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邮消费金融公司有哪些好的业务
中油消费金融公司里面的业务,主要看看他经营的方式是否符合你的产品规划。
⑵ 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
《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可经营的业务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信贷资产转让,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的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 消费金融公司即将助力扩内需
当出口贸易无法实现经济增长、投资市场行情无法预测之时,在我国宏观经济的三驾马车中,也许只有扩大消费才能扩大内需,从而更好地刺激经济复苏。在此背景下,银监会昨日宣布,向社会公众征求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意见,并拟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试点。
据了解,所谓消费金融公司,主要的特点是在不吸收公众存款的前提下,为无法从银行渠道获得融资的客户提供小额无担保无抵押贷款。在CPI、PPI连续三个月出现下降,数据所反映出的居民消费意愿持续低迷的状态下,无担保无抵押的小额贷款能够成为刺激消费的原动力吗?与以往的消费信贷服务公司相比,消费金融公司的优势和不足又是什么?本报对此将一一解读。 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最低3亿元可注册消费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银监会相关人士昨日表示,所谓消费金融公司,就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而消费金融公司所发放的贷款,主要用于客户购买个人耐用消费品。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的贷款。
据银监会透露,在我国目前从事消费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类型很少,只有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两类机构,消费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不到12%,而且消费信贷业务品种也少之又少,主要是以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和信用卡业务为主。以耐用消费品为对象的无担保无抵押的小额消费信贷只有个别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联合办理过,但是这类信贷一般规模小、手续繁琐、专业化程度低、效率不高。 此类公司主要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试点办法》对主要出资人制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例如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资产总额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3年内不转让出资等。对于境外金融机构,还必须符合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两年以上,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管合作机制等。
知情人士表示,《试点办法》将征求全社会各界意见,时间为一个月。而在银监会发布此消息之前,已经有包括境内外多家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争取设立此类公司的资格。但由于首批试点仅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4个城市开展,且每个城市仅试点一家公司,究竟谁有资格成为首批消费金融公司的股东,还要看试点公司的运行情况。 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这是参考了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并考虑到消费金融公司在初期业务经营中实现盈亏平衡的需要而制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另外,非金融机构还应具备净资产率不低于30%的条件。
按照银监会此前对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由于此类公司不吸收存款,因此监管层将对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做较高要求。《试点办法》制定了不低于10%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另外还制定了不低于100%的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不高于资本总额100%的同业拆借资金比例。
虽然目前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标准尚为8%,但各银行实际是按照10%的既定目标去完成的。据记者了解,国际上很多历史悠久的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线高达13%。另据相关人士透露,银监会要求金融公司的不良率控制在5%以下,这个比例与商业银行不良率没有太大区别。 为防止消费者过度消费,《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而对于此类贷款的利率,银监会表示,虽然是按借款人的风险等级定价,但最高不得超过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按照规定,贷款利率较央行基准利率上浮超过4倍即为高利贷,消费金融公司在此刚巧打了擦边球。但4倍的利率在同等产品中已经属于非常高的利率水平,因此不少专家在接受采访时都认为,如果消费金融公司能够在境内试点成功并且获得很大的客流量,那么这个公司本身的股东都将靠高息收益赚得盆满钵溢。
“扩大内需的关键是扩大消费”
银监会出台《试点办法》并非一蹴而就。据记者了解,早在去年,有关银监会将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的消息就被媒体曝出。在这一点上,银监会昨日表示,事实上,从2007年底开始,银监会就对国内外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了研究。
针对此次《试点办法》的出台,银监会认为,这是为了贯彻我国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战略方针,通过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以促进消费需求的增长,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
消费金融公司此时成立意义重大,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3.57,0.07,2.00%)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在宏观方面,扩大内需的核心是扩大消费。成立消费金融公司,最直观的方面是扩大消费,为不同客户群体提供个性化服务,同时为金融市场增加产品的种类和数量。
