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基本监管指标有哪些
以前听说过,但是不记得了。不过你可以参考《巴塞尔协议3》的规定。它是世界通行的管理标准。
另外可以留意银监会、财政部的文件。
② 试述银监会如何实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首先是,进一步推进银行业改革发展。坚持用改革发展的眼光审视银行业监管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影响银行业改革发展的各种问题,加强对改革时期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类监管,进一步发挥监管对银行业改革发展的引领和促进作用。加强监管指导和考核评价,深化大型银行的体制机制改革,加速推进我国商业银行战略转型的进程,重点督促大型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和强化内控建设,优化业务和管理流程,提高内部运作效率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缩小与国际先进银行的差距。推进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实行战略事业部制,实现由“部门银行”向以客户为中心的“流程银行”的转变,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技术和手段,增强风险定价和风险管理能力。加快信息科技建设,构筑全面涵盖各项业务领域的信息系统,加大信息科技风险管控,为业务发展创造良好平台。深入研究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问题,进一步推进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机构和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挥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有的作用。 其次是进一步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为适应全面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刚刚通过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充分体现了全面兑现承诺、依法对外开放、鼓励公平竞争、加强审慎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稳健的原则,我们将据此按照承诺向外资银行开放对中国居民个人的人民币业务,并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 第三是进一步推进银行业监管法规建设。监管法规建设是推进有效银行业监管的基础,也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我国银行业及经济社会改革转型时期,健康信用环境尚需努力创造的情况下,加强法规建设尤其紧迫。前一阶段,银监会对现有的500多项银行业监管法规文件进行了分类整理,采取上下联动的办法全面开展法规清理,以此保证中国银行业监管规则与国际惯例接轨。下一步,银监会将着眼于监管法规制度建设的系统性、前瞻性和有效性,重点在银行业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等方面,制定科学的立法规划,加大监管法规更新、完善力度,同时及时总结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国际会计准则32号与39号以及美国萨班斯法案出台后对银行业发展和监管的影响以及经验教训,吸收、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行之有效的做法,全面建立既符合国情又适应国际监管趋势、既覆盖全面又便于操作的银行业审慎监管法规体系。 第四,进一步推进银行业监管能力建设。结合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进展和新经验,深入开展中国银行业发展与监管重大课题的研究,加强监管、改革措施与外部环境的联动配合。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评级及预警结果实施分类监管,有效利用监管资源,实施科学监管,认真实施《提高银行监管有效性中长期规划》,全面运用监管信息系统,不断完善风险监管方法、流程和手段,提高非现场监管专业化水平和现场检查的精确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继续深化资本监管,研究制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监管政策、指引和措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内部评级工程,构建符合新资本协议要求的风险管理体系。 最后,进一步推进银行业创新步伐。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银行业创新发展是提高我国银行业整体竞争能力的必然路径。银监会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风险偏好和风险管控能力,加快金融创新步伐。通过健全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进与自主相结合的金融创新机制,引导银行业改善对“三农”、高新技术、小企业的信贷服务,促进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银行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银监会还将在有效监管和建立防火墙制度的前提下,允许商业银行以控股公司模式跨行业经营试点,鼓励商业银行开展消费类综合金融服务,稳步推进业务交叉、联合和股权投资,积极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逐步开发规避信用和市场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全面推进我国充满活力并富有国际竞争力的银行业体系建设。
③ 如何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经历次贷危机阵痛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一种方向,其中的典型表现,是对功能监管的广泛认同和更加重视。对我国而言,为实现经济运行稳中求进目标,防范风险已成当前金融工作的“生命线”,金融监管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显著增强。
