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同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需要备案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⑵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哪些
免税项目: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下列服务:
①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③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⑤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⑥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⑦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①电信服务;
②知识产权服务;
③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④鉴证咨询服务;
⑤专业技术服务;
⑥商务辅助服务;
⑦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⑧无形资产。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相关链接】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征收增值税:(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2.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3.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5.个人转让著作权。
6.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7.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8.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9.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10.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11.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12.婚姻介绍服务。
13.殡葬服务。
14.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5.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6.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7.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18.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19.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20.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1.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2.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23.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24.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25.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6.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者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28.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29.随军家属就业。
3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31.保险公司开办的1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32.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33.以下利息收入免税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34.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⑶ 哪些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一、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取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六、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七、统借统还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八、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包括: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九、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⑷ 哪些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⑸ 哪些服务性收入可以免税
服务性收入不可以免税。
有些服务性收入可以用按差额方式计征营业税的。比如1、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基金、债券发行、赎回过程中,按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代销机构的认(申)购费、赎回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2、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3、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4、.对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代收转付用于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⑹ 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可否免征增值税
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五)持有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六)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⑺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具体的申请流程是怎么办理
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⑻ 营改增后哪些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适用免税优惠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⑼ 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否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五)持有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六)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