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么是系统重要性银行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是指全球银行业监管机构于2011年7月21日圈定了28家具有“全球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并建议对其实施1%~2.5%的附加资本要求。在特定条件下,最具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可能面临最高3.5%的附加资本,以避免金融危机重演。
这28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关系到全球金融系统的稳定,因此需要具备额外的抵御损失的能力。巴塞尔委员会表示,将对这28家银行提出1%~2.5%的附加资本金要求,且附加资本必须完全由普通股权益构成。
(1)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现状扩展阅读:
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将给地区或全球金融体系带来冲击的金融机构。根据二十国集团戛纳峰会通过的协议,这些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将被要求额外增加资本金,金融稳定理事会将在每年11月对名单进行审查和更新。
是增加投资人和发行人在市场进行避险、投机和套利的工具选择范围;降低交易成本及增加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减少信息不对称和代理成本问题。
B. 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呈现五大趋势是什么
金融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改革主要任务是修复引发危机的“断层线”,增强全球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性,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金融需求。金融稳定体系包括: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稳健经营的金融机构、有深度广度的金融市场、有效的金融安全网及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加强金融监管有三个层面:一是微观审慎层面,主要是增强单个银行机构的稳健性,具体包括资本充足性、流动性、杠杆率、大额风险集中度、公司治理、风险文化等方面。二是宏观审慎层面,主要是防止系统性风险传导、缓解顺周期问题,包括解决“大而不倒”、化解影子银行风险和加强逆周期资本补充。三是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主要是完善会计、审计、外部评级、危机处置、OTC、中央交易对手、基准利率等。
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呈现五个趋势。第一,以巴塞尔协议Ⅲ资本监管为核心,覆盖各类风险,对模型计量的态度更加谨慎,引入简单的杠杆率作为兜底。第二,识别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提高监管强度,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第三,从关注银行到关注非银行,包括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G-SII)、全球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非保险金融公司(G-NBNI)和影子银行。影子银行包括5种经济功能:基金、信托等集合类投资,财务公司、租赁、保理等批发融资发放贷款,券商、货币经纪等融资融券,融资性担保、信用保证等信用担保,SIV、ABCP等资产证券化实体功能。第四,强调标准实施的国际一致性,标准要有统一的适用范围、统一的时间表,评估要同步实施、规则一致、实施一致。第五,寻求多元目标,平衡简单性,提高可比性和风险敏感性。
建议我国金融监管要时刻把握风险的动态变化,指导机构建立良好的风险文化、合理的公司治理架构工具和适当的激励。要提高宏观视野,注重监管措施的先后顺序和内在逻辑一致性。关注政策的叠加效应,境外加强监管协调,境内加强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其他宏观政策的配合,整体提高宏观经济稳定性。在加强监管规则建设的同时,提高有效监管能力,避免因规则过于复杂而诱发监管套利行为、加重监管负担。重视传统监管手段的作用,通过有效监管施压于银行董事会和高管层。应进一步发挥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作用。
C. 为什么系统重要性银行要有较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按照国际可比性的要求,《办法》明确了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一是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关于监管资本定义的新规定,审慎确定监管资本的构成,维护资本工具的质量,提升各类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二是扩大风险覆盖范围,审慎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办法》依据资本充足率水平不同,将商业银行划分为四大类,并规定了随着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的一整套监管措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称,《办法》实施后,商业银行若不能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将被视为严重违规和重大风险事件,银监会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比如限制未达到监管标准的银行扩大规模、开办高风险业务,不再审批开设新的机构,甚至可以让其他银行接管未达标银行的业务。
D.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简介
全球银行业监管机构2011年7月21日圈定了28家具有“全球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并建议对其实施1%~2.5%的附加资本要求。在特定条件下,最具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可能面临最高3.5%的附加资本,以避免金融危机重演。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的咨询文件罗列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定标准。这些建议已获得金融稳定委员会(FSB)的支持,将于2011年11月初提交二十国集团(G20)戛纳峰会核准。
FSB公布了另一份有关“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有效清算方案”的咨询文件,其中包含对于无担保债权人自救机制(Bailing-in of unsecured creditors)的具体建议。
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咨询文件中,包含了评估指标和额外的抵御风险能力的要求。
其中,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标准,包括银行规模、与其他银行的关联度,以及在某类业务或市场中的可替代性。该委员会称,评判的另一项重要标准,就是看这家银行在全球市场的影响力如何。
这28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关系到全球金融系统的稳定,因此需要具备额外的抵御损失的能力。巴塞尔委员会表示,将对这28家银行提出1%~2.5%的附加资本金要求,且附加资本必须完全由普通股权益构成。
具体而言,系统重要性银行将被分成4类,最高级别要求拥有超过巴塞尔Ⅲ下限(7%)2.5%的普通股一级资本缓冲。其他级别依次分别为超过7%下限2%、1.5%和1%。如果无法达到资本金要求,监管者有权暂停其股息派发,并施加限制措施。
该委员会还提议,在特定条件下,最具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在满足最高的附加资本要求之后,还必须额外满足1%的附加资本要求,这就使一家系统重要性银行可能面临最高3.5%的附加资本。
