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辞职用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么
劳动者辞职的不需要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三种方式:
1.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若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情形,劳动者可以书面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若用人单位不存在法定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到期后劳动合同即解除。但需注意保存已递交的证据,可采取邮寄的方式递交辞职通知书。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 三重一大 七不准 规定内容。
对银行业不规范经营进行专项治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落实“七不准”禁止性规定。银监会
③ 如何提高“三重一大”制度执行力
□ 易运伦从近年来国有企业反腐倡廉的实践看,腐败现象的发生往往都与“三重一大”事项有关。特别是国有企业“一把手”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进一步暴露了部分国有企业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国有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制度执行力,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强化教育,提高执行意识。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教育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和廉洁自律规定的重要内容,是对权力运行实行有效监督的重要环节。因此,要在企业职工中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认识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既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关键环节,又是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同时认识到,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是贯彻落实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重大部署,是加强集体领导的重要举措,是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具体表现,也是党风建设工作的目标之一,从而促使其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规范程序,明确执行范围。国有企业要充分学习领会中央有关“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规定的精神实质,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办法和制度。在完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方面,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重大决策。主要包括: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重点工作的确定和调整;企业的经营方针、重大经营策略、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营目标的确定与变更,企业改革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及措施的确定,企业国内外合资、合作、参股等方面的决策与调整,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的制定与调整及重大的资本运作,企业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的确定,企业薪酬、福利制度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企业改制、重组、破产、股权收购及转让、股权追加产权转让、全资子公司利润分配,涉及企业文化、党风建设的重大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交股东会、董事会、职代会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二是重要人事任免。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选聘、任免,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推荐或更换股东代表,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产生、调整等,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荣获较高层级荣誉称号的评选与推荐、劳动模范的评选,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重大奖励和纪律处分等。三是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新上的工程项目、基建项目,较大金额(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项目的改造、扩建项目,重要产品、重要技术引进,重要建筑安装工程、机电设备招投标,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重要项目安排等。四是大额资金使用。主要包括:企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贷与还贷,企业对外投资与入股,企业委托理财、代开信用证、捐赠赞助等,企业对外借款与担保,数额较大(根据企业情况合理确定)的资金使用等。 强化监督,保证执行质量。为确保“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有效执行,国有企业可从以下几方面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一是健全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保障机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针对发现的问题,作出相应的处理。二是健全企业内部监督保障体制。主要包括: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制度,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厂务公开的内容;内部回避制度,凡涉及领导人员自身及其亲属、子女和特定关系人的人事安排等问题,本人一律回避;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企业法律部门应担负起为领导人员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风险防范预警的责任;内部考评与责任追究制度,企业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进行全过程监督。三是强化考核。
④ 如何规范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规范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必须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付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各单位要制定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各领导班子集本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召开相关会议征求意见,并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公开,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机构的,有关机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对存在较大分岐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党政领导班子会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有关部门提请党政领导班子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定,除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要准备好有关议题材料,包括议案、科学论证材料等,与会议通知一起提前发给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保证参加人员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2、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因故未到会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
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规定进行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到会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4、形成会议记录。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等内容。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一般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执行单位和人员。要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5、组织列席旁听。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可根据内容,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区直部门单位召开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党政领导班子会的,必须邀请相应纪工委监察分局书记或副书记列席会议,并提前告知所要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
参加或列席所统管和联系单位有关会议的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行使监督权、询问权和建议权,主要负责对重大事项决策实施全程监督。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决策后,由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党政领导班子会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委、政府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会重新作出决策;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党政领导班子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充分认识规范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规范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对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各级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领导的作用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有效防止领导决策失误、行为失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⑤ 外部承包商五项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1、《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4、《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5、《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
⑥ 如何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从近年来国有企业反腐倡廉的实践看,腐败现象的发生往往都与“三重一大”事项有关。特别是国有企业“一把手”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进一步暴露了部分国有企业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国有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制度执行力,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强化教育,提高执行意识。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教育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和廉洁自律规定的重要内容,是对权力运行实行有效监督的重要环节。因此,要在企业职工中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认识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既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关键环节,又是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同时认识到,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是贯彻落实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重大部署,是加强集体领导的重要举措,是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具体表现,也是党风建设工作的目标之一,从而促使其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规范程序,明确执行范围。国有企业要充分学习领会中央有关“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规定的精神实质,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办法和制度。在完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方面,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重大决策。主要包括: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重点工作的确定和调整;企业的经营方针、重大经营策略、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营目标的确定与变更,企业改革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及措施的确定,企业国内外合资、合作、参股等方面的决策与调整,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的制定与调整及重大的资本运作,企业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的确定,企业薪酬、福利制度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企业改制、重组、破产、股权收购及转让、股权追加产权转让、全资子公司利润分配,涉及企业文化、党风建设的重大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交股东会、董事会、职代会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二是重要人事任免。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选聘、任免,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推荐或更换股东代表,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产生、调整等,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荣获较高层级荣誉称号的评选与推荐、劳动模范的评选,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重大奖励和纪律处分等。三是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新上的工程项目、基建项目,较大金额(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项目的改造、扩建项目,重要产品、重要技术引进,重要建筑安装工程、机电设备招投标,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重要项目安排等。四是大额资金使用。主要包括:企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贷与还贷,企业对外投资与入股,企业委托理财、代开信用证、捐赠赞助等,企业对外借款与担保,数额较大(根据企业情况合理确定)的资金使用等。
强化监督,保证执行质量。为确保“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有效执行,国有企业可从以下几方面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一是健全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保障机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针对发现的问题,作出相应的处理。二是健全企业内部监督保障体制。主要包括: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制度,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厂务公开的内容;内部回避制度,凡涉及领导人员自身及其亲属、子女和特定关系人的人事安排等问题,本人一律回避;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企业法律部门应担负起为领导人员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风险防范预警的责任;内部考评与责任追究制度,企业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进行全过程监督。三是强化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