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核算程序是怎样样的
(一)应设置的主要会计科目
为核算金融企业票据贴现业务,一般需设置“贴现”、“票据融资”、“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递延收益”、“递延支出”等科目。
“贴现”科目核算金融企业向持有未到期票据的客户办理贴现的款项。金融企业为客户办理贴现时,借记本科目;贴现到期,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期末贴现贷款实际金额。本科目按性质和贴现申请人进行明细核算。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可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科目核算。
“票据融资”科目核算金融企业以客户贴入的未到期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或向其他金融企业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而获得的资金。办理再贴现或转贴现时,贷记本科目;再贴现或转贴现到期时,借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表示期末回购式票据融资金额。本科目应按再贴现或转贴现进行明细核算。
“递延收益”科目核算金融企业取得的应在本期和以后各期内分别计入损益的各项收益,如贴现利息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等。发生各项递延收益时,借记“活期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分期计入损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等科目;余额在贷方,表示期末未实现递延收益金额。本科目可按“未实现贴现收益”、“未实现转贴现收益”、“其他”等设置明细科目。
“递延支出”科目核算金融企业取得的应在本期和以后各期内分别计入损益的各项支出,如转贴现利息支出等。发生各项递延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分期计入损益时,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期末未确认递延支出金额。本科目可按“未确认转贴现支出”、“未确认再贴现支出”、“其他”等设置明细科目。
(二)票据贴现业务的基本账务处理
1.发放票据贴现款时,按票面金额,借记“票据贴现”科目,按实付金额,贷记“活期存款(贴现申请人户)”或有关科目,按贴现利息,贷记“递延收益”科目。若为买方付息票据,收取买方付息人贴现利息,按票面金额,借记“票据贴现”,贷记“活期存款(贴现申请人户)”或有关科目;同时,按贴现利息,借记“活期存款(买方付息户)”或有关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贴现收益)”科目。
2.每月结息日及贴现到期日按贴现天数计算结转利息收入时,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贴现收益)”科目,贷记“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等科目。
3.贴现申请人提前赎回票据时,借记“活期存款”等科目,贷记“票据贴现(未实现贴现收益)”科目。若合同或协议规定提前赎回票据退回贴现申请人相应贴现利息时,按其未实现票据收益,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贴现收益)”科目,按退回贴现利息金额,贷记“活期存款”等科目,按不退回贴现利息金额,贷记“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科目。
4.到期收回贴现票款时,按票据金额,借记“活期存款”等科目,贷记“票据贴现”科目。
5.到期未收到付款人的票据款时,借记“活期存款”、“贴现垫款”(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等科目上,贷记“票据贴现”;按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收取逾期利息时,借记“活期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科目。
6.受理同业转贴现申请时,按票据金额,借记“票据转贴现”科目,按计算的转贴现利息,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转贴现收益)”科目,按实付转贴现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每月结息日及转贴现到期日,按贴现天数计算结转利息收入时,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转贴现收益)”科目,贷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科目。转贴现到期,收回票款时,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票据转贴现”科目;转贴现到期,未收到付款人的票款时,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贴现垫款”(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等科目,贷记“票据转贴现”科目。
7.金融企业向同业申请转贴现融资,应区分买断式和回购式两种情形进行账务处理。
第一种情形:买断式。金融企业向同业申请以票据转贴现方式融资时,按实收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按转贴现利息金额,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支出(转贴现利息支出)”科目,按票据金额,贷记“票据贴现”科目;同时,将未实现递延收益转入利息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或“金融企业往来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科目。
第二种情形:回购式。金融企业向同业申请以票据转贴现方式融资时,按实收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按转贴现利息金额,借记“递延支出(未确认转贴现支出)”科目,按票据金额,贷记“票据融资(转贴现融资)”科目。每月结息日及转贴现到期日,按转贴现天数结转分摊未确认转贴现利息支出时,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支出(转贴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递延支出(未确认转贴现支出)”科目。转贴现到期,金融企业收到票款时,借记“票据融资(转贴现融资)”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贴现到期日前及到期日的相关会计处理,与前述的“票据贴现”相同。