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是机构监管,亦即以金融机构的类型,比如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作为划分监管权限的依据。当前我国即采用这一方式。但随着金融机构业务多元化,尤其是金融集团的出现,单一的机构监管逐渐暴露出其内在缺陷,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对于功能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得到进一步深化。新的监管模式虽然总体上是基于目标监管理论,但在具体制度特别是监管协调机制的设计上体现出浓厚的功能监管色彩。为实现这一目标,确保我国经济稳中求进的局面,功能监管可堪大任,可发挥积极作用。 一是尽快建立人民银行牵头下的法定协调机制,二是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协调监管,人民银行负责对包括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内的整个混业经营集团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监测,由“三会”对集团中从事相应业务的子公司进行对口监管,既包括风险监管也包括行为监管。三是加强对金融理财产品的协调监管。对于功能相近的金融理财产品的监管,应当基于功能监管的原则进行更为协调一致的监管,当务之急是确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四是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协调监管。人民银行有权制定统一的业务标准和规范,在必要时还有权对市场参与机构提出与安全和稳健运营有关的补充监管要求;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在法定监管协调机制的框架内予以配合。
④ 银监办发[2016]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6〕2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
为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治理当前存款纠纷、私售“飞单”、误导销售、违规收费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现就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及时跟进银行业消费者对银行服务的各项诉求和关切
(一)加强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基本原则,尽快建立起目标清晰、架构合理、分工科学、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在相关经营管理环节中都能体现为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标准。
(二)健全组织体系。开办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确保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同时,应在法人机构层面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并保证其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下,个人业务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
(三)完善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各个业务环节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监管要求。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到综合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配以合理考核权重,有效引导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条线进行严肃问责。
(四)改进投诉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识到消费者投诉对于改进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要改变单纯压降投诉数量的简单管理模式,注重源头治理,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切实承担起投诉处置的主体责任。高管层应定期分析消费者投诉处理反映出的各类问题,确保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投诉管理体系,依法维护消费者的求偿权。
二、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
(一)加强产品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易引发争议的语言。产品宣传材料应真实、全面地反映产品的主要特性,严禁夸大收益率或隐瞒重要风险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对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风险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提示,并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供消费者查询。凡未在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也应遵守监管部门关于产品销售的规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实产品销售透明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引导消费者充分认识金融产品及其差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制度。售前开展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妥善留存消费者已明确知晓产品重要属性和风险信息的相关证据,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实施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专区应有明显标识,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站、查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专区销售人员应当具有理财和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除本机构本行销售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销售专区内应公示咨询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确认产品属性及相关信息,举报违规销售、私售产品等行为。
