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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置换其他金融机构隐形债务

发布时间:2021-08-13 15:47:05

⑴ 银行债权可以转让给非金融机构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了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因此,你们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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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债权保护所面临的困境:

在《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颁布前,公众对于银行债权保护的概念还十分陌生。近年来,伴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虽然我国银行债权的保护有了一些进步,但仍面临较大困境。其主要原因是:

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冲突。我国工、农、中、建四大银行拥有全国绝对多数的金融资源,四大银行都是一级法人,都是国家控股,地方政府在处理银行与本地企业的借贷纠纷时,往往更多地考虑地方经济、就业、社会稳定等因素,想方设法帮助企业逃废银行债务,通过牺牲国有银行利益来保全地方局部利益。

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冲突。理论上,银行作为债权人,发放贷款是为了赚取利息;借款人作为债务人,申请贷款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以获得利润。在理想状况下,两者的利益是和谐一致的。但在现实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借款人贷款到期后往往不能按时偿还,形成借贷纠纷。

⑵ 什么叫隐形债务

隐性债务是指在计划经济时期下,劳动者个人对养老保险不作任何投保,养老金由国家承诺。然而,在体制转型时由于实行了个人账户,这些人没有个人账户资金的积累 ,所以国家必须对这些人的养老金进行偿还。在中国被称为“隐性债务”,智利称其为“转制成本”。
隐性债务主要有“老人”的隐性债务和“中人”的隐性债务。“老人”是指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已经退休的人。“中人”是指在新制度实行前工作,但是还未到退休年龄的人。

⑶ 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负债,这是什么意思请大师指教。

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负债这是什么意思这就是你目前的一个公司的一个状态也就是说不怎么盈利的情况下但是还有一部分的债款没有欠清

⑷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可用于归还其他银行贷款吗

可以,这种叫做债务置换,现在叫做流动资金周转,贷款的时候不要说是债务置换就可以了。
因为债务置换不符合贷款用途。

⑸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存在哪些问题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存在的问题:

1、扩大结构性矛盾

地方政府负债投资整体上降低了社会投资效率和经济增长质量,扩大了经济发展的结构性矛盾。许多地方政府大规模启动的投资项目效率很低,尤其是机场、公路的重复建设项目有许多建成即亏损,给当地财政背上了沉重的负担,也降低了经济增长的素质和质量。

2、恶化信用环境

债务约束软化,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石,地方债务的展期、拖欠会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财政该支未支、该补未补还直接损害不少企业的利益。地方债务不能到期清偿还会产生严重扭曲的市场信号,动摇投资与消费信心,使得后续的政府投资项目筹资、经营变得困难重重。

金融风险放大

高居不下的地方债务积累了庞大的金融风险。地方政府通过对控股或全资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行政干预,借款垫付地方债务是转轨时期各地普遍存在的现象,地方债务向金融机构转移导致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恶化,金融风险累积。

城市商业银行平时的经营普遍受到当地政府的强烈干预,一般地方政府都是城市商业银行的最大股东,向大股东的关联贷款庞大是引发其财务风险的重要原因。

债务风险是社会稳定的隐患

一些感到财政收入不足、上级财政“补贴”不足、同时无力变相发债或借钱的地方政府或机构,往往情不自禁地利用手中职权向社会强行摊派或收费。个别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由于无法按期归还银行债务本息或拖欠工程款,使他们疲于应付筹措资金还债,这不仅使政府的正常工作受到干扰,而且影响了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

(5)可置换其他金融机构隐形债务扩展阅读: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偿还途径:

1、增加国家预算中用于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支出;

2、利用股市变现国有资产,变现收入的大部分用以充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3、开征存款利息税;

4、发行养老保险国家债券;

5、发行养老保险彩券;

6、开辟新税种——个人住房房产税、遗产税及其他;

