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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收到保理的应收账款

发布时间:2021-07-19 13:42:39

『壹』 保理合同,若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怎么办

企业将其持有的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售以后由银行等金融机构负责向企业的债务人收款,这类业务称为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此类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应当视其保理业务合同是否附追索权分别对待。
如果保理业务合同中约定,应收账款的出售不附有追索权,即在所售应收账款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账款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账款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应收账款出让完成,作如下会计分录: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所售应收账款已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所出售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如果保理业务合同中约定,应收账款的出售附有追索权,即在所售应收账款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即将原受让的应收账款退回给企业。由此可见,企业所售应收账款的主要风险并没有转移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这种保理业务的实质就是以应收账款作为抵借之条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的一笔银行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原记录的有关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科目在款项尚未收到时不做变动,以全面反映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真实情况。

『贰』 请老师帮我解答金融行业中“应收账款”和“保理”的意思,请通俗点解释,最好是定义+自己理解+举个例子

应收账款:就是企业赊销出去,没有收到欠款,
保理:就是企业可以把由于赊销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有条件地转让给银行,银行再为企业提供资金,并负责管理、催收应收账款和坏账担保等。企业可借此收回账款,加快资金周转。

『叁』 银行保理回款是什么

银行保理回款又称为保付代理, 又称承购应收账款、托收保付, 是指保理商承担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进口国的政治风险以及转移风险的出口融资业务。

保理全称保付代理,又称托收保付,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服务项目:

1、贸易融资

保理商可以根据卖方的资金需求,收到转让的应收账款后,立刻对卖方提供融资,协助卖方解决流动资金短缺问题。

2、销售分户账管理

保理商可以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账龄分析等,发送各类对账单,协助卖方进行销售管理。

(3)金融公司收到保理的应收账款扩展阅读: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第五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肆』 应收账款让售是应收账款保理吗

不是

应收账款让售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出让给信贷机构,筹集所需资金的一种方式。
应收账款让售后,若出现应收账款拖欠或客户无力清偿,则企业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信贷机构不能向企业追索,只能自己追索或承担损失。

应收账款保理: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收款企业向银行出售了应收账款后,对支付方到期付款给该银行承担担保责任或回购该笔应收账款的责任。
如果客户拒绝付款,金融机构有权向企业追索,企业必须清偿全部借款。
无追索权保理,就相当于应收账款的让售,企业等于是将应收账款出售给了金融机构以取得资金,售出的应收账款无追索权。

『伍』 国内保理和应收账款转让有什么不同

国内保理是指保理商(通常是银行或银行附属机构)为国内贸易中以赊销的信用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设计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应收账款转让,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出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获取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简而言之,银行称此业务为国内保理,企业称之为应收账款转让

『陆』 关于公司融资,公司原来贷款可以走银行应收账款保理贷款,眼下不太好做,公司资产不多,也抵押给银行了,

保理是非银监会业务,无利息,只有提前支付的应付账款的费用,

保理业务的简介

在当前国内外贸易不断扩张的形势下,为了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卖方企业一般都会给予买方企业一定的赊账期,但是由于买方企业的信用层次不齐,卖方企业就很可能面临由于赊销而遭受到的资金紧张和买方信用风险等问题。怎样能更好的权衡这两方面问题呢?

一种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就应运而生—保理。目前在国内,保理作为一项新兴的业务正在逐渐被广大银行所推出,被广大企业所采用。

那什么是保理呢?保理是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卖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保理业务的优势

对于供货商,首先可以为企业的客户提供更多的具有竞争实力的付款条件,既维护了良好的客户关系,又能够确保资金的及时回笼,加速了资金的流通,增加了企业的利润。其次,开展保理业务之后可以由银行进行账款的催收和信用风险的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将风险转嫁给了银行。此外,相比较信用证交易的繁琐,保理业务的手续相对简便。

对于进货商来说,由于银行为供货商提供了提前的资金融通,因此供货商可以给予进货商更优惠的付款条件,有利于进货商的业务扩大,利润的增加。

保理业务的基本分类

在实际的运用中,保理业务有多种不同的操作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有追索权和物追索权的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保理和到期保理

(一)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

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银行(即保理商),供应商在得到款项之后,如果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进行追索,要求偿还预付的货币资金。当前银行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为了减少日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通常情况下会为客户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

无追索权的保理则相反,是由保理商独自承担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供应商在与保理商开展了保理业务之后就等于将全部的风险转嫁给了银行。因为风险过大,银行一般不予以接受。

(二)明保理和暗保理

明保理和暗保理是按照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购货商来区分的。

明保理是指供货商在债权转让的时候应立即将保理情况告知购货商,并指示购货商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

而暗保理则是将购货商排除在保理业务之外,由银行和供货商单独进行保理业务,在到期后供货商出面进行款项的催讨,收回之后再交给保理商。供货商通过开展暗保理可以隐瞒自己资金状况不佳的状况。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供应商在对自有应收账款转让时,须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且必须通知买方。