(四)实施专区产品销售“双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销售专区内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配备工作,实现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录像中应可明确辨别银行员工和消费者面部特征,录音应可明确辨识员工和消费者语言表述。录音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后6个月,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录音录像录制和保存的管控,确保录音录像的录制和保存不受人为干预或操纵。录制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隐私,注重消费者体验,严格防控录音录像信息泄露风险,并确保录音录像资料可随时精准检索和调阅,以有效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部分确有实施困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五)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各个环节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其推送各类服务和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六)规范服务收费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办法和监管规定,通过完善业务流程、改进业务系统功能以及加强前台工作人员培训等措施,保证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前,事先告知收费与否及各个服务环节的计费标准(包括减免优惠政策)和收费金额,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七)严格执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在办理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应保证各项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消费者自愿选择。受理申请后,在做好申请人身份识别和审核工作的同时,应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公开工作流程,诚实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公平对待消费者。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八)提升代销业务规范化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严格代销业务范围,完善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销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隔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九)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倡导诚信服务,树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营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各类规章制度,结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及员工行为标准,严格员工行为管控,杜绝银行员工利用从业身份及借助银行营业场所私售“飞单”、从事非法集资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大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力度,高度关注员工参与“掮客”交易、频繁划转大额资金等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防止各类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同时还应大力倡导诚信举报,鼓励员工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十)主动提升服务消费者的意识和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认真检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及流程。在关系到消费者重大权益的问题上,要在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积极通过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各类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动告知相关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对待消费者。
(十一)加强对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关爱和保护。特殊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认识,在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工、残障人士、下岗失业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相关权益。应通过实行相关费用优惠减免、根据其消费特点和风险偏好开发金融产品、针对其行为特点设计人性化的服务流程、加大相关服务配套设施投入、提高服务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应急处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创造适宜的金融服务环境,有效维护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公平交易权和受尊重权。
三、强化监管引领,有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一)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消费者投诉“首问负责制”,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特别是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基层单位投诉处理工作的系统管理和指导,按照“先机构、后监管”的工作流程,妥善处理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业务纠纷。同时,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违规处理工作。要不断总结前期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试点工作相关经验,积极探索设立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引导消费者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
