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投资金融 > 货币金融服务税收风险分析

货币金融服务税收风险分析

发布时间:2021-08-03 07:27:33

㈠ 如何开展经济税收关联分析和税收风险分析

一、税收与经济的关联分析和区域比较,不能忽视“可比性”这一大前提
税收来源于经济。一般以GDP为主要指标来描述经济状况。但是,税收与GDP在总量和结构上都并非直接对应的。抛开数据真实性问题,由于受经济结构、税收构成、缴税方式等因素影响,地区之间可能会出现GDP相对大,而税收相对小;也可能会出现GDP相对小,而税收相对大;还可能会出现GDP相同而税收不同、或者税收相同而GDP不同。
税收与GDP的非对称性主要源于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产业构成的影响。由于不同产业的税收贡献率不同,税收结构与GDP结构会存在差异,等量GDP因产业结构不同而税收贡献会不同。GDP由一、二、三产业增加值组成,但在目前的税收制度与政策规定下课税,税收基本来源于二、三产业。
二是现行税制的影响。GDP采用增加值累加法,中间因素被剔除;而税收收入依据税法规定征收,GDP中间因素和加减项都可能被征税,所以税收与GDP并非完全对称和同步增长。典型例子是:一般贸易进口对GDP是减项,出口则是加项,两项相抵后的余额才构成GDP最终值;而一般贸易进口要由海关代征进口税收,对税收收入是加项,出口虽然要办理出口退税,但不直接从税收收入中扣除,而是冲减财政收入。
三是税收来源的影响。不同税种来源于GDP的不同组成部分(即税基),如增值税的税基为工业和商业增加值;所得税的税基为营业盈余或利润总额;营业税的税基为相关增加值(三产业总增加值-批发零售业增加值+二产业的建筑业增加值)。而有些税种的税基则与GDP并非直接关联,如行为类税、财产类税。因此,等量GDP由于税基不同,同一税种收入会不同。
四是价格计算的影响。GDP绝对额采用现价,增幅则采用不变价;而税收绝对额和增幅均采用现价。因此,不同计价方式和物价上涨幅度会影响地区间税收与经济增长率的对比,即税收弹性。
五是缴税方式的影响。由于跨地区汇总缴税方式的存在,甲地税源需在乙地纳税缴库,造成两地经济与税收的不对称,出现有税源无税收(分支机构所在地),或有税收无税源(总部所在地)。
因此,开展税收与经济的关联分析和区域比较,不仅要考虑二者相关指标的内涵、口径和相关度等因素,还要考虑经济发达程度、城市化程度等因素引起的地区间产业结构差异,更要考虑非本地税源形成的汇总纳税、海关代征税收和证券交易印花税等直接影响因素。只有尽可能剔除不可比因素,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产业、分行业、分税种等一一对应的细化分析,才能增强税收与经济关联分析的科学性、不同经济体之间的可比性和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㈡ 税收风险的企业税收风险的形成原因分析

(一) 税收行政执法不规范以及税收政策多变性导致的风险 由于中国目前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多元,主要包括海关、财政、国税、地税等多个政府部门,各部门之间在税务行政执法上常常重叠; 另外,法律、法规、规章中赋予行政机关过多的自由裁量权,纳税人即使具有较为充分的理由,税务机关也可以利用“税法解释权归税务机关”轻易加以否定,从而使纳税人的税务风险大大增加。由于中国正处于经济变革时期,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税务法规变化过快,朝令夕改,税收政策的变化比较频繁、不够稳定,加之信息传输渠道不畅通,难以让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如果企业不及时跟进调整自己的涉税业务,就会使自己的纳税行为由合法转变为不合法,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二) 企业办税人员自身的专业素质导致的风险 企业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由于办税人员自身业务素质的限制,对于税法的全面认识与运用及对有关税收法规的精神把握不准,虽然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愿望,但在纳税行为上没有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去操作,或者在表面上、局部上符合规定,而在实质上、整体上没有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去操作造成事实上的偷税、逃税,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三) 现行按收入计划任务征税的税收管理体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但按收入计划任务征税的税收管理体制却与此相矛盾。由于受财政支出刚性增长的制约,中国税收收入计划任务的制定缺乏灵活性,可调整余地较小,不能随经济情况的变化而进行大幅度调整,税收收入计划任务只能升不能降。在目前的政治体制下,上级又往往把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衡量、考核地方和基层政绩、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之一。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地方为了争当先进,体现政绩,而相互攀比,盲目赶超,深挖狠收,甚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弄虚作假,掺水拔高,搞“泡沫税收”,由此动摇了税收的根基,给税收带来不可估量的风险。
(四) 企业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的风险 由于每项税收优惠政策都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通过税收制度和政策,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的税收照顾,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资格,在一定的时效内,按照一定的程序申报和批准,才能享受。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规定而享受了有关税收优惠。