至于为何采用普通股一级资本作为缓冲工具,巴塞尔委员会认为这是“最简便、最有效的抵御损失风险的方法”。该委员会表示,由于股本是最昂贵的资本形式,因此这项附加要求可以抵消系统重要性银行相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所拥有的更为低廉的融资成本优势。
系统重要性银行分类将于2014年1月确定,附加资本要求将从2016年起分阶段逐步实施,并在2019年1月完全生效。
E. 2.中国的系统重要性银行有哪些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规模体量大,在金融市场上具有风向标作用,识别并强化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有助于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促进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有助于提高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健程度、切实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评估办法》是评估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基本规则,是强化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重要性银行“大而不能倒”风险的重要举措,是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关键制度安排,有助于识别对我国金融体系有系统性影响的银行,有助于增强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认定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稳健经营。
要点一:与国际监管趋势接轨
2018年11月27日,“一行两会”联合发布《指导意见》,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监管和处置作出了总体性的制度安排。这一制度安排被看作是中国对于防范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重磅利器。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表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因规模较大、结构和业务复杂、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性强,在金融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如果发生重大风险,将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危机后有关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已就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建立了相关制度安排。
央行相关负责人此前表示,从我国情况看,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部分规模较大、复杂度较高的金融机构因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度高而居于金融体系核心,对我国金融体系整体稳健性以及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具有重要影响。为此,迫切需要明确政策导向,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监管和处置作出制度性安排。
实际上,据了解,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7个成员国中,目前绝大部分国家已经建立了本国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和监管办法,我国在这方面的探索进度相对较慢。因此,有银行业分析师对记者表示,指导意见的颁布,不仅是出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考虑,也是重要的监管制度补短板,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
要点二:先从银行业切入,证券、保险业随后
《评估办法》是《指导意见》发布后的首个配套细则,之所以先选择制定出台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办法,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考虑:
一是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业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金融业总资产300万亿元,其中银行业总资产268万亿元,在我国金融业总资产中占比达到89%。考虑到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工商银行(港股01398)、农业银行(港股01288)、中国银行(港股03988)、建设银行(港股00939)等4家银行均已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名单。
二是国际上对于评估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方法已较为成熟,对我国来说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现行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认定中,基本仅包含银行、保险这两类金融机构,但将证券业、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纳入并没有先例。根据安排,我国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涵盖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认定的其他具有系统重要性、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例如,此前外媒就多次报道,蚂蚁金服等金融科技“巨头”有望被纳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
因此,如何设定针对证券业、从事金融业务机构的评定标准,以及针对这两类机构如何设定特别监管要求和特别处置机制备受外界关注。
此外,《指导意见》设定了参评机构的范围标准:一是可采用金融机构的规模指标,即所有参评机构表内外资产总额不低于监管部门统计的同口径上年末该行业总资产的75%;二是可采用金融机构的数量指标,即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参评机构数量分别不少于30家、10家和10家。
要点三:纳入名单的银行将有何特殊“待遇”
一旦被纳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则意味着要身上的“担子”将更重。这主要体现在将会有额外的、更为严格的特别监管要求,以避免日常经营中盲目扩张;同时,为以防万一,还要制定特别处置机制,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时,能够得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防范“大而不能倒”的问题。
央行有关负责人就表示,按照《指导意见》确定的分工,银保监会仍依法负责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实施日常监管。央行则从强化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出发,一方面,牵头制定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拟从实施附加资本要求、落实资本内在约束机制入手,强化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风险数据加总和风险报告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另一方面,从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开展可处置性评估等方面提出管理要求,切实提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经营稳健性。同时,央行将持续开展系统重要性银行监测分析,开展压力测试,并视情提出相应的附加监管要求。