(二)联动市场准入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市场准入的导向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对于有开办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和代销产品业务资质的拟设网点,应在准入审批环节严格考察其销售专区及专区产品销售“双录”等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三)强化日常行为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日常监管内容,通过舆情监测、消费者投诉分析等渠道,抓住银行业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方面的监管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或结合其他现场检查项目开展检查,2016年重点检查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误导销售、私售“飞单”、信用卡违规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推动相关监管要求落实到位。对工作组织部署不力、推进效果不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组织各会员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充实健全考核评价要素和指标,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提高考评指标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内容。逐步推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结果与监管评级体系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日常监管手段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结果的约束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要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问责,对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充分利用行政处罚和各种强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强银行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要强化组织保障和后勤保障,安排专门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在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还要充分动员全体员工,利用营业网点和各种网络资源优势,扩大日常宣传效果。
(二)加强组织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有效整合行业协会等方面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统筹安排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时间、频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资源浪费。组织和动员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途径,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方式,积极提升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合力,扩大金融知识教育活动的覆盖面,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
(三)突出宣教重点。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强敏感性,提升宣传教育的时效性。针对当前多发的存款纠纷、私售“飞单”、信用卡还款纠纷、储户个人信息泄露、非法揽储等突出问题,灵活调整和安排宣传内容,增强广大消费者识别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金融活动和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进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
⑤ 关于农村联保贷款有效性分析,真心求助
农户联保贷款制度是针对农村小额贷款引进的一种创新型信贷制度。这一制度无需抵押, 以联保的形式保证了贷款的安全性,对解决农业发展资金瓶颈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本文以博弈理论为分析框架,阐述了联保贷款的优势及其可能的弊端和隐患,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联保贷款的博弈分析
农户作为小额贷款人与金融机构的博弈中,贷款人知道自己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处于信息优势地位;金融机构不能确切地了解贷款人的信用状况,处于信息劣势地位。根据信息经济学理论,如果缺乏必要的信息约束与制度约束,拥有信息优势的贷款人有可能采取机会主义行为,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或者采取一些有利于自己而损害金融机构利益的行为。金融机构为了甄别违约贷款人和履约贷款人,获得每个贷款人的真实信用信息以及监督贷款的合理使用方向,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当收集信息的成本和监督成本过大时,便无利可图。正是这种状况的持续存在和难以解决,才使得金融机构惜贷、惧贷,连优质贷款人也一起被拒之门外。一方面金融机构有大量存款贷不出去,另一方面优质贷款人无法获得急需的发展资金,金融资源难以得到充分利用和有效配置,经济发展受到制约。
联保贷款制度是一种信息约束机制和制度约束机制的创新。联保制度的推出,改善了金融机构信息劣势的处境,改变了贷款人的行为约束,也改变了金融机构和贷款人的最终得益。
联保贷款的理论优势可以用博弈论加以解释,现举例分析。不妨假设贷款人从金融机构贷款100单位,利率10%(为了计算的方便),贷款人使用资金收益率50%(理论假设)。现分析如下:
