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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对金融机构监管汇报材料

发布时间:2021-08-03 15:26:31

①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发生哪些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发生主要反洗钱内控制专度修订;属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等情况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发生后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一)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

(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

(三)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

(四)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

(五)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立即报告的涉及反洗钱事项。

(1)人行对金融机构监管汇报材料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调整。

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向负责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工作报告及其他信息资料,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② 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各部门自我评价

时光荏苒,20xx年即将结束!

自20xx年3月23日来公司上班,被担任人事管理员,在此工作中,我用我所学的专业知识及多年来对人事管理工作经验,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本职工作进行了一个初步计划,现实告诉我“只有管好人,才能管好事”,所以在担任本职工作期间我一边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断进行人事管理工作创新,另一边依然用我的初步计划认真踏实的进行人事管理工作,首先对有关人事管理的文件进行彻底拟制,逐步根据公司大的有关规章制度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完善,最终对人事管理有了一套基本规范的规章制度,在9月底因公司人事调整,从10月1日起被晋升为本部门经理(代)并接管行政、人事、办公室、总务后勤事务工作,在上级领导的关心、支持、指导下以及各部门的配合下,按照公司方针政策,行政人事总务部的工作特点:做好日常对外、对内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进一步强化各项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提供周到快捷的后勤保障服务;储备、创新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为公司发展,生产经营提供动力支持;加强制度执行力度等。自10月1日起担任部门经理(代)的工作中,也都是围绕上述思路展开工作。努力服务生产经营,适时调整招聘、用工管理以及后勤保障管理思路。
回首过往,公司陪伴我走过人生很重要的一个阶段,使我懂得了很多,领导对我的支持与关爱,令我明白到人间的温情,在此我向公司的领导以及全体同事表示最衷心的感谢!有你们的协助和理解才能使我在工作中更加的得心应手,也因为有你们的帮助,才能令到公司的发展更上一个台阶,较好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其总结报告
一、人事管理
1、彻底完成人事管理有关文件资料,并根据公司的发展逐步完善并下发各部门;对公司及各部门下发的文件资料进行修改完善,并进行会签下发;解释并监督各部门对已下发文件的执行情况,并做进一步指导实施。
2、建立、建全、规范人事档案(新进、离职、调动、升级)管理。
⑴、重新对现有人员进行了建档工作,现员工档案齐全。
⑵、对各部门、人员进行分组建档,便于工作操作和核查、调动和管理。
⑶、办理公司新进、离职、调动等手续;对离职人员的自离、辞工、病退等实行分类整理存档,便于查证;同时做好调动、提拔人员等档案资料信息保管,月底传新进、离职、调动人员资料到财务部。
⑷、实行各部门负责人对在职人员的人数每月进行统计,并对离职人员、新进、调动人员作月统计并进行核对,方便了部门、人事、财务查找、结算管理,增强了人力资源管理。
⑸、及时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3、人员招聘。
⑴、各部门传递人员增补单。
⑵、根据部门人员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合理性招聘员工,以配备各岗位;通过采取一系列切实措施,如广发招聘信息、网上招聘、定点招聘等各种办法揽用工人才,卓有成效。
4、员工住宿情况。每月对员工的住宿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外宿员工的名单进行上报财务部,按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给予住房补贴的发放。
5、严肃劳动纪律,
部门年度工作总结
《行政部门年度工作总结》(http://www.unjs.com)。
⑴、加强考勤管理,在全公司上下协助下抓按时上、下班时间,规范考勤制度。
⑵、严格考勤制度责任的落实。
⑶、加强请(休)假制度、放行条管理,对不履行请(休)假手续或未开放行条者、擅自离岗者等,坚决予以查实并作出处理,这样即维护考勤制度的严肃性,又从另一方面激励了在岗员工的积极性,进而大大改善了公司的工作作风。
6、认真做好常规工作,包括:优秀员工、工资、晋升、调职和其它的核定审查工作;对工牌办理及补办进行核实查证办理等等各项工作。
7、人事月统计工作。每月对公司全厂各部门人数进行汇总,对新进、离职、调动人员进行备注。
