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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信访投诉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13 18:45:09

Ⅰ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包含哪些基本内容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牢固树立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并将其融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当中,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将关注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职责之一,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相应职责。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应当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制定投诉处理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及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事项,积极预防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投诉处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银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熟悉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情况,掌握本机构有关规章制度与业务流程,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公平、友善对待金融消费者。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能力建设,规范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程序,明确投诉处理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有效提升现场投诉处理能力。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客户投诉提供必要的便利。在各营业网点和官方网站的醒目位置公布电话、网络、信函等投诉处理渠道。投诉电话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的,在客户服务热线中应有明显清晰的提示。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各项投诉并登记,受理后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联系方式。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投诉事项,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上述方式告知。发现有关金融产品或服务确有问题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或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金融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
九、投诉处理应当高效快速。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情况复杂或有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并应当以短信、邮件、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延长时限及理由。
十、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转办要求处理,并及时向交办机构报告处理结果。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行客户投诉源头治理,定期分析研究客户投诉、咨询的热点问题,及时查找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从运营机制、操作流程、管理制度等体制机制方面予以重点改进,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各分支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将投诉处理工作纳入经营绩效考评和内控评价体系,及时研究解决投诉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的有效性。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法律合规部门在客户投诉处理和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员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大规模投诉,或者投诉事项重大,涉及众多金融消费者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十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各级分支机构应当做好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析工作,并每半年形成报告,于每年1月30日和7月30日前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于2012年7月20日前将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渠道、投诉处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此后如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渠道有变动,变动情况应在半年报告中予以反映;如投诉处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有变动,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十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敦促其完善机制、落实责任、推进工作。
十八、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热点、难点问题,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监管建议,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采取预防或纠正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十九、对于一定时期内,信访投诉数量较高、处理不当或拖延问题较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全辖予以通报,并可作为准入和监管评级的参考依据。

Ⅱ 银监局处理消费者投诉经过哪些程序

1、是接诉、受理、立项和转办阶段。

2、是立项投诉的调查和处置阶段。

3、是立项投诉的后续监管阶段。

具体程序你可以参考查询:银监办发[2018]13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的通知》



您若要举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业务和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请以书面形式向当地银监局信访,详述举报对象、举报事件经过及性质、相关证据、举报人姓名及联络方法等,并附上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般来说,银监局对口述形式或匿名举报都不便受理。

银监局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投诉热线(调解中心)的业务指导部门,对其开展的相关纠纷处理工作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对举报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的信访事项,银监局将开展针对性的调查,如举报事项属实,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Ⅲ 向银监会投诉的流程是什么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群众可通过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向监管机构、司法部门举报违法、违规从业机构。该平台的建设为群众举报提供了一个便捷、直接的渠道,凝聚群众力量。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你对银行的产品或服务提出投诉,应先与银行联系。这将给银行一个机会来尽早解决投诉。各商业银行都有受理客户投诉的渠道和程序,可以对客户投诉进行全面、及时的调查,得到满意的解决方案。银行还应该向客户解释投诉的程序。

如果你对你的银行处理你的投诉的方式不满意,或者你的银行在收到你的投诉后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给出最终答复,你可以向银监会寻求帮助。向银监会提出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投诉事项、性质、信访人姓名和联系方式。银监会不接受口头或匿名投诉。

(3)金融机构信访投诉处理办法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银监会要求设立投诉部门,处理银行业的投诉。网点应有现场投诉处理程序,并在网点及官网公布投诉电话、网络等渠道。及时受理并登记投诉,受理后告知受理状态。原则上,处理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和登记所有投诉,受理后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信件等方式通知客户受理情况、处理期限和联系方式。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客户投诉,并及时将上述处理结果告知客户。发现相关金融产品或服务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采取纠正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赔偿或者赔偿。

Ⅳ 怎样向银监局投诉银行

以重庆银监局为例,如果对银行处理的结果不满意,可向重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投诉热线(调解中心)投诉,由其协调处理。还可以写信给调解中心,或到调解中心现场反映。地址:渝中区五四路39号都市广场A座20楼;邮编:400010;联系电话:63661919。

如对处理纠纷的结果依然不满意,还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也可以向重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投诉热线(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中心设置“接诉”窗口,由专职人员负责对纠纷事项分类处理,适合调解的启动人民调解程序进行调解。

重庆银监局提醒消费者,举报必须“以理服人”。一般来说,银监局对口述形式或匿名举报都不便受理。如果你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请以书面形式向重庆银监局信访,详细罗列这些内容:举报对象;举报事件经过及性质;相关证据;举报人姓名及联络方法并附上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在正常情况下,若要投诉银行的业务或服务,应先与该银行联络,这样做可使银行有机会及早解决投诉事项。目前,各家商业银行都有接受消费者投诉的渠道和处理流程,以便对消费者投诉展开全面及时的调查,并使投诉获得圆满解决。

(4)金融机构信访投诉处理办法扩展阅读

银监局无权让银行赔偿

重庆银监局表示,作为重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投诉热线(调解中心)的业务指导部门,可以对其开展的相关纠纷处理工作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

需提醒投诉人的是,银监局无权裁定投诉处理是否合理或命令银行满足投诉人要求,尤其是无权指令银行向投诉人作出赔偿。对举报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的信访事项,银监局将开展针对性的调查,如举报事项属实,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Ⅳ 如何向银监会投诉

