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想知道中国银行江苏的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业务是什么
中国银行江苏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介绍,我行通过与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合作共建“专益农信息属社”,在益农信息社中接入我行的金融服务,通过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在农村乡(镇)、村的服务点布放助农固话POS、中银自助通银行卡受理终端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Ⅱ 中国银行江苏地区有一个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这是什么
中国银行江苏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介绍,我行通过与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合作共建“益内农信容息社”,在益农信息社中接入我行的金融服务,通过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在农村乡(镇)、村的服务点布放助农固话POS、中银自助通银行卡受理终端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Ⅲ 中国银行江苏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介绍
中国银行江苏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介绍,我行通过与江苏省农业委员会专合作共建“属益农信息社”,在益农信息社中接入我行的金融服务,通过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在农村乡(镇)、村的服务点布放助农固话POS、中银自助通银行卡受理终端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Ⅳ 那个可以帮我写10条村级综合服务站公约
1、组织形式。村级综合服务站是为建立起一个区、乡(镇)、村三级的经营服务网络的基础,即形成以区直专业公司和批发市场为龙头,乡镇综合服务社、专业合作社为载体,村级综合服务站为基础的综合经营服务网络。村级综合服务站本着“联办、社管、民营、私有”的原则,即供销社和村委会联合组织兴办,由供销社管理,同时接受村“两委会”的监督指导,实行民有、民营、民享。
2、网点布局。依据当地农村人口数量,地理位置、经济状况,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原则上应做到村村有站,规模较大的村设综合服务社。
3、经营服务
范围。村级综合服务站的经营服务范围主要是:生产、生活资料销售(生产资料包括化肥、农药、种子、饲料、农具、农械、农机)和农副产品、废旧物资收购等。传授农业科普知识,提供农业产业信息,开展文化娱乐和其它便民服务。条件成熟的,经药品管理部门批准,开展药品零售业务;
4、建站标准。一是综合服务站的房屋达到有100平方米以上经营门面,有50平方米以上的仓库;综合服务社房屋应有2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面积,并配有文化活动设施。二是经营设施做到“三新”,即店内墙壁、顶棚、地面建新,山架、柜台刷新,度量衡器更新。
5、建站经营投资。建站投资原则上由经营者个人承担。根据各地实际,中心村及原供销社的分销店有剩余房屋的,可变卖转让给经营者;现有的双代店,也可以通过变卖的形式转让给经营者;双代店属村委会所有的,供销社可出面协商,出售转让给经营者;目前建站无房屋的,供销社帮助选址,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由经营者投资兴
建。
6、经营人员。本着开放办社、入社自愿和公开、公正、公平、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综合服务站经营人员。鼓励原供销社职工回村经营,对于精简的村组干部、民办教师、原双代员、回乡的复退军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竞争入社办站。
7、经营管理。村级综合服务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守法律法规,照章经营,为农民提供各种服务。供销社统一配送的商品,统一结算手续费。供销社对综合服务站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对经营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代办证照、组织年检、统一提供标牌、统一服务公约。
四、切实加强对村级综合服务站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站是一项直接为“三农”服务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区政府成立“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区长舒启敏同志为组长,区政府办副主任李孔华、区农办主任王春友、供销社主任李成耀为副组长,财政局副局长任席义、国税局副局长刘明生
、地税局副局长齐耀武、农业局副局长栾爱华、工商局副局长袁绍连、农业银行副行长续彦超和信用联社副主任李邦全为成员,把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站工作纳入农村经济工作重要事项进行统筹安排、搞好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切实解决有关问题。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积极支持、配合建站工作,促使综合服务站成为当地的经济、文化中心。
区直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扶持供销社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站的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安排部分资金用于综合服务站建设。金融部门要为村级综合服务站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服务。税务部门要比照连锁企业对村级综合服务站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村级综合服务站属供销社的分支机构,工商所在办理工商登记、年检等方面收费取下限并适当照顾。国土、建设等部门对村级综合服务站建设,尽量简化手续,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当地农民个人投资的,作为农民私人住宅建房审批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挪用或平调综合服务站
的资产,不得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
Ⅳ 蚌埠人民银行百村金融综合服务站管理办法
紫金县乡村金融服务站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职责和要求,加强乡村金融服务站管理,加大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力度,促进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提高,繁荣农村经济,结合我县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是依托村支部和村委会,在行政村一级建立的为农户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的机构,旨在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少、金融服务缺位、农民金融知识贫乏、融资难、资金使用效率低、农民理财不发达等现实问题。
第二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与村委会合署办公,服务站工作纳入村委会日常工作内容。
第三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由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担任站长,从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农村经济能人中选拔招聘工作人员,并专门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有条件的村委可聘请金融机构离退休人员对日常金融业务进行指导。
第四条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乡村金融服务站建设的工作决策部署和要求,部署开展乡村金融服务站建设工作,研究并决策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困难。
第五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县府办、人民银行紫金县支行、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紫金县支行,负责乡村金融服务站的设立、运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县府办和人民银行紫金县支行负责对乡村金融服务站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各涉农金融机构要指定相关部门及人员挂点乡村金融服务站,专门负责加强与乡村金融服务站的联系与协作,共同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八条 设立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由行政村村委会向当地镇政府提出设立申请,经镇政府审批同意后,上报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对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的行政村,也可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镇政府直接向县乡村金融服务站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设立。