8、收集信息,做好人力资源档案开发与储备,提高办公效率。
二、行政、办公室、总务
1、贯彻执行公司领导指示。做好上、下联络沟通工作,及时向领导反映情况,反馈信息;搞好各部门间相互配合,综合协调工作;对各项工作和计划的督办和检查。
2、根据领导意图,起草有关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其他文稿。负责公司来往信函的处理及收发、登记、传阅、批批示;做好公司文件的通知、审核、传递、催办、检查。加强办公文件、档案管理。在文件收发上做到下发的文件适时送达有关部门办理,为公司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及时完成工作任务提供了有力的保证;同时,档案管理做到井然有序,随时为公司查询服务;加强文字材料的草拟打印工作,能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要求完成。
3、协助公司领导,完善、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并执行贯彻公司规章制度。
4、加强沟通:与员工面对面解决问题,使员工工作有章可循,做到违纪有据可查,使他们了解、支持后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注重后勤质量的提高。
5、能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办事效率的提高。
6、监督、管理、检查方面:每天对公司各部门环境卫生、消防、纪律检查工作,有异常情况进行现场处理。在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等各种不良现象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理;为公司加强管理、提高后勤服务;认真收集信息,全面、准确的了解和掌握各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分析工作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向公司汇报,让公司上级能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最近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解决问题作出正确的决策。
7、办公物资、库存工服的管理:对公司各部门使用的办公物资进行了统计,并分类建档存入电脑中,保证了物资使用的安全;负责公司办公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及维修联络。包括公司办用品采购、发放、保管、使用登记、维护工作等;并履行稽查职能,认真办理办公用品的出、入库、领用严格控制和管理。办理库存工服的出、入库交接、保管管理。
8、公司日常行政、人事、办公事务等管理工作,协助总经办处理日常工作。
9、公司总务工作,做好后勤保障。
10、公司办公、生产会议安排、记录和整理会议记要,根据需要按会议决定发文。
11、接待来访客户,坚持按照工作要求,热情接待来访客户、认真听取来访客户反映的问题,提出的要求、建议。
12、保安、司机的监督管理。对厨房人员、保安及司机反应的各种问题及日常工作情况、报销单进行审核、查阅,对有异常的进行处理。
13、公司各种表格管理。
1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并按时按质的完成。
三、2016年计划
根据部门2015年的工作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和今后的发展趋势,行政人事总务部计划从以下几方面开展2016年度的工作,全面推行目标管理。
1、行政人事总务部在2016年里除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外,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⑴、加大后勤服务及监督力度,并根据公司工作实际情况,对后勤服务有关规章制度修改、完善,使其更加符合公司工作实际的需要。
⑵、配合公司促建工作,加大行政管理力度,对在工作上涌现出来典型的人和事予以及时公布,通过“以点带面、以薪带誉”,促使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
⑶、加大人力资源管理力度,完善劳动人事档案及合同的管理,严格控制公司劳动用工,做好以事设岗,人尽其才。为人才招募与评定薪资、绩效考核提供合理依据。
⑷、完成日常人力资源招聘与配置。
⑸、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比如考勤、用工以及后建宿舍的管理等等。
⑹、严格办公室管理及办公用品的管理、以及环境卫生管理。
⑺、加大内部人力、人才开发力度,弘扬优秀的企业文化和企业传统,用优秀的文化感染人。
⑻、做好人员流动率的控制与劳资关系、纠纷的预见与处理等记录。既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又维护公司的形象和根本利益。
四、建议
行政人事总务工作对一个正在成长和发展的公司而言,是非常严峻而重要的基础工作,也是需要公司上下通力合作的工作。各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工作的项目较多,因此需要公司领导予以重视和支持。自上而下转变观念与否,各部门提供支持与配合的程度如何,都是行政人事总务部工作成败的关键。所以行政人事总务部在制定年度目标后,在完成过程中恳请公司领导与各部门予以大力协助。
2015年公司是紧张忙碌的,行政人事总务部工作责任大,但我始终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投入工作,兢兢业业,履行行政、人事、总务等各项工作职责、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责。当然,行政人事总务部在今年的工作中还存在粗糙等不足,将在来年工作中改进和纠正。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根据需求进行人才招聘、加大行政、人事、总务管理力度和员工培训等完成各工项工作,以及严格实行和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可以预料来年我们的工作将更加繁重,要求也更高,为此,我将更加勤奋的工作,努力为公司做出贡献!

