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2016年互联网金融都有哪些监管政策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五条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
(三)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四)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六)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
第十七条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以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第十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第二十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并通过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渠道通知出借人与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解散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财产,不列入清算财产。
第四章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第二十五条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第二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自行和解;
(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
(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
披露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引入律师事务所、信息系统安全评价等第三方机构,对网络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和信息系统稳健情况进行评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
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对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四)成立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七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存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行业统计或行业报告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协会章程开展自律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指导。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不超过、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② 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规范公司银行账户和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
第五条 基本存款账户。公司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 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公司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 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公司应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第八条 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公司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有下列情况的,公司应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第九条 银行账户开立程序
(一)申请开户。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开户申请,并准备足以证明必须开立银行账户的相关资料。
(二)审批账户。财务部负责人对开户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公司总会计师和总经理批准。
(三)开立账户。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由出纳代为办理。被授权人应按照相关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账户开立信息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条 银行账户变更程序。
银行账户使用期间如因公司情况需要变更,出纳人员应及时到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将变更信息进行备案;如因银行系统升级等外在原因变更公司银行账号的,出纳应与银行沟通协商要求银行出具情况说明,汇报主管领导并提醒相关会计人员在账务系统中及时进行更新。
第十一条 银行账户撤销。
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撤户,同时应办理备案手续。开立的银行账户一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应作撤销处理。公司撤销银行账户,需由总会计师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行为,按照集团公司管理需要如需向集团公司备案的,应由总账会计及时向集团公司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银行账户数量。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应掌握银行账户运行情况,及时清理闲置、到期、睡眠等账户,做到银行账户的优化高效使用。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具体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十五条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除发放工资外,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提供必要的合同、证明。