第九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村委会(镇政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交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核准,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于批准成立的,通知其挂牌开展工作,并协调安排涉农金融机构进行挂点;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府办、人民银行紫金县支行应当组织相关金融机构、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对新设立的乡村金融服务站进行指导和培训。挂点涉农金融机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到乡村金融服务站上门指导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负责行使下列工作职责:
(一)开展金融知识宣传;
(二)受理金融业务咨询;
(三)协助收集、反馈农户金融服务需求信息、投诉、意见建议等;
(四)在金融机构授权范围内,代理部分金融业务;
(五)协助开展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和评级工作;
(六)协调处理农民日常生活中的金融纠纷;
(七)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
(八)协助开展反假货币、打击非法集资和六合彩等违法活动;
(九)贯彻落实国家惠农补贴的有关政策,协助农民办理各种涉农补贴、社保、医保、农保等资金的缴纳与领取;
(十)办理各级政府及部门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大力开展金融知识宣传,主要宣传反假货币、反洗钱、个人信用、利率、汇率等政策法规;贷款、国债、股票、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业务知识;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识别金融诈骗、抵制六合彩等金融风险知识;其他百姓需要的金融知识。
第十三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金融知识宣传:
(一)悬挂、张贴金融知识图片、宣传口号;
(二)在乡村金融服务站办公场所开辟“金融知识角”、设立信息宣传、公示窗口;张贴公布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挂点涉农金融机构信贷部门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
(三)协助举办金融知识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四)利用乡村广播滚动播报金融知识;
(五)定期联系挂点涉农金融机构举办金融知识宣传会;
(六)其他宣传方式。
第十四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受金融机构委托,代办金融业务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和流程进行办理。具体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一)收集农户贷款需求,协助开展贷前调查,指导借款人准备贷款材料,向挂点涉农金融机构推荐和报送申请资料;
(二)收集农户其他金融需求情况,并及时反馈挂点涉农金融机构;
(三)协助监督贷款使用、催收到期贷款;
(四)定期开展农户与挂点金融机构的对接互动,协助挂点涉农金融机构处理乡村金融服务站收集的金融服务需求;
(五)代理办理评估、登记、保险等事项;
(六)接受农户有关金融业务咨询;
(七)金融机构委托办理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 农户向乡村金融服务站提出的有关金融服务的投诉、意见建议,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进行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金融主管部门或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反馈。
第十六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按照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定期采集农户信用信息,按时将采集的农户信用信息原始数据报送县征信中心(设在人民银行紫金县支行)。引导农民树立信用意识和金融意识,自觉维护自身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指导农村企业运用网上银行建立资金流转中心,推动电话银行在农村的广泛运用,推动金融机构在农家店、便民超市安装POS机具、ATM机具等。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建立与农户、金融机构的信息联系和反馈机制。通过开通联系电话、手机短信、电子信箱等途径,帮助农民及时反映金融服务需求、投诉和意见建议等。
第十九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与挂点涉农金融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职责、权利、义务,促进村银(社、司)合作常态化。
第二十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对服务站开展的金融知识宣传活动、受理的金融业务咨询、挂点涉农金融机构到村开展培训、对接办理业务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加强与涉农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协作,根据农户金融需求情况,协助挂点涉农金融机构建立移动农村金融超市。挂点涉农金融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携带相关设备直接到村集中办理金融业务。包括:贷款申请、信用评级、组织信用担保、理财、结算、咨询和人民币兑换等无需在金融机构网点办理的金融业务。
第二十二条 各挂点涉农金融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服务、培训方案,定期对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人员进行考试,对成绩达标者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通过举办培训班、报告会、座谈会、咨询会等方式加强金融机构与镇、村群众交流。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府办、人民银行紫金县支行等部门应当建立乡村金融服务站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乡村金融服务站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汇总工作情况,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相关工作,促进乡村金融服务站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镇政府、各行政村村委会的乡村金融服务站建设、村银(社、司)合作、农村金融服务改进等工作情况纳入镇政府和村委会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县乡村金融服务站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各镇政府、各行政村村委会的该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和考核方式由县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领导小组另行规定。对工作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落后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
第六章 经费来源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县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县政府对工作突出的乡村金融服务站给予适当奖励;相关金融机构根据乡村金融服务站协助办理业务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比例由金融机构和乡村金融服务站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应当指派专人建立账户,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二十九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服务站建设、业务开展以及服务站工作人员的奖励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人员守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金融服务站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Ⅵ 什么是农村金融服务站
现阶段深化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是提高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要求,同时也是建设新农村的基本前提。从当前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上来看,我国应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