在贷款人履约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如果采取无联保策略,金融机构和贷款人的得益为(10,40)。采取联保策略时(假设3人联保,其他情况类似),金融机构增加了贷款人信用信息的得益,不妨设为2,即金融机构得益为12;贷款人增加了在金融机构信用信息的得益2和在联保团体中的加倍的信用得益6,即贷款人的得益为48。在贷款人违约情况下,金融机构如果采取无联保策略,金融机构和贷款人的得益仍为(-110,140)。采取联保策略时,因为有联保人的存在,金融机构得益与贷款人履约时相比变化不大,仍为12;此时贷款人的得益将会有很大变化,因为联保对各联保贷款人形成了有效约束。贷款人保持其在联保小组中的信用以及维持与联保人的持续良好关系直接关系到自己的长期生存发展,如果自己违约,则长期生存发展环境将变得恶劣,这对于违约人而言,其损失将远远大于从金融机构所得的违约信用贷款,数值难以量化,不妨设其为-1000(表示极大的损失)。整个博弈矩阵可表示如下:
在这样的支付矩阵下,容易得出,金融机构的“联保”策略是严格优势策略,金融机构选择联保。此时,理性贷款人选择履约,也就是均衡结果为(12,48)。这样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在利益扩大的同时风险得以有效控制,有动力积极放贷;贷款人因为有联保人的约束同时也无需抵押品,有动力积极提供有效信用信息,其发展所急需的资金得到解决。出现能高效使用资金的贷款人获得发展资金、金融机构闲置资金能够安全贷出的共赢局面,金融约束得以解除,金融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经济发展得以释放。
在以上的理论分析中,暗含假设是联保贷款制度能够对联保贷款人形成有效约束,而有效约束的形成有赖于金融机构与联保客户之间、联保小组成员相互间的信息完全性。但是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征信体系不完善、联保小组间的默契程度不足等原因导致金融机构对联保小组不能掌握完全信息,所以在有效约束的形成上,存在不可避免的障碍。
二、联保贷款在实践中的比较优势
根据以上的博弈理论分析可以得出,联保模式是解决目前农村地区农户贷款难的最优选择。具体来说,联保贷款现实的优势是比较明显的。
1. 信用识别成本较低。农村金融机构办理小额贷款时,绝大多数既没有完善的农户信用档案,也没有足够的人力对分散在广大地区的农户进行详尽的调查,因此缺乏可供查询的农户个人信用资料。再加上金融机构对当地农户的信誉、生产生活状况不了解, 又没有抵押, 没有办法客观地进行客户信用评价, 无法有效地预防风险。而在联保模式中,信用识别转移为农户之间的行为,由于一个地区的农户长期生活在一起,彼此之间在信用程度、违约可能等方面较为熟悉。农户自愿选择、组建贷款小组, 可以使风险较低的借款者相互选择组成联保小组,由农户自己降低了逆向选择风险, 减少了放款机构筛选客户的成本。小组成员的互相监督和互相帮助, 又有利于贷款的安全及时回收, 降低了道德风险。
2. 提高了单个农户的违约成本。王玮等在对四川、河南130户农户民间借款还款情况的调查表明,85.3%的农户能按时归还私人借款,14.7%的借款部分归但有拖欠。融资者良好的信誉和社会关系是一种社会资本,是融资主体对付不确定性的有效缓冲和保障机制,所以融资者非常重视自己的邻里信用(王玮、何广文、于丽先、2007)。在联保模式中,由于一户的违约会造成其他农户在贷款上的损失,如贷款额度的降低、贷款利率的提高等,因此当有违约发生时,违约者会受到来自担保小组以及邻里之间的压力,使其在当地的名誉以及获得他人信任的能力受到损害,这种压力比起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更有成效。
3. 分散贷款风险。联保贷款制度就是针对单一农户风险承受力低的问题设计的,几个相互了解或者存在特殊关系的农户联合起来组成联保小组,同进同退,一户无力还贷,其他成员可以帮助还款。一般情况下,小组所有成员同时陷入不能还贷困境的概率比较小。这样的设计,可以将个体的信贷风险分摊到小组其他成员身上,为了按期还贷,组员之间会相互监督,相互约束,分担了金融机构贷款监督责任,提高了贷款的安全性。
三、联保贷款的潜在问题
从理论上讲,联保贷款制度是可以形成对贷款人的有效约束,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进而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促进农村信贷的发展,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较多潜在引发风险的弊端。
1. 联保约束的有效性是有条件的。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都假设农户或商户对自己的信誉和信用比较重视,认为违约的联保人最大的损失是信用和信誉损失,无形中将个人失信看作贷款人的违约成本。但是对于生存发展环境本来就很差、信用状况也很差的贷款人,其违约损失与一般人相比要小,尤其是对于无法更差下去的人,其违约损失更小。如果其从金融机构得到的违约得益足够大,即大到超过其损失时,联保小组都可能是潜在违约人,对于这样的联保小组,联保贷款制度无法实施绝对有效的信用约束。
2. 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容易造成风险推卸。从具体的实施情况来看,多数是需要贷款的几个人及时成立一个联保贷款小组,各成员在同一日或相近的几天内,以联保的形式取得等额贷款,小组成员作为贷款人的同时也互为担保人,形成了集借款与担保人于一身的情形。那么,一个成员不仅要承担自己那部分贷款的风险,同时还要承担数倍于自己贷款的担保风险。这样也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借款人之间似乎为一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关系,贷款也看似风险分散,但实际上由于借款人、联保人人数众多并相互担保,往往形成“互连保”、“连环保”,结果是“谁都要负责,谁也不负责”,人为造成责任推诿和风险隐患,致使贷款形成事实风险,增加收贷难度。
3. 联保贷款人产业经营的相似性加大了风险集中度。联保贷款人所处产业相似的状况也可能引发一些问题。因为在组成联保小组之时,相互熟悉的联保贷款人可能都处于同一产业,比如同属种植业,同属养殖业,等等。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产业发展状况良好,多数贷款都能按时偿还。但是如果产业的整体发展出现不良状况,会导致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在同一时间内担负相同的产业风险,无形中加大了风险集中度。一旦产业外部条件发生不利变化,联保小组成员可能同时丧失还贷能力,联保约束力便荡然无存。如果所有组员共同拖欠贷款,就会造成金融机构的大量呆坏账,对金融机构的资产安全将构成较大威胁。
4. 套取多个联保小组贷款,挪作他用。联保贷款目的很明确,主要解决客户的小额贷款需求,不用于大企业经营。但问题是联保贷款比较容易取得,企业贷款则相当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出现一种不正常的现象:一些工商企业尤其是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正常的渠道难以获得贷款,但是他们以企业负责人、会计、内部职工等名义,通过联保贷款方式多笔申请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使联保贷款用途发生了“变异”。联保成员之间内部约定,大家贷的款,归企业使用,同时由企业负责偿还。如果企业能按期归还,便不会危及任何人的利益;一旦企业经营不善,丧失还款能力,实事风险便会随之产生。从法律层面讲,个人是借款主体,其必然要负担还款义务,至于个人与企业之间则是另一种借贷关系。但在实际上,这些个人会以各种理由推卸偿还责任,甚至采取联合行动,共同抵制还款,在执行难的情况下,遇到此类问题,最终往往损失的是金融机构的贷款。