一旦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确定后,意味着这些银行将要执行更为严格的资本充足要求,这些银行也将面临更大的资本补充压力,发行优先股、永续债、二级资本债等资本补充工具的需求也会更大。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熊启跃曾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以附加资本要求为例,巴塞尔委员会对入选的G-SIBs按最终得分划定了五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附加资本要求(从1%到3.5%不等),预计我国也会借鉴这种方式设定分级附加资本要求。
“从其它国家实施的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监管要求看,一般情况下,D-SIBs的附加资本要求会比G-SIBs低,预计我国也会如此。”熊启跃说,不过,即便如此,由于当前我国银行业普遍资本紧缺,一旦入选系统重要性银行,还是会加重银行的资本补充压力,特别是对部分股份行等中小银行。
民生银行(港股01988)首席宏观研究员温彬表示,随着《评估办法》的实施,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机构盲目扩张规模的冲动将会受到抑制,这也标志着差异化监管走向深入、走进实质阶段。《评估办法》通过对4个一级指标13个二级指标的定量打分,辅之以监管定性评价,为差异化监管奠定了较好基础。预计6家国有商业银行、2家政策性银行、1家开发性银行、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10家左右规模较大的城商行将进入备选,其中打分结果有望选定20家左右的银行作为第一轮系统重要性银行。
要点四:评估系统重要性银行需要这些流程
根据《评估办法》,我国未来将每年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根据名单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差异化监管。评估流程将包括确定参评银行范围、向参评银行收集数据、计算系统重要性得分、进行监管判断、确定并公布名单等。
其中,确定参评银行范围的标准为,若某银行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则应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范围:
1.以杠杆率分母衡量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在所有银行中排名前30;
2.曾于上一年度被评为系统重要性银行。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上述第一条标准,预计首批系统重要性名单中,基本将涵盖政策性银行、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和部分头部城商行。
按要求,参评银行于每年6月底前填写并提交上一年会计年度数据。银保监会在完成数据收集后,计算参评银行系统重要性得分。得分达到300分的银行被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初始名单。按系统重要性得分进行分组,实行差异化监管。各组分界值如下:第一组:300分至449分;第二组:450分至599分;第三组:600分至1399分;第四组:1400分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得分达到300分的银行杯被纳入初始名单后还需监管部门判断,最后交由金融委审议确定终极名单。对于300分以下的银行,也有可能会纳入名单,央行、银保监会可根据其他定量或定性辅助信息,提出将系统重要性得分低于300分的参评银行加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的监管判断建议,与初始名单一并提交金融委办公室。
此外,金融委每三年对本办法规定的评估流程和方法进行审议,并进行必要调整与完善。行业发生显著变化、现有评估流程和方法不能满足防范系统性风险实际需要的,金融委可对评估流程和方法进行额外审议。
要点五:依据四大类共计13项指标评分
《评估办法》发布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向参评银行发送数据报送模板和数据填报说明,收集2018年数据,开展2019年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
根据《评估办法》,首先,采用定量评估指标计算30家参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得分,评估的一级指标包括“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指标权重均为25%,每个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二级指标,得分达到一定分值的银行被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初始名单。具体评估指标构成如下:
一、规模:采用作为杠杆率分母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和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之和作为定量指标,按照《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规定的口径计算。
二、关联度:包含三个定量指标,权重均等。
1、金融机构间资产,指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
2.金融机构间负债,指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形成的负债余额。
3.发行证券和其他融资工具,指银行通过金融市场发行的股票、债券和其他融资工具余额。
三、可替代性:包含四个定量指标,权重均等。
1.通过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支付额,指银行作为支付系统成员,通过国内外大额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上一年度支付总额,包括为本银行清算的支付总额和本银行代理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清算的支付总额。
2.托管资产,指上年末银行托管的资产余额。
3.代理代销业务,指银行作为承销商或代理机构,承销债券,代理代销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保险产品、基金、贵金属等业务的年内发生额。
4.境内营业机构数量,指银行在境内设立的持牌营业机构总数。
四、复杂性:包含五个定量指标,权重均等。
1.衍生产品,指银行持有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名义本金余额。
2.交易类和可供出售证券,指银行为交易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证券余额和可供出售证券余额之和。
3.非银行附属机构资产,指银行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境内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额。
4.理财业务,指银行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
5.境外债权债务,指银行境外债权和境外债务之和。
F.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综合世界各国金融领域广泛存在的金融监管,我们认为,金融监管具有以下深层次的原因和意义:
金融市场失灵和缺陷。金融市场失灵主要是指金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无效率。主要针对金融市场配置资源所导致的垄断或者寡头垄断,规模不经济及外部性等问题。金融监管试图以一种有效方式来纠正金融市场失灵,但实际上关于金融监管的讨论,更多的集中在监管的效果而不是必要性方面。 道德风险是指由于制度性或其他的变化所引发的金融部门行为变化,及由此产生的有害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存款人( 个人或集体) 必然会评价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安全性。
