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请问近三年内发生的贪污腐败事件有哪些举出影响比较大的一两件..
陈水扁洗钱案
陈水扁洗钱的第一个渠道是,台湾当地的兑换店或地下钱庄。非法资金由此转移到国外,但没有在台湾的金融机构留下证据和痕迹。这是洗钱最常见的方式之一,也是陈家早期的洗钱方式。
第二个渠道是珠宝买卖。国民党“立委”邱毅爆料称,在2000年政党轮流执政后,陈水扁之妻吴淑珍,透过海外珠宝买卖进行大规模洗钱,其交易金额可能超过18亿新台币。
前述人士表示,不仅要关注陈家珠宝的资金来源,而且必须意识到珠宝买卖本身已经成为了陈家主要的洗钱方式,其财产的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正在制定的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特别指引中,珠宝买卖首当其冲。
渠道之三是注册一个用于洗钱的空壳公司,该公司没有实质性的商品或贸易往来,没有制造业或服务业的背景,其用途仅仅是洗钱。陈水扁深陷“密账门”恰恰就是在这个环节出了纰漏。
著名国际投行美林公司帮助陈水扁之子陈致中的妻子黄睿靓,在开曼群岛注册了一家以美林为名义股东的空壳公司,陈家经由该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或购置产业。据瑞士方面的消息,陈家在美林公司拥有7亿新台币的巨额不明资产。
事实上,这种在海外或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空壳公司,在很多洗钱案中都有体现。如曾经官至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的成克杰,就是通过其情妇李平在香港注册的所谓贸易公司进行洗钱。
由于一些离岸金融中心对开设公司,仅收取1美元的象征性注册费用,不但没有税务负担,而且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进行严格保密,所以在这些地方注册空壳公司进行洗钱,在内地不少腐败案件中屡见不鲜。
通过海外的代理人,如“扁友会”“挺扁组织”等方式进行洗钱也是途径之一。此外,通过人头户洗钱也被陈水扁运用得淋漓尽致。陈水扁及其夫人,陈致中及其夫人,陈致中夫人的娘家,陈水扁的女儿一家,陈水扁女儿的公公、婆婆,至少有五个家庭牵涉其中。这种人海战术在内地的洗钱案中亦并不鲜见。
陈水扁洗钱案启示
陈水扁在长达数十年的洗钱过程中,穷尽了多种手段,业内人士纷纷表示,该案对于内地的反洗钱行动有诸多启示。
启示一:国际反洗钱组织的合作必不可少。
前述金融机构反洗钱权威人士称,尽管陈水扁通过隐秘的途径没有在台湾当地的金融机构留下证据,但还是在国外银行露出了马脚。
事实上,无论多么精心的设计,最终仍然会在世界上的某个银行留下痕迹。这就需要国际反洗钱组织间的相互协作。
陈水扁的洗钱行径正是经由国际反洗钱金融情报机构反馈给台湾的。鉴于不少贪官都隐匿在美国或加拿大等地,建立国际间的反洗钱合作关系,借助国际反洗钱情报组织的力量,对于中国的反洗钱工作意义重大。
启示二:国内金融机构应该借鉴并推广国际洗钱犯罪的识别经验,遵循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
据介绍,国外在判定是否洗钱时,通常会把资金交易特点与公司从事的业务相对照进行识别。如瑞士的相关机构能够识别陈水扁涉嫌洗钱,是因为他们发现陈家的账户、资金规模、交易特点与其身份及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严重不符。
事实上,这也是全世界主要金融机构判定某人或机构是否洗钱的主要依据。例如成克杰案中,李平在港注册的贸易公司,其资金交易应该有贸易公司所具备的基本特点,如有信用证、转账支票或其他有贸易背景的资金结算,且往来资金必然是有大有小、有零有整。但成李两人注册的公司不但没有用于贸易的账务往来,而且账目往来少,同时金额巨大。
该人士坦承,国内金融机构在识别是否洗钱犯罪方面还有较大距离,会不时出现误判。有时把正常的资金往来误读为洗钱,缺乏发现真正洗钱行为的火眼金睛。
启示三:反洗钱的监管应扩大到非金融领域,国内的反洗钱报告已从最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展到证券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但这远不足以应对日新月异的国际洗钱方式的变迁。
上述人士表示,房地产、珠宝、会计师事务所、律所等非金融机构,都已经成为了洗钱的重要途径。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目前已经在着手制定,非金融行业的国际反洗钱行动指引,我们也需要与时俱进。
启示四:反洗钱工作不仅可以打击洗钱行动,而且可以打击任何有非法资金交易行为的犯罪行为。
前述专家表示,洗钱最初就是毒贩将非法所得打入洗衣店开始的,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应涵盖所有可公诉的犯罪行为,任何涉及非法所得,有资金痕迹的非法交易,都属于洗钱的上游罪行。
启示五:一方面要提高反洗钱机构的规格和地位,另一方面,应该提高对国内现有的反洗钱情报体系的使用效率。
前述人士坦承,目前由于国人对反洗钱作用的认识较为偏狭,所以对反洗钱的意义和作用也重视不够。
他认为,应该提倡国内各侦查机构充分利用现有的反洗钱情报中心,如监察部、高检反贪局、公安部各个司局、禁毒局、反恐办、海关缉私局、证监会稽查局、税务、审计部门等相关委办,都可以充分共享国内日益完善的反洗钱数据库。
参考资料:http://www.caijing.com.cn/2008-09-05/110010560.html
❷ 急急急急急!!!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学习心得体会一篇600字以上
案防学习心得
内控风险是与金融信用相伴生的产物,“金融信用因为承担风险而生存和繁荣”。风险管理水平是评价一家银行稳健与否的重要尺度,实践表明,风险管理是现代银行最重要、最具决定意义的管理实践之一,也是衡量信用社核心竞争力和市场价值的最重要考量因素之一。近年来,经营管理方面的教训说明,完善内控风险管理基础,构建长效内控管理机制对于促进我行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工商银行要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要加快培育和提高核心竞争力。