㈢ 如何判断货币资金使用风险

货币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其他资金指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企业的资金风险分为三大类:安全风险、短缺风险、使用效率风险。目前人们关注较多的是第一类风险,而实际上后两类风险对企业经营的影响更重大、更广泛,也更难以识别和评估,需要更高的管理理念与管理技巧,下面分而论之。 资金安全风险及其管理资金安全风险主要是指资金被挪用、诈骗和贪污的风险。这类风险主要源自企业内部控制的不完善,如没有很好地执行内部牵制原则,同一人兼任不相容职务等。 企业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来识别资金安全风险:①制作事业清单。在事业清单中详细列明企业资金账目内控不健全的种种表现,如不兼容职务未分离或授权审批制度不健全等,并对各事件进行分析,以确定各事件对资金安全的影响程度。②面谈与问卷调查。可通过面谈、问卷调查的方式就影响资金安全的一些潜在事件取得公司管理者、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见解与经验,集思广益。③流程图分析。对涉及资金收付的业务进行流程图分析,确定风险点,以利有效控制。 资金安全风险管理重在防范,通过建立良好的内控环境、健全资金管理的内控机制来堵住各种安全漏洞,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①建立健全授权审批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制度办理资金收付业务。②贯彻内部牵制原则,确保不兼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教育。比如,空白支票、印章应分别由不同的人保管,出纳不得兼任稽核等。③加强内部审计。内部审计可协助管理当局监督控制措施和程序的有效性,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漏洞和薄弱环节。 资金短缺风险及其管理资金短缺风险,是指企业不能及时、足额地筹集到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从而导致企业放弃供应商提供的现金折扣、低价甚至亏本出售存货和项目、无法及时清偿债务导致信用等级恶化、被迫破产重组或被收购等。 可以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入手。从静态分析,一个企业的资金存量(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若在行业中处于低位水平,则可能存在一定的资金短缺风险;将资金存量与短期有息负债比较,可以更好地把握单个企业资金短缺的严重程度以及按时偿还债务的紧迫性。从动态分析,可以结合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信息,仔细分析企业的应收应付、存货的增减情况、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状况及发展趋势,从动态上评估企业的资金余缺,以准确地把握企业资金短缺的风险性质与大小。 引发企业资金短缺风险的内部因素主要有:①激进的筹资政策,即过多地采用短期甚至临时性负债方式筹资以满足长期性流动资产的需要。②宽松的信用政策,赊销过多且信用期限较长会产生大量的应收账款,一旦银根紧缩、经济衰退, 客户不能及时足额偿还货款,企业资金链就极易断裂。③片面追求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投资项目过多且周期较长,由于我国目前企业债(公司债)市场尚不发达,企业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短期借款,短款长用易造成现金短缺风险。④过多采用债务方式融资,未能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发展战略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等。 企业资金短缺风险的形成也与外部因素有关,包括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资本市场的状况以及宏观经济是处于增长阶段还是已经陷入衰退,等等。 笔者认为,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应对货币资金的短缺风险:一是从经营战略上高度重视资金短缺风险。二是优化资本结构,长钱长用,短钱短用,避免因资金占用与资金供应在期限上搭配不当而造成资金短缺风险。三是提高预算特别是现金预算的编制水平,尽可能准确地预计企业所需的外部融资额和融资时间。有不少企业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往往比较重视预计损益表的编制,对整体预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计划期内需要多少资金?短期还是长期的?何时需要?内部能不能满足?是否需要外部融资?如果预算管理水平不高,现金管理就可能无的放矢。