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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作为地方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1-08-06 03:42:20

1. 农村信用联合社属于银行金融机构

自从1996年国家把信用社从农行中分离出去后,信用社已办成农民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并逐渐整顿合并组建农村合作银行,2003年4月8日我国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正式挂牌成立。今后将变为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两大类。

2. 农村信用社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属于事业单位吗

农村信用社属于金融机构的单位,不属于事业单位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2)农信社作为地方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机构特点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

2、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

3. 农信社与其他地方金融机构的区别

从监管的角度看,信用社与地方银行有很大的区别,信用社属于农村合作金融,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但视同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地方银行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商业银行监管办法进行监管。目前信用社实行的是多级法人体制并存,乡镇法人,县级法人,市级法人,省级法人或者省级自律组织等多种形式并存。地方银行属于股份制的一级法人,不存在多级法人。市级银监分局更侧重监管地方银行和信用社的市级机构,县级银监办事处更侧重于监管信用社,甚至可以说95%以上的精力放在信用社的监管上面。
信用社改制为合作银行或者商业银行,都不会去掉农字头,也就是说即便改制以后,也是农村合作银行或者农村商业银行。
从经营的政策来看,虽然国家在准备金政策的制定上,对信用社实施了很大的倾斜,但信用社同时也承担着国家支农的重任,农业贷款基本是由农村信用社来投放的。地方银行比信用社有着更加广泛的业务空间,在很多的业务上,信用社是不能取得准入资格的,比如基金的代销,证券基金的托管等。地方银行在吸收财政性存款方面更具优势,因地方银行都是由市级政府国资委来出资控股的企业,虽然进行了商业银行改制,但仍然是国有控股的,财政性存款依然向地方银行倾斜。
农村信用社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省级地方政府负责"的改革方案在全国铺开,并先后在各省市成立了省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全省市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
地方性银行是指业务范围受地域限制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4. 省级农村信用社联社是否有作为

本轮农村信用社(下称农信社)的改革始于2003年八省市的试点,2004年则全面铺开到除西藏之外的全部省市自治区。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将农信社的管理交由省级政府负责。为此,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新政策设计了一个省政府授权管理农信社——农信社省联社(下称省联社)的重要角色,对此,本文拟就其设计缺陷和后果做一点分析。 对省联社角色的定位体现于《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下称48号文)和《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4号,下称14号文)两个文件。从中不难看出其矛盾和缺陷,据此完全可以得出结论:省联社既是一个市场主体性质的金融机构,又是一个行政机关性质的管理机构。甚至可以更进一步说,省联社既不是金融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道理更简单,就前者来说,因为它不经营具体的金融业务;就后者来说,它既不在政府序列不是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就极大地造成了省联社法律地位的模糊和法律角色的混同。 此时,省联社设计上的缺陷是显见的。 其一,不符合主体法律角色的单一性原则。在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中,特定主体的法律角色和地位必须是单一的,法律既不认同主体角色的模糊,也不认同主体角色的混同,是骡子就是骡子,是马就是马,不能同时既是骡子又是马,也不能同时既不是骡子又不是马(其他)。省联社目前的这种制度安排,实际上就赋予了它在同一游戏中同时充当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角色,实际上就赋予了省联社既是骡子又是马的怪物角色。 其二、不符合现代行政原则。现代行政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外部或异体监督和约束的原则。对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和约束必须来自于这一主体外部的另一主体,而不是来自于主体自身。监督本身是两个不同主体之间的行为(发生于主体自身内部的约束行为属于道德的范畴)。而对农信社的监督和约束则来自于它自身。根据14号文规定,省联社是农信社地市县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出资入股组成的。省联社的这种制度安排造成了管理关系的混乱和管理顺序的颠倒,不但达不到目的,客观上可能适得其反甚至造成为虎作伥的结果。 二是法制原则,即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法定、行政机关的权力(职责)法定和行政机关的权力运作程序法定。从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法定来讲,省联社定位是一个地方性金融机构,是一个企业,不是政府序列内的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且,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体系,省人民政府无权也不能将行政管理权授权委托一个企业代为行使。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省联社都不具备作为一个行政主体的资格。由于连主体资格都不具备,那么建立在主体资格基础上的权力(职责)和程序则更是无从谈起。 其三、不符合可操作性原则。任何一项制度设计,必须要具有可操作性,否则就无法实施,硬性操作则必然造成现实与政策的背离。农信社目前的这种制度安排,导致政府和社员(股东)的矛盾十分深刻,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投资矛盾。14号文规定省联社由社员(股东)“自愿入股组成”。我们知道,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原则是逐利原则。出资人(股东)出资设立企业的目的是逐利,追求最大的投资回报。省联社既是由社员(股东)出资入股设立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金融机构,同样也必须坚持逐利原则。可是14号文同时又规定省联社不办理存贷款金融业务,换言之,省联社虽是企业,但它只管理不经营,这种情况下,如何实现它的逐利目的?其利润从何而来?如果省联社没有利润、没有投资回报,社员(股东)凭什么要对它投资?二是人事矛盾。14号文规定,省联社的人事都由社员(股东)通过社员大会或理事会直接或间接产生,在这种情况下,省政府有什么手段和措施制约省联社的管理层以确保政府的管理目标得以有效实施和贯彻?没有。这两个矛盾是无法调和的,这样必然导致行政权力的强行介入,自愿入股变成指令入股,选举产生变成组织任命。这也是目前一些已经完成改革的地方的现实和正在改革的地方的必然结果。于是,政策规定和现实操作完全背离了。 省联社由于设计上存在缺陷,依照设计运作将会带来严重后果。首先是严重损害股东和社员的权益。一是损害股东和社员的投资收益权。由于省联社没有利润来源,不能回报股东和社员,另一方面,作为投资,股东和社员又不能退股,实际上就构成了省联社对股东和社员财产的侵占,造成了股东和社员财产事实上的损失。省联社的股本由于没有相应的利润回报,实际上变成了省联社的管理成本和费用支出。一个由省政府授权行使管理职责的机构由社员和股东来承担管理成本和费用,这不符合公平原则。二是损害社员和股东的人事选举权。由于行政权力对省联社人事管理介入的不可避免,势必造成对股东和社员人事选举权的直接和间接剥夺。三是损害股东和社员的经营管理权。由于人事权的丧失,造成对高管制约措施的无法落实,必然导致经营管理权的相应丧失。 其次是严重影响省联社的规范运作。因为身份的两重性和脸孔的双面化,使得它在面对不同的对象时,会不自觉地根据自己利益要求而选择不同的身份和面孔加以表露。当面对政府的行政监管时,它会以企业、以地方金融机构的身份和面孔出现,强调自己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自我约束,要求政府放松甚至不要监管。当面对农信社时,它会以省政府的授权管理机构的身份和面孔出现,强调代政府行使监管职责、强化监管、防范金融风险,要求农信社绝对服从。这种情况下,最容易造成省联社以自我利益为中心,在监管上的越位、缺位和错位,并最终成为一个自利化的组织。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省联社的这种制度安排是一种失误。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监管职责由政府部门行使。省政府有关对农信社的监管职责由政府内行使地方金融证券监督管理的机构履行,监管成本和经费支出纳入政府公共预算由财政承担。象湖南省本已有一个地方金融证券管理办公室,其职责本就包涵这一块,再设一个省联社更没必要。 明确监管重点。政府对农信社的监管重点应放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经营的合法性;二是督促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并确保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章程和国家规定在公开公正公平前提下产生;三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5. 信用合作社是银行金融机构还是非银行金融机构

