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在长沙起信金融公司车贷逾期了,他们扣留了我的车,现在还剩下7个月本金81500元未还,现在我准备
骗子公司,美利车贷,还是远离为好,不然会后悔的。
B. 证券金融公司针对违约情形有哪些处理措施
您好,证券金融公司处理证券公司违约的措施包括:要求证券公司支付逾期未了结转融通交易的违约金;要求证券公司支付逾期未了结权益补偿的费用和违约金;处分证券公司的保证金用于了结其逾期转融通债务;视情况调整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或保证金比例档次、要求证券公司提前偿还债务、暂停或终止向乙方提供转融通服务、解除转融通业务合同、要求证券公司赔偿损失等。
C. 小额贷款公司处罚客户违约罚息。所指的按“复息”计算。“复息”是什么意思,他们有权这样做吗
复息一般指的就是你违约之后给你在原本的利息基础上加收个30-50%的利息,工农中建等商业银行都是这么做的,这是有权利的,因为你是在违约的基础上才加收的,这个和复利计算是不一样的概念,复利计算利息无论是怎么解释是违法的,在法律里是可以找到依据的,纵使这样,国有商业银行还不是照样采用复利计算。。。
D. 被网贷公司当成违约客户会怎么样
如果被网贷公司当成违约的客户,说明你贷过款没有及时归还,造成逾期。在这种情况下,你再贷款是不能被批准的,而且有可能向法院起诉追讨贷款。
E. 我在金融公司汽车抵押贷款10万。非故意逾期三天,公司拖走我的车,并产生高额违约金和利息合法吗
贷款逾期后果:
如果借贷人逾期还款,不仅会造成个人信用不良,更是会专产生一定的罚息,属这对借贷人来说,都是不好的影响。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借贷人是办理的抵押贷款,在信用逾期严重,并且在银行催款多次后,都还未还款,那么银行将通过法律途径来将借贷人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拍卖。
F. 委托书金融公司贷款的合同签订后违约要不要负法律责任
如你所说的情况,对方应该存在着欺诈行为,这样的合同在法律意义上属于无效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但若对方当初只是口头约定是银行贷款,你又拿不出证据,那就只能以书面约定的内容看做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了。
无效合同,是指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义,不仅包括合同订立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包括
现在解决这种情况有以下几种办法,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试一下:
1、以录音录像的形式,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当时双方约定银行贷款的事情重新复述一下,固定好证据。以作对薄公堂所用。
2、确定一下,你的委托书是什么内容,是委托对方向银行贷款?还是只写了委托对方贷款?若是前者,就是很好的证据,若是后者,也是你的抗辩理由之一。
3、若是以上两种情况都对你不利,对方将你告上法庭,你就以:“以为是向银行贷款,所以签字”为由,作为抗辩理由,这属于重大误解,系可撤销合同。
不要担心,有法律保护你的权益,不会让他们轻易得逞,但一定不要私下协商妥协,不要个他任何钱,一切以法律标准解决。希望能帮到你。
G. “已做好的售后回租,金融租赁公司只可以把该项租赁资产转让,不能转租赁”请教该说法的规定或出处。谢谢急
这是售后回租与转租赁的本质决定的。转租赁是承租人把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的行为。在售后回租的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是出租人,不是承租人,所以没有转租赁的说法。
H. 金融系统人员造成客户损失怎样办
特殊情况下司法可酌情考虑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 所谓机会利益,即机会本身而言,对当事人意义重大,尽管机会的存在不一定必然最终使当事人受益,但是当事人对可能带来收益的机会具有合理期待。 基于系统故障导致客户的交易损失,往往不仅仅限于实际发生的证券交易损失,更多体现在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但是,基于客户往往不能举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而无法获得赔偿。事实上,无论是基于违约还是侵权,法官在特定条件下均可酌情考虑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 理由如下: 其一,从证券委托代理合同的特性出发,为客户提供股票交易机会是证券公司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履行合同义务的基本内容。证券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在买卖股票这一直接金融活动中充当中介,必须为交易进行提供物质、人员、技术上的保障,为当事人参与金融活动提供保障,该保障并非保障客户获利,而是交易机会上的保障。而该机会利益对客户而言意义重大。这在于:金融的核心是跨时间、跨空间的价值交换;所有涉及价值或者收入在不同时间、不同空间之间进行配置的交易都是金融交易。机会利益意味着进行跨时间、跨空间价值交换之交易机会,无机会则无利益。因而,交易机会是实现金融交易目的的基本媒介,对交易主体而言利益重大,具有独立价值,应当受法律保护。 其二,从传统民商法理论来看,机会丧失理论亦有一定的适用空间。合同法上,机会丧失理论主要适用于这样的情形:如果合同约定的内容就是为一方当事人提供一个获益的机会,则因一方违约导致该机会丧失当然应该予以赔偿。本案中,由于证券公司的原因发生了系统故障,使周某如丧失了利用原有股票进行交易的机会,从根本上剥夺了股民获利的可能性,如不让证券公司承担任何责任,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诚实信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就无从体现,客观上也放纵了证券公司违约行为的发生。所以,法院可依据民法通则的原则,酌情判令证券公司对股民交易机会的丧失给予适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