事后监督
第一章事后监督概论
第二章事后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三章事后监督参数管理
第四章工程流程和监督内容
第五章差错处理
第六章系统其他功能
第七章档案及报表管理

『柒』 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19条 是效力性规定吗

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活动的规定。

银行业是专门从事货币资金融通的行业,银行业的稳定和发展与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休戚相关。因此,各国均对银行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我国也不例外。本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即银监会审查批准。前些年,一些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乱集资、乱批银行业金融机构,乱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问题相当严重。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活动往往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涉及面广、手段多样,欺骗性强,且往往与贪污、贿赂、诈骗、侵占公私财产等犯罪活动相关,潜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和危机。在国家多次降低存贷款利率后,非法集资活动呈上升趋势,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个别地方发生了挤兑、群众集体上访,甚至冲击政府机关等恶性事件。严重地扰乱了银行业金融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破坏了社会稳定。

『捌』 中行 事后监督的要点 !!!!!!!!!!!!!!!!!!!!

什么意思啊。能不能说详细点啊?
普极中行储蓄事后监督系统

--------------------------------------------------------------------------------
前言

随着中行计算机应用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业务的不断扩大,原有的手工事后监督由于监督效率、监督准确性、全面性等方面的原因,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因此,为了适应新的业务处理流程,控制业务风险,加强业务管理,提高监督效率和准确性,建立新一代储蓄事后监督系统的需求非常迫切。普极公司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推出了针对中行的储蓄事后监督系统。
普极中行储蓄事后监督系统按照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以现代内部控制理论为指导思想,以零售业务风险点和特殊业务为突破口,防范金融风险,取代原来的手工监督方式和单一监督方式,在保证业务健康发展的同时,尽最大努力减少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和降低劳动强度,提供大量的增值服务。系统全面涵盖对储蓄业务及其管理的监督,是集独立性、全面性、有效性、及时性、高效性、实用性为一体的一套完整的事后监督解决方案。

事后监督的目的

风险防范与控制
业务流程合规性检查
业务处理合法性检查
前台业务处理正确性检查
统计分析与报表
为CRM准备数据源

事后监督系统设计原则

风险防范与业务资源消耗之间的平衡由于业务模式的不断变化,对系统的适应能力要求相应提高,比如分散与集中会在不同的业务阶段采取不同的方式,因此,系统必须能够适应这种变化。
技术实现与业务变革之间的平衡用于支行向分行提交定期存款、借款、代客存款、代客提前支取等交易。
技术实现手段与业务实务之间的平衡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业务的发展,任何一种技术实现手段都有可能落伍,但我们应能够在目前阶段寻求一种适合现阶段的技术实现手段,同时为今后的发展留下较大空间,而不是盲目追求先进的技术。
业务收益和投资费用的平衡任何系统的使用均应考虑投资收益问题,因为我们的目的是提高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例如,我们一般不会为零售等单独的部门建立庞大的数据仓库,用于决策支持,但事后监督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起到这种作用,但却不用多花任何费用。

系统概述

普极中行事后监督系统以流水监督为基础,对前台所发生的业务按流水进行逐笔核对、汇总,并建立一套完整的、与主机帐务系统独立的、能与之进行逐一双向核对的后台帐务处理系统,并且能够灵活设置需要很多监督参数,以提高监督效率。;同时系统根据所获取的信息,弥补了现行主机数据量大、查询响应慢,受资源及实时处理限制无法进行大量统计分析等缺陷,建立一个能满足管理层次信息需要的廉价的信息管理系统,例如系统提供利息测算、统计分析、决策支持等功能,使该系统成为领导分析零售市场、进行经营决策的有力工具。

系统网络架构

由于各地分行的具体情况不同,所采用的监督模式也有所不同,一般可分为全行大集中模式和分布集中方式,本系统可以支持这两种方式,且可以平滑过渡。但考虑到数据利用和管理,建议采用大集中方式。

大集中方式网络结构图
分布式网络结构图
系统功能

1) 系统管理:管理系统中各种项目的功能。
2) 日常处理:主机数据下载、入库、上传及前后台分户核对。
3) 系统维护:事后监督系统各种数据的维护。
4) 操作员控制:密码修改和签退。
5) 业务处理:对前台所有业务逐笔进行监控。
6) 结帐处理:批量入帐处理、主机和事后监督系统报表核对、主机报表检查、网点日终处理和结息、自动转存、进息处理。
7) 报表处理:事后监督所产生的各类统计报表的打印处理。
8) 查询统计:按操作员要求查询相关系统数据。每种查询结果即可在屏幕显示,也可以打印出来。
9) 业务分析:对网点业务情况进行分析,为各级领导决策服务。
10) 系统工具:提供计算器和打印机设置功能。
业务监督流程
系统特点:

(1) 以大会计为核心,支持客户信息管理
(2) 本外币一体化,支持一本通、一卡通、一柜通
(3) 支持总行、支行、网点多级管理体系
(4) 同时支持大集中和分布式监督方式(5) 支持自动版本检查,实现自动程序更新,方便系统维护和升级
(6) 同时支持电脑和手工网点业务
(7) 支持无流水监督,防止因流水问题导致业务无法进行
(8) 支持综合业务及综合柜员制
(9) 允许各网点的监督日期不同步
(10) 可以集中或单个网点进行日终结帐处理
(11) 自动报表核对和平衡检查
(12) 有结息、进息、预提利息等功能
(13) 可设定监督金额的范围,以减少录入量,提高监督效率
(14) 可进行选择性监督和批量入帐
(15) 支持无流水监督,避免因流水短缺造成无法监督
(16) 允许多人同时监督同一网点业务
(17) 完善的凭证、现金、授权管理
(18) 监督项目、功能完善,除流水核对外,还能够核对通打余额及进行帐户结构分析。
(19) 设有独立的利息计算体系,并且可以按照需要起用和禁止。
(20) 设有分户帐和与前台一致的帐务体系、业务体系,能够起到前台系统的廉价备份功能。
(21) 模块化、参数化设计,适应不断变化的业务需求。大大延长了系统的生命周期,降低的系统的总体拥有成本TCO。
(22) 强大的统计分析能力,发挥事后系统数据全,不用实时处理的特点,为经营决策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和预测。
(23) 界面美观、操作简便,报表所见即所得
(24) 采用大型数据库,多级权限控制,完善的备份功能保证系统可靠运行

『玖』 金融机构监督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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