简称信用社。是指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基本的经营目标是以简便的手续和较低的利率,向社员提供信贷服务,帮助经济力量的薄弱的个人解决资金困难,以免遭高利贷盘剥。
信用社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属于地方服务地方的,在我国统一称作“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有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意思,主要负责办理国家粮棉油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贷款和收购贷款,不以盈利为目的(从理论上也就这么一说,存贷款的任务还是很大的,和普通银行是一样的)
农村信用社是分级别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发展到合作银行和商业银行这一水平就可以称作“银行”了)。
打了这么多字才看到你原来是不给分的。

6. 农村信用社是国家的吗

不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合作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农信社分为以下部门,农信社合作社,农信社国际金融部门,政通农信社培训学校,农信社信贷部门等,是目前由银监会和国务院双重领导的部门。

(6)农信社作为地方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农村合作信用社最重要的作用,是把农民长期闲置、极度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然后投入到农村的公共建设与私人投资(比如中小型农场与乡镇企业),而不应该是投入到工业化与城市化中。鉴于中国农业散、小、弱的局面,这种农村合作信用社的存在理论上是有利于集约经营和产业整合的。

但是农民一方面由于收入低信用额度低,贷不到款,另一方面农民也不愿承担风险用贷款来扩大经营规模和改进经营情况,因此农村合作社这些农村金融机构的存在,更多意义上只是一个存钱小猪。

7. 农信社与其他地方金融机构的区别

从监管的角度看,信用社与地方银行有很大的区别,信用社属于农村合作金融,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但视同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地方银行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商业银行监管办法进行监管。目前信用社实行的是多级法人体制并存,乡镇法人,县级法人,市级法人,省级法人或者省级自律组织等多种形式并存。地方银行属于股份制的一级法人,不存在多级法人。市级银监分局更侧重监管地方银行和信用社的市级机构,县级银监办事处更侧重于监管信用社,甚至可以说95%以上的精力放在信用社的监管上面。
信用社改制为合作银行或者商业银行,都不会去掉农字头,也就是说即便改制以后,也是农村合作银行或者农村商业银行。
从经营的政策来看,虽然国家在准备金政策的制定上,对信用社实施了很大的倾斜,但信用社同时也承担着国家支农的重任,农业贷款基本是由农村信用社来投放的。地方银行比信用社有着更加广泛的业务空间,在很多的业务上,信用社是不能取得准入资格的,比如基金的代销,证券基金的托管等。地方银行在吸收财政性存款方面更具优势,因地方银行都是由市级政府国资委来出资控股的企业,虽然进行了商业银行改制,但仍然是国有控股的,财政性存款依然向地方银行倾斜。
农村信用社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省级地方政府负责"的改革方案在全国铺开,并先后在各省市成立了省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全省市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
地方性银行是指业务范围受地域限制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8. 农村信用社属于什么型金融机构

A存款型金融机构

9. 农行社与其他地方金融机构的区别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简称,是农村根据自愿原则组织起来的集体合作金融机构。

特点为:由农民投资入股,资金优先服务于入股社员的贷款需求。

农村信用社的运作特点和管理体制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在资金实力方面却远远弱势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
另外: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机构,所谓信用合作机构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由于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于是就出现了这种以缴纳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2、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随着经济发展,渐渐扩宽放款渠道,现在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
3、由于业务对象是合作社成员,因此业务手续简便灵活。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10. 农村信用社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区别非常急,急,急

农村信用社最初是由社员入股组建而成的,有很强的地域性,后经几次增资扩股与法人结构治理,信用社由原来的联社、信用社两级法人的模式,逐步改造成县联社一级法人模式,达到银监会相关条件的联社分别组建了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有的是国有独资:如几个大国有商业银行。有的是股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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