一、必须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管理理念并且建立教育机制。作为一名合格的管理人员要清楚的认识案防内控工作是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树立“全责”的经营管理理念,构筑预防案件的思想防线,打牢思想政治基础,筑严思想政治防线是预防案件的有效途径。结合商业银行的实际,做到“四个加强”:一是加强形势教育,到逢会必讲防范、督办必查防范、测试必考防范,强化全员的自警意识,从而增强广大员工做好案件防范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营造一种人人自觉合规、个个主动守法的文化氛围。二是加强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制度教育。让员工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法纪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三要加强金融职业道德教育。使我行员工热爱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树立珍爱各商业银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无私奉献的良好风尚,不断增强“我与银行共兴衰”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事业心。四要加强规章制度教育。通过学习,使我行员工熟悉制度,理解制度,形成学制度、用制度、严格执行制度的企业文化理念。并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的发展观,通过加强案防内控文化建设,构建“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共同价值观。而且还要影响身边的人,要把这些经营理念快速传导到本人所管理的每一位员工,形成全行共同的价值观。注重内控制度的细化与可操作性。内控制度在内容上要全面,不仅涉及到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还要细化到业务程序的每一环节角落;管理上要系统,要按岗定责定制,明确各自岗位责任;操作规程上要科学,不仅要有操作程序上的严明、严密性,还要有操作过程上的简洁、合法合规性。制定业务部门风险点控制措施,对印、押、证、章、款等内部管理工作中重要部位,建立严格的约束机制,并抓好落实工作,从而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管理制度网络。建立健全的员工思想行为排查帮促制度。
二、强化执行机制是案件防范的重点环节。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一项制度制定的再好,如果落实不到位,其价值难以体现。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对违规操作发生案件的,要严肃处理;违规操作未发生案件的,也要严肃处理,不搞下不为例,自觉维护执行制度的严肃性。坚持以制度为标准,事实为依据,甄别是非,确认对错,分清主次,界定责任。不搞双重或多重标准,不故意夸大或缩小问题,不回避矛盾,混淆是非,不当“和事老”,报实情、说实话、办实案。严厉处置:就是要对一切破坏内部控制运行的违纪违规者,不管是谁,纵然有过“功高盖主”的业绩,也要做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以维护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
三、建立奖惩机制是案件防范的重要手段。加大执法执纪力度,增强惩处的有效性,使惩处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总结近年来商业银行业务发展中的经验和教训,正是由于对有些问题纠正不力,处理不严,致使一些违规违纪行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其结果不仅毁掉了很多干部,而且损害了银行业的整体社会形象,严重影响了业务经营的健康发展。在案件查处方面,要切实克服执法执纪偏宽偏软现象。加大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和赃款赃物追缴力度,让每一个腐败分子既失“前途”,又失“钱途”。对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除涉案人员外,对主管行领导、管理岗位和经办岗位的有关责任人也必须严肃处理;对发案后查处工作不得力、整改措施不到位的要从重处理,让违纪违法犯罪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受到应有的惩处,使惩处真正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推动各商业银行系统案件防范和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调动广大遵纪守法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
四、培养人本机制是案件防范的必备条件。创造一个“拴心留人”的环境。从过去案件的教训来看,个别单位的员工之所以违背银行发展的初衷,除自身不能理性地对待改革外,往往是因为这些单位的亲和力、“拴心留人”的外部环境不够所造成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创造出以人为本的经营环境和营造大家庭似的亲和力就显得尤其重要。在抓好人生观、价值观、法律法规、道德修养、案件防范等方面教育的同时,要不断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把员工的冷暖疾苦放在心上,最大限度地解决基层员工的切身利益问题,让员工在温暖的环境中看到各商业银行的发展前景和希望。还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员工的凝聚力在金钱和物质利益的驱使下受到冲击,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各商业银行经营的安全和稳定。同时做好特困行和特困员工的解困工作,构筑和谐各商业银行。实行人性化管理,逐渐培养员工的自律精神。通过总结和倡导在坚持制度法规原则下的人性化管理,大力弘扬正气,注重用表彰激励的手段来推动案件防范工作.