因此这就决定了目前在国内银行所开展保理业务都是明保理。

(三)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折扣保理又称为融资保理,是指当出口商将代表应收账款的票据交给保理商时,保理商立即以预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过应收账款80%的融资,剩余20%的应收账款待保理商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全部货款后,再行清算。这是比较典型的保理方式。

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代表应收账款的销售发票等单据时并不向出口商提供融资,而是在单据到期后,向出口商支付货款。无论到时候货款是否能够收到,保理商都必须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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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做了保理,是否计提坏账

取决于保理条款是否有追索权,没有追索权的不用计提。
企业将其持有的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售以后由银行等金融机构负责向企业的债务人收款,这类业务称为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此类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应当视其保理业务合同是否附追索权分别对待。
如果保理业务合同中约定,应收账款的出售不附有追索权,即在所售应收账款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账款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账款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应收账款出让完成,作如下会计分录: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所售应收账款已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所出售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如果保理业务合同中约定,应收账款的出售附有追索权,即在所售应收账款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即将原受让的应收账款退回给企业。由此可见,企业所售应收账款的主要风险并没有转移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这种保理业务的实质就是以应收账款作为抵借之条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的一笔银行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原记录的有关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科目在款项尚未收到时不做变动,以全面反映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真实情况。

『捌』 应收账款保理的存在问题

保理业务起源于19世纪的北美和欧洲,于1987年10月正式登陆中国商业银行。在中国来讲,保理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属于比较陌生的东西,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时间上起步晚,能够开展保理业务的主体少
从1992年中国银行率先开展保理业务到2000年为止,中国加入FCI并能够从事保理业务的银行只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商业性银行。中国很多商业银行和企业对保理业务仍然闻所未闻,以致中国对保理业务缺乏法律化和政策化的规定。2000年4月份,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向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提供了10亿元人民币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额度,这是中国最早的一笔国内保理业务。
(二)社会信用机制不健全
虽然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机制已被社会各个阶层呼吁多年,有关部门也在进行这方面的工作,但许多银行都指出,信用机制的不健全仍然是制约中国保理业务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保理业务能否正常进行将取决于保理商对买卖双方的信用风险的控制。由于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形成,与企业信用有关的公开信息难以取得,银行无法对除自己客户以外的企业进行信用评估,这种状况不仅使中国银行无法像国外保理商那样全部或大量收购其客户应收账款,也使银行仅能在少数情况下提供坏账担保服务。
(三)保理业务范围窄
由于中国保理业务还处于成长阶段,发展还不成熟,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中国保理业务完全是按照FCI所颁布的有关规则和规定进行的。再者中国还没有建立科学有效的企业信用体系,而且中国银行的风险控制水平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上,所以中国银行以开展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为主,对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则持极为谨慎的态度。此外,中国的保理业务大多主要集中在少数实力雄厚的跨国企业和合资企业中,而真正需要资金帮助而又适合保理业务的中小企业由于达不到保理业务的条件,使得保理业务混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贷款而难有更大的发展。
(四)操作缺乏经验
在国际上,FCI制定了《国际保理业务管理规则》,用以指导各国的保理业务,但由于中国开展保理业务的时间尚短,只有极少数客户了解并能有意识地应用该业务,使得这一规范还不能直接监督指导中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中国银行的国内保理业务从方案设计到具体执行主要是参考商业银行的信贷模式,没有形成一整套适用于保理业务的完整的风险计量方法和评估模型。而操作人员一般也只是相关的银行人员,缺乏专业的保理人员,这就使得保理业务操作缺乏经验。
(五)缺乏完善的立法规范
1.保理业务的操作缺乏立法规范。保理是一种完全不同于银行业务的产品,需要采用一套独立于银行信贷管理之外的符合自身特点的操作和管理方法,因此,国外大多数银行开展保理业务都是通过其附属的保理公司或一个非常独立的部门进行。由于保理业务在中国发展较晚,在越来越多的国内银行开展国内保理业务的同时,国内尚缺乏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具体法律法规,也缺乏可以指导具体实践的有关法律文件,而FCI所颁布的相关规则规定也并不适用于国内的保理业务。中国金融机构所做的保理业务都只是作为银行的中间业务,各金融机构都是按照自己对保理业务的理解在操作,人民银行只是在政策上给予许可,这使得保理业务的操作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甚至无章可循的状态。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国保理业务的发展。
2.保理业务司法不确定性和商业发票确认的法律空白问题。由于保理业务在中国起步晚,发展较慢,很多方面还很不完善,使得在解决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保理业务争议还没有任何的司法予以保障。争议发生时,如何寻求法律救济,向谁请求,由谁做原告,合同效力如何确认,法律责任如何划分,各方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如何确定,所争议的问题涉及的法律如何适用,其回购条款是否受法律保护等,都存在不确定性。虽然各金融机构在具体操作国内保理业务时,为了规避这一法律风险,都设计了较为复杂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记载了债务人确认的内容,但一旦发生纠纷,仍避免不了由于债务人不明示确认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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