(1)若需要向银监会投诉,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应先向银监会在当地的派出机构提出。投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详述投诉事件及性质、投诉人姓名及联络方法。一般来说,口述形式或匿名投诉银监会都不便受理。

(2)在处理投诉的时候,银监会对所有投诉都绝对保密,只会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向有关银行透露其中的细节。

(3)收到书面投诉后,银监会会把投诉转发有关银行处理,并要求银行迅速调查及直接回复投诉人。如果投诉事件重大,银监会也会要求银行对投诉事件作出详尽解释及回应。

(4)银监会不能直接介入那些只牵涉银行服务收费或质量、银行的商业决定或投资表现等方面的投诉,但可以敦促银行迅速彻查及解决客户投诉。投诉人应清楚的是银监会无权裁定投诉是否合理或命令银行满足投诉人要求,尤其是不能指令银行向投诉人作出赔偿。

(5)银监会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简称。从名称上就可以看出, 银监会是银行的监督管理机构,是一级政府管理机构,目前的性质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级别是正部级。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 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 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7)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Ⅵ 银关于印发客户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提升银行业社会责任意识和整体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客户投诉管理的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规模与组织架构、可能接到的投诉的性质及其复杂程度等因素系统地建立统一、高效的投诉处理程序,以及保证投诉处理程序有效运行的配套机制。
二、明确处理客户投诉的部门及其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本行客户投诉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并确保负责投诉处理的部门和人员与被投诉事件的相对独立性,建立检查、监督、考核体系,对于客户投诉处理不力,引起大规模客户投诉的,要追究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三、优化客户投诉处理的资源配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实客户投诉处理人员的力量,加强客户投诉处理人员的培训,在科技及费用等方面进行适当支持,以确保投诉处理机制有效运转。
四、明确客户投诉处理的时效性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对客户投诉作出回应并展开调查,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在不同时限要求内妥善解决并最终给予答复,不能按预定时间处理完毕的,需向客户说明原因。
五、保证客户投诉处理信息的公开透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客户清楚了解投诉的程序、渠道、方法及预计处理时间,同时确保内部相关工作人员熟悉本机构处理投诉的程序及相关规定,并严格按照程序处理投诉。
六、注意客户投诉信息的保密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措施加强对投诉客户身份和有关投诉资料的保密和保管,避免损害投诉客户的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七、加强客户投诉处理的统计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统计除应包括投诉总量、查实的投诉量、作出最终答复的投诉量及转为法律诉讼的投诉量等数据外,还应按照产品、服务、渠道、员工行为、内部管理、金融犯罪、客户满意度等进行分类统计。
八、建立定期报告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报告投诉处理情况,对于重大的投诉问题要及时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
九、建立定期检查回顾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定期检查回顾不断完善其投诉处理的政策、程序与机制,通过对投诉案例的反思和总结,促进、改善产品与服务质量。定期检查回顾工作要由不负责投诉处理的部门进行,以保证检查回顾的公正和有效。
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本单位投诉处理程序及相关规定报银监会备案,并于每年末向银监会书面报告相关机制运行情况。
十一、银行业协会、信托业协会、财务公司协会负责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投诉处理数据统计、分析和指导。
十二、客户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投诉但未获得满意结果的情况下,可进一步向相关行业协会乃至银监会投诉,行业协会应建立并公布相应的再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投诉处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银监会和行业协会必要时将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的信息。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信息来自银监会官方公开发布网站

Ⅶ 怎么投诉中国银行

抱歉没有给您带来满意的服务。中国银行会努力为您提供优质服务,请您致电中行客服热线95566或信用卡客服热线4006695566联系人工服务反映您的情况。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Ⅷ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牢固树立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并将其融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当中,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将关注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职责之一,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相应职责。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应当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第二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制定投诉处理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及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事项,积极预防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三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投诉处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第四章: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银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熟悉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情况,掌握本机构有关规章制度与业务流程,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公平、友善对待金融消费者。
第五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能力建设,规范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程序,明确投诉处理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有效提升现场投诉处理能力。
第六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客户投诉提供必要的便利。在各营业网点和官方网站的醒目位置公布电话、网络、信函等投诉处理渠道。投诉电话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的,在客户服务热线中应有明显清晰的提示。
第七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各项投诉并登记,受理后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联系方式。
第八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投诉事项,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上述方式告知。发现有关金融产品或服务确有问题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或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金融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
第九章:投诉处理应当高效快速。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情况复杂或有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并应当以短信、邮件、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延长时限及理由。
第十章: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转办要求处理,并及时向交办机构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一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行客户投诉源头治理,定期分析研究客户投诉、咨询的热点问题,及时查找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从运营机制、操作流程、管理制度等体制机制方面予以重点改进,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章: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各分支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将投诉处理工作纳入经营绩效考评和内控评价体系,及时研究解决投诉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的有效性。
第十三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法律合规部门在客户投诉处理和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员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章: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大规模投诉,或者投诉事项重大,涉及众多金融消费者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八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各级分支机构应当做好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析工作,并每半年形成报告,于每年1月30日和7月30日前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于2012年7月20日前将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渠道、投诉处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此后如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渠道有变动,变动情况应在半年报告中予以反映;如投诉处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有变动,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十七章: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敦促其完善机制、落实责任、推进工作。
第十八章: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热点、难点问题,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监管建议,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采取预防或纠正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章:对于一定时期内,信访投诉数量较高、处理不当或拖延问题较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全辖予以通报,并可作为准入和监管评级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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