四是加强经营性营运资本的管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等是不带息的,属于自动生成的资金,企业应该管好用好,并与银行的短期借款相协调,以便及时、足额地筹集季节性、周期性流动资产增长所需的资金。五是拓展融资渠道,灵活运用各种融资工具。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融资渠道不断拓宽,不仅可以向银行借款,还可以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上市公司还有增发、配股等再融资方式。广大的中小企业还可以运用供应链融资以及地方政府支持的中小企业集合债融资等工具。六是保持财务弹性。财务弹性是一种良好的财务状态,在这种财务状态下,经营和投资一旦出现较大量的资金需要时,企业可以较低的交易成本及时、足额地筹集到资金。企业不能一味追求资金使用效率而忽视了资金的流动性和经营的安全性。即使在经营状况较好、融资比较便利时,也应适当控制负债比率,保持融资能力,以满足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突发性事件引起的资金需要。 万科是资金短缺风险管理做得较好的一个企业,其有三点经验值得其他企业借鉴:(1)能够准确预测市场变化并及时应对。2007年年底和2008年年初,万科准确预计到房地产市场拐,点将到来,率先在广州、深圳、上海降价销售,快速回笼资金,避免了现金紧缺对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2)根据资本市场当时的状况,灵活运用各种融资工具筹资。万科近些年还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债、增发股份等方式筹集了大量资金,既优化了资本结构、降低了融资成本,也及时满足了企业快速发展的大量资金需要。(3)始终保持良好的财务弹性。尽管万科目前的资金存量是充足的,资本结构也比较合理,但万科依然注重在房地产项目上寻找合作伙伴,开发住宅项目中的商业配套部分,这种开发模式不仅可以使其住宅项目精益求精,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其提供了充裕的现金流。 资金使用效率风险及其管理资金使用效率风险可以定义为多余现金获得的收益低于贷款利率。比如说,一个企业最低的现金需要量为100万元,假设该企此每天的现金余额在1100万元左右,则其中的1000万元就是多余的现金。该部分现金若存入银行,不论是活期存款还是通知存款,其利息收益远低于银行贷款,那么该企业就存在现金使用效率风险;若该企业将多余现金用来购买股票或基金等交易性金融资产,如果收益仍低于银行贷款,则同样存在资金使用效率风险。 当一个企业既持有大量资金,又有巨额的银行借款时,若非行业特点和经营战略所致,则很可能存在资金使用效率风险。 形成企业资金使用效率风险的主要原因有:(1)预算(特别是现金预算)编制不准确。不少企业的现金预算只能做到年度,至多分解到季度,不能分解到月或周。(2)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调度不畅。企业集团内部有的子公司现金流充裕,有的紧缺,集团一级本可以实现内部调动以提高现金使用效率,但由于实行分权管理且缺乏内部资金调度机制,资金充裕的子公司为方便使用,不愿将现金调往公司总部,宁愿以活期存入银行。(3)现金管理能力不强。很多企业错误理解现金为王理念,片面追求现金充裕对经营安全性的保障,只知道融资圈钱,不太关注也缺乏能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例如,前些年许多上市公司利用增发和配股圈了不少钱,但却普遍出现了募集资金闲置或更改用途的现象。如2007年,皖能电力将募集资金用于申购新股,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等。 笔者认为,企业可采用以下策略未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一是提高预算管理水平。通过准确的预测编制出较高水平的预算,特别是现金预算,一方面可以降低企业的现金储备量,另一方面也可以掌握剩余资金的可利用期限。二是加强应收账款的催收,快速回笼资金。企业可根据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质量、品种、规格及价格等方面的竞争能力确定合理的信用标准,在收入与增加的应收账款机会成本、收账费用、坏账成本之间取得良好的平衡。三是利用现金池管理方式,盘活集团资金。现金池的基本操作模式是:集团以公司总部的名义设立集团现金池账户,通过成员公司向总部以委托贷款的方式,每日定时将成员公司账户上的资金上划到现金池账户。集团企业以现金地中的资金及其统一向银行申请获得的授信额度为保证,约定各成员单位的日间透支额度。日终,以总部向成员公司归还委托贷款的方式,将现金池账户中的资金划拨到成员企业账户用以补足透支金额。现金池管理作为先进的资金集中管理方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所采用。四是谨慎投资有价证券。企业投资有价证券,一定要在风险(违约风险、流动性风险、到期日风险等)与收益之间进行慎重权衡,选择合适的有价证券进行投资,以在可承受的风险限度内最大化地提高现金使用效率。五是分派现金股利,进行股份回购。当企业现金过多且缺乏投资机会时,最好的回报股东的方式就是实施现金分红或股份回购。国内企业如佛山照明,上市以来累计分给股东的现金红利远高于其从股市中的融资,被称作现金奶牛。国外企业如微软,2004年一次性向股东现金分红达324亿美元。

