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二)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三)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
(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期货、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人民币与外汇期权等业务及其组合;
(五)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银行持有的,因银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第四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第五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 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第七条 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四)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银行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
第九条 银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应当由其总行统一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除外。
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他银行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批。
第十条 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取得已具备相应业务资格的上级机构授权,并报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备案。
第十一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应当向外汇局重新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发生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地址、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二条 银行停止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当自停办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三条 银行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其结售汇业务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四条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结售汇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并建立结售汇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定期评估机制。
外汇局对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中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实行定期评估。
第十五条 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作为结售汇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本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外汇管理规定执行工作。
第十六条 银行应当加强对结售汇业务管理人员、经办人员、销售人员、交易员以及其他相关业务人员的外汇管理政策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政策法规知识。
第十七条 银行应当建立结售汇会计科目,区分即期结售汇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分别核算对客结售汇、自身结售汇和银行间市场交易业务。
第十八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对相关凭证或商业单据进行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银行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时,应当与有真实需求背景的客户进行与其风险能力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并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客户、产品、交易头寸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条 银行应当遵守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将结售汇综合头寸保持在核定限额以内。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根据国际收支状况、银行外汇业务经营情况以及宏观审慎管理等因素,按照法人监管原则统一核定,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法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尚未取得人民币业务资格的外资银行,在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以后,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开立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专门用于结售汇业务的人民币往来,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决定挂牌货币,并应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汇价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等数据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报表和资料,并按要求定期核对和及时纠错。
第二十四条 银行应当建立结售汇单证保存制度,区分业务类型分别保存有关单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五条 银行应当配合外汇局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六条 外汇局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信息档案。 第二十七条 银行未经批准擅自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由外汇局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局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一)办理结售汇业务,未按规定审核相关凭证或商业单据的;
(二)未按规定将结售汇综合头寸保持在核定限额内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汇价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银行未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等数据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报表和资料的,由外汇局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未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因自身需要进行结售汇的,应当通过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办理。
第三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4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同时废止。
Ⅱ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如何申请
商业银行准备开办结售汇业务,需要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企业和个人结售汇,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
Ⅲ 金融机构对企业外汇结售汇是如何做的
有专门的公司搞这个,你可以咨询
Ⅳ 关于个人结售汇的问题
这个等值现汇5000和购汇1W美元就是年度限额了
超过限额了,那么肯定是要提供证明的
所以你8000现钞和1.5W的购汇是需要证明的,只有身份证无法办理的
补充:
年度限额是5W,我搞错了
我看仔细看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里面第三十条规定如下: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第三十一条: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Ⅳ 个人结售汇的个人结售汇的办理程序
个人结汇:居民个人持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1、客户向银行提交材料,申请购汇。
2、银行审核购汇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如不符合要求退还给客户,不予售汇。
3、如材料符合要求,银行登录外汇管理局个人购汇系统,在系统上按要求录入购汇信息,如护照号、身份证号、购汇金额、币种等。
4、录入购汇信息后,系统会提示是否还有未核销记录。
5、如有未核销记录,银行先为客户办理核销手续,否则不予售汇。
6、如没有未核销记录或办理完核销后,打印出“购汇通知书”。
7、登录银行业务系统录入相关购汇信息。
8、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后,将外汇付给客户。银行将售汇数据和信息通过个人购汇系统传送外汇管理局。
Ⅵ 境内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有年龄限制吗
是的,未成年人境内办理结售汇业务,分以下两种情况:
户口本(注明身份证号码或临时身份证开户,仅可以通过柜台办理结售汇业务);
身份证原件开户,是可以通过自助渠道与柜台办理结售汇业务;
提示:如果是代办,年度总额内的仅允许直系亲属代办,并提供委托人,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授权书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可由他人代办,提供委托人,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Ⅶ 如何理解银行结售汇公式
在我国,外汇市场可分解为两个层次。其中的低层外汇市场叫做银行结售汇市场,又称外汇零售市场,指的是非银行企业、单位或个人与外汇指定银行之间的外汇交易市场;相对较高层的外汇市场叫做银行间外汇市场,又称同业外汇市场,指的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外汇交易以及外汇指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所发生的外汇交易。
所谓银行结售汇业务,指的是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或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和远期结售汇履约数据。
银行结售汇业务又可具体划分为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和银行代客结售汇业务两种类型。
所谓银行代客结售汇,包括结汇、售汇和付汇三种具体的业务形式。其中的结汇,指的是企业和个人通过银行卖出外汇换取得人民币本币的行为;售汇指的是企业和个人通过银行用人民币本币买入外汇的行为;付汇指的是企业和个人通过银行对外支付外汇的行为,也就是商业银行的代客外汇转账业务。
所谓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指的是商业银行等存款性金融机构,为平衡其资金头寸的需要,通过结售汇操作,对其持有的本外币资金进行相互兑换的业务。简单地说,就是银行因自身经营活动的需要而产生的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兑换业务。具体地,当银行把自己的人民币头寸兑换成外币时,便形成所谓的银行自身售汇业务。例如国内商业银行为实施海外收购而增持外汇等。反之,当银行把自己的外币头寸兑换成人民币时,便形成所谓的银行自身结汇业务。当银行自身结汇与售汇之差大于零时,便称为银行自身结售汇的顺差;反之,则称为银行自身结售汇的逆差。
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不包括银行为客户办理的结售汇业务,也不包括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平盘交易。
所谓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指的是外汇指定银行所持有的外汇头寸。它是银行办理代客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以及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最终(或称综合)结果。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考虑国际收支状况、银行的结售汇业务量、本外币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及其资产状况等因素,具体核定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并实行限额管理。
在实践中,商业银行代客结售汇的差额(轧差数)需要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买卖来平盘,由此与外汇指定银行自身的结售汇和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的平盘交易一起,共同造成了同期外汇储备的变动。
除了银行结售汇数据以外,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公布的《银行结售汇及远期结售汇签约数据》中,还包含远期结售汇签约数据。所谓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客户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业务。
银行结售汇的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逐月公布。
最后再说说银行代客结售汇数据与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这两个指标间的差异。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用于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但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其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的时刻,因此其在统计原则上采用的是资金收付制,这与国际收支统计中惯常采用的权责发生制不同。
银行代客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凡在境内银行柜台发生的人民币与外币交易(外汇指定银行自身除外),均纳入该统计,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
Ⅷ 什么是银行自身结售汇
结汇是把外币兑换成人民币;售汇反之。
自身结售汇是银行在没有外来外汇的情况下,自身账户内的结算。
Ⅸ 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什么流程办理
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 (二)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 (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