8.金融企业向人民银行再贴现融资,应区分买断式和回购式两种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种情形:买断式。金融企业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按实收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再贴现利息金额,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再贴现利息支出)”科目,按票据金额,贷记“票据贴现”、“票据转贴现”科目;同时,将未实现递延收益转入利息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或“金融企业往来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科目。
第二种情形:回购式。金融企业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按实收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转贴现利息金额,借记“递延支出(未确认再贴现支出)”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票据融资(再贴现融资)”科目。每月结息日及再贴现到期日,按再贴现天数分摊未确认再贴现利息支出时,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再贴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递延支出(未确认再贴现支出)”科目。再贴现到期,收到票款时,借记“票据融资(再贴现融资)”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有关贴现到期日前及到期日的会计处理,与“票据贴现”相同。
⑵ 金融企业会计分录
1.存款业务的核算
单位存款业务的核算
一、单位活期存款业务的核算
(一)存入现金的核算
借:库存现金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某单位户)—本金
(二)支取现金的核算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某单位户)—本金
贷:库存现金
(三)支付利息的核算
借:利息支出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某单位户)—本金
二、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核算
(一)单位存入定期存款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某单位户)—本金
贷:吸收存款—定期存款(某单位户)—本金
付出:重要空白凭证—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
(二)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借: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
借或贷:吸收存款—定期存款(某单位户)—利息调整
(三)支取款项的核算
借:吸收存款—定期存款(某单位户)—本金
利息支出/应付利息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某单位户)—本金
收入:重要空白凭证—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
三、单位通知存款的核算
(一)存入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某单位户) —本金
贷:吸收存款—通知存款(某单位户)(*天)—本金
(二)支取
借:吸收存款——通知存款(某单位户)(*天)—本金
利息支出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 (某单位户) —本金
个人存款业务的核算
一、活期储蓄存款业务核算
(一)存入现金(含续存)
借:库存现金
贷:吸收存款—活期储蓄存款(户名)—本金
(二)支取现金的核算
借:吸收存款—活期储蓄存款(户名)—本金
贷:库存现金
(三)销户
借:吸收存款—活期储蓄存款(户名)—本金
利息支出
贷:库存现金
其他应付款—代扣利息所得税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核算
(一)开户
借:库存现金
贷:吸收存款—定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户)—本金
付出:重要空白凭证——定期储蓄存款证实书
(二)提前支取
借:吸收存款—定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户)—本金
利息支出
贷:库存现金
其他应付款—代扣利息所得税
(三)销户
借:吸收存款—定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户)—本金
利息支出/应付利息
贷:库存现金
其他应付款—代扣利息所得税
收入:重要空白凭证—定期储蓄存款证实书
2.贷款业务的核算
企业贷款业务的核算
一、信用贷款的核算
(一)贷款发放的核算
借:贷款—短期贷款(单位贷款户)—本金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单位存款户)—本金
(二)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利息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借或贷:贷款—利息调整
(三)到期贷款收回的核算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单位存款户)—本金
贷:贷款—短期贷款(单位贷款户)—本金
利息收入/应收利息
(四)贷款逾期
借:逾期贷款—单位逾期贷款户
贷:贷款—短期贷款(单位贷款户)—本金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五)应计贷款转非应计贷款
借:非应计贷款—单位逾期贷款户
贷:逾期贷款—单位逾期贷款户
借:利息收入
贷:应收利息
收入:未收贷款利息
二、抵押贷款的核算
(一)贷款发放
借:贷款—抵押贷款(单位贷款户)—本金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单位存款户)—本金
收入:代保管有价值品 —**单位户
(二)贷款归还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单位存款户)—本金
贷:贷款—抵押贷款(单位贷款户)—本金
利息收入应收利息
付出:代保管有价值品 —**单位户
(三)贷款到期不能收回的处理
借:抵债资产
贷款损失准备
贷:贷款—抵押贷款(单位户)—本金
应收利息
利息收入
其他应收款
应交税费
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资产减值损失”
个人贷款业务的核算
一、分期还本付息贷款的核算
(一)开户