㈣ 纯粹的货币金融风险有哪些

货币金融流动性强,可以随时申购赎回,零费用,免利息税,随着利率上升而收益正向上升,没有利率风险。但是金融作为一种投资产品,也具有一定的风险,一般来说,货币金融有以下两种风险:
一、货币金融的巨额赎回风险所谓巨额赎回,是指突然的、资金量巨大的货币金融赎回行为。货币金融一旦遭遇这样的情况,金融经理则通过卖出持有的金融债券,以应付赎回。而卖出债券的官方渠道,就只有二级市场了。而一般来说,金融经理只能以更低的价格“亏本甩卖”手中持有的债券。一旦甩卖的价格足够低,货币金融的金融净值就可能跌破1元,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货币金融发生亏损。

二、金融危机带来的风险一般来说,大多数互联网理财产品选择了相对稳健的货币金融,因为货币金融利用的是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市场化和居民存款利率存在上限管制之间存在的利差。但是货币金融主要投资货币市场,一旦金融秩序紊乱,货币市场将受到影响,而货币金融因为其主要投资标的出现问题,会造成损失。

㈤ 如何避免和分析税务风险

近年来,税务筹划活动越来越受到我国企业的重视,企业却往往忽视了税务筹划过程中的风险,使一活动收效甚微甚至失败.本文在分析税务筹划风险产生动因的基础上,提出了若干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税务筹划风险及其产生的原因分析税务筹划风险指税务筹划活动受各种原因的影响而失败的可能性.从税务筹划风险成因来看,税务筹划主要包括以下风险:(一)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税务筹划者利用国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活动以达到减轻税赋目的的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总体看,政策风险可分为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 第一,政策选择风险.政策选择风险即错误选择政策的风险.企业自认为筹划决策符合一个地方或一个国家的政策或法规,但实际上会由于政策的差异或认识的偏差受到相关的限制或打击.由于税务筹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具有明显的时空特点,因此税务筹划人员首先必须了解和把握好尺度.为此,企业要准备把握税法,对税收政策的理解要严格按照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去理解,既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同时必须关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解释.税务筹划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相对而言的,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且受文化、传统、宗教等因素的影响,在一国适用的筹划方法在另一个国家并不适用.此外,在一个国家内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会促使地方政府展开激烈的税收竞争,政策差异比较明显,如果纳税人把握不好尺度也会加大政策选择的风险. 第二,政策变化风险.国家政策不仅具有时空性,且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其时效性也日益显现出来.政策变化风险即政策变动所导致的风险.我国市场经济经济在蓬勃发展,为了适应不同发展时期的需要,旧的政策必须不断地被改变乃至取消,因此一些政府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这会导致企业长期税务筹划风险的产生.但并不是说政策变化就一定有风险,必然会使得税务筹划失败,如果政策变化没有超出预测的范围和程度,税务筹划还是完全可以达到预期目标的. (二)税务行政执法偏差风险.无论哪一种税,税法都在纳税范围上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只要税法未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就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受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和其他因素影响,可能存在税收政策执行偏差.如税务筹划与避税的界限比较模糊,从本质上来说,税务筹划是合法的,而避税是不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但在确认税务筹划合法性时却客观存在由于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从而导致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如果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法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或避税,那么纳税人所进行的税务筹划带来的就不是任何税收上的收益,相反,可能会因为其行为的不合理或违法而被税务机关处罚,从而付出较大的代价.也可能有的企业明显违法的税务筹划没被税务机关发现、查处,但却为以后产生更大的税务筹划风险埋下隐患. (三)经营损益风险.政府课税(尤其是所得税)体现政府对企业即得利益的分享,但政府并未承诺承担经营损失风险的责任,尽管税法规定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用以后实现的利润(税前利润)补偿前期发生的经营亏损.这样,政府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企业不署名的合伙者,企业盈利,政府通过征税获取一部分利润;而企业亏损,政府因允许企业延期弥补亏损而相应承担了部分风险.但这种风险分担是以企业在以后限定期间内拥有充分获利能力为假定前提的,否则,一切风险损失将完全由企业自己承担(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即使是前一种情况,由于抵补损失的来源并非来自企业以前年度盈利,不是已缴税款的返还(我国税法不允许亏损前溯),而是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这说明国家税收的立法意识在总体上是倾斜于政府的.企业承担了大部分损失(按现行33%的所得税率,企业承担的是67%). (四)投资扭曲风险.