而参股或控股的金融机构,可通过消费公司贷款利息收益获得更高的盈利点。
“银行不能满足所有融资需求”
“银行不能满足所有融资需求,这时就需要有一个金融机构给在银行贷不到钱的客户办理融资业务。”北京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吕随启这样表示。他介绍,所谓消费金融公司就是以前财务公司的升级版。
据记者了解,所谓财务公司,就是由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成立的为本集团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经营的金融业务大体上可分为融资、投资和中介三大块。而这里提到的“融资”主要是发行企业债券和从事同业拆借,客户群体为企业主。对此《试点办法》显示,与商业银行相比,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客户是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包括年轻人群、年轻家庭,或需要将家用电器等消费品更新换代的家庭。
“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向从银行或其他渠道借不到款的客户提供资金,用于消费。由于一些客户的信用记录存在问题,所以金融公司要收取较高利息来控制自身的资金风险。”吕随启表示。
对于利用消费金融公司来刺激消费实现扩大内需的言论,吕随启并不认同。他认为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和刺激消费无关,“这仅是金融体系的一次完善”。 无论如何,将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的消息让很多短时间内有贷款需求的人看到了希望。如果一切运行顺利,此类公司将在6月份正式参与到百姓生活中。但如果此类金融公司贷款所收利息按4倍于央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金融公司内部的利润分配问题将成为新的关注点。
在金融公司的股东身份问题上,尽管银监会公布了出资人主要为境内外金融机构,但也为其他机构介入消费金融公司预留了空间——《试点办法》规定,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也可入股消费金融公司。
“这毕竟是个新的东西,监管层对此类公司监管经验不足,将面临巨大挑战,其中最难检测的就是股东信息披露及股东利润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吕随启表示,他认为,在股东构成方面,如果是实业资本和金融资本一起做股东,存在的问题将更多更复杂。另外,违约风险和违约率如何有效控制避免形成坏账,也是令监管层“头疼”的问题。
与同级产品大比拼
消费信贷VS信用卡 据银监会相关人士介绍,消费金融公司为客户提供的贷款服务与信用卡业务为客户提供的贷款服务虽然从理论上比较相似,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很大区别。
“一般来说,信用卡消费属于透支消费,就是客户先用自己拥有的额度进行消费,过50天之后再把钱还给银行。而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原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客户在进行消费时发现资金不够,到金融公司申请贷款,金融公司在核实贷款者信用记录后,将这笔贷款直接划给客户需要支付的商家;当客户在这个金融公司有过良好的贷款记录后再次贷款时,金融公司可以直接把资金贷给客户,由客户按照自己的需求将钱用于消费。”在阐述消费金融公司和信用卡业务的区别时,银监会人士这样表示。她说,为防止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被挪做他用,银监会还要求,该项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以往对该借款人发放单笔贷款的最高额度。
而在具体的贷款还款细节上,二者也有很大不同。首先是贷款额度上,目前很多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客户发放较高额度的信用卡,一些信用卡金卡额度甚至高达百万元;而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也就是说,如果客户月收入5000元,那么金融公司一次性发放给他的贷款最多不超过2.5万元。
其次,在一笔贷款业务的还款时间上,信用卡的还款时间是30天左右,商场分期付款最长为36个月。而据相关人士介绍,金融公司如果开设,还款期限可能为1年。由此出现了新的区别:信用卡在规定还款期内是不需要支付贷款利息的,而金融公司规定贷款利率按借款人的风险定价,但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消费信贷VS银行无担保产品 其实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之前,境内已经有一些银行推出了所谓“无担保、无抵押”的小额贷款业务。例如渣打银行此前推出的“现贷派”贷款产品,这款产品对客户身份的要求是每月税前收入3000元,只要满足这一个条件,同时客户在央行信用记录良好,即可获得最高30万元的贷款,最长使用期限为4年。相比之下,消费金融公司的优点是没对消费者月收入进行硬性规定,它巧妙地将月收入与贷款额度联系在了一起。
和消费金融公司客户贷款的目的相同,“现贷派”产品也是用于小额个人或家庭消费,如结婚、装修、旅游、进修、购置家电等。除渣打银行外,花旗银行也有一款类似的小额贷款业务“幸福时贷”,基本上均是针对年轻人大宗购买、留学深造、蜜月旅行等消费需求。但据记者了解,这些看上去没有更多附加条件的小额贷款,需要客户支付较高的利率,年利率一般在7%-9%之间,虽低于消费金融贷款,但服务费率不掉身价:“现贷派”与“幸福时贷”都采用固定利率,并按月收取贷款本金0.49%的账户管理费。
相比之下,消费信贷最大的优点是:客户只要信用记录良好,就可在短时间内获得贷款,最快一笔业务只需半小时。而银行无担保产品虽然“看上去很美”,可实际申请却要客户等待很长时间,办理业务的手续非常复杂。
消费信贷VS典当行小额贷款 虽然都是小额贷款,但消费信贷和典当行对客户提供的服务差别很大。从资金合算的角度来讲,消费信贷平均一年的贷款期限超过了典当行最佳贷款期限3个月的“底线”。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相关专家算的一笔账:以消费者在银行做房地产类一年期的贷款举例,银行贷款利息加上评估费大约需交贷款额的9%左右,这是一笔一次性的费用,而到典当行抵押兑现,3个月的月息是9.6%左右。“因此说,以3个月为期限,从费用和效率上来说,典当融资要明显比银行合算。但是超过了3个月,典当的费用就会超过银行贷款费用。”
与此同时,消费信贷可以实现无担保无抵押贷款,可典当行在这方面是“不见兔子不撒鹰”——必须拿到客户可以用来抵押的票据或车辆才肯放贷。
消费信贷VS小额贷款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所面对的人群主要是城市工作的中低收入居民,并没有将融资大门朝中小企业和涉农企业敞开。