综上所述,通过“党风廉政、案件防范”的学习,使我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忠于职守,弘扬创新之风,履职责;弘扬学习之风,强素质;弘扬务实之风,讲效率;弘扬艰苦奋斗之风,树形象。
❸ 我想举报银行行长违法放贷罪,找哪个部门
银行行长违法放贷,造成银行损失的,或者侵害当事人权益的,其行为违法,当事人可以向人民银行举报。人民银行在地方现在都成立了银监局,当事人可以向银监局举报。
法律依据:
《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3)金融机构腐败扩展阅读:
银监局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九、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十、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一、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十二、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十三、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十四、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十五、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十六、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❹ 股市 中的腐败现象 用其危害性相关法律有哪些
股票市场的腐败现象会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也会引起社会的经济动荡,危害十分大,股票市场的腐败现象我们国家和政府正在逐步治理,具体的相关法律和法案很多,下面是具体的法律和法规,您可以参考查询:
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此外还有,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
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第12号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3号、第5-8号、第10-13号、第15号
可见其层级差别也比较大,既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也有证监会的部门规定,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还有证监会的临时通知,如果法律层级仅仅包括法律和法规,甚至包括规章,这些法律远远不能规范公司上市、增发等的操作,因此,还需要及时关注证监会网站的证监会令、公告等最新的信息
❺ 哪一步法律法规重点规范了洗钱与腐败犯罪
您好,在我国刑法中有关于洗钱与贪污的罪名。
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❻ 如果金融机构合理怀疑存在洗钱或恐怖融资行为 能不能简化流程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❼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绝对会导致腐败的解读
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有句名言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人们常把这权力理解为政治权力,往往无意或者有意忽视经济权力。诚然,没有监督的政治权力会导致腐败。国家的统治阶级既要拥有政治权力,也必然掌控经济权力。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是相互渗透,互为影响的。掌控经济权力必然力求在国家政策和法律上有更多的发言权。而拥有没有监督的政治权力者腐败也常表现运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经济利益。人们看过有几个腐败的官员是经济廉洁的?世界上会存在掌握巨额资本的集团不会想掌控有政治权力的官员吗?显然这两种情况都不大可能。因而“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无论对政治权力或者经济权力同样适应。
政治权力是一个相对于公共领域的范畴;在现有的制度下权利是相对于私人领域的概念。权力和权利概念的清晰和界限的划分,是保证一个社会良好运行秩序的重要前提。而腐败的诞生就是权力与权利混杂的结果。权力拥有者把权力之手伸向公共利益或他人的私人领域,用公共的权力满足一己之私;权力产生腐败是因为没有社会成员的监督。腐败的产生除滥用公共权力外,还必须有另一个条件,就要确立私有财产的合法。如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消亡和奴隶社会的兴起,就是在原始共产主义公有制社会生产力发展到其首领能掌控一定的剩余生活资料,而部族首领利用掌握的公共权力侵吞全体成员的财富,因而产生了私有财产,并以武力确立了私有财产权的合法性。又利用发动对其它部落的战争,掠夺其财产和奴役战俘。直至最终确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私有制社会,即奴隶社会。
而苏东式社会主义,本来也是公有制,由于立法者不是人民直选,间接选举的代表虽然理论上是代表人民,在革命的领袖在世时,人民性是指导政府官员的准则,腐败贪欲被抑制。立法者不是人民直选隐藏的弊端还不被人们认识到。随着后继者的革命理想的衰退(自赫鲁晓夫起),贪图享受之风逐渐盛行,间接选举代表的弊端日益显现,在实行过程中这些人民代表往往只对上级负责,忘记了对人民负责。逐渐致使人民实质上无法掌控立法权,实践中人民大众很难行使应有的民主权利,人民也无法监督和制止掌权者违背人民利益的行为,更失去了直接罢免官员的权力,由主权在民演变成为精英治国模式。这与巴黎公社的“议行合一”主权在民的民主模式差别是显而可见的。当掌权者滥用手中权力攫取人民的财富,形成了一个特权集团,直至确立私有制,致使苏东公有制消亡,亡党亡国就成为必然了。
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私有制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上,由社会契约所建立的秩序是被歪曲的。“它们给弱者以新的桎梏,给富者以新的力量;它们永远消灭了天赋的自由,使自由再也不能恢复;它们把保障私有财产和承认不平等的法律永远确定下来,把巧取豪夺变成不可取消的权利;从此以后,便为少数野心家的利益,驱使整个人类忍受劳苦、奴役和贫困。”由此来看私有制是产生腐败的根源之一。西方最早的银行,如阿姆斯特丹银行和英格兰银行都是发战争财起家的,在欧洲民族-国家争霸的条件下,西方私人银行的基本功能,就是为国家提供战争借款,国家又反过来以税收作为抵押,赋予私人银行以发钞权。作为国家的债主,金融资本因而具有了“绝对的权力”,凌驾于国家之上。因而阿克顿勋爵所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既针对国家权力,也针对金融资本即私人银行而言。一二百年来西方金融机构在其他殖民地半殖民地的作为,正是通过投资战争的方式来逐步扩大和掌握世界市场。它一方面为发动战争的国家提供贷款,另一方面为战败国提供“赔款”的借贷“服务”,同时要求以该国的税收、特别是海关税收作为抵押。正是通过这样的方式,西方私人银行逐步控制了各国国家的税收和贸易权,从而成为一个跨国的、垄断的金融资产阶级。本次金融危机在全球暴发就是美国金融资本具有绝对权利未受制约导致的。美国是世界经济的火车头,不但是世界军事霸主,又掌握了世界金融霸权地位,从而吸引世界各国的钱流入美国股市和债券市场,逐渐致使虚拟经济替代实体经济成了美国主要经济支柱,利用别国的钱来支撑着美国人的高质量生活。一旦虚拟经济泡沫破裂,资金链条发生断裂,金融危机就来临了。美联储这个私人金融王国是美国真正的主宰者,拥有无限权力。美联储采取转嫁危机的方法是,国内基准利率不变,以维护国内信用货币市场的稳定,给美国储户吃个定心丸。又大量印刷美元货币,用此钱购买3000亿美国国债,使美元迅速大量贬值,把损失转嫁给国债的债权国,以向国外转嫁危机。这一点马克思早有论述,他曾经尖锐地指出,“当资本主义发生危机时,挽救市场的办法之一,就是输出危机。过去是向世界各国输出资本,现在是输出危机。”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源就在这里。在资本主义的高级阶段,信用货币得到高度发展,货币资本已经脱离商品生产,成为特殊的暴利的商品。金融资本家为了获得超额利润,不断把虚拟经济吹大,又不惜大量印制纸币以应对市场对货币的需求,一旦纸币超过了现实生产和商品总量,经济泡沫越吹越大,总有一天会吹破,金融危机的爆发就来到了。这也说明绝对的经济权力导致了绝对的的腐败。