第十六条 出纳每月定期从银行取得银行对账单交由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对未达账项逐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章 银行预留印鉴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密码和空白的结算凭证应由财务负责人和出纳人员分别掌控,不得向其他部门或个人借用、泄漏。如因借用泄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应由财务部查明原因,追究借用、泄密者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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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苏宁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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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股票账户仓位怎么管理
股票仓位管理的意义是降低风险,是用来平衡未知风险的最佳方法。投看看整理了股票仓位管理的原则:
1、慎重满仓,始终保持一定比例的备用资金以机动。
2、市场出现无风险机会的时候,可以放大资金操作。
3、在市场出现波段操作机会时,可以重仓短线操作。
4、在市场出现技术性机会时,可以轻仓短线操作。
5、买、卖不过量,控制损失不超过本金的十分之一。
6、当买、卖遭遇损失时,应出局,永不加码交易。
7、根据大盘风险系数来决定仓位高低,如果当前大盘风险系数是70%,那么仓位就应该是30%。
8、仓位大小与市场状态相一致,市场处于平衡状态时,应较少参与,而市场处于活跃状态时,应较多参与。
9、仓位大小与自身状态相一致。一旦出现连续失手,需要尽快警惕起来,减低仓位直至离场休息。
⑤ 企业网银怎么弄
1、已成功注册我行金融@家对公
网上银行
,并申领了
U盾
,请插入U盾,然后点击"
企业网银
"下的"U盾登录"按钮。
2、如果申领了普通卡证书或
财智账户卡
,请点击"企业网银
普及版
"下的"登录"按钮。
3、对公网上银行,为您提供便捷的在线账务查询与对账、
支付结算
、
代发工资
、贷款融资、
电子票据
、
现金管理
等服务。
4、请不要在网吧等公共场所使用本系统;每次使用
企业网上银行
服务后,
请选择
"退出登录"。
拓展资料:
1、
企业网上银行是我行为企业客户提供的一种网上金融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随时随地查询账户信息,办理转账汇款。其特点是安全、高效、快捷,为企业提供更加贴心的服务。功能包括:账户查询、转账汇款、费用
预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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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2、开通方式:企业网上银行开通由企业用户提出申请填写“
葫芦岛银行
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表”,加盖公章、
财务章
和
法人章
。
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代码证
、
税务登记证
、法人身份证、
经办人
身份证、企业网银操作员身份证和法人
授权委托书
等材料。
3、企业网上银行登录和转账都采用验证
数字证书
方式,数字证书由CFCA(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
)颁发,存储介质为UsbKey(证书不能以任何方式导入和导出),完全能够保障您账户的
资金安全
。
4、企业网上银行24小时的
全天候服务
,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掌控账户信息,行内转账、跨行汇款操作方便快捷,
网银互联
跨行转账汇款
实时到账。通过网上银行可以管理在葫芦岛银行开立的所有账户,轻松完成企业内部账户
互转
。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工商银行
.企业网上银行
⑥ 金融科技开始蚕食银行表内业务了吗
据报道,在11月6日举行的JDD-2017京东金融全球数据探索者大会上,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负责人表示,传统商业银行所有的业务分解成两块——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目前金融科技已开始向银行表内业务蚕食。
分析人士表示,没有证据表明金融科技企业不能做贷款,金融科技企业不能做大公司的贷款,已有的技术表明,金融科技都可以在这些领域里做,而且可以做的很好。所以金融科技企业向表内业务的蚕食和进攻是个时间问题。
希望金融科技的发展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⑦ 关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资金管理策略的探讨
网络文库搜索资金管理策略即可。特点适合各种资金管理模式金算盘资金集中管理软件具有灵活的架构和任意组合的子模块,能够适应各种资金管理模式,如:统收统支、拨付备用金、结算中心、内部银行、财务公司等,能适应各种不同的账户管理模式,强化账户和资金管理,避免资金账外循环,资金流向清晰。先进的技术架构采用跨平台(UNIX,LINUX,WINNT/2000/XP/2003)多层 B/S 架构;全面采用网络计算技术,网络化管理,移动办公;体系开放、支持电子商务;实现集中式管理、动态核算,实时监控;基于web的全面应用。资金管理门户资金管理门户,为企业应用提供了统一的入口,并以角色为中心,将软件功能、关键资金信息、企业相关资料、资金预警等信息自由组合成个性化的操作主页。大型集团应用支持同一系统中多级结算中心的应用,各结算中心数据相对独立;支持集团内部各企业之间的网上交易;支持跨结算中心的业务处理和查询分析;能灵活设置操作员对任何结算中心、任何经营单位、任何业务类型的任何操作权限;能同时处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资金业务,适用于特大型企业集团复杂的组织机构管理。业务管理全面业务覆盖面广,能适应企业集团现阶段和可预计未来的各种应用,包括:收款付款、内部结算、国际结算、存款取款、贷款还款、资金拆借、资金调拨、银行划拨、筹投资管理、信用管理、外汇买卖、票据管理、利息计算、利息结转、利息调整、银行对账、金融信息平台等等。支持多国别应用系统支持多语种、多币种和国际通用的结算制度,为集团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提供了实用的系统平台。工作流管理提供标准、统一的功能来完成各业务流程的设置和执行,各业务环节具有独立和开放的结构,便于灵活应对由于集团管理模式的改变而导致的业务流程变化。网银综合分析提供一个统一平台可实时获取各个银行的数据信息,能够实现网上收/付款、交易状态查询、余额查询、明细查询、银企对账等,能通过数据挖掘工具对集团银行存款进行多维分析,辅助领导科学决策。业务财务一体化财务信息来源于业务数据,所有业务单据都能够自动生成财务记账凭证,数据来源的唯一性,能保证信息的一致性和及时性,并且大大减轻会计的工作量资金智能分析资金智能分析系统采用数据仓库技术,并通过对资金数据的收集、管理、分析及转化,使数据成为可用的信息,从而获得必要的洞察力和理解力,更好地辅助决策和指导行动。快速适应业务变化,深度满足用户需求系统具有很强的应变能力,能够根据用户的业务发展变化的需要快速形成客户度身定做的产品。