与之相比,此前在多个省市都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似乎贷款范围更广泛。据了解,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重点放在从事种植业(如蔬菜大棚)、养殖业、林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如玉米和果脯深加工)、农村流通业(如物流、运输业等)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身上。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机制,既不同于商业银行,也不同于农信社。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它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这些指标都低于消费金融公司。 另外,与民间信贷中比较常见的高利贷形式相比,消费信贷不但从利率上有优势,而且从地位上也有优势。虽然相关人士一直倡导民间信贷阳光化,但真正实现阳光化还要走很长的路,而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受银监会监管,一成立就是“正规军”。另外,在催款方式上,高利贷作风一贯被指为粗暴,但在银监会的《试点办法》中,明确提到“不得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催收贷款”。
⑶ 金融公司的经营范围有那些
投资公司业务范围广阔,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投资、商业贸易投资、教育基础设施及其咨询服务。实业投资、风险投资、融资理财、助贷咨询服务,委托理财、企业、个人贷款服务、个人投资理财服务、房产抵押贷款咨询服务、在建工程项目贷款及短期垫资咨询服务。城市建设、商业、教育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信用担保及相关担保咨询服务,金融信息咨询服务。工程项目投资、实业投资、创业投资、房地产投资、投资管理、咨询服务。
(3)消费金融公司不可经营下列哪项业务扩展阅读:
金融服务经营范围:
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服务。
参考资料:网络-经营范围
⑷ 消费金融系统核心业务有哪些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牢固树立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并将其融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当中,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将关注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职责之一,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相应职责。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应当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制定投诉处理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及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事项,积极预防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投诉处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银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熟悉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情况,掌握本机构有关规章制度与业务流程,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公平、友善对待金融消费者。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能力建设,规范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程序,明确投诉处理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有效提升现场投诉处理能力。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客户投诉提供必要的便利。在各营业网点和官方网站的醒目位置公布电话、网络、信函等投诉处理渠道。投诉电话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的,在客户服务热线中应有明显清晰的提示。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各项投诉并登记,受理后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联系方式。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投诉事项,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上述方式告知。发现有关金融产品或服务确有问题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或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金融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 九、投诉处理应当高效快速。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情况复杂或有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并应当以短信、邮件、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延长时限及理由。 十、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转办要求处理,并及时向交办机构报告处理结果。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行客户投诉源头治理,定期分析研究客户投诉、咨询的热点问题,及时查找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从运营机制、操作流程、管理制度等体制机制方面予以重点改进,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各分支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将投诉处理工作纳入经营绩效考评和内控评价体系,及时研究解决投诉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的有效性。