权力(无论政治的或者经济权力)会给个人带来诱惑:当一个还不是权力者的时候,很多人拥有“伟大”的抱负,要改善我们生活的世界,要消除不平等,要根除腐败与特权;一旦拥有权力,则可能完全是另外一回事,权力就成了他们夺取财富和更高权力的工具。而如果这权力是绝对的(Absolute Power),那几乎毫无疑问地腐蚀心灵。从而导致腐败。
历史证明,依靠个人的道德自觉几乎是不可能防范权力腐败的。从古希腊时代起,人们就自然地想到要把权力分给不同的很多人,也就是采用民主制来抵制权力腐败;到了近代,英国哲学家、政治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提出了著名的分权制衡思想,把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这是政治哲学的一大跨越式进步,也是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后来,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1689-1755)基于洛克的理论正式提出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理论,经由美国的实践,权力受到了较好的制约(尽管无法根除政治权力腐败——尤其是对强大资本权力的腐败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三权分立”(或分权制衡)理论无疑是到目前为止的私有制下(至于对于公有制社会的借鉴作用有待我们去探讨和实践)指导现代政府最好地抵制腐败问题的理论。这也是强大的资本力量为了自身发展摆脱束缚的需要。三权分立制约了政府的权力,同时使资本权力得到空前的扩大,使其成为资本主义至高无上的力量。政府官员只是资本权力的奴仆。经济权力从此凌驾于社会一切力量以上。
卢梭把统治形式分为三大类:民主政治、贵族政治和君主政治。民主政治是视主权“把政府的责任委托给全体人民或大多数人民,以使大多数人民都成为官长;”贵族政治是主权“把政府委托给少数人,使普通人民多于官长”;君主政治是主权“把整个政府委托于一个官长,其他的人们都要从他那里才能获得权力。”卢梭认为民主政治从未曾有过.卢梭又把贵族政体分为“自然的、选举的和世袭的”三种,认为“第一种是只适合于简单的民族,第三种是一种最坏的政体,第二种是最好的,才是真正所谓的贵族政体”。“选举的贵族政体”是由选举产生的少数人成为官吏来管理国家。卢梭说“因此乃有忠直、了解、经验,以及其他被人推崇尊重的品德,来作为完善政府的许多保证。”因而民主选举,三公分立为资本主义披上了一件美丽的外衣。然而这种政治民主,不但丝毫不能制约资本拥有的无限大的经济权力,还用自由竞争掩盖其嗜血的本性。
根据卢梭的解释,我们可以知道,这种选举的贵族政体其实就是民主共和制。也是当今西方推崇的宪政民主。可见宪政民主其实质就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少数精英民主。它限制了官员的政治权力,对发展资本主义经济是有利的。但却无法制约有产阶级滥用手中的经济权力,无法消灭和缩小贫富差别。更无法消除贫穷。作为共产主义者认为这种民主是不完善的。只有既有政治民主,又有经济民主平等的社会,才是共产主义者追求的目标。
从宏观上看,三权分立可以起到一定的制约官员的的作用,从微观方面来说,部门越小,其与私人领域的接触就越加紧密,“小偷小盗”的腐败就越多。“三权分立”在这样的基层似乎不起什么作用。尤其当这个国家的民众民主自由意识不强时,更为这些小官吏创造了权力腐败的“良好环境”。再如果这些行为的成本不高,那么权力之手将会越陷越深。
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卢梭是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他认为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政府和官吏是人民委任的,人民有权委任他们,也有权撤换他们,直至消灭奴役压迫人民的统治者。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革命的第一次尝试,巴黎公社是摆脱资产阶级议会制的新型人民政权,是实行人民普选制、人民代表随时撤换制、立法与行政统一的“工作机关”。即“议行合一”的管理体制,卢梭被认为是“议行合一”思想的第一阐述者。卢梭反对权力分立,认为最好的立法者就是人民自己,而立法者比任何人更清楚法律应该怎样执行。所以在民主制下,全体人民不仅是立法者,而且还是执行官。卢梭认为“‘主权’就是公共意志的运用,所以它是永远不能转让的。”公共意志(GENERALWILL)“只考虑公共的利益。因此在卢梭看来,主权(公共意志),具体上说就是立法权。而且法律的制定必须全体人民的参与,而不能指派代表。“主权是不能够代表的,其理由正如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一样,它的主要点是在于公共意志,而意志就是不能代表的。”,政府的行政权,只是主权所委托给予的权力,“主权对于这一种权力,能够任意加以限制、修改或收回。”其实质就是全体人民掌管着少数官员。卢梭由此说真正的、纯粹的民主制至今还没有,并断言永远不会有。虽然他对真正民主实现表现出悲观情绪,但他提出了主权属于人民,却激励人民去追求实现这真正的民主形式。因而对无产阶级革命第一次实践,巴黎公社式民主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法律的制定必须全体人民参与,而不是少数代表所制定,才能体现人民的意志,官员只能在法律框架内履行其职责,行使法律赋与的权力。否则将由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予以罢免。卢梭这些重要观点对我们实现社会主义人民大众民主也是有启迪作用的,这也与毛主席的人民大众民主思想有共通之处。而社会主义人民大众民主可以吸取前人有益的思想,但能否借鉴,如何借鉴资本主义民主中的民主精髓,去其糟粕,为我所用呢?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问题不在于能不能借鉴分权制衡的民主方式,关键是这种民主不只是政治层面上的,也应在经济层面上体现出来。
很多时候,自下而上的方式会起到很大的作用,也是对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得以彻底贯彻的保证。权力监督,最后要回归普通民众,让最底层的人也有权力监督高层的人,形成权力的循环,才是真正意义的监督。在巴黎公社中,普通的劳动大众不仅参与政治选举,而且可以担任公务员,直接参与政治生活的治理和对公社权力的监督。马克思赞赏道:这才是真正的“国民政府”,代表了“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治理制度的发展方向”,并且终于实现了“还政于民”这一民主政治的真实目标:“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95页]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及其法律为预防腐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人民大众要拥有民主权力,而且人民也要有那种坚持民主、抵制权力腐败的强烈意识。
政治权力永远是人民割让自己的部分权利在公共领域形成的,它最终只能用于实现人民的利益,而经济权力的公共化是实现真正政治民主的保证之一。这两种权力都决不允许任何人的滥用践踏。关键是用何种具体方法达到这一目的。
而那种认为“把政治权力关在笼子”就能消除腐败的人,是缺乏对政治权力与资本联姻的本质的深刻了解。只想“把政治权力关在笼子”,不把资本同时关进笼子,其结果是“把政治权力关在笼子”,却“把打开笼子的钥匙掌握在资本的手中”。这使资本在社会中拥有了至高无上的权力,腐败的定性权由资本来掌控,资本与政治权力联姻,腐败何能消除?
❽ 怎样理解加强金融业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