③ 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工作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制度
为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全国金融秩序和金融风险状况,了解各分支行履行金融监管职责情况,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制度:
一、金融监管工作报告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分为快报、季报和年报三类,实行逐级上报方式。
(一)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向所在地的地(市)分行上报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二)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副省级城市分行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上报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向总行上报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报送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季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于季后15日报送,年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于年后45日报送。
各县(市)支行、市(地)分行和副省级城市分行上报季报和年报时间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快报于事发当日书面向上级行报告。
三、金融监管工作报告的内容
季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情况(附表一)。
文字说明报告期末资产、负债余额、本年增加额和增长比例。资产中要说明贷款、投资和或有资产情况(保险公司为资金运用情况)。负债要说明存款和或有负债情况(保险公司为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情况)。
(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情况(附表二)。
文字说明对本表所列指标的分析,评价各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状况和报告期债务支付能力。
(三)辖区内社会金融秩序状况(附表三)。
文字说明:
1、是否存在越权或非法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情况,对发现问题的查处和取缔情况。
2、是否存在非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况,对其制止、查处和清理的情况。
3、是否存在非法集资问题,非法集资的数额、期限、利率等情况。
(四)辖区内金融机构违规经营问题(附表四)。
文字说明是否存在超范围开展业务特别是未经批准开办新业务种类的情况,分析其对金融秩序和风险的影响;是否存在利率(保险公司为费率)违规行为;商业银行违规投资情况,主要方式;是否存在帐外经营问题,具体方式;其它要关注的违规行为。
对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要列出名单,进行专题分析。
(五)金融系统经济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发生情况,包括经济犯罪、盗窃、诈骗、抢劫等案件(附表五)。
文字说明:
1、发生件数、金额,与上年同期比较变化情况。
2、分析各类案件新的特点,案件暴露出来的管理制度、管理行为中的问题。
3、处理情况和改进措施。
(六)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主要监管工作及成效
本部分简要概述分支行在报告期内执行上级行制定的主要金融监管制度和完成上级行布置的金融监管工作情况。
1、对报告期内上级行制定的各项金融监管政策、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报告期内本级行制定下发的金融监管工作的主要文件;
(2)落实的具体措施;
(3)取得的成效,并分析这些政策、制度对本地区金融状况的影响;
(4)存在的问题。
2、完成上级行布置的各项金融监管工作任务的情况。
(1)已完成项目和结果;
(2)未完成项目,要说明未完成的原因、进展成度及采取的措施和何时完成。
(七)特别说明事项
1、企业债券发行情况,要说明报告期末企业债券余额,当期新发行额及批准文号,本期已兑付额,到期兑付有问题的企业债券种类及余额、兑付困难的原因,解决方式。
2、彩票发行情况,彩票名称、数额、批准单位和文号、经销商等,有无变相发行行为或违规发行行为。
3、有无违犯国家外汇外债政策情况,如未经批准擅自向境外机构借用外债或向境外投资问题,如有,要说明数额、国别、期限等;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外汇业务或衍生业务等问题。
4、对前一报告期发现或反映的问题进行后续检查情况。
(八)改进和加强金融监管工作的思路和建议。
本部分要针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的风险和问题、金融监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提出分支行下季度监管工作安排计划。
年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除包括季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内容之外,增加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数量及其增减情况,详见附表六。要分别说明银行、保险公司、信用社、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数量,银行(分别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分别说明法人机构、分行(公司)、支行(公司)、办事处、营业所(部)和储蓄所的数量。对撤销的机构说明原因,增加的机构要说明批准设立的机关(总行或分行)、批准文号。
(二)金融机构财务经营成果。
四、重大事项快速上报制度
人民银行分支行遇到以下紧急情况要在事发当日书面报告上级行,不得拖延。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包括经济案件、盗窃、诈骗、抢劫案件和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
(二)辖区内金融机构发生严重挤提问题(保险公司发生重大赔付问题),出现支付困难。
(三)当地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影响金融机构正常工作或营业的。
(四)金融机构负责人涉嫌经济、刑事犯罪案件受到司法机关治安处分、拘留和逮捕的。
(五)因其它原因金融机构被当地群众围攻影响金融机构安全或正常营业的。
(六)发现辖区内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或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依法进行取缔、清理情况。
五、报告报送要求和份数
(一)分支行要在季后,根据职责分工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风险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分析,对上季(年)金融监管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由分支行综合部门或行长指定部门进行汇总。
(二)分支行要及时召开行长办公会,讨论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对主要问题重点分析,研究提出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形成正式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三)分支行行长对金融监管工作报告负责,并签字后上报。分支行行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其委托副行长签字上报。季报、年报和快报分别编顺序号。
(四)金融监管工作报告要一式10份统一报送上级行办公室(厅)(紧急情况快报可同时抄送有关职能部门),但抬头应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五)上级行认为如有必要,可要求下级行在上报本分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的同时,附辖区内分支行的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六、总行对报告的处理方式
(一)由总行办公厅分送银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司、保险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稽核监督局、监察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监管司局收到分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后,要在季后8个工作日(年后14个工作日)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报告进行综合和分析,针对报告反映的问题和建议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向分管行领导和行长报告,并抄送办公厅一份。
对分行请示的问题,由职能司局研究后,在季后25日前书面答复分行。
(三)办公厅要在季后25日(年后30日)内对分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综合分析报告,呈送总行分管金融监管工作的行领导和主要负责同志,并印发分行和总行有关司局。
同时,办公厅要对总行有关司局提交的分类分析汇总报告进行综合,形成汇总报告,作为行长办公会讨论文件。
(四)召开行长办公会议研究上季(年)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下一阶段工作安排、主要政策措施,对重大问题向国务院反映和报告。
各分行可参照以上要求对下级行提出本分行的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处理方式。