主要功能资金分析提供资金存量分析、资金预测分析、预算结构分析、单位结构分析、资金预算执行趋势分析等分析报表;实现资金明细信息和资金余额信息的多维分析,实现资金余额的同比分析。金融信息平台提供金融信息平台,能实现与商业银行联网支付、自动收款、自动对账,实时查询、综合分析不同商业银行的资金信息。现金预算提供现金预算编制、预算上报、预算审批、预算下发和预算控制,能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供现金预测、能自动产生现金流量表。通过事前预算和预测、事中监督和控制、事后分析和考核,提高集团整体资金管理水平。同时支持刚性预算和柔性预算,以满足具体应用的需要。国际结算管理国际贸易结算的各种单证,对信用证结算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细致的管理与分析。提供外贸单证、信用证申请、进口信用证、出口信用证以及外汇业务管理与分析。票据管理对支票汇票等重要票据的管理,提供票据申请、开具、保证金计息、汇票到期提醒、支付汇票、汇票罚息等管理功能。承兑汇票管理对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提供票据登记、托管、托收、贴现、质押贷款、回购贴现、委托背书等管理功能。往来结算提供单位进账单、收款单、付款申请、付款审批、付款单、内部结算等详细业务管理,能全面跟踪和分析往来资金状况。风险管理提供风险控制、风险分析、资金头寸预警等。存款管理提供集团内部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管理,银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管理。融资管理集团统一对外融资,可大大降低融资成本,提供融资申请、融资审批、融资贷款、融资还款和融资分析等。企业贷款提供贷款申请、贷款审批、企业贷款、贷款展期、到期催款、企业还款和贷款分析等。优势实时监控能够通过网络实时监控集团及下属各经营单位的资金流动,防范资金风险。集中管理高度集中经营单位资金,为集团化运作提供资金保障;统一管理集团资金信息,为集团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支持;真正适应大型集团多组织机构、跨地域经营的复杂应用。国际接轨融入了国际通用的资金管理惯例,不但适应国内资金管理模式,也能兼顾香港、台湾等地的资金管理模式。客户利益高度集中集团资金,整体运作,提高效益;强化现金预算,降低财务风险;实时监控集团资金分布和使用情况,防范资金风险;自动获取银行信息,在线收付和分析,提高工作效率;全面管理集团内外部资金结算,降低结算成本;合理调配资金余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综合分析资金信息,为领导提供决策支持。目录1. 前言2. 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3. 新型资金管理模式的选择3.1 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3.2 运行框架3.3 业务处理流程4. 信息化解决方案4.1 解决方案的总体目标4.2 解决方案中蕴含的管理思想4.3 解决方案的网络结构及数据库平台4.4 解决方案的应用软件功能结构4.5 在系统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5. 应用效果6. 结束语
⑧ 取消银行账户开户许可,如何立身自身岗位职责,做好账户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提升银行账户服务水平,对于支持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做到“两个不减、两个加强”,即企业开户便利度不减、风险防控力不减,优化企业账户服务要加强、账户管理要加强,积极稳妥推进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工作,以新支付、新金融为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注入活力。
2019年年内全部完成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工作。在下一步工作中要坚持做到以下四项工作。
一是坚持服务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根据客户实际需求和风险水平采取适当银行账户管理模式,便利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获得更为优质、便捷和安全的账户金融服务。
二是坚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全面强化企业账户管理。人民银行将会同银保监会明确并压实商业银行账户管理责任,人民银行将结合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企业账户业务专项执法检查。
三是坚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优化企业账户服务。积极支持商业银行开展有利于服务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账户创新业务,鼓励商业银行利用金融科技和国际先进经验,提升客户体验、降低服务成本、提高风控水平,建立优化银行账户服务长效机制。
四是坚持推进部门合作,发挥监管科技防范账户风险作用。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建立涉企信息共享机制,提升银行识别客户身份的能力和效率,便利企业办理银行账户业务,对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严厉打击利用银行账户从事洗钱、恐怖融资、偷逃税款、电信诈骗、地下钱庄、骗取贷款等
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以后,企业开户交由商业银行负责,银行就要全面独立承担账户管理的责任,企业风险意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水平等因素会直接影响企业账户管理的质量。
因此,面对取消银行账户开户许可以后的新形势,我们对账户的管理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一方面,取消账户审批后商业银行存在的账户合规、合法的主体责任更加明确;另一方面,人民银行要联合银保监会、公安部门等切实加强对银行的监管,加大对账户违法活动的打击。
2019年会开展账户专项执法检查。惩处商业银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人民银行法、反洗钱法来实施处罚。强化企业信用惩戒,建立企业及法人违规开户联合惩戒机制,将企业及法人严重违规行为作为获取信贷、行政审批、政府采购等情形的重要参考。
⑨ 有谁知道重庆紫枫科技公司的金融账户体系
我们公司在和他们合作,他们的服务体系很全面,你问的这个,我之前稍微了解了一下,他们的金融账户体系主要有收款-归集-分账-对账-融资等,希望能帮到你。
⑩ 金融科技运用在金融机构的哪个部门
你好,金融科技当前比较火热的大数据分析,以及量化模型等主要运用在金融机构的投专资研究、行业研属究、市场分析等部门。采用一些模型会帮助投资分析师更好的做出决策,但是模型不是万能的,有时模型也会出错,这时候就考研基金经理的个人能力能不能发现这个错误,如果发现,那么其他人没发现将赚很多,否则也会亏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