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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指引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27 04:51:40

A.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岗是干什么的

证券公司柜台抄交易岗的岗位职责:
1、按照营业部相关制度,完成各项交易业务的操作,确保业务符合规范;
2、负责客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成性的审核工作,防范营业部柜台业务操作风险;
3、完成对新客户的投资、教育、宣传工作;
4、对营业部交易数据进行统计、评估;
5、完成营业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B. 如何利用金融衍生品做好风险管理

如何对金融衍生品进行风险管理

目前来说,金融市场上的金融衍生品可以大致分成四个基础类别,分别是远期、期权、期货和互换。

1.远期、期货、期权和互换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对于原材料的价格很敏感,其成本也受原材料价格的直接影响,而利率上涨也会直接加大企业的融资成本。这两方面构成了企业的价格风险。而金融衍生产品则刚好可以把企业在这两方面所面临的价格风险进行规避。因为金融衍生产品的这个特性,其对于企业所面临价格风险时产生的抵补头寸就是企业进行有效风险管理的重要资源。而实际操作中,不同的金融衍生产品也在风险管理上有着不同的操作差异。

目前的金融市场中,权利义务对称型的金融衍生品有远期、期货和互换三种。只有买方具有一定权力的则是期权产品,也就是说其损益与前三种金融衍生产品的权利义务对称不同,呈现的是完全不对称的价格损益表现。正是由于这些区别,企业在选择金融衍生产品时就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当企业的目标是完全化解风险时,就可以选择损益对称型的金融衍生品(远期、期货和互换)。这种对自称型的金融衍生品对于现货头寸上的损益是可以实现实时抵补的,也就达成了完全化解不确定风险的目标。但当企业的风险管理目标只是想部分消除对自身有损的影响时,可选择损益不对称型的金融衍生品,即期权产品。这类最基本的期权产品可以把企业资产控制在一定风险范围内进行管理。

以上所说的几种仅为最基本的金融衍生品,在实际金融市场中,有着各种各样的金融衍生品可以用作企业金融风险的规避工具。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最适合的金融衍生品进行风险管理。

2.在基础类别上构建新的金融衍生品

在实际金融市场中,企业的风险管理有着不同的需求,这也就促进了基础类别的新金融衍生品的发展。总的来说,有组合、重构与现有工具用到新标的市场三种方法可以进行新金融衍生品的创建。

组合是指把两种基础类别金融衍生品进行简单组合,即生成新的金融衍生品,目前市场上,远期互换即为远期与互换的组合。可撤销远期、范围远期与参与远期则都是由远期与期权进行组合后构成的不同产品。在组合中,期权间的相互组合可以形成跨式、勒式与蝶式组合。

重构则主要应用于对远期和期货两种基础类别。如互换重构可以通过重构现金流性质来形成迟设互换或者差异互换。期权重构则是通过对标的资产进行重构形成期货期权、互换期权与复合期权。

而现有工具用到新标的市场则有力地拓宽了金融衍生品的应用空间。它意味着把标的的范围从资产拓宽到了风险指数、电力衍生品、房地产互换、商品价格指数、新兴经济金融工具的期货和期权、灾难保险期货和期权、商品价格指数期货和期权等。不仅提高了企业风险管理的效率,同时也拓宽了金融衍生品的发展道路。

C. 请问:“金融衍生品”怎么讲,他的含义是什么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特殊类别买卖的金融品统称。这种买卖的回报率是根据一些其他金融要素的表现情况衍生出来的。比如资产(商品,股票或债券),利率,汇率,或者各种指数(股票指数,消费者物价指数,以及天气指数)等。这些要素的表现将会决定一个衍生品的回报率和回报时间。衍生品的主要类型有期货,期权,认股权,远期契约,利率交换等,这些期货,期权合约都能在市场上买卖。

对此类金融品进行买卖投资者需要十分谨慎,因为由其引起的损失有可能大于投资者最初投放于其中的资金。同时由于其本身并不代表任何资产,其买卖也不应该被视作投资。

金融衍生品和股票最大不同点是股票市场会膨胀,升值的话人人受惠,下跌的话无人可以幸免(如导致美国大萧条的1929年华尔街股灾);购买金融衍生品则为零和游戏,和赌博一样有人赚钱的话必定要有人输钱。

D. 基金公司: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是什么意思,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是什么意思@!