④ 央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指标有哪些

中国复人民银行的
主要职责(《中国人制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4、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5、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6、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7、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8、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9、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10、经理国库;
11、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2、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3、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⑤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的方式主要包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使用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收集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信息,分析评估其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状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非现场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总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规定,确定信息收集内容,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监管范围建立具体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目标和对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分析指标。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依法收集到的有关信息保密。

第八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评估、非现场监管措施、信息归档等。

第二章信息收集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反洗钱信息: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

(三)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

(四)反洗钱年度内部审计情况;

(五)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上述第(一)项反洗钱信息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上述第(二)项反洗钱信息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于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按季度汇总统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反洗钱信息:

(一)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

(三)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可以按季度通过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或其他渠道收集,也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按季度汇总统计并报送以下反洗钱信息:

(一)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

(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的情况;

(三)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临时冻结措施的情况;

(四)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监管需要调整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反洗钱信息报送内容。

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于每半年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报告日前半年执行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规定的情况以及被境外监管部门检查和处罚的情况通过其总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辖内金融机构报送非现场监管信息的渠道和方式。

金融机构应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集到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后,应按照本办法附1至附7所规定的报表格式逐级上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应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汇总后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分支机构应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补充报送通知书》(附8),要求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正。

第三章信息分析评估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金融机构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审核登记,分类整理,分析评估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情况。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所收集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分析时,发现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确认和核实:

(一)电话询问;

(二)书面询问;

(三)走访金融机构;

(四)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确认和核实的内容不得超出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范围。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电话询问金融机构时,应填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电话记录》(附9)。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书面询问金融机构时,应填制《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质询通知书》(附10),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送达被询问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自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被询问的问题。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走访金融机构时,应填制《反洗钱现场监管走访通知书》(附11),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告知金融机构走访调查的目的和需核实的事项。

走访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人员少于2人或者是未出示执法证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

走访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填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调查记录》(附12)并经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时,应填制《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通知书》(附13),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告知对方谈话内容、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

谈话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填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约见谈话记录》(附14)并经被约见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非现场监管信息以及设定的非现场监管分析指标,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

第四章非现场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在评估中发现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附15),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对违反反洗钱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应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办理。

对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且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的,应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对《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相关处理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文书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述、申辩意见。金融机构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采纳。金融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可根据相关非现场监管信息对金融机构有关事实或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应按季度和年度撰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基本情况;

(二)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情况及其他值得关注的问题;

(三)根据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分析和评估结果,依法开展现场检查、给予行政处罚、移送等相关处理情况,以及做出上述处理的依据;

(四)非现场监管实施基本情况、效果以及存在的不足;

(五)改进非现场监管的建议。

第五章信息归档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建立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包括:

(一)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工作报告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及其他资料信息;

(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形成的各种报表、报告资料或分析材料,包括与金融机构的往来函件、电话记录、走访记录、谈话记录及各类监管报表、分析报告、相关领导的批示等;

(三)有关部门或个人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的意见、监督信息及举报材料;

(四)媒体报道的金融机构有关反洗钱信息。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将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进行分类归档,按《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保存、保管和查询。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保密制度。

