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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关于现金业务管理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21-08-02 01:50:44

A. 金融机构应增强内部反洗钱工作报告路线的什么,完善内部管理制约机制

金融机构应增强内部反洗钱工作报告路线的独立性和灵活性,完善内部管理制约机制,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实施董事会、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高级管理层对其金融从业人员的有效监控,防范内部人员参与违法犯罪活动。金融机构应建立违规事件举报机制,切实保障每一位员工均有权利并通过适当的途径举报违规事件。

B. 《山东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收支分析报告报送管理办法》

《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这个为重点,内容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同时废止。

C. 现金业务风险管理

你要问啥呢?

D. 简述商业银行现金管理业务的现状

现金管理业务的运作方式

目前,现金管理业务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协助企业对各地子公司、分公司、分账户的资金进行实时监控、统一调度和集中运作,提高企业的现金管理效率。

现金管理业务运作方式主要以下述几种为主:

(1)实体现金池

集团的多个成员单位的账户资金通过归集方式实际转移到一个指定的主账户上,实现资金的实时集中。

适合的企业为控制人具有高度控制权的民营企业或分公司性质的企业,如建筑企业等;

(2)虚拟子账户

实体账户作为主账户,下设若干个非实体账户作为附属账户,子账户的收入全额实时归集,需通过子账户支出时由主账户统一支付。

适合各类连锁门店类的企业,由母公司负责统一采购支付,子公司进行销售,为各个门店建立虚拟子账户,通过虚拟子账户实时归集各门店资金。

(3)虚拟账户

实体账户作为主账户,下设若干非实体账户作为簿记账户,在使用时针对收支款项的不同用途、不同部门、不同成员单位实现记账功能,以实现企业内部预算管理和利润划分要求。

适合行政事业单位或财政类客户:通过分部门、分用途虚拟账户等方式来实现内部利润分配和资金管理。

2、现金管理业务优势

(1)提高控制力。

集团企业通过现金管理产品建立了集中统一的资金管理系统,便于及时掌握成员企业的资金动态,实施有效监督,降低投资风险。

(2)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现金管理产品可实现24小时服务,企业集团能够及时调剂企业集团与成员企业以及成员企业之间的资金余缺,合理安排资金用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E. 金融系统年终总结怎么写

范文:个人年终总结(金融系统)
一年来,本人在支行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政治信念,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金融知识学习,转变工作理念,改进工作作风,坚持廉洁自律,自觉遵纪守法,认真履行职责,以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
一、在德的方面:继续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纲,法纪、政纪、组织观念强,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顾全大局,服从分工,勇挑重担。尊重一把手,团结领导班子成员和广大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端正,工作作风踏实,敢于坚持原则,求精务实,开拓进取,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负责分管和协管工作,大力支持一把手的工作,促进支行三个文明建设的顺利开展。

二、在能的方面:熟悉和掌握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金融法律法规,能较好地结合实际情况加以贯彻执行;较好地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共同完成复杂的工作任务;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写作水平较高,口头表达能力较强;文化知识水平较高,专业理论水平较强,具有本职工作所需的基本技能;能通过调研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建议,具有独立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工作经验较丰富,知识面较宽。

一年来,本人先后主持召开辖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会议、外汇管理工作座谈会、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分析会,协调县政府召开国库工作座谈会。在上述会议上,分别组织学习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把“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外汇管理政策、金融宏观调控措施、帐户管理、现金管理、国库管理规定等传导到辖区金融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并通报相关的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较好地发挥了基层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传导作用和窗口指导作用。

2004年初,本人组织支行中层干部学习“四法”,并进行考试。通过组织学习和考试,提高了中层干部金融法律法规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根据分管工作和协管工作的职责、范围和上级行的要求,一年来,本人先后组织开展现金管理情况检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管理办法》执行情况检查,《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执行情况检查,并协调中心支局检查科对辖区外汇指定银行开展外汇业务检查和对辖区外贸公司开展出口收汇核销检查。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了有关问题,促进了辖区金融机构和外贸公司依法依规经营和管理,较好地协调了各有关方面的关系。

本人具有较强的指导、管理、协调能力。在指导工作中,总是先认真领会有关文件精神,深思熟虑,拟定一套工作方案;然后征求各方面的意见,集思广益,把文件精神与实际情况结合起来,把个人的智慧与集体的智慧结合起来。在工作过程中,坚持靠前指挥,找准工作重点、难点,抓住主要矛盾,有的放矢地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在管理工作中,坚持每月初主持召开一次分管、协管部门负责人会议,听取上月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当月工作安排计划;坚持每月对营业室、外管股进行一次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加强管理,督促内控制度的落实。在协调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团队精神,共同完成复杂、繁重的工作任务。