5. 贷款操作欠严密,担保责任易落空。联保贷款采用的是公民作为保证人这种方式。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若保证人为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经营的,以个人的财产来衡量其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并承担保证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来衡量其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并承担保证责任。若保证人为个人合伙,则以合伙财产及其积累加上各合伙人个人财产来衡量其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并承担保证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假设我们未严格按照规定与担保人直接见面,而是凭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人身份证明和印章办理手续,那么,表面上看似乎手续严密,实际上担保人的印章、手印、签字等全由借款人一手操办,并未真正落实担保责任,一旦逾期,极易导致担而不保,形成风险。
四、政策建议
1. 加大信用识别力度,形成有效约束。基于成本收益的比较,违约成本相对较低的贷款人会倾向于积极贷款并可能故意违约。为了避免这种状况的出现,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联保小组成员的信用调查,充分获取有效信息,防止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采取“小额多次”的贷款策略,对联保小组进行长期动态的信用考察。通过考察将信用小组划分为几个级别,对信用级别较高的联保小组授予更多的贷款次数,并可以政策允许的情况下逐步放宽贷款额度。对于信用级别较低的联保小组,要严格控制小额贷款的次数和额度,使违约人的违约得益尽可能小于其违约损失,使得小额联保制度对联保人形成有效约束。
2. 加快征信系统建设。人民银行应大力推动农村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应主动充分利用地方信息存量,多角度、多层次、动态地挖掘有效的信用信息,逐步建立当地农户的信用档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违约行为的出现,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个人信用记录的建立和完善将给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提供便利,有效降低其交易成本和信用风险。同时,培养农户良好的信用习惯也有利于农村地区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
3. 推进交叉联保。在联保小组贷款资格审查时,可以设定同一小组成员不得同时经营相似的农产业,相应降低小组成员经营农产业的相关度,防止联保贷款风险的过度集中。对产业交叉明显的小组可以适当提高信贷额度,对交叉不明显的联保小组要重点监控记录,以防外部环境的变化使小组成员集体丧失还贷能力。金融机构应根据本地的实际状况,尽量将贷款分别授予经营不同农产业的联保小组,防止各联保小组产业过度集中,避免市场风险或自然灾害间接对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4. 与产业链担保结合。在农业生产中,农户为农产业的第一个环节,农产品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需要有不同的地区性农业企业来承担。这些农业企业与农户之间经济往来频繁,有牢固的供应链,而且相比之下农业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偿贷能力都要强于个体农户。在此情况下,可以充分利用农户与农业企业之间的产业链关系,由金融机构、联保小组、农业企业三方签订相应的协议,规定责任条款,将小组联保与产业链担保结合起来,由农业企业加固贷款担保,提高贷款的安全性。这样一来,在农户无力还贷的情况下,可以由农业企业承担一定的还贷责任,分担金融机构贷款风险。这样的安排有利于加深农户与企业间的联系,形成双方联动和信息共享,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同时农业企业也会自觉监督联保贷款的使用方向和效率,以防联保小组集体违约给自己造成损失。而农户与农业企业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可以在产业供应链的基础上方便解决,节省了相应的费用。
5. 加强贷款的跟踪监控。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联保贷款使用方向的跟踪监控,要求联保小组定期上报贷款使用和农业生产状况,金融机构可以安排人员定期对联保贷款的使用进行实地考察和分析。也可以从与联保小组在同一农产业链条中的各方收集相关信息,侧面考察贷款的使用方向。一旦发现套取贷款挪作它用的情况,立即收回联保贷款并对联保小组成员实行惩罚,在其信用档案中进行记录。
6. 增强操作人员的识别能力,严格操作流程。加强对联保信贷人员的培训,增强操作人员的业务技能,提高对联保小组的信用考察、识别能力与技巧,将联保违约遏制于未发。制定严格的联保贷款授予操作流程与内控制度,要求信贷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循。在考察联保小组贷款资格时,应严格按照规定,与担保人直接见面,不能仅凭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人身份证明和印章办理手续,将严密的信贷手续落实到实处。
⑥ 为什么要对农村金融进行监管
(1)金融市场的垄断性与金融机构自由竞争相矛盾。
由于金融部门具有规模经济的特点,金融机构的自由竞争会发展成为高度的集中垄断,而垄断容易导致融资的高成本和服务质量的低下,这会降低资金的配置效率,并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从而造成社会福利的净损失以及政治上的不利影响,所以应该通过监管消除垄断。但禁止垄断并不是鼓励自由竞争。由于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它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和特性决定其不完全适应自由竞争原则。
(2)金融体系中银行破产具有负外部性效应。
金融风险有传染性,若公众发现某家银行的流动性出现困难,就可能纷纷从该银行提出存款,由于信息不对称,公众往往不能区分哪家是好银行,哪家是坏银行,从而极易引发挤兑。再加上金融部门是负债经营,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存款,如果银行倒闭的话会使广大的客户(存款人)蒙受巨大损失。这些无法通过市场交换来加以解决,需要政府监管参与进来对之加以控制。
(3)金融体系具有公共产品特性。
从某种意义上说,金融体系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现代经济的所有参与者无时无刻不在享受着金融体系所带来的信心与便利,即金融体系具有某种非排他性,而任何人在享受这一好处时,并不妨碍别人获得同样的好处,即金融体系具有某种非竞争性。正是金融体系的这一性质,才需要政府出面,确保健全、稳定而又有效率的金融体系的供给。
