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从事担保业务(不得从事金融及财政信用业务)是什么意思
担保 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从事担保业务已经是严格的担保的,必须按担保法规定从事担保业务。
担保法相关规定: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此外担保还可能涉及经济法、民法等法律法规。所以必须严格按担保法规定范畴行驶担保责任,避免出现责任延伸。
2. 银监会,证监会,明明是监管金融的政府行政机关,咋成了事业单位了,谁知道为什么
银监会,证监会属于事业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或银监会;)成立于2003年4月25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事业单位(Public Institution)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
事业单位的明显特征为中心、会、所、站、队、院、社、台、宫、馆等字词结尾,例如会计核算中心、卫生监督所、司法所、银监会、保监会、质监站、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等。
(2)事业单位不得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初的主要职责为:
1、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
2、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5、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6、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7、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
1、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2、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3、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4、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5、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6、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7、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
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8、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9、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10、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11、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12、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13、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2]
3. 金融业是事业单位吗
金融业是行业,事业单位是单位属性,不能等同对待
4.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事业单位有哪些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三、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
四、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五、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律不得离职经商、办企业;不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和关系经商、办企业,非法牟利。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非法所得,一律没收。
六、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停办以后,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由于违法经营导致亏损倒闭、资不抵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开办的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失职者要追究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
八、本规定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以及这些组织的干部和职工。这些组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非商业性企业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为安排青年就业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和乡镇、街道开办的企业存在的问题,由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调查研究,另作规定。
十、军队机关和军队干部办企业问题,按照一九八五年五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关于军队从事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理。有关具体问题,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对拒不执行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各级纪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组织、人事、审计、税务、银行、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监督执行。
以前有关各项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5. 不具存贷业务的事业单位能否对外发放贷款如果发放,是否违反金融法规法律对此是否有专门的规定谢谢
不具存贷业务的事业单位对外发放贷款是违法的。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二条规定“ 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同时该《办法》第四条第(三)项指出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活动。不具存贷业务的事业单位对外发放贷款就是该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法律对此有专门的规定。点击下面链接可以阅读全文。
6.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所述的“非金融企业”的具体含义
所谓金融企业,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企业或组织。包括向个人借款的利息。
7. 银行等金融机构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吗
应该差不多,也需要考试,待遇也很好,不过前两年如果学位低的话一般不能转正,当然有关系的话就好一点啦
8. 事业单位人员可以进行民间借贷活动吗
事业单位人员可以进行民间借贷活动。
1、在民间借贷中,公务员可以作担保。
2、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公务员也是普通公民,公务员具有稳定的收入,可以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
3、《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4、公务员为他人借款担保是个人行为,不代表国家机关或单位,由个人承担责任。
5、公务员担保应当承担偿债责任。不明真相的群众往往会将公务员与党和政府行为挂钩,如因债务纠纷影响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甚至产生违法犯罪行为,将会受到严厉追责。担保人在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易发生贪污、挪用公款用于还债或其它违法犯罪问题。因此有的地方政府出台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