但在受监管的金融体系中,个人和企业通常认为政府会确保金融机构安全,或至少在发生违约时偿还存款,因而在存款时并不考虑银行的道德风险。一般而言,金融监管是为了降低金融市场的成本,维持正常合理的金融秩序,提升公众对金融的信心。因此,监管是一种公共物品,由政府公共部门提供的旨在提高公众金融信心的监管,是对金融市场缺陷的有效和必要补充。 金融机构产品或服务创新其实质是一种信用创造,这一方面可以节省货币,降低机会成本,而另一方面也使商业性结构面临更大的支付风险。金融系统是“多米诺”骨牌效应最为典型的经济系统之一。任何对金融机构无力兑现的怀疑都会引起连锁反应,骤然出现的挤兑狂潮会在很短时间内使金融机构陷入支付危机,这又会导致公众金融信心的丧失,最终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金融的全球化发展将使一国国内金融危机对整个世界金融市场的作用表现的更为直接迅速。
G. 如何统筹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分业监管在当下的金融业运行中,一方面导致监管效率低下,应对金融创新和国际化的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还存在部门之间难以协调的问题。 目前监管责任一般是央行和证监会承担,银监会、保监会所起的作用不大,而且分开监管导致协调程度不够;建议金融监管格局由现在的“一行三会”改为“一行一会”,将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合并,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金监会),形成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金监会统一监督中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格局。
H. 如何运用宏观审慎监管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运用宏观审慎监管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政策工具。目前,国际上基本形成了一致意见,宏观审慎管理的政策工具设计主要应从以下三个维度来考虑:一是时间维度,主要是关注顺周期效应,即随着时间的推移,金融系统的风险是否在金融体系内部和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作用下被放大了。这主要考虑采取逆周期政策。二是跨行业维度,主要关注某一特定时点上由于银行间相互依赖的支付体系和共同风险敞口。这主要考虑不同金融机构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针对系统的重要性银行制定严格的规则。三是结构维度,根据金融系统的结构特征,制定限制金融体系风险承担和抗风险能力的措施。
央行行长周小川曾指出,宏观经济审慎监管首先是逆周期政策,应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出发建立逆周期调控机制。他还表示,要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弥补监管真空和不足,防范和控制好潜在的系统性风险。第一,在逆周期政策方面,当前主要经济组织和监管当局最为推崇的政策工具是逆周期资本缓冲,它要求金融机构在经济繁荣时期持有更多的资本,以利于其在经济低迷时期可以维持合理的信贷供应。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基本框架的规定,各成员国可根据“信贷/GDP”指标超出趋势值的程度等要求银行增加2.5%以内的逆周期资本缓冲,以保护金融体系由于信贷激增所带来的逆向冲击。近几年,我国央行在不断探索逆周期的货币信贷动态调控机制,以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对系统性风险的调控作用。该机制将利率、汇率等价格型指标和货币信贷增长等数量型指标通过窗口指导等方式进行风险提示,以减少金融机构“羊群效应”对系统性风险的放大作用,另外还运用信贷政策、差别准备金等政策工具来引导和加强货币信贷的平稳增长和调控,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第二,在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方面,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基本框架,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具备更强的承担损失的能力。其政策工具主要是系统性资本附加和系统性流动性附加,它是依据金融机构对系统性风险的边际贡献,要求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应当持有与其系统地位相对应的附加资本金和流动性资本,以缓解其自身失败导致的向其他金融机构的传染效应。第三,针对金融体系的结构特点,巴塞尔协议Ⅲ提出了对流动性和杠杆率的要求。为提升控制流动性风险的能力,提出了LCR(流动性覆盖比率)和NSFR(净稳定融资比率)两个指标。作为对最低资本要求的补充,新的杠杆率测算涵盖了表外风险。除此之外,宏观审慎管理还将一些影响金融体系失衡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平衡、通货膨胀率等,纳入到了金融部门的评价计划中。
二是中央银行主导宏观审慎管理。在国际金融管理体制改革中,加强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中的职权已成为一种趋势。2008年次贷危机之前,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是中央银行主要负责货币政策,让渡监管职权给专门的监管机构。金融危机的爆发显示出了这种制度安排的弊端。2009年1月,由各国政府部门和理论界资深人士组成的30人集团公布的《金融改革:一个金融稳定框架》报告中提议,应当给予中央银行足够的监督权和必要的政策工具,使其不仅在金融危机时期也能在信贷扩张时期发挥更大作用。受此影响,英美、欧盟等国家纷纷扩大了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权限。
长期以来,对于中央银行是否应拥有金融监督职权一直存在着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中央银行不能兼任金融监管职能和货币政策职能,否则存在利益冲突:央行对微观金融的关注会影响到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另一种观点则赞同央行应当同时具有金融监管职能和宏观政策制定职能,理由是:由于央行具有降低系统性风险的目的,因此在特定情况下扮演着最终贷款人的角色,理应对金融机构行使监管权力。2008年的金融危机则反映出:中央银行缺乏对金融机构特别是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不利于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防范。
在我国,赋予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职权的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我国政府从宏观层面和国家整体上对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进行识别和判断。第二,我国中央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以及其他国际组织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有利于我国以国际视野展开系统性风险的早期预警工作。当然,加强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能并不意味着取缔金融监管机构,而应当是正确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第三,有助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协调发展。
I. 银保监会是什么机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英文名称:,简称:中国银保监专会或银保监会)成立于2018年,是国务院直属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