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法律合规部门在客户投诉处理和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员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大规模投诉,或者投诉事项重大,涉及众多金融消费者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十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各级分支机构应当做好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析工作,并每半年形成报告,于每年1月30日和7月30日前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于2012年7月20日前将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渠道、投诉处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此后如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渠道有变动,变动情况应在半年报告中予以反映;如投诉处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有变动,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十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敦促其完善机制、落实责任、推进工作。 十八、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热点、难点问题,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监管建议,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采取预防或纠正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十九、对于一定时期内,信访投诉数量较高、处理不当或拖延问题较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全辖予以通报,并可作为准入和监管评级的参考依据。
⑸ 营业执照上有“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是什么意思 不能从事金融业务具体指那些
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和租赁业。
1、银行业:在我国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机构,自律组织,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2、保险业: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业务的行业。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3、信托业: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并称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其本来含义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按照《信托法》第一章第一节对信托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4、证券业:证券业是为证券投资活动服务的专门行业。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依票面所载内容,取得相关权益的凭证。
所以,证券的本质是一种交易契约或合同,该契约或合同赋予合同持有人根据该合同的规定,对合同规定的标的采取相应的行为,并获得相应的收益的权利。
5、租赁业:是以金融信贷和物资信贷相结合的方式提供信贷服务的经营业。一般的租赁活动,是出租人将自己拥有的物质资料按一定条件出租给他人使用,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一、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和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等。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
1、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2、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3、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保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非法集资是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种,尽管非法集资的名义变化多样,但其实质仍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4、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⑹ 消费金融公司业务范围仅限于向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自营业务
《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可经营的业务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信贷资产转让,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所以不是仅限于
⑺ 咨询圈内人士,消费金融公司国家规定除房贷和车贷不能做外,其他的的消费借款都可以
汽车租赁可以做
⑻ 消费金融系统的业务模式有哪些
消费金融系统模式主来要是指把自传统金融业务进行与互联网+的融合,提升业务增长点和创新服务模式,从市场战略、产品设计以及运营策略等方面都抢占了先机,目前迪蒙消费金融系统帮助了很多企业整合了互联网+的转型,通过规则引擎、工作流引擎、自动征信、商家加盟的业务模式实现借款业务的快速审批、智能风控、借款流程自定义等功能,打造集消费贷款、消费分期为一体的业务管理系统,实现了“产品+定制化“的互联网消费金融系统平台,希望可以帮助你!
⑼ 金融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金融投资公司是一个对金融相关的企业进行资金股权的投资,使目标公司获得资金,根据自己出资的多少对目标公司行驶自己的权力和义务,也就是参与相关工作的管理,使得目标公司的资产增加的投资公司。公司不能干涉目标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
1、工商代理、企业形象 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财税顾问、投资顾问、财税代理、资产托管、商务资讯;商标注册。
2、教育资讯;翻译;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进出口业务等多个领域.每个公司注册时申请的经营范围不一样,需要区别对待的。
3、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咨询除经纪),企业形象策划,市场信息咨询(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市场营销策划、礼仪服务,会务服务,公关策划,展览展示策划,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
(9)消费金融公司不可经营下列哪项业务扩展阅读: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相一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进行修订,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