7、扩大共济基金 可运营部分的投放渠道和投放力度。

⑹ 隐形债务的保全处理

企业改制后发现的隐形债务并不能以企业改制转型为由,淡化或取消原企业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无论采取的改制形式如何。对于改制前已经知悉并经过评估、清理但 在改制方案中协商未履约的隐形债务,由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承担债务。对于改制过程 中没有暴露出来的隐形债务,对于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由原企业和改制后的公 司制企业共同承担并清偿,除此之外,应由原企业在改制后的公司中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但是需要特殊说明的是,如果企业是部分改制或是分立改制,事后发生的隐形债务 则只能由母体公司承担,原因在于如果由分立出去的部分来承担,则有抽逃注册资金之嫌,当然如果母体公司承担不足的,可再由分立出去的部分在公司制企业中的股份承担。
把“隐形债务”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制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养老保险的“隐形债务”。近些年来,由于参保职工人数增长缓慢甚至减少,离退休人员增长迅速,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欠费严重,导致社会统筹基金入不敷出,只能通过挪用个人账户来实现当期支付平衡,形成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及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混账”管理,长此以往将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
养老保险“隐形债务”逐年增加
截至2004年底,全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规模累计已达7400亿元,而且每年还会以1000多亿元的速度增加。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制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养老保险“隐形债务”,以及由此引发的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问题。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确立了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框架。9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初步建立起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以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中实行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模式。“统账结合”把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的“现收现付制”与“基金积累制”结合起来,是一种“部分积累制”的基金模式,也就是马丁所说的“混合型的社会保障体制”。这种改革方案在世界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史上是一个新的尝试。但是在实践中,“统账结合”模式遇到一些挑战和难题。最大的挑战来自养老保险转制中出现的巨额“隐形债务”问题,即转制成本问题,而且这种成本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自动消除。
据有关机构和专家估计,“隐形债务”规模很大,世界银行专家1997年估计为当年GDP的46%-69%;一些经济学家估计占71%-94%;原国务院体改办课题组的估计高达145%。按此计算,以1997年建立统一养老保险制度计算,当年政府遗留的养老金“隐形债务”负担约2-5万亿元。近些年来,由于参保职工人数增长缓慢甚至减少,离退休人员增长迅速,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欠费严重,导致社会统筹基金入不敷出,只能通过挪用个人账户来实现当期支付平衡,形成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及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混账”管理。这实际上已经违反了现有制度设计规则,长此以往将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截至2004年底,全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规模累计已达7400亿元,而且每年还会以1000多亿元的速度增加。
转制成本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国家采取了三大措施,并进行了相关试点,这些措施缓解了转制带来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但转制成本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为了解决养老保险“隐形债务”以及与此相关联的“空账”、“混账”等问题,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明显效果,但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主要采取了三条措施:一是为保证养老金当期的正常支付,从1998年开始,中央财政连续每年大幅增加对养老保险的支出,主要用于补助部分省市的养老金支付缺口。截至2004年底,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地方的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补贴累计达2290亿元。另外,地方财政也累计投入92亿元。二是2000年8月,中央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同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管理中央财政划拨入的资金、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及通过其他方式(如彩票公益金)筹集的资金。截至2005年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总资产约1800亿元。三是从2000年开始,国务院在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中,提出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局部改革和调整。基本思路是:继续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调低个人账户比例,由原来的11%调整到8%,全部由个人缴费组成,同时要求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提高统筹层次。降低个人账户规模,无疑会适当减少“隐形债务”,但“统账结合”制度模式并未改变,转制成本依然存在。国务院自2001年起在辽宁省进行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到2004年底基本结束;2005年,国务院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吉林和黑龙江两省。这些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转制带来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但转制成本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变现一部分国有资产
我国过去长期实行低工资制度,劳动者在得到工资前已经扣除了隐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但这个扣除部分并没有折算成社会保障基金,而是用于投资建设,形成了国有资产的一部分。
变现一部分国有资产,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完全是合情合理的。应该看到,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对转制成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过去国家没有给劳动者积累养老保障基金。关于解决转制成本的思路很多,比如提高企业缴费水平、增加财政投入力度、发行特种国债、特殊税收政策(例如,马丁提出通过增值税来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问题。我们认为马丁的这个建议不妥)等,但比较共同的看法是,变现一部分国有资产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理由是,我国过去长期实行低工资制度,劳动者在得到工资前已经扣除了隐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但这个扣除部分并没有折算成社会保障基金,而是用于投资建设,形成了国有资产的一部分。这一方案早在1993年就已经提出。近些年来的国有股减持,是朝这个方向前进的一小步,但可惜并不成功。 1999年10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推动中国证监会推出配售方式减持国有股的方案,所筹集的资金补充社会保障基金,随后进行了试点。2001年6月,国务院发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暂行办法》,并开始具体实施。然而结果是,两次减持国有股的尝试均引发了股市大跌。2002年6月,国务院宣布停止通过国内债券市场减持国有股,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但通过变现国有资产解决养老保险转制成本的思路,却是一以贯之的。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首次明确提出,“采取多种方式包括依法划拨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借鉴国外“三支柱”养老保险模式
这种改革方案的最大好处,是可以把隐形债务规模限制在一个合理、稳定的范围,而不会不断放大。
继续改革养老保险制度,尽量减少转制成本的总体规模。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意见,个人账户缴费比例从11%降低到8%,并要求做实个人账户。按照这一思路,隐形债务规模会有所降低,可一定程度缓解养老保险转制的压力。可以考虑,进一步改革养老保险制度,借鉴国外“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模式,把社会统筹部分与个人账户部分分开。第一支柱是社会统筹,可作为国家养老金,立法强制执行,覆盖所有企事业单位,基金通过社会保障税征缴,实行现收现付、全国统筹。第二支柱是个人账户,作为企业年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自行选择参加,国家给予税收优惠,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制。第三支柱是商业养老保险、社会互助保障和个人储蓄性保障等。这样,国家只需要在第二支柱中对“老人”(已退休人员)和“中人”(有一定工龄的在职人员)做实个人账户负责,而对“新人”(刚参保的人员)无须负责。对于第一支柱,可通过正常的“代际转移”、加大财政支持等措施,来应付老龄化带来的未来养老金支付危机。这种改革方案的最大好处,是可以把隐性债务规模限制在一个合理、稳定的范围,而不会不断放大。在此基础上,再研究变现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具体操作问题。

⑺ 地方债置换是怎么一回事

这只是3万亿元置换计划的一部分。有的外媒认为,这只是拖延问题。还有西方分析认为,这并未大幅减少地方债务,而且没有缓解中国非金融机构债务的问题,那类债务规模庞大,是更大的危险。地方债务置换可以纠正此前过高的地方债务利率,中国政府可以抑制这类债务总量增长。
债务置换换将降低银行不良资产,为缓解严峻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开辟新路。无论实践中采用商业银行购买还是央行购买的形式,对于整个银行业的积极意义在于通过将信用风险较高的高息短期贷款置换为低息长期债券,锁定了银行中长期安全收益,降低了实际和潜在有毒资产,从而一定程度抑制银行近期不良贷款率的飙升、改善银行股估值预期。
这将成为银行股引爆的直接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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