借: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旅游贷款(户名)—本金
贷:吸收存款—活期储蓄存款(户名)—本金
收入:代保管有价值品—个人户
(二)正常贷款扣收本息
借:吸收存款—活期储蓄存款(户名)—本金
贷: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旅游贷款(户名)—本金
利息收入
(三)贷款到期全部归还
借:吸收存款—活期储蓄存款(户名)—本金
贷: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旅游贷款(户名)—本金
利息收入
二、票据贴现业务的核算
(一)贴现银行办理贴现的处理
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
实付贴现金额=贴现金额 - 贴现利息
借:贴现资产——面值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贴现申请人户 )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二)贴现汇票到期银行收回贴现票款的处理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承兑人户)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贴现资产—面值
利息收入
贷款损失准备的核算
(一)、资产负债表日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贷款损失准备
借:贷款——已减值
贷:贷款——本金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报批后转销各项贷款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贷款——已减值
付出:应收未收利息[page]
3.支付结算工具的核算
票据的核算
一、转账支票的核算
(一)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支票
借:清算资金往来
贷: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持票人户)—本金
(二)出票人开户行受理支票
借:其他应收款
贷:清算资金往来
借:清算资金往来
贷:其他应收款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出票人户)—本金
贷:营业外收入——结算罚款收入户
二、银行汇票的核算
(一)签发
(1)转账交付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申请人户)—本金
贷:汇出汇款
(2)现金交付
借:库存现金
贷:汇出汇款
付出:空白重要凭证——银行汇票
(二)结清(汇票有多余款)
借:汇出汇款
贷:清算资金往来
吸收存款—活期存款(申请人户)—本金
三、商业汇票的核算
一、商业承兑汇票的核算
(一)付款人开户行收到凭证和汇票(同意付款)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付款人户)—本金
贷:清算资金往来
(二)持票人开户行收到票款或退回凭证
借:清算资金往来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收款人户)—本金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核算
(一)承兑银行办理汇票承兑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承兑申请人户)—本金
贷: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出票人户)—本金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收入:开出银行承兑汇票
(二)承兑行对汇票到期付款
(1)出票人能足额支付票款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出票人户)—本金
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贷:清算资金往来
付出:开出银行承兑汇票
(2)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
借:逾期贷款——出票人户
吸收存款——出票人户
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贷:清算资金往来
付出:开出银行承兑汇票
四、银行本票的核算
(一)签发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申请人户)—本金
或库存现金
贷:开出本票
付出:重要空白凭证—银行本票
(二)兑付
借:清算资金往来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持票人户)—本金
(三)结清
借:开出本票
贷:清算资金往来
银行卡的核算
一、凭信用卡存取现金的核算(发卡行)
借:吸收存款—信用卡存款(申请人户)—本金
贷:清算资金往来
二、异地支取现金(经办行)
借:清算资金往来
贷:库存现金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其它支付工具的核算
一、托收承付的核算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付款人户)—本金
贷:清算资金往来[page]d
4.往来业务的核算
支付系统
一、同城票据交换的核算(清算差额的处理):
(一)应付差额行转账的会计处理
借:清算资金往来—同城票据清算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二)应收差额行转账的会计处理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清算资金往来—同城票据清算
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往来的运算
一、缴存财政性存款的核算
(一)调增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财政性存款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准备金户
(二)调减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准备金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财政性存款户
二、再贴现
(一)买断式再贴现
(1)商业银行办理再贴现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贴现负债——利息调整
贷:贴现负债——面值
(2)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
借:利息支出
贷:贴现负债——利息调整
(3)再贴现到期时人行直接从付款人处收回资金
借:贴现负债——面值
利息支出
贷:贴现资产——面值
贴现负债——利息调整
(4)到期付款人拒付人行从贴现商业银行收回资金
借:贴现负债——面值