建立现代税制的一项主要原则应是税收的中立性,即中性原则,纳税人不应因国家征税而改变其既定的投资方向.但事实上却不是这样,纳税人往往因税收因素放弃最优的一种方案而改为次优的其他方案.这种因课税而使纳税人被迫改变投资行为而给企业带来机会损失的可能性,即为投资扭曲风险.这种风险源于税收的非中立性,可以说,税收非中立性越强,投资扭曲风险越大,相应的扭曲成本也就越高.除上述风险外,还有因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条件执行不到位等产生的风险.税务筹划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税务筹划的预先筹划性与筹划方案执行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制因素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的产生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和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密切相关. 二、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企业在税务筹划方案确定之前应通盘考虑风险因素,根据风险的产生动因,从源头抑制风险,增强抗风险的能力.具体来说,企业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风险防范:(一)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提高税务筹划风险意识.(1)企业通过学习税收政策,可以准确把握税收法律政策.既然税务筹划方案主要来自税收法律政策中对计税依据、纳税人、税率等的不同规定,那么对相关税法全面了解就成为税务筹划的基础环节.有了这种全面了解,才能预测出不同纳税方案的风险,并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作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税收决策.反之,如果对有关政策、法规不了解,就无法预测多种纳税方案,税务筹划活动就无法进行.(2)通过税收政策的学习,可以提高风险意识,密切关注税收法律政策变动.成功的税务筹划应充分考虑企业所处外部环境条件的变迁、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国家政策的变动、税法与税率的可能变动趋势、国家规定非税收因素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综合衡量税务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为企业增加效益.目前,我国税制建设还不是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区域性,这就要求纳税人在准确把握现行税收政策精神的同时,时刻关注财税政策的变化;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进行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防范(因为政策发生变化后往往有溯及力,原来是税务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要能够准确评价税法变动的发展趋势. (二)提高筹划人员素质.税务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是集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等各方面专业知识为一体的组织策划活动.税务筹划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素质,还要具备经济前景预测能力、项目统筹谋划能力以及与各部门合作配合的协作能力等素质,否则就难以胜任该项工作.税务筹划人员素质的提高一方面有赖于个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有赖于纳税人素质的提高.只有纳税人的素质普遍提高了,才能对税务筹划提出更多的要求.实践也证明,税务筹划的普遍程度与一个国家的科教水平关系密切. (三)企业管理层充分重视.作为企业管理层,应该高度重视纳税风险的管理,这不但要体现在制度上,更要体现在领导者管理意识中.由于税务筹划具有特殊目的,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面对风险,企业领导者应时刻保持警惕,针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的发生. (四)保持筹划方案适度灵活.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不是一成不变的,国家的税制、税法、相关政策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形势,会不断地调整或改变,这就要求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必须保持适度的灵活性,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地重新审查和评估税务筹划方案,适时更新筹划内容,评价税务筹划的风险,采取措施回避、分散或转嫁风险,比较风险与收益,使税务筹划在动态调整中为企业带来收益. (五)搞好税企关系,加强税企联系.企业应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进行税务筹划.由于税法规定往往有一定的弹性幅度区间,加之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在执法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税务筹划人员对此很难准确把握.比如税务筹划行为与偷税行为在理论上的界定是比较清晰的,但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的税务筹划行为极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或逃税.这就要求一方面,税务筹划者正确地理解税收政策的规定、正确应用财会知识,另一方面,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经常与税务机关保持友好联系,使税务筹划活动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者使税务筹划方案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从而避免税务筹划风险,取得应有的收益.