怎样理解加强金融业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
其一,这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必然要求。金融作为“经济的血脉给养”,且不论通过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方式对经济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仅从证券市场发挥直接融资的作用来看,截至2010年12月,我国境内上市公司数(A、B股)已有2063家,股票市值达到26.54万亿元,可见金融发展在经济发展中占有何等重要的位置!加强金融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好这个“现代经济的核心”,不仅是要保持金融业的繁荣稳定,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好局面。
其二,这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金融业面向全社会,涉及千家万户。同时,金融业属于高风险行业,金融风险突发性强、危害性大,不仅危及国家经济安全,而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其三,这是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俗话说得好,打铁还须自身硬。事物的发展,外因固然重要,但内因却起关键作用。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必须练好“内功”,“强身健体”。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发挥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将反腐倡廉工作与金融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作为加强内控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机地融入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与合规经营体系之中,有效防止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只有这样,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稳健经营才有可靠的纪律保障,“现代经济的核心”才能得以更好维护。
其四,这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金融业防治腐败工作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在不断丰富发展着反腐倡廉建设内容,又从中沐浴阳光、汲取养分,实现了自身发展。近年来我国积极推动的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日益成为预防和打击腐败的“利器”;金融账户实名制的实施,不仅提高了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水平,而且在防范和打击利用假名、匿名账户从事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建设中的社会诚信体系,在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信贷市场发展、为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信息支持、提高社会信用意识和改善信用环境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等等。这些举措推动了金融业防治腐败工作,同时在反腐倡廉建设进程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❾ 你好!你有《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工作方案 请共享一下,收费没问题的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等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
一、基本原则
(一)风险相当原则。
金融机构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但同一客户可以被同一集团内的不同金融机构赋予不同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自主管理原则。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即可决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
(六)保密原则。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二、功能
(一)本指引所列风险评估要素及其风险子项是金融机构全面科学评估洗钱风险的参考指标,为金融机构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供依据。
(二)本指引所确定的工作流程是金融机构科学整合内部各类资源,特别是发挥业务条线了解客户的基础性作用,有效评估、管理洗钱风险的必要管理措施。
(三)本指引有助于指导金融机构依据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优化反洗钱资源配置。
三、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金融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及其他风险管理工作。支付机构及其他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开展相关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将本指引的要求运用于一次性交易客户。
保险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将本指引的要求运用于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员。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组织可根据本指引进一步制定分行业的指引。
第二章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一、指标体系概述
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行业(含职业)四类基本要素。金融机构应结合行业特点、业务类型、经营规模、客户范围等实际情况,分解出某一基本要素所蕴含的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增加新的风险评估指标。例如,金融机构可区分新客户和既有客户、自然人客户和非自然人客户等不同群体的风险状况,设置差异化的风险评级标准。
二、风险子项
(一)客户特性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应综合考虑客户背景、社会经济活动特点、声誉、权威媒体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户的组织架构等各方面情况,衡量本机构对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难度,评估风险。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1 .客户信息的公开程度。客户信.息公开程度越高,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成本越低,风险越可控。例如,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在规范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的成本相对较低,风险评级可相应调低。