本人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加强调查研究。一年来,下基层50多次,30多天。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解决了许多日常工作中的问题,同时,撰写了多篇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文章。其中:《以科学发展观指导金融工作》一文,分析了惠东历史上曾经出现的违背科学发展观盲目搞开发区给经济、金融造成严重损失的问题,阐述了“明确金融限制发展的领域和支持发展的重点,科学把握信贷投放力度,实现信贷投放平稳较快增长,人民银行要搞好金融服务”的观点。《坚持用好的作用选人,选作风好的人》一文,分析了近几年来,党和国家惩治腐败的数据和腐败分子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得出了选人用人的问题至关紧要的结论。明确指出:“首先,在选人时要有好的作风。一是要坚持任人唯贤;二是要坚持走群众路线;三是要坚持党委集体讨论。第二,要选作风好的人。一是要坚持以德量人;二是要坚持以能用人;三是要坚持以勤识人;四是要坚持以绩取人;五是要坚持以廉择人”的观点。《关于当前外汇管理政策的若干思考》一文,从基层外汇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对当前外汇管理政策涉及的五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思考,并提出了改进外汇管理的有关建议。《关于促进县域经济与金融协调发展的思考》一文,分析了惠东经济与金融发展不协调的表现及其原因,提出了促进县域经济与金融协调发展的六点建议。

三、在勤的方面:本人事业心、责任心强,奋发进取,一心扑在工作上;工作认真,态度积极,雷厉风行,勇挑重担,敢于负责,不计较个人得失;工作勤勉,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无故不迟到、不早退。一年来,本人基本无休工龄假,节假日较常值班和加班,坚持每个月底参加营业室的加班,协调有关工作,审核有关报表。由于本人工作较忙,因而多次放弃了应邀参加全国性学术交流和赴外考察活动的机会。

四、在绩的方面:本人工作思路清晰,计划性、前瞻性、前导性强;开拓进取,经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获采纳,完成较重的本职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讲究工作方法,效率较高;能按时或提前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工作成绩比较突出,效果良好。

在外汇管理方面,2004年上半年,本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县外贸公司增加较多,领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大幅度增长,出口额大,收汇额小,核销率较低,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的问题,在支局局务会上提出了加强核销单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出口收汇核销风险的意见,获得局务会的采纳。随即,本人制定了《关于对外贸进出口企业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区别对待、分类管理、有保有压的措施,加强核销单管理。并组织开展对部分外贸企业外汇需求情况的问卷调查,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贸出口的指导意见》,对辖区外汇指定银行提出了六条窗口指导意见。此外,还组织对部分私营企业运作情况的调查,分析其运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私营外贸企业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措施。从而,促进了我县外贸企业领单、出口、收汇、核销的良性循环。

在支行制定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方案的过程中,本人提出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主张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方式要由“相马”改为“赛马”,让人才的本领得以施展,在年龄的条件上不宜定得过低。本人的主张最终被支行党组采纳。

五、在廉的方面:

1.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自觉遵守《廉洁从政准则》,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一年来,本人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自觉做到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2.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推动支行用人机制的改革,并逐步走向法治化的轨道。

3.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本人以身作则,严格要求,坚持以制度用人,以制度管人,并引导、教育员工自觉执行支行各项规章制度,树立爱行如家、爱岗敬业的良好风尚。

4.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本人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把群众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5.按规定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

总的来说,一年来,本人分管、协管的股室较多,工作范围广、任务重、责任大,由于本人正确理解上级的工作部署,坚定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支行的规章制度,较好地履行了作为行政职务和作为专业技术职务的职责,发挥了领导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较好地完成了分管和协管股室全年的工作任务。

F. 商业银行如何做好现金管理工作

做好现金业务基础管理,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加强网点99999钱箱管理。每日营业前该行营业经理坚持卡大把制度,并监督99999钱箱操作员、管库员双人清点钱箱现金;日终双人结账,营业经理或网点负责人对99999库存现金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实物钱箱双人加双锁管理。二、加强现金调拨业务的监督、审核。上、下介头寸严格按现金调拨的业务流程操作,并做到账务处理、出入库管理、审批授权三分离,岗位各司其职,互相制约,确保现金调拨严格规范、手续完备。三、加强大额现金支付业务的管理。大额现金支付坚持预约及经有权人审批制度,并做好大额支取及可疑交易的报备案工作。四、加强自助柜员机管理。自助柜员机的钥匙、密码交接和备用钥匙、密码副本的保管按规定进行,日常加钞坚持双人办理,网点业务主管人员,定期不定期地清点自助柜员机的现金,确保自助柜员机的实物现金与有关分户账余额一致。五、加强现金收款错账冲正业务的管理。现金存款业务发生的差错,一律通过规定的内部科目并经有权人审批授权后进行错账冲正处理;无论哪种情况造成的现金存款凭证未打印或打印不完善,严禁手工填写“现金存款凭证”,均应严格按错账冲正业务办理,防范操作风险。六、加强现金业务管理的自查工作。根据上级行对现金业务管理的有关要求,重点对网点现金、现金调拨、自助柜员机管理、大额反洗钱等工作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网点负责人及营业经理坚持每月查本、外币库存现金不少于六次,确保账账、账款相符。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督促问题及时整改到位,不留隐患。真正把现金业务管理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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