㈥ 如何开展税收风险分析监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以下是建议和意见。

  1. 成立监控中心,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税收风险分析监控中心,明确组织架构、工作职能、岗位职责和管理机制,指导该局税收风险分析监控管理工作。监控中心下设货劳税、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进出口税收管理、涉税分析等5个监控小组,通过组建风险应对团队,建立起定期例会、定期分析、应对处理、反馈评价、督办考核等风险防控管理制度。

  2. 开展行业调研,制定行业模板。确定商品混凝土、汽车经销、石油炼化等6个行业作为调研重点,选取了23户企业进行税收调研,通过测算有关行业数据,获取关键指标区间值,制定了4个行业的纳税评估模板。运用行业模型和指标体系筛选出有纳税异常的纳税人,将有异常情况的纳税人区分风险等级下达到各分局,降低了税收风险,提高了纳税人税收申报的准确性。

  3. 区分风险种类,采取应对措施。将税收风险区分为“蓝、橙、红”三类,对蓝色风险点,主要由税收管理员采取常规性的管理措施,包括纳税辅导、政策解读、案头分析、巡查等,解决政策的理解与执行不到位、漏征漏管、申报不及时等问题。对橙色和红色风险点,有针对性地调整、安排征管力量,强化监控和管理,使有限的税务管理资源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

  4. 加强后续管理,建立预防机制。对风险企业和税收风险点采取科学的应对措施,定期以《纳税风险解除建议书》的形式,辅导企业健全财务核算、规范内部控制。同时,将企业存在的征管风险向管理分局反馈,对不同企业、不同行业提出合理的涉税指标参考值,指导税收管理员运用生产要素分析法、增值额评析法、行业指标分析法等加强税源控管,有效地提高了监控质量。

㈦ 金融行业税收风险有哪些,金融理财产品有哪些,金融

金融理财产品有哪些
1、保证收益理财产品
保本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保证收益产品包含两类产品:保本固定收益产品和保证最低收益产品。保本固定收益产品指银行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向投资者支付全额本金和固定收益的产品。投资者买这类产品到期获得固定收益,投资风险全由银行承担。但投资者并不是完全无条件地获得固定收益,监管层规定银行不能无条件地承诺固定收益,以防银行高息揽储。因而,在固定收益产品中,合约中规定银行在特定时间或特定条件下拥有提前终止产品的权利,而投资者并不享有。由于固定收益理财产品投资风险均由银行承担,而投资者主要关注的是产品提前终止风险,而这类风险发生的概率较低。
2、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商业银行在开展有关理财业务(协助性服务)时可以未经事先获准而使用信托权利。同时,境外多实行的是利率市场化和浮动汇率政策。因此,商业银行可向客户提供的产品种类较多、交叉性较强,理财业务主要侧重于咨询顾问和代客理财服务,分类和性质界定较为简单。相比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和信托业务,同时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在这样的市场环境和经营条件下,商业银行开发销售个人理财产品面临的约束较多,潜在的法律风险较大。具体的保本浮动收益又分很多种,比如保本信托产品,保本挂钩股票、商品指数等。其中贷款信托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委托人在发放贷款的对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又可利用信托公司在企业资信与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增加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信托贷款业务主要有联营投资信托贷款、技术改造信托贷款、补偿贸易信托贷款、住房信托贷款等。
首先,项目的收益是封顶的。收益来源于贷款利息,执行人民银行相关利率标准。这意味着委托人的收益高限是贷款利率,而且面临着信托公司提取管理费用可能对这一收益的抵扣。不同的管理费用计提方式意味着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样的,直接影响着投资人的利益。
其次,尽管信托公司基于自身的专业技能挑选了相关的项目进行贷款,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只能依赖对信托公司的信任。而信托公司最近刚整顿完毕,自身的信誉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贷款的信用风险必须通过外部机制来控制。
3、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
随着理财市场的发展,浮动非保本产品渐渐引人注目,所谓浮动非保本产品,就是那些不保证本金收益率浮动(比保本产品收益率高)的产品,目前市场上基本上有以下几种:QDII、打新股和基金宝。一般银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的风险仅次于储蓄风险,是追求稳定收益的稳健型客户的最佳选择。其中QDII是一项投资制度,设立该制度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开放资本账户,以创造更多外汇需求,使人民币汇率更加平衡、更加市场化,并鼓励国内更多企业走出国门,从而减少贸易顺差和资本项目盈余”,直接表现为让国内投资者直接参与国外的市场,并获取全球市场收益。