利息支出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贴现负债——利息调整
(二)回购式再贴现
再贴现到期时商业银行向人行回购票据
借:贴现负债——面值
利息支出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贴现负债——利息调整
商业银行同业往来的核算
一、异地跨系统汇划款项的核算
(一)汇出行所在地为双设机构——先横后直
汇出行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付款人户)—本金
贷:同业存放
转汇行 借:存放同业
贷:辖内往来
汇入行 借:辖内往来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收款人户)—本金
(二)汇出行所在地为单设机构,汇入行所在地为双设机构——先直后横
汇出行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付款人户)—本金
贷:辖内往来
转汇行 借:辖内往来
贷:同业存放
汇入行 借:存放同业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收款人户)—本金
(三)汇出行、汇入行所在地均为单设机构——先直后横再直
汇出行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付款人户)—本金
贷:辖内往来
第三地联行
借:辖内往来
贷:同业存放
第三地汇入行联行
借:存放同业
贷:辖内往来
汇入行 借:辖内往来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收款人户)—本金
二、同业拆借
(一)拆借时
(1)拆出机构
借:拆出资金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2)拆入机构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拆入资金
(二)归还时
(1)拆出机构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拆出资金
利息收入—同业往来收入户
(2)拆入机构
借:拆入资金
利息支出—同业往来收入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page]
5.外汇业务的核算
外汇买卖的核算
(一)结汇业务
借:XX科目 外币
贷:货币兑换 外币
借:货币兑换 本币
贷:XX科目 本币
(二)售汇业务
借:XX科目 本币
贷:货币兑换 本币
借:货币兑换 外币
贷:XX科目 外币
(三)套汇
1、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
卖出币种的金额
=买入币种金额×买入币种汇买价÷卖出币种汇卖价
借:有关科目 A外币
贷:货币兑换 A外币
借:货币兑换 本币
贷:货币兑换 本币
借:货币兑换 B外币
贷:有关科目 B外币
2、同种外币的现钞与现汇相互转换
汇买钞卖的计算公式:
卖出币种现钞金额=买入币种现汇金额×汇买价÷钞卖价
钞买汇卖的计算公式:
卖出币种现汇金额=买入币种现钞金额×钞买价÷汇卖价
⑶ 中央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使用之前,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之间通过什么方式进行资金清算。
金融机构往来核算的内容有:商业银行之间的往来,包括同城票据交换及清算、异地跨系统汇划款项相互转汇、同业拆借等;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的往来,包括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送存或提取现金、缴存存款准备金、向中央银行借款、办理再贴现及通过中央银行汇划款项。
具体包括:
1.各银行按国家规定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
2.人民银行对各商业银行的贷款。
3.各银行在结算过程中相互占用的资金。
4.拆借。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借贷行为。
5.再贴现,是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后,如自身资金紧张,可将通过办理贴现取得的票据转让给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按票据面值和规定的利率扣除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后,将票面余额支付给商业银行,待票据到期后,人民银行按票据面值向商业银行兑取现款。前面已介绍过,商业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业务从性质上说,类似于贷款业务,那么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的再贴现业务,也就类似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不同系统银行之间的账务往来,具体来说,金融机构往来是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之间,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由于办理资金划拨、缴存存款和办理结算等业务而引起的资金业务往来。
⑷ 将应收票据贴现给民间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流程
做其他应付款吧
如果贷记应收票据,似乎不妥吧!毕竟有违规,还是含糊点好
⑸ 办理再贴现及贴现到期收回票款时的会计分录
Dr:银行存款Cr:应收票据
⑹ 请教贴现的具体含义 以及商业银行想央行再贴现的含义 是否属于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
贴现是指银行应客户的要求,买进其未到付款日期的票据,或者说,购买票据的业务叫贴现。办理贴现业务时,银行向客户收取一定的利息,称为贴现利息或折扣。具体程序是银行根据票面金额及既顶贴现率,计算出从贴现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这段时间的贴现利息,并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余额部分支付给客户。票据到期时,银行持票据向票据载明的支付人索取票面金额的款项。
再贴现是商业银行以未到期的合格票据再向中央银行贴现。对中央银行而言,再贴现是买进票据,让渡资金;对商业银行而言,再贴现是卖出票据,获得资金。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一项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可以通过提高或降低再贴现率来影响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借款的成本,从而影响货币供应量和其它经济变量。
总而言之就是把票据变成资金。
它是银行贷款业务中的一种,而贷款业务属于资产业务,所以它是资产业务!
