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金融类企业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财金[2001]209号)规定国有金融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
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企业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企业。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企业。
2、按照金融企业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企业与非存款性金融企业。存款性金融企业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企业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企业和非政策性金融企业。政策性金融企业是指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企业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
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企业、外资金融企业和合资金融企业;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企业、外国金融企业和国际金融企业。
② 现在金融行业严打,在金融公司做网络销售犯法吗
说实话 现在很多金融公司都是没有资质的,严格来说都是犯法,但是呢很多公司并不是直接以金融名义在进行经营,多半是咨询或者商务类。都是打擦边球吧,特别在一线城市遍地都是。一般来说如果触到风口或者被人举报就会稽查,但是业务员一般问题不大,还要看做的规模如何。
③ 金融公司涉嫌诈骗,部门经理并不知情但一直在工作并业绩很高,会有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金融公司涉嫌诈骗,部门经理并不知情但一直在工作并业绩很高,很可能涉嫌犯罪行为,一般来说按照诈骗数额定罪量刑,如果是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
④ 什么是P2P金融,P2P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P2P金融又叫P2P信贷,是互联网金融(ITFIN)的一种。意思是:个人对个人。
P2P金融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借款者可自行发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款。
(一)P2P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P2P的主要法律风险。首先需要明确,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单一的罪名,根据司法解释,《刑法》中涉及非法集资的罪名有以下六个:第160条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9条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
而在P2P运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
目前设立P2P网站并不需要专门的金融牌照,因此只能从事信息中介的工作,而不能主动吸收存款。如果P2P平台先以自身名义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或决定投资目标,产生资金池,就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资金转移是否先于投资行为的发生是判定的关键。
而P2P平台大部分不具备“融资、理财”的经营范围,如果跨越信息中介的定位,直接参与到借贷关系链条中,甚至从事融资担保,则有可能涉及“非法经验罪”。
如果P2P发布虚假的借款标的,或者采用“以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甚至捐款逃跑,都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这也是相关罪名中性质最为恶劣、危害性最大的。对P2P网站来说,设计各种机制验证审查借款项目的真实性,既是其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又是法律提出的要求。
不构成非法集资,是P2P经营的底线。其实只要经营者遵循真实交易和信息中介的原则,就不会触碰底线。
(二)P2P的违约风险
笔者接触的P2P公司,在借款项目的筛选上各有特点,有的有庞大的线下团队负责审核借款人的资料,有的通过合作的小额贷款公司,有的通过供应链数据来判断项目的风险。这些风控方法既有非常传统的接近银行的审核机制,也有基于大数据(或称数据挖掘)的分析方法,业内领先的公司通常将二者结合。
但不管各家P2P网站如何强调其坏账率低,随着成交额的扩大,违约是一定会发生的,只是时间早晚和比率问题,这是借贷行业的基本规律。借款人出现违约行为是不可避免的,所不同的是,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投资者是否能获得补偿。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来承担本息担保,看起来很有保障,但如果坏账大面积发生,以担保公司的实力也无法完成兜底的责任,还是要由投资者承担风险。如果P2P平台上的项目主要集中在特定地域或特点行业,缺乏风险分散和对冲,则在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时,有可能发生“火烧连营”的连锁反应。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目前很多P2P网站宣称的极低的坏账率,笔者持有一定的怀疑态度,第一是因为这些数据缺乏第三方的验证,另一方面是绝大部分P2P网站的成立时间都不长,并未经历外部经济环境波动或是“黑天鹅事件”的考验。
(三)P2P的道德风险
P2P行业本来提供的信息中介服务,但由于整个行业资金的来源和去向不够透明,很多P2P网站的运营者截留、挪用了投资者的钱,对借款人和投资者都是巨大的风险。P2P不能超越中介地位,拥有中间账户资金的控制权,是防范道德风险的重要手段,也逐渐成为业界共识。
(四)P2P的信息泄露风险
很多P2P平台往往要求用户上传自己的个人信息,这其中包括姓名、电话、住址、支付账户等隐私信息。如果P2P网络贷款平台没有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做好保密措施,那么将极易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根据公开报道和笔者的了解,P2P由于掌握了重要的个人金融信息,遭受黑客攻击的几率要远高于其他互联网公司,有一些P2P网站甚至被迫要定期向跨国黑客组织交纳“保护费”。从这个角度上,在P2P领域创业的技术门槛也越来越高。
对于有经验、够警惕的投资者,上述所有的风险都不难判断,但如何权衡则是另一回事,笔者并没有具体的建议,因为投资本身也是一个风险识别和风险定价的过程。是挑选知名度高、比较正规但收益率偏低的P2P,还是挑选收益率高但看起来不够安全的P2P,主要取决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高收益和高风险不能“鱼和熊掌兼得”。
而对于P2P行业的创业者而言,笔者则建议在项目启动前就系统研究上述风险,并找到合适的人才填补短板,否则不仅企业的经营不可持续,个人将来还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和普通的互联网创业相比,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创业的风险也更高。
⑤ 恶意诈骗金融公司5000元什么罪
恶意诈骗金融公司5000元,表述不够清楚。
如果恶意透支信用卡5000元,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原来的司法解释恶意透支10000元以上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按照新的司法解释,恶意透支超过50000元以上,才能达到信用卡诈骗罪的脸标准。
⑥ 我朋友在一个所谓的金融公司上班,他们的工作模式可能是违法的吧
这个是欺诈的,正规的金融公司都是以一方身份推客户的,其次公司都会有严格的流程,比方说合规风控,签订双方合同,资金托管等,具体你朋友做什么产品的,这个还需要分析,有些产品在国外合法,但在咱们国家是不承认的,因为风险太大,很容易出现洗钱,诈骗等。有些在国内合法,但是交易过程是否合法都需要具体分析的。最简单的区分就是,目前合法的金融公司都有证监会或者银监会的许可,并且有牌照可查的(并非营业执照)
⑦ 金融公司涉嫌诈骗,公司员工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情况而定。
1、是否牵连,要看是否对犯罪行为明知而参与。如果是明知的,那么属于共同犯罪,按照罪犯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的情节相应增减刑期。如果对于犯罪完全是不知情的,那么不构成犯罪。
2、是否知情,不是自己说了算的,侦查机关就是负责调查和收集证据的。公司都这样做也不能就因此逃避责任,关键还是看是否知情,是否参与。
在实践中,对于受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具体犯罪情节,不排除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故员工是否承担责任,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而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7)法律攻击金融公司扩展阅读: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条 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⑧ 金融诈骗公司,员工的刑事责任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8)法律攻击金融公司扩展阅读:
集资诈骗罪特征:
第一,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关于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曾规定,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虚构集资用途”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发展计划,而且是对投资者具有诱惑力的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项目。
“以虚假的证明文件”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往往以所谓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资信证明等欺骗投资者,“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往往表现为行为人许诺的利益往往远远高于国家限定的利息标准。
第二,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必须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出现。根据《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
⑨ 金融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门店业务经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目前法人被抓了
要看在这个犯罪中具体分工及是否知情综合判断
⑩ 起诉金融公司
按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可以请律师代理。
纵横法律网-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严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