是这样子的,不同的金融公司有不同的执照,每种执照都有自己的限制:比如说银行执照不能做上市,发行固定收益;证券执照不能做存贷款业务等。那么为了限制基金公司的运营风险,有一些领域是不能投资的。不过我不认为基金公司不可以交易股票和衍生品。
另外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一般来说就是发行新的股本,这会对现有的股东产生股权稀释。或者说是发行债券,目前来说基金公司是不可以这样子做的,因为基金公司可以通过无限量的增加自己的leverage ratio产生利润的翻倍。

E.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的业务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柜台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证券公司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柜台交易,是指证券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行为。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遵守本规范,但按照其他市场规则进行柜台交易的除外。
第三条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的产品包括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发行或销售的基础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
第四条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手方进行柜台交易的,应经证监会批准可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证券公司为投资者交易提供服务的,应经证监会批准可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第五条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建立柜台交易管理制度,对交易产品和投资者的选择、交易的决策与执行、与交易有关的登记结算、交易的记录与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对柜台交易实施有效的合规管理,保障柜台交易依法合规进行,切实防范不当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以及柜台交易与公司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持续评估因柜台交易而持有的各类金融产品的市场风险和投资者的信用状况,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将持有的风险敞口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第七条 参与柜台交易的投资者应当是合格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在进行柜台交易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信用状况、金融知识、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
第八条 证券公司进行基础金融产品柜台交易,应当遵守销售、交易基础金融产品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进行金融衍生产品柜台交易,应当向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客观、全面地介绍该项交易的性质、风险收益特征及相关基础金融资产的状况,充分披露其与基础金融资产发行人等相关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
第九条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与特定交易对手方或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签订柜台交易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金融衍生产品的柜台交易合同应符合协会对金融衍生产品主协议及配套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抵押、质押等财产担保的,应当依法办理担保设定手续;向投资者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双方约定的金融机构开立专门账户存放,不得违约动用。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柜台交易合同约定的方式,为投资者办理交易结算。按照约定通过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柜台交易资金结算的,相关资金划转应当符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规定。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的,应当记录投资者柜台交易产品的持有及变动状况。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载与柜台交易有关的信息,并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予以妥善保存。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可以在营业时间内查询其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柜台交易合同的内容、持有基础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的状况。
第十三条 协会按照本规范对证券公司柜台交易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和日常监控。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将以下材料报协会备案:
(一) 柜台交易业务实施方案;
(二) 公司关于开展柜台交易的决议;
(三) 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的说明;
(四) 有关柜台交易业务规则;
(五) 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其柜台交易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应当通过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自受理证券公司提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协会组织专家对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方案进行评估。专家评估通过的,协会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备案的书面意见;专家评估未通过的,协会不予备案,并书面通知未通过的原因。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向协会报备其进行柜台交易的相关业务信息。
证券公司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协会报送柜台交易月度报表,每年结束后1个月内向协会报送柜台交易年度报告。
发生可能影响柜台交易顺利进行、投资者利益或可能诱发证券公司风险的重大事件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协会,并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处理措施和影响等。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遵守协会制定的自律规则。协会对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的情况进行检查,证券公司应当配合。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移交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F. 什么是金融衍生品,它们主要都有那些,怎样避免它们带来的风险危害...

什么是金融衍生品

http://www.qzwb.com 2008年08月01日 00:00:00 来源:泉州晚报

金融衍生品通常是指从原生资产派生出来的金融工具。金融衍生产品的共同特征是保证金交易,即只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可进行全额交易,不需实际上的本金转移,合约的了结一般也采用现金差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只有在满期日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的合约才需要买方交足贷款。因此,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具有杠杆效应。保证金越低,杠杆效应越大,风险也就越大。国际上金融衍生品种类繁多。金融衍生品根据产品形态。可以分为远期、期货、期权和掉期四大类。

远期合约和期货合约都是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资产的交易形式。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所制定的标准化合约,对合约到期日及其买卖的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作出了统一规定。远期合约是根据买卖双方的特殊需求,由买卖双方自行签订的合约。因此,期货交易流动性较高,远期交易流动性较低。

掉期合约是一种交易双方签订的在未来某一时期相互交换某种资产的合约。更为准确地说,掉期合约是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在未来某一期间内相互交换他们认为具有相等经济价值的现金流的合约。较为常见的是利率掉期合约和货币掉期合约。掉期合约中规定的交换货币是同种货币,则为利率掉期;是异种货币,则为货币掉期。

期权交易是买卖权利的交易。期权合约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间、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种类、数量、质量原生资产的权利。期权合同有在交易所上市的标准化合同,也有在柜台交易的非标准化合同。

股指期货合约是金融衍生品的一种。(瑞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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