举个例:商业汇票的持票热在汇票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在贴付一定利息后,将票据权利转给银行,商业银行向其融通资金,相当于发放了一笔贷款,收取利息。
⑺ 再贴现再贷款是央行的负债业务吗
是央行的资产业务
再贴现是商业银行以未到期的合格票据再向中央银行贴现。对中央银行而言,再贴现是买进票据,让渡资金;对商业银行而言,再贴现是卖出票据,获得资金。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一项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可以通过提高或降低再贴现率来影响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借款的成本,从而影响货币供应量和其它经济变量。
再贴现获得了票据,再贷款获得了贷款,是资产业务
⑻ 央行再贴现的收回,即再贴现票据到期央行处理方法
到期直接找开票的银行要求付款就行了
贴现的票据一般都是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不会把一个企业的票给贴现的
承兑单位存款不足,那就是银行掏了,
承兑单位存款足,那就是单位掏钱
不用担心贴现没钱,银行签的汇票,那就是银行作担保了,企业没钱,那就是银行给付钱了,所以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很好的,除非银行倒闭,在我们国家,怎么会让银行倒闭,那影响太大了
⑼ 如何对贴现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贴现是指远期汇票经承兑后,汇票持有人在汇票尚未到期前在贴现市场上转让,受让人扣除贴现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的行为或银行购买未到期票据的业务。
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持票人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转贴现:指商业银行在资金临时不足时,将已经贴现但仍未到期的票据,交给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给予贴现,以取得资金融通。
再贴现: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取得的贴现利息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本文就该业务作简要说明。
一、贴现不属于票据买卖,贴现日为付息日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
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银行实际支付的贴现金额为汇票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即贴现金额=汇票票面金额-贴现利息,其中,贴现利息=票据面额*年贴现率*未到期天数/360天
贴现表面形式是票据的买卖,但实质上是信用业务,即银行通过贴现间接贷款给票据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银行在贴现日一次性收取贷款利息,因此,贴现日为按合同约定贴现人(票据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应付利息的日期。
二、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票据贴现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取得的贴现利息应按贷款服务计缴增值税,税率为6%。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在2018年1月1日以前,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贴现日属于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取得的贴现息,应一次性计缴增值税,不能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利息收入分期计缴增值税。商业银行应就收取的贴现息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贴现人支付的贴现息,属于购入贷款服务,不能抵扣。
2018年1月1日以后,根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五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缴增值税。商业银行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利息收入计缴增值税,而不是在贴现日一次计缴增值税。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向贴现人开具发票,但在贴现日商业银行无法预计其持有票据的时间,可能持有到期,也可能将该票据向其他银行办理转贴现业务,在贴现日无法确定销售额,从而无法向贴现人开具发票。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取得的贴现息应在贴现日确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四、账务处理
(一)应设置的主要会计科目
为核算金融企业票据贴现业务,一般需设置“贴现”“票据融资”“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递延收益”“递延支出”等科目。
“贴现”科目核算金融企业向持有未到期票据的客户办理贴现的款项。金融企业为客户办理贴现时,借记本科目;贴现到期,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期末贴现贷款实际金额。本科目按性质和贴现申请人进行明细核算。
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可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科目核算。“票据融资”科目核算金融企业以客户贴入的未到期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或向其他金融企业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而获得的资金。
办理再贴现或转贴现时,贷记本科目;再贴现或转贴现到期时,借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表示期末回购式票据融资金额。本科目应按再贴现或转贴现进行明细核算。
“递延收益”科目核算金融企业取得的应在本期和以后各期内分别计入损益的各项收益,如贴现利息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等。发生各项递延收益时,借记“活期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分期计入损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等科目;余额在贷方,表示期末未实现递延收益金额。本科目可按“未实现贴现收益”“未实现转贴现收益”“其他”等设置明细科目。
“递延支出”科目核算金融企业取得的应在本期和以后各期内分别计入损益的各项支出,如转贴现利息支出等。发生各项递延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分期计入损益时,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期末未确认递延支出金额。本科目可按“未确认转贴现支出”“未确认再贴现支出”“其他”等设置明细科目。
(二)商业银行办理贴现业务的账务处理,应根据贴现时点,作不同的账务处理。
1.2018年1月1日前
办理贴现:
借:贴现资产——面值
贷:吸收存款等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期确认利息收入(注:该收入为不含税收入):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
票据持有到期:
借:吸收存款等
贷:贴现资产——面值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利息收入
票据向其他银行转贴现:
借:吸收存款等
贷:贴现资产——面值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利息收入
注意:商业银行在纳税年度终了时,“贴现资产—利息调整”有科目余额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该余额应全额做纳税调增。在以后年度,会计上就该票据确认的贴现利息收入,应做纳税调减。
2.2018年1月1日以后
办理贴现:
借:贴现资产——面值
贷:吸收存款等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按期确认利息收入: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票据持有到期:
借:吸收存款等
贷:贴现资产——面值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利息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票据向其他银行转贴现:
借:吸收存款等
贷:贴现资产——面值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利息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商业银行在纳税年度终了时,“贴现资产—利息调整”有科目余额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将该余额作价税分离,按”余额/(1+6%)”做纳税调增。在以后年度,会计上就该票据确认的贴现利息收入,应做纳税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