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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是否征税

发布时间:2021-08-04 19:24:47

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否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五)持有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六)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㈡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征收营业税吗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㈢ 为什么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3)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是否征税扩展阅读:

免征增值税要求规定: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3、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㈣ 关于银行的营业收入里的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现在是否计税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㈤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否缴纳营业税

①金融机构从事贴现、转贴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②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收入,包括购买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㈥ 与国际金融机构业务往来交税吗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第一条的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三章第十条规定:“以下业务不征营业税:(一)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

㈦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不但不能征税,而且就目前金融企业的状况,国家还应调低银行营业税率。

融机构往来收入由四个方面组成 ,一是与央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包括金融机构按国家规定缴存央行的法定准 备金,存放中央银行的备付金等款项,以及央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包括央行 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二是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 务往来业务即联行往来;三是与其他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即同业往来,包括同 业拆借,同业存放,结算过程相互占用的资金;四是与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往 来,即与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

目前对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征税缺乏足够法律依据。根据《营业税目注释》国税发 〔1993〕149号解释:金融业中仅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 业税。既然金融机构按国家规定缴存央行的准备金和存放央行的备付金存款, 可视为《营业税税目注释》中规定的存款,那么金融机构存放本系统,存放同 业的用于保支付的款项同样应视为存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从19 99年12月1日开始征收的居民储蓄利息税来看,也没有对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存款利息收入征税;而金融企业在系统内或同业间为保支付的存款利息 收入也应不征税。因为营业税既具有行业税的特征,更重要的是它还具有行为 税的特征。

㈧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缴纳增值税的有哪些

除以下以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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