㈧ 金融保险业税收分析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金融保险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一)征税范围
金融、保险的业务范围
1.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流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
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
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二)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金融业的计税营业额包括:贷款利息、融资租赁收益、金融商品转让收益及从事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手续费收入。
(1)贷款业务的营业额
①贷款业务的营业额,是纳税人发放贷款所得的利息。
②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5]2281号)规定:转贷业务仅指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其他贷款业务一律以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③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④关于出纳长款、结算罚款的征税问题
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⑤关于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
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⑥关于人民币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外资银行经批准开展的经营人民币业务,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即转贷人民币业务按一般贷款业务处理,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外资金融机构间人民币同业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⑦关于自有资本金存入境外银行再拆借能否按转贷外汇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有些外资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除按规定将自有资本金的30%存在人民银行外,其余部分存入境外的关联银行,待其发放贷款时再向该关联银行拆借。上述贷款中相当于自有资本金存款余额的部分,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所说的“转贷外汇业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所说“将自有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性质。因此,对外资银行从存放自有资本金的境外关联银行拆借资金对外贷款的业务,其等额于所存放的自有资本金部分的贷款,应按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⑧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自有的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资金投放给入会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是在其规定范围内的自我服务,还是超出规定范围的服务,都应当就其所收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的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⑨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5]2281号)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对税款所属期为1995年度的已征收入库税款,应予以退税。
对税款所属期为1994年度的,未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已征收营业税的,不予退税,也不得抵顶以后年度应纳的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融资租赁营业额
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及《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3)金融商品转让的营业额
①买卖外汇的计税销售额,是经营者根据外汇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所得收益。
②买卖证券的计税销售额,是经营者根据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所得收益,即证券买进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
(4)金融经纪业的营业额
是指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纪业所得的手续费。
(5)其他金融业务的营业额
是指金融机构从事其他各种金融业务所得的手续费。
①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②根据现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规范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国债手续费收入应列入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统一核算。
上述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
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2.保险业的营业额
保险业的营业额,是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所得的保费。
(1)关于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征税问题
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
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
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规定计算储金业务营业额后,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营业额时,应相应从“保费收入”账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
纳税人将收取的储金加以运用取得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2)关于初保、分保业务的征税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简化手续,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3.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关于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外营业收入的划分问题。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特区外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特区外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来源于特区内、外的营业收入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视为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
4.关于金融机构收取的账单费、凭证费、邮电费等费用的征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将此项销售收入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时代收的邮电费也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5.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离岸银行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5号)有关规定确定的金融机构所在地为劳务发生地的原则,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银行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利息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离岸业务收入,为便于管理,暂比照利息收入的处理办法,以其机构所在地确定其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
所称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离岸银行业务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外汇担保,咨询、见证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6.根据《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6]1068号)规定: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
7.根据《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8]1234号)规定:
①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③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8.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规定:
①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因此,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做以下调整: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审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②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利息,下同),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③金融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从营业额中减除完毕。但已移交给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④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
(三)税率及计算公式:
该行业涉及地税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略)
三、教育费附加(略)
四、企业所得税(略)
五、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或者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1.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2.《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3.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4.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印花。
六、个人所得税
(一)保险业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406号)规定:我市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按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证券投资基金分红所得的计税规定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的规定:
1.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20%的比例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派息分红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
4.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了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明确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

阅读全文

与货币金融服务税收风险分析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支付宝怎么办理理财产品 浏览:268
房地产上市公司再融资 浏览:140
信托份额代持协议书范本 浏览:40
理财投资怎么算收益 浏览:534
长城vvv5价格 浏览:594
成都丰程鼎业是非法融资吗 浏览:894
期货量价时空理论 浏览:247
2015年香港平均汇率 浏览:560
腾讯通理财基金取出净值如何算 浏览:95
淘宝客以什么方式获取佣金 浏览:624
薛瑞锋兴业信托 浏览:432
5倍股票杠杆利率 浏览:646
股票补一档 浏览:264
保险公司理财可靠吗 浏览:552
文化企业融资租赁案例 浏览:769
北京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浏览:605
中国财富传媒集团面试 浏览:571
公司金融te 浏览:500
单位开设外汇账号百科 浏览:866
印度尼西亚外汇清算所是 浏览: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