2 .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渠道。渠道会对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便利性、可靠性和准确性产生影响。例如,在客户直接与金融机构见面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更能全面了解客户,其尽职调查成果比来源于间接渠道的成果更为有效。不同类的间接渠道风险也不尽相同,例如,金融机构通过关联公司比通过中介机构更能便捷准确地取得客户尽职调查结果。
3 .客户所持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越难以查验,客户身份越难以核实,风险程度就越高。
4 .反洗钱交易监测记录。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回溯性审查,有助于了解客户的风险状况。在成本允许的情况下,金融机构还可对客户的大额交易进行回溯性审查。
5 .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股权或控制权关系的复杂程度及其可辨识度,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的有效性。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家族企业、合伙企业、存在隐名股东或匿名股东公司的尽职调查难度通常会高于一般公司。
6 .涉及客户的风险提示信.息或权威媒体报道信.息。金融机构如发现,客户曾被监管机构、执法机关或金融交易所提示予以关注,客户存在犯罪、金融违规、金融欺诈等方面的历史记录,或者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重要负面新闻报道评论的,可适当调高其风险评级。
7 .自然人客户年龄。年龄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直接关联,与客户的财富状况、社会经济活动范围、风险偏好等有较高关联度。
8 .非自然人客户的存续时间。客户存续时间越长,关于其社会经济活动的记录可能越完整,越便于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可将存续时间的长度作为衡量客户风险程度的参考因素。
(二)地域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应衡量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营所在地与洗钱及其他犯罪活动的关联度,并适当考虑客户主要交易对手方及境外参与交易金融机构的地域风险传导问题。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1 .某国(地区)受反洗钱监控或制裁的情况。金融机构既要考虑我国的反洗钱监控要求,又要考虑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推行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监控或制裁要求。经营国际业务的金融机构还要考虑对该业务有管辖权的国家(地区)的反洗钱监控或制裁要求。
2 .对某国(地区)进行反洗钱风险提示的情况。金融机构应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有权部门的风险提示,参考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英文简称 FATF )、亚太反洗钱组织(英文简称 APG )、欧亚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组织(英文简称 EAG )等权威组织对各国(地区)执行 FATF 反洗钱标准的互评估结果。
3 .国家(地区)的上游犯罪状况。金融机构可参考我国有关部门以及 FATF 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信息,重点关注存在较严重恐怖活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毒品、走私、跨境有组织犯罪、腐败、金融诈骗、人口贩运、海盗等犯罪活动的国家(地区) , 以及支持恐怖主义活动等严重犯罪的国家(地区)。对于我国境内或外国局部区域存在的严重犯罪,金融机构应参考有权部门的要求或风险提示,酌情提高涉及该区域的客户风险评级。
4 .特殊的金融监管风险。例如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对于其住所、注册地、经营所在地与本金融机构经营所在地相距很远的客户,金融机构应考虑酌情提高其风险评级。
(三)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应当对各项金融业务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高风险业务列表,并对该列表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级时,不仅要考虑金融业务的固有风险,而且应结合当前市场的具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1 .与现金的关联程度。现金业务容易使交易链条断裂,难于核实资金真实来源、去向及用途,因此现金交易或易于让客户取得现金的金融业务(以下简称关联业务)具有较高风险。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现状和居民的现金交易偏好,现金及其关联业务的普遍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金融机构可重点关注客户在单位时间内累计发生的金额较大的现金交易情况或是具有某些异常特征的大额现金交易情况。此项标准如能结合客户行业或职业特性一并考虑将更为合理。
2 .非面对面交易。非面对面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使客户无需与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即可办理业务,增加了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难度,洗钱风险相应上升。金融机构在关注此类交易方式固有风险的同时,需酌情考虑客户选择或偏好此类交易方式所具有的一些现实合理性,特别是在以互联网为主要交易平台的细分金融领域(如证券市场的二级市场交易),要结合反洗钱资金监测和自身风险控制措施情况,灵活设定风险评级指标。例如,可重点审查以下交易:
( 1 )由同一人或少数人操作不同客户的金融账户进行网上交易;
( 2 )网上金融交易频繁且 IP 地址分布在非开户地或境外;
( 3 )使用同一 IP 地址进行多笔不同客户账户的网银交易;
( 4 )金额特别巨大的网上金融交易;
( 5 )公司账户与自然人账户之间发生的频繁或大额交易;
( 6 )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异常交易。
3 .跨境交易。跨境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难度大,不同国家(地区)的监管差异又可能直接导致反洗钱监控漏洞产生。金融机构可重点结合地域风险,关注客户是否存在单位时间内多次涉及跨境异常交易报告等情况。
4 .代理交易。由他人(非职业性中介)代办业务可能导致金融机构难以直接与客户接触,尽职调查有效性受到限制。鉴于代理交易在现实中的合理性,金融机构可将关注点集中于风险较高的特定情形,例如:
( 1 )客户的账户是由经常代理他人开户人员或经常代理他人转账人员代为开立的;
( 2 )客户由他人代办的业务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 3 )同一代办人同时或分多次代理多个账户开立;
( 4 )客户信.息显示紧急联系人为同一人或者多个客户预留电话为同一号码等异常情况。
5 .特殊业务类型的交易频率。对于频繁进行异常交易的客户,金融机构应考虑提高风险评级。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关注开(销)户数量、非自然人与自然人大额转账汇款频率、涉及自然人的跨境汇款频率等。