⑥ 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主要体现哪几个方面

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内容大致有以下10项:①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内伤业务的监管;容③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④对会计结算的监管;⑤对外汇外债的监管;⑥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⑦对证券业的监管;⑧对保险业的监管,⑨对信托业的监管;⑩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
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重点,以美国为例,美国
对商业银行实施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有:
(1)《巴塞尔协议》与资本充足率监管。
把资本充足性与风险管理一起考虑是美国金融管理当局于80年代中
期开始的,目前已为世界主要国家所普遍采用。而且随着跨国银行业的大力发展,那些资本要求相对低的银行在全球市场上具有比较优势,要求实行统一资本充足的国际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一呼声受到国际清算银行的重视,组织了10国中央银行进行广泛的讨论,于1988年达成了统一的国际标准,记载这一标准的文件,就是著名的《巴塞尔协议》。

⑦ 试述银监会如何实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首先是,进一步推进银行业改革发展。坚持用改革发展的眼光审视银行业监管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影响银行业改革发展的各种问题,加强对改革时期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类监管,进一步发挥监管对银行业改革发展的引领和促进作用。加强监管指导和考核评价,深化大型银行的体制机制改革,加速推进我国商业银行战略转型的进程,重点督促大型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和强化内控建设,优化业务和管理流程,提高内部运作效率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缩小与国际先进银行的差距。推进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实行战略事业部制,实现由“部门银行”向以客户为中心的“流程银行”的转变,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技术和手段,增强风险定价和风险管理能力。加快信息科技建设,构筑全面涵盖各项业务领域的信息系统,加大信息科技风险管控,为业务发展创造良好平台。深入研究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问题,进一步推进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机构和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挥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有的作用。 其次是进一步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为适应全面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刚刚通过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充分体现了全面兑现承诺、依法对外开放、鼓励公平竞争、加强审慎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稳健的原则,我们将据此按照承诺向外资银行开放对中国居民个人的人民币业务,并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 第三是进一步推进银行业监管法规建设。监管法规建设是推进有效银行业监管的基础,也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我国银行业及经济社会改革转型时期,健康信用环境尚需努力创造的情况下,加强法规建设尤其紧迫。前一阶段,银监会对现有的500多项银行业监管法规文件进行了分类整理,采取上下联动的办法全面开展法规清理,以此保证中国银行业监管规则与国际惯例接轨。下一步,银监会将着眼于监管法规制度建设的系统性、前瞻性和有效性,重点在银行业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等方面,制定科学的立法规划,加大监管法规更新、完善力度,同时及时总结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国际会计准则32号与39号以及美国萨班斯法案出台后对银行业发展和监管的影响以及经验教训,吸收、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行之有效的做法,全面建立既符合国情又适应国际监管趋势、既覆盖全面又便于操作的银行业审慎监管法规体系。 第四,进一步推进银行业监管能力建设。结合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进展和新经验,深入开展中国银行业发展与监管重大课题的研究,加强监管、改革措施与外部环境的联动配合。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评级及预警结果实施分类监管,有效利用监管资源,实施科学监管,认真实施《提高银行监管有效性中长期规划》,全面运用监管信息系统,不断完善风险监管方法、流程和手段,提高非现场监管专业化水平和现场检查的精确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继续深化资本监管,研究制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监管政策、指引和措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内部评级工程,构建符合新资本协议要求的风险管理体系。 最后,进一步推进银行业创新步伐。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银行业创新发展是提高我国银行业整体竞争能力的必然路径。银监会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风险偏好和风险管控能力,加快金融创新步伐。通过健全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进与自主相结合的金融创新机制,引导银行业改善对“三农”、高新技术、小企业的信贷服务,促进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银行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银监会还将在有效监管和建立防火墙制度的前提下,允许商业银行以控股公司模式跨行业经营试点,鼓励商业银行开展消费类综合金融服务,稳步推进业务交叉、联合和股权投资,积极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逐步开发规避信用和市场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全面推进我国充满活力并富有国际竞争力的银行业体系建设。

⑧ 简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监管的措施

持续监管就是从审查批准金融机构准入市场开始到其退出市场为止,对整个经营活动过程进行持续的监督管理。相应的措施主要有:
1、进一步强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功能
2、加强与银行管理层的接触
3、在并表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相关银行信息,强化并表监管
4、进一步强化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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