(4)金融体系运营中信息不对称容易造成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信息不对称”指信息在交易各方的分布具有不对称性,交易的一方拥有有关交易的信息,而另一方则没有,从而影响了其准确决策的做出。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双方都面临同样的信息,但若他们分析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存在明显差异,也会影响信息劣势一方准确决策的做出。在交易发生之前,信息不对称将引发“逆向选择”问题,在交易发生之后,则会引发“道德风险”问题。如贷款人往往比银行更清楚自身的状况,若银行不能准确把握每个贷款对象的资信和赢利水平,他们将会认为借款人的信用比较低,从而发放高利率的贷款,这样会导致那些信用比较高的人因为利率水平高而退出贷款市场,剩下的都是那些信用等级比较低的借款人。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随着贷款成为不良资产风险的可能性增大,即使市场存在风险较低的贷款机会,银行也往往不会发放任何贷款。
⑦ 如何做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工作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组等。自1951年成立以来,农村信用合作社由小到大,由少到多,在全国已形成庞大的信用合作体系,在中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受社会政治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其发展经历了曲折复杂的过程。为了解决农村信用社在实行合作制时遇到的所有者缺位、规模受限等问题,2003年,我国突破了农村信用社在“合作经济”的范畴,对农村信用社做出了新的界定,提出了农村信用社属于“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的新概念,主要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模式:北京和上海的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天津的市级农村合作银行、大多数省份实行的省联社模式。
作为破解农村金融的创新之举,银监会2006年底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引入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三类新型组织,并在近年取得了一定的试点经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当前农村金融中介数量不足的缺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对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培育健康、多元化、竞争性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提高对农户和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特别是在今年以来复杂的经济环境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如何把握好整体走向,求得可持续发展,成为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
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解读
2014年3月13日,银监会在总结实施经验、开展审慎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主席令修订完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行政许可条件、标准和程序,释放机构经营活力,增强金融创新动力。新修订的《办法》共130条,较之前减少了39条,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的特点:
一是市场环境更加开放。
为减少行政许可管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做到还权于市场,让权于社会,银监会加快将监管重点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监管和事后监督。在落实国务院已公布的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基础上,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取消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筹建开业延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和部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13个审批项目。
二是审批程序更加简化。
对确需保留的审批项目,着力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准入条件,最大限度地缩短行政许可链条,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如简化了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的组建条件,为各类资本参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提供便利;下放部分机构、业务和高管人员审批权限,为申请人提供快捷高效服务。
三是风险底线更加明确。
按照“该放的权坚决放开到位,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的要求,银监会将加大监管力度,统筹把握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平衡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如在机构和业务准入条件中,明确了信息科技监管要求,促进提高信息科技风险管控水平;在对外投资条件方面,特别强化了风险识别、监测、分析和控制等要求,严防跨行业风险传染。
四是支农特色更加鲜明。
将支农服务监管要求全面嵌入行政许可,实行准入正向激励,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增强“三农”战略定力。如在机构设立及业务许可中,增加对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推动差异化定位和特色化发展;放宽村镇银行在乡镇设立支行的条件,将设立支行的年限要求由开业后2年调整为半年,加快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提高金融服务均等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