证券业金融机构可关注交易所预警交易、大宗交易、转托管和指定(撤指)、因第三方存款单客户多银行业务而形成的资金跨银行或跨地区划转等。
期货业金融机构可关注盗码交易、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对倒、对敲等异常行为。
保险业金融机构可关注投保频率、退保频率、团险投保人数明显与企业人员规模不匹配、团险保全业务发生率、申请保单质押贷款(保单借款)金额或频率、生存保险受益人变更频率、万能险追加保费金额或频率等。
信托公司可关注客户购买、转让信托产品的频率或金额等。
在业务关系建立之初,金融机构可能无法准确预估出客户使用的全部业务品种,但可在重新审核客户风险等级时审查客户曾选择过的金融业务类别。
(四)行业(含职业)风险子项。
金融机构应评估行业、身份与洗钱、职务犯罪等的关联性,合理预测某些行业客户的经济状况、金融交易需求,酌情考虑某些职业技能被不法分子用于洗钱的可能性。本指引对此基本要素不再细分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可从以下角度进行评估:
1 .公认具有较高风险的行业(职业)。原则上,按照我国反洗钱监管制度及 FATF 建议等反洗钱国际标准应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的行业(职业),其洗钱风险通常较高。
2 .与特定洗钱风险的关联度。例如,客户或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亲属、关系密切人等属于外国政要。
3 .行业现金密集程度。例如,客户从事废品收购、旅游、餐饮、零售、艺术品收藏、拍卖、娱乐场所、博彩、影视娱乐等行业。
三、指标使用方法
本指引运用权重法,以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计量风险、评估等级。中国人民银行鼓励金融机构研发其他风险计量工具或方法,金融机构自主研发的风险计量工具或方法应能全面覆盖本指引所列风险子项,并有书面文件对其设计原理和使用方法进行说明。
(一)金融机构应对每一基本要素及其风险子项进行权重赋值,各项权重均大于 0 ,总和等于 100 。对于风险控制效果影响力越大的基本要素及其风险子项,赋值相应越高。对于经评估后决定不采纳的风险子项,金融机构无需赋值。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所概括的风险事件,在不同的细分金融领域内有可能导致不同的危害性后果发生。即使是处于同一细分金融领域内的不同金融机构,也可能因为客户来源、销售渠道、经营规模、合规文化等方面的原因而面临不同的风险状况,从而对同一风险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不同的判断。因此,每个金融机构需结合自身情况,合理确定个性化的权重赋值。
(二)金融机构应逐一对照每个风险子项进行评估。例如,金融机构采用五级分类法时,最高风险评分为 5 ,较高风险评分为 4 ,一般风险评分为 3 ,较低风险评分为 2 ,低风险评分为 1 。金融机构应根据各风险子项评分及权重赋值计算客户风险等级总分,计算公式为 Pi:,其中 a 代表风险子项评分, p 代表权重, m 代表金融机构所选取的风险分级数(例如三级分类、五级分类等) , n 代表风险子项数量。客户风险等级.得分最高 1 00 分。
(三)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风险等级总分(区间)与风险等级之间的映射规则,以确定每个客户具体的风险评级,引导资源配置。金融机构确定的风险评级不得少于三级。从有利于运用评级结果配置反洗钱资源角度考虑,金融机构可设置较多的风险评级等次,以增强反洗钱资源配置的灵活性。
四、例外情形
(一)对于风险程度显著较低且预估能够有效控制其风险的客户,金融机构可自行决定不按上述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评定风险,直接将其定级为低风险,但此类客户不应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1 .在同一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限额(原则上,自然人客户限额为 20 万元人民币,非自然人客户限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或寿险保单年缴保费超过 1 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超过 1000 美元,以及非现金夏交保费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超过 2 万美元;
2 .与金融机构建立或开展了代理行、信托等高风险业务关系;
3 .客户为非居民,或者使用了境外发放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4 .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5 .由非职业性中介机构或无亲属关系的自然人代理客户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
6 .拒绝配合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对于按照上述要求不能直接定级为低风险的客户,金融机构逐一对照各项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进行风险评估后,仍可能将其定级为低风险。
(二)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金融机构可直接将其风险等级确定为最高,而无需逐一对照上述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进行评级:
1 .客户被列入我国发布或承认的应实施反洗钱监控措施的名单;
2 .客户为外国政要或其亲属、关系密切人;
3 .客户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属前两项所述人员;
4 .客户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5 .客户拒绝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6 .金融机构自定的其他可直接认定为高风险客户的标准。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客户,金融机构逐一对照各项风险基本要素及其子项进行风险评估后,仍可能将其定级为高风险。
第三章风险评估及客户等级划分操作流程
一、时机
(一)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划分其风险等级。
(二)对于已确立过风险等级的客户,金融机构应根据其风险程度设置相应的重新审核期限,实现对风险的动态追踪。原则上,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过半年,低一等级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出上一级客户审核期限时长的两倍。对于首次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无论其风险等级高低,金融机构在初次确定其风险等级后的三年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复核。
(三)当客户变更重要身份信息、司法机关调查本金融机构客户、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案件报道等可能导致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件发生时,金融机构应考虑重新评定客户风险等级。
二、操作步骤
(一)收集信息。金融机构应根据反洗钱风险评估需要,确定各类信息的来源及其采集方法。信息来源渠道通常有:
1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客户向金融机构披露的信息;
2 .金融机构客户经理或柜面人员工作记录;
3 .金融机构保存的交易记录;
4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所获信息。
5 .金融机构利用商业数据库查询信息;
6 .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平台搜索信息。
金融机构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应遵循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据所掌握的事实材料,对部分难以直接取得或取得成本过高的风险要素信息进行合理评估。为统一风险评估尺度,金融机构应当事先确定本机构可预估信息列表及其预估原则,并定期审查和调整。
(二)筛选分析信息。评估人员应认真对照风险评估基本要素及其子项,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归类,逐项评分。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对应有多项相互重复或交叉的关联性信息存在时,评估人员应进行甄别和合并。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对应有多项相互矛盾或抵触的关联性信息存在时,评估人员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删除不适用信息,并加以注释。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整理完基础信息后,应当整体性梳理各项风险评估要素及其子项。如发现要素项下有内容空缺或信息内容不充分的,可在兼顾风险评估需求与成本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收集补充信息。
金融机构可将上述工作流程嵌入相应业务流程中,以减少执行成本。例如,从客户经理或营销人员开始寻找目标客户或与客户接触起,即可在自身业务范围采集信.息,并随着业务关系的逐步确立,由处在业务链条上的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资料收集工作。
(三)初评。除存在前述例外情形的客户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逐一分析每个风险评估基本要素项及其子项所对应的信息,确定出相应的得分。对于材料不全或可靠性存疑的要素信息,评估人员应在相应的要素项下进行标注,并合理确定相应分值。在综合分析要素信.急的基础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累计计算客户评分结果,相应确定其初步评级。
金融机构可利用计算机系统等技术手段辅助完成部分初评工作。
(四)复评。初评结果均应由初评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复评确认。初评结果与复评结果不一致的,可由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决定最终评级结果。
第四章风险分类控制措施
金融机构应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一、对风险较高客户的控制措施金融机构应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有效预防风险。可酌情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进一步调查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情况。
(二)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和财产来源。
(三)适度提高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频率。
(四)对交易及其背景情况做更为深入的调查,询问客户交易目的,核实客户交易动机。
(五)适度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及强度。
(六)经高级管理层批准或授权后,再为客户办理业务或建立新的业务关系。
(七)按照法律规定或与客户的事先约定,对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
(八)合理限制客户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
(九)对其交易对手及经办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尽职调查措施。
二、对风险较低客户的控制措施金融机构可对低风险客户采取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可酌情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再核实客户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
(二)适当延长客户身份资料的更新周期。
(三)在合理的交易规模内,适当降低采用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频率或强度。例如,逐步建立对低风险客户异常交易的快速筛选判断机制。对于经分析排查后决定不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低风险客户,金融机构仅发现该客户重复性出现与之前已排除异常交易相同或类似的交易活动时,可运用技术性手段自动处理预警信息。对于风险等级较低客户异常交易的对手方仅涉及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低风险客户的,可直接利用技术手段予以筛除。
(四)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允许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推测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而无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章管理与保障措施
一、风险管理政策金融机构应在总部或集团层面建立统一的洗钱风险管理基本政策,并在各分支机构、各条线(部门)执行。
客户风险管理政策应经金融机构董事会或其授权的组织审核通过,并由高级管理层中的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可针对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的反洗钱状况,设定局部地区的风险系数,或授权分支机构根据所在地区情况,合理调整风险子项或评级标准。
金融机构应对自身金融业务及其营销渠道,特别是在推出新金融业务、采用新营销渠道、运用新技术前,进行系统全面的洗钱风险评估,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二、组织管理措施
金融机构应完善风险评估流程,指定适当的条线(部门)及人员整体负责风险评估工作流程的设置及监控工作,组织各相关条线(部门)充分参与风险评估工作。
金融机构应确保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具有可稽核性或可追溯性。
三、技术保障措施
金融机构应确保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技术条件,积极运用信.息系统提升工作有效性。系统设计应着眼于运用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成果,为各级分支机构查询使用信息提供方便。
四、代理业务管理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时,应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并由高级管理层批准。受托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委托机构开展洗钱风险管理。由委托机构对受托机构进行的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承担最终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应建